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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重点归纳

保险法重点归纳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 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简答

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答:(1)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但是,补偿原则的实现要受到种种情况的限制,如保险利益的限制、免赔率的限制、保险金额的限制等等。(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保险公司判定责任的归属应根据近因原则。(4)可保利益原则:也称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确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5)代位追偿原则(6)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2、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2)商业保险依照平行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3、保险人义务

答: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投保方的义务

答:1、缴纳保险费。2、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3、危险增加通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4、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迅速调查取证和处理。5、防灾防损和施救。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6、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和资料。

5、无争议条款的主要内容p66

6、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p27

7、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第一,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生产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8、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基础 p39

9、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定限制 p206

10、保险代位的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论述

1、保险代位

案例

2010年11月3日,蒋某为自己的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等,被保险人为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向蒋某某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0时起至2011年11月3日24时止。2011年2月4日,蒋某

某将保险车辆借给朋友钟某某,钟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到本市北郊办事处孔家坡十组其岳父家,将保险车辆停在316国道边孔家坡十组与八组交叉路口一空旷场地(当时有很多车辆停在那里过夜)。次日晨,钟某某发现保险车辆丢失,遂迅速将车辆丢失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2011年3月16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某运输公司支付了赔偿款75000元。某运输公司收到赔偿款后,将保险赔偿款转交给蒋某某,并与蒋某某共同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车辆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2011年4月19日,保险公司向钟某某发出保险代位请求赔偿通知,要求钟某某赔偿因车辆丢失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损失。因钟某某未予接受,保险公司催要不成,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追偿权都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能否向本案被告行使代位追偿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条件之一就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本案被告钟某某对保险车辆的保管达到了等同于自有财产的关注程度,主观上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钟某某借用他人车辆,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该车辆在借用期间丢失,如公安机关侦察未果,因该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损失,钟某某应予赔偿。保险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并通过签订权益转让书取得了保险车辆的代位追偿权,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损失就是车主的损失,钟某某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可本案涉及到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分歧在于对代为追偿适用前提的理解方面。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并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如果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其前提条件是什么?本案保险公司能否向钟某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前提条件:p203

2、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p145 近因原则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会计算保险金;

(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损失)

3、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

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与委付相关的知识点;

6.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实际生活中办理保险的程序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项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再向投保人签发盖有本公司印章的正式保险单,该正式保险单无须投保人签字。

实际生活中的这种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由这条规定,可以导出以下结论:

1.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前已成立。既然合同已成立,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要求投保人在正式保险单上签字。这样,整个投保过程中就没有形成一份有双方共同签字的文件。

2.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里并没有说明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相反,后面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既是“载明”,当然指的用文字形式。由此可以将前面说的“协议”理解为口头形式。实际生活正是这样做的。

7.最大诚信原则的判断;

?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本着最大善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

则,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一方面,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法对保险活动中的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民事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或“最大善意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投保方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不同阶段均应严格履行各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缔约时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保险人缔约时保险单条款内容说明义务、保险期间不利法律效果通知义务。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不同于一般合同法上居于附随义务性质的通知义务。在一般合同法,违反附随义务(何为附随义务,与给付

义务中的从给付义务怎么区分?),通常只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而在保险法,投保人一旦违反告知义务,将面临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丧失保险保障的极端不利后果。对于保险人,失于履行说明义务或通知义务,将产生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条款不视为订入合同而不发生效力的后果,或者丧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8.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16条、32条、33条、34条、57条、第64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为未成年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该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4、

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012G《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大纲(2007-06-15) 2007-06-15 一、保险法 1.保险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保险部分〕 2.保险法原理: ①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保险合同的特征、形式;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保险期间、保险索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②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和作用;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③最大诚信原则 陈述与告知;保证与条件;弃权、失权、选择权与抗辩权。 ④近因原则与举证责任 近因的概念与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运用;举证责任。 ⑤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和补偿责任的限制;财产保险补偿责任的确定 ⑥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的基本概念、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⑦损失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其他保险条款;其他保险条款间的冲突与损失分摊。 ⑧保险代理、经纪与公估 保险中介关系的建立与终止;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的义务和责任。 ⑨再保险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再保险分入人对分出人的权利。 ⑩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体制;监管目标;监管内容。 二、民法 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重点: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三、税法 税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重点: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 四、公司法 公司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版〕 重点:总则;公司的设立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司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重点: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 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七、保监会、财政部、高法近年出台的重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 1、保险的本质 (1)概念保险法2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要素与本质: ①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 ②既是风险移转,更是风险分摊; ③双重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3)当事人 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insurer)—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 保险代理人(for保险人)——保险经纪人(for both)——保险公估人(验、评、估、算)2、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1)最大诚信原则 ①诚实信用是“指在善良思考之行为人间,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为。” ②理由:之所以于保险契约与一般债权实定契约更为强调契约关系中之诚信原则乃导因于保险契约中所特有之射幸性。故于保险法中特别课予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告知义务、危险增加或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以及损害防止义务等。 保险法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16-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16-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16-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17-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17-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12-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确定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一般取决于法定关系或者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法31-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保险法试题和答案

新《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说明:本套试题共40题。其中单选20题,每题2分;多选20题,每题3分,漏选、多选、错选皆不得分;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经营,实行管理(C) A. 分业;混业 B. 混业;分业 C. 分业;分业 D. 混业;混业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 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日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 A. 三十;五 B. 二十;三 C. 二十;五 D. 三十;三

5、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 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被保险人的配偶 D. 被保险人的子女 6、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怎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 A.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 二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 二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在财产保险中,在合同有效期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下列保险人哪种做法符合《保险法》的规定(C) A. 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 B. 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C. 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D. 以上皆不对 8、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为赔偿计算标准(B) A. 约定的保险价值;约定的保险价值 B. 约定的保险价值;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C. 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约定的保险价值 D. 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9、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B)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 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解读新保险法六大亮点

解读新保险法六大亮点 此次新保险法修订完成并经全国人大通过,历时近5年之久。经历了漫长的法案讨论、修订和审议过程,新法给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个比较好的保护机制。 下载论文网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历经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细细阅读新版保险法,记者发现,与旧版相比,此次《保险法》“重大变脸”之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了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呢? 亮点1: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一直以来,对于我国广大投保人来说,都有一个很大的心结,那就是申请理赔之际,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当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除了一些投保者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等状况外,其实很多时候投保者都是因为并不了解规则而未能如实告知。 而在欧美等保险市场,投保者当然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他们还有一条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利器,那就是“不可抗辩条款”。根据英美法律体系的“禁止反言制度”,通常,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两年之后,就丧失了抗辩权,保险公司不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此次保险法修订,也适时地添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负担。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题,每题题。其中单选20说明:本套试题共40分,漏选、多选、错3202分;多选题,每题分。选皆不得分;满分100 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1 管理)(C实行经营,行 B. A. 分业;混业混业;分业D. 分业;分业 C. 混业;混业时应对被保 2、人身保险的

投保人在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A. 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C. 立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D.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3 A何人不得解除合同()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 C. 投保人A. 保险人B. 受益人D. 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4对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日内作出核定;在情形复杂的应在 应在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出核定之日起 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D并说明理由(. ;三十 A. 二 B. 五 ;三十

二十;C. 三D. 五 ;三十 、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5 B)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所在 B. A. 被保险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被保险人的子女被保险人的配偶 D. C. 、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6日内怎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A.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 二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注:以下内容为个人对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理解、整理,如有疏漏敬请见谅,可自行添加再次整理。 养老保险 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 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 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 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风险提示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是在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是相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修订工作。本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合同,规范保险公司运营,加强监管以及为保险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竞争市场的修法理念,此次保险法修订幅度很大。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一、对新保险法有关修改重点的简要介绍 (一)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 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了完善规定 新保险法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 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 3、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较原保险法,此次修订明确适用对象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 一、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 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 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 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一般是不可以预测得到。 四、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赌博除了有些国家或地区外,一般是被国家所明令禁止的。 2、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赌博是会为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五、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一般的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当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险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险人一般无代位求偿权,除非财产保险事故是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六、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 强制保险: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甚至保险费率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的一种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类:国内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来源:作者:日期:10-02-06 亮点一:拒赔不再容易 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保险利益主题范围扩大 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火,财产损失大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 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简答

新保险法要点总结

一、产品改造 1、产品清理的内容: 停办一批、更名一批、保留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新开发一批 2、条款形态改造范围与内容:合法性改造、规范性改造、条款形态改造。范围:个人保险产品,包括除万能、 投连外的个人长期保险,以及所有个人短期险。内容:现有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基本条款又分为个人 保险基本条款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3、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变动内容: 1、根据新法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两个时点及相应的条件,并要求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2、但对于短期保险(长险附加险除外),不要求在保险单上载明成立日期 4、红利事项变更规定:本条纳入利益条款。根据即将下发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入“本公司每 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的表述。投连、万能产品,也在相应位置加入了“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 份保单状态报告”的表述。此外,对部分条款中的“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利率”,修订为“以 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的年利率”。 5、保险金申请条款变更规定:1、对于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由于本次改造中将其拆分为“保险金的申请与 给付”与“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两个条目,前者被置入基本条款,后者被置入利益条款。 2、 对于不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名称改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3、主要是根据新法进行的合法性改造, 加入有关核定期限、保险人的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的义务等涉及具体实务操作的表述,并引入诉讼时效的规定。 4、统一删除了申请材料中的“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6、借款条款变更规定:删除了原来借款条件中有关“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限制。同时 对所有存在借款功能的个险长期产品,最高借款金额比例统一为百分之八十。 7、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规定: 1、对退还现价不再要求“合同生效满二年且已交足二年保险费”。2、删除有 关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的要求。3、对原先有关“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一律改为“退还现 金价值”。 8、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条款规定 统一将对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总和进行限制,并纳入基本条款。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9、附则条款规定 对于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利益条款增加附则条款,明确基本条款与利益条款相抵触时,以利益条款为准。同时,为照顾个别产品的特殊性,在利益条款附则中明确了基本条款中不适用于利益条款的事项。 10、释义条款规定 1、将重疾定义由释义移至保险责任之前,作为“重大疾病”单独一条; 2、对于“保单年度”的释义,与原 先不同,表述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3、短 险产品中的“现金价值”,对于个险产品,统一手续费的比例为35%,团险产品手续费比例自由约定。并且,由 于引入续保或连续投保的功能,现价计算公式表述有所处理。4、对某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涉及职业与工种变 更时退还或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的,条款中分别进行了相应释义。 二、新契约(包括个人投保单与投保提示单) 1、个人投保单分别由哪几部分组成 营销员信息、转账授权、告知事项、声明与授权、要约内容、客户资料、投保须知 2、在个人投保单左上方的营销员填写的部门,做了哪些调整 针对监管机构对个人营销渠道“业务员”称谓的调整,我公司将目前“业务员”的表述调整为“销售人员”, “业务员工号”调整为“销售人员代码”。 3、客户资料填写类里,根据核保的需要新增加了哪几项,但是为了客户填写方便,选用钩选的方式 婚姻状况、国籍等,同时为方便填写,采取勾选的形式。 4、为了便于客户填写及公司审核,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证件号码中哪些部分用粗框加粗 证件号码中表述生日的8位数字 5、按照客户填写习惯,增加提示性填写的功能。将“固定电话”项调整为哪两项: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6、在要约内容中对哪里进行了扩充,解决了填写不便的问题:险种名称 7、在要约内容中对被保险人出新增加了哪两项问题,同时根据条款的变更,取消了哪个选项 新增:目前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取消:新险种条款中不再具备“垫交”功能 8、从什么时间开始,销售产品应全部使用改造后的新条款,投保时应填写新投保单,合同条款统一分为什么模

保险法重点总结

●人身保险合同中,导致保险人免责的情况: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 残;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必须为实缴货币; ●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 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10%; ●展业代理人的任务:①收理保险费;②进行保险宣传;③招揽保险业务; ●非法擅自设立保险公司,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字和盖章的时间;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给付保险金;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烧毁房屋赔偿金额=受损修复费用-残值? ●首创保险实体监管模式的国家是瑞士;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账簿、原始凭证等,自保险合同结束之日起,保 险期间为两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损失填补保险合同:①疾病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①工程履约保证保险;②工程投标保证保险;③工程预付 款保证保险;④产品保证保险; ●团体年近:①团体延期缴清年金;②预存管理年金;③保证年金;

●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①属于先合同义务; ●保险特性:①损失性;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①单方法律行为;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①保险标的特定性;②被保险人的开放性;③保险给 付义务履行的并举行; ●社会保险最早创立:1881年德国; ●《保险法》格式性所带来的的弊端进行校正,主要包括:①立法控制;② 司法控制;③行政控制;④社会组织控制;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代位求偿权制度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根据保险创设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团体年金:①团体延期缴清年金;②预存管理年金;③保证年金; ●特约保险保意外伤害:①战争;②剧烈体育运动:登山、跳伞、滑雪、江 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③核辐射;④医疗事故; ●保险危险防范监管:①自留额;②再保险;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2002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 险业要求,对保险法做了第一次修改;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除合同另有规 定,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通知书; ●必然导致保险人免责: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

社会保险法 重点内容整理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整理 养老保险 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 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 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 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规定。

新保险法案例分析

新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 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女士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塞,但其病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医学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塞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才给予保险赔付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保险公司也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分析: 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有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是才能免责。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合同,是保险人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进行充分协商的条款。因此,对保险合同内容的把握,保险人与投保人相比较具有明显优势。根据民法平等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充分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培训试题(含答案)

100 题,满分为100 分) (本试卷分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三类题目,共 一、单项选择题(共48 题,每题分值为 1 分) 1、新《保险法》自起施行。(D) A、2009 年1 月1 日 B、2009 年2 月28 日 C、2009 年6 月1 日 D、2009 年10 月1 日 2、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安全性原则 C、完全自愿原则 D、高效快速原则 3、( A )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A、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B、工商局 C、中国人民银行 D、保险行业协会 4、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 C )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A、保险行业协会B、国务院C、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D、中国人民银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C、受益人 6、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7、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A) A、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8、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D )的利益。 A、经济上; B、物资上; C、所有权; D、法律上承认

最新保险法期末复习资料含参考答案

《保险法》期末复习资料含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 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5、保险合同的复效:指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 力得以恢复。 6、保险代位:保险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之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 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依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7、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8、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 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9、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 的保险。 10、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 立的保险合同。 二、简答题 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答:(1)保障功能不同 (2)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 (3)保险期限不同 (4)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同 (5)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 (6)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同 2 、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答:《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 、简述保险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保险法知识点

一、风险的概念 *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风险的特征(掌握) (一)客观性 (二)损害性 (三)不确定性 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四)可测定性 服从某种概率分布 (五)发展性 风险的三要素(掌握) (一)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三)损失 (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理解) 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 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 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 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 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 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 B.心理风险因素 C.道德风险因素 D.思想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 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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