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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的温泉、人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等。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

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地热资源勘查可以由政府出资,也可以由社会投资。社会投资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地热资源探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勘查作业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作业,并定期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权属无争议;

(四)足额交纳相关税费;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作业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探矿井、洞、坑等及时进行封填。

第十二条开采政府出资勘查的地热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地热资源采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投资勘查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

第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资质证明;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文件、取水许可证;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第十五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因计量设施故障不能提供计征数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最高采水月份的采水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六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按照温度差异、品质实施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对地热尾水进行回灌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地热尾水直接排放。

第十八条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入生产满1年;

(二)权属无争议;

(三)足额交纳相关税费;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建设项目压覆给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井水量、水温、水位、水

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二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勘查作业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对探矿井、洞、坑等及时进行封填的。

第二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

(三)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对地热尾水进行回灌或者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彰显泉城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条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培育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内容。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地名申请报告

篇一:地名命名请示格式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小区”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现小区总平面图已经过规划部门核准,我们要求申报命名“xx小区”,名称含义是:……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道路”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因……原因(如:近年来,随城区不断扩大,道路也随之拓宽延伸或新建,为方便群众,加强内外联系),要求命名以下道路: 1、xx路:位于镇(或街道)。东起xx,西止xx。名称含义是:…… 2、xx路:位于镇(或街道)。南起xx,北止xx。名称含义是:…… 3、…… 以上命名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xx小区”更名为“xx小区”的 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因……原因,现要求更名为“xx小区”,名称含义是:……。该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篇二: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范文) 道路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范本):

申请单位文件:瑞安市xx镇人民政府文件 文件号:xxx字(200x)xx号 标题:关于要求命名“xx路”的报告 主送单位:瑞安市地名委员会 主文内容:应包括: 1、申报命名(更名)的道路基本情况:包括所在 位置(起讫点)、走向、长度、宽度及建设情况; 2、申报命名(更名)的道路取名情况或变更原因。 附件:《申报道路命名基本情况表》 注:若申报命名的道路多于一条的,应填此表篇三:济南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前四项均一式四份,盖公章) 1、**(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申请书 2、**(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平面位置示意图 3、**(拟命名的楼盘名称)楼座分布示意图 4、**(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5、**(拟命名的楼盘名称)规划、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内容摘自《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十条下列范围内的地

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义务保证书 篇一: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 二、科学饲养,按时免疫,保障健康安全。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训练控制狗的吠叫,避免躁声扰邻。 四、及时清理狗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携带犬只出户时携带《犬只准养证》,对犬束犬链,有成年人牵领并有效控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户外活动。 六、遛狗时回避密集人群以及老人、儿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惊慌。 七、不随意抛弃狗,尽心尽责,妥善处理转让。 八、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九、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我保证履行上述承诺,接受邻居监督。一旦违反,除承担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外,愿意接受居民委员会处理。 保证人(姓名):(签印)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犬名(呼名)品种 篇二:XX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XX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 二、按时年检犬证,逾期未年检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犬只准养证。 三、科学饲养,按时免疫,保障健康安全。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训练控制狗的吠叫,避免躁声扰邻。 五、及时清理狗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携带《犬只准养证》,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有效控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户外活动。 七、遛狗时回避密集人群以及老人、儿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惊慌。 八、不随意抛弃狗,尽心尽责,妥善处理转让。 九、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报告

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 ——遥感异常提取 1.省主要成矿区(带)成矿地质特征及矿床成矿谱系 综合了全国各类地质资料和现有地质成矿理论认识的基础上,对全国用五分法(袁孚、朱裕生,1980,1981;毓川、朱裕生,1999)做了统一划分。其中省的情况是这样的。 省所属滨太平洋成矿域,下扬子成矿省和华南成矿省,长江中下游中生代铜金铁铅锌硫成矿带、江南地块中生代铜钼金银铅锌成矿带、浙闽沿海中生代非金属铅锌银成矿带、湾-武夷山北段古生代、中生代铅锌银钨锡稀土稀有矿床成矿带。 下扬子成矿省是显生宇地层发育的成矿省,其次是中元古代地层出露较广,它是古元古代以后地壳连续活动的成矿省。华南成矿省是新太古代以后连续活动,其活动又逐步增加的成矿省,其中在泥盆纪(地层占15.27%)和侏罗纪地层(16.46%)两时代出露的地层最多,其次是寒武系(8.23%)、白垩系(11.21%)、石炭系(7.24%)三个时代。所以它是晚古生代和中生代活动强烈的成矿省。 下扬子成矿省主要超值元素组合:Fe2O3、Cu;Pb、Zn、Ag、Cd;Au、As、Hg、Sb;W、Sn、Bi;Ti、V、Cr、Co;Li、La、Y、Nb、Zr;SiO2、Al2O3、Zr、Ba、Sr;F八组。成矿省已知矿床有236处(生192,外生40,变质4),矿床类型有18类,主要类型有接触交代型67处(以铁铜矿床为主,占全国同类矿床的20.68%,居全国之首)、热液型59处、陆相火山岩型40处(玢岩铁矿、占全国同类矿床的23.95%,属全国之首)、斑岩型13处、热液(水)型13处,其他各类较少。由此可知,五组超值元素组合与产出矿床的事实较接近,且接触交代型矿床(以Fe、Cu为主)和陆相火山岩型(以玢岩铁矿床为主)居全国同类矿床之首。 华南成矿省是我国有色、贵金属、稀有稀土矿床最丰富的成矿省之一,地质工作程度很高,地球化学元素的丰度值也高,超值元素的组合有:W、Sn、Mo、Bi;(Cu)、Pb、Zn、Ag、Cd;Au、As、Hg、Sb;La、Li、Be、Nb、Y、Zr;U、Th;SiO2、Al2O3;B、F;Ti七组,其中的SiO2、Al2O3组合反映了地壳的酸度较高。其中的Pb、Au、W、Sn、Bi、La、Be、Nb、U、Th、Zr、Al2O3等12种元素是全国是最高的。成矿省已勘查的矿床497处(生322,外生153,变质22),位于华北陆块成矿省之后,居全国第二。其有18种矿床类型,主成因类型是热液型(以钨锡矿床为主,185处,占全国同类矿床的26.97%,位于全国之首),花岗岩型矿床16处,占全国同类矿床的64%,位于全国之首。涉及的矿种有W、Sn、Mo、Bi、U、Th、Au、As、Hg、Sb及Y、La、Li、Be等矿种和地球化学组合。已知矿床的特征和地球化学超值元素的组合相互印证了区域成矿作用的成矿机制、证明地球化学元素在矿产勘查中的作用。 省有7个勘查靶区。勘查靶区的具体名称和包含的矿种如下。①皖浙天目山-宁国Sn Cu Ag W萤石勘查靶区;②西天目山-石耳山Ag W Sn萤石勘查靶区;③永康西溪-Pb Zn Ag Cu 萤石勘查靶区;④松阳靖居口Cu Pb Zn Au勘查靶区;⑤青田温溪Au、明矾石、叶蜡石勘查靶区;⑥文成明矾石叶蜡石萤石勘查靶区;⑦开化白沙关-玉京峰Cu Ag W Sn勘查靶区。 2.省矿产资源概述 矿产资源以非金属矿产为主。石煤、明矾石、叶蜡石、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等储量居全国首位,萤石居全国第2位。东海大陆架盆地有着良好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前景。 全省已发现的矿产113种,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并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69种,包括能源矿产4种:煤、石煤、放射性铀矿及浅层天然气。金属矿产(含稀散元素)23种:铁、钛、钒、铜、铅、锌、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金、银、铌、铍、镓、铟、镉、钪、硒。非金属矿产42种:普通萤石、熔剂灰岩、冶金白云岩、耐火粘土、硫铁

【全文】《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 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 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 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 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地热井,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的,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 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 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 地热利用率。 第十一条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开发单位 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 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 等资料。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行政区域名称; (二)居民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三)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名称; (六)大型建筑物名称;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地名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地名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 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最新养犬规定XX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济南最新养犬规定XX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xx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我国主要城市浅层地热能利用潜力评价

我国主要城市浅层地热能利用潜力评价 发表时间:2018-10-17T11:28:19.390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14期作者:田蓉李福杰李达宁 [导读] 在我国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适宜性评价基础上,根据可有效利用的浅层地温能----可调控的能量(空调热负荷指标、空调冷负荷指标)田蓉李福杰李达宁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江苏南京 210007 摘要:在我国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适宜性评价基础上,根据可有效利用的浅层地温能----可调控的能量(空调热负荷指标、空调冷负荷指标),计算全国各省有效利用浅层地温能,对我国主要城市浅层地热资源利用潜力进行评价。由评价结果可知,全国各省实际可有效利用的浅层地温总量为7.11581E+11kWh,总装备空调面积为36813.72~28330.50 km2,可供4.7~6.3亿人供暖和制冷。 关键词:主要城市;浅层地热能;利用潜力;评价 引言 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主要应用地源热泵技术,随着热泵技术的进一步推广,我国很多地区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国家也大力提倡这项技术的应用,但是由于缺乏适宜性分区和区域规划,在一些不适宜地区出现了盲目建立地源热泵系统的现象,引发了很多问题,尤其是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源热泵系统的推广和因地制宜的应用,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根据地源热泵系统适宜性评价指标和方法,对我国主要城市浅层地热资源的利用潜力进行评价,为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提供依据。 1 计算原理 利用浅层地温能来安装空调,解决冬天供暖、夏天制冷问题。根据气候特征,利用浅层地温能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Ⅰ)只需冬天取暖,夏天无需制冷;(Ⅱ)只需夏天制冷,冬天无需取暖;(Ⅲ)夏天制冷,冬天制冷。 以冷热均衡为原则,Ⅰ类地区取暖所需要总热能来自于可有效利用的浅层地温能,取暖的同时将冷能带入地下,造成地下温度下降,这可以在非采暖期(时间达半年以上)从环境得以恢复。Ⅱ类地区制冷是所需要的总冷能来自于可利用的浅层地温能,制冷的同时也将热量带入地下,造成地下温度上升,这可以在非制冷期(时间达半年以上)从环境得以恢复。Ⅲ类地区采暖时带入的冷能,在制冷时期利用制冷,到达冷热均衡。根据全国气候特征,我国利用浅层地温能主要以(Ⅲ)方式为主。但以海南为代表的南方地区主要以制冷为主,其在夏天制冷期间带入的热能在取暖期利用,由于取暖时间段,总热能相对较大,则其取暖面积相对较大;同样,以黑龙江为代表的北方地区,其制冷面积相对较大。为了整个浅层冷热能达到均衡,则采暖期或制冷期所获得的热能或冷能的最大值均为可有效利用的浅层地温能----可调控的能量。 2 空调热负荷指标 空调热负荷指标:空调系统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空调热负荷指标由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加热由门窗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加热由门及孔沿与相邻房间浸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建筑内部设备得热、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等组成,主要由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加热由门窗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组成。 又根据《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技术措施》(第二版),只设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物,其供暖好热量可用窗墙比公式法进行计算。 根据目前手册和一些实例中提供的热负荷与温差,则可计算出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的空调热负荷系数Mh。假定在全国范围内,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结构一样,则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热负荷系数均为定值。则只需知道供暖期每个城市的平均室温就可以计算出热负荷系数。 根据《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技术措施》(第二版),提供了部分建筑的热负荷(以北京为例);又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局部修订),冬季空气调节室内温度计算参数为18~22℃,夏季空气调节室内温度计算参数24~28℃。 3 空调冷负荷指标 空调冷负荷指标:空调系统在制冷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制冷设施带走的热量。其涉及的方面多,主要由人体冷负荷、灯管冷负荷、设备冷负荷、新风冷负荷、渗透冷负荷、外墙和屋面冷负荷、外窗和天窗冷负荷、内围结构冷负荷。 根据《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技术措施》(第二版),提供了部分建筑的冷负荷(以北京为例);全年用空气调节系统冬季热负荷可按下述方法估算:北京地区为夏季冷负荷的1.1~1.2倍,广州地区为夏季冷负荷的1/3~1/4. 4 全国各省有效利用浅层地温能 浅层地温能储存介质按中细砂和砂粘土1:1计算,水的比热容大约是1 kcal/kg·℃,中细砂的比热容为0.24kcal/kg·℃,砂粘土的比热容为0.33 kcal/kg·℃,砂粘土密度为1.78*103kg/m3,中细砂与水的密度分别按1.75*103kg/m3、1*103kg/m3计算。中细砂孔隙度按30%,砂粘土按45%计算。浅层地温能资源一般利用温差在5℃~15℃,而在我国不同地区可利用温差也不同,此次概算采用平均值9℃。考虑到城市建筑面积系数50%,30%的可采系数,25%的可利用效率,考虑到浅层地温利用深度的不均一性,现将其可利用深度按50m处理,采用热储法计算,则全国各省实际可有效利用的浅层地温总量计算结果为7.11581E+11。 5 全国利用浅层地温能可装备的空调面积 建筑类型不同,建筑冷热负荷指标也不同,本次计算采用下式计算各省冷热负荷指标: (10)

地热勘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615-89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eologic exploration standard of geothermal resourc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地热田地质勘查研究程度、勘查类型与勘探工程控制、勘查工作技术及质量要求、地热储量分类、分级、计算和评价,地热流体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地热资源勘查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等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地热资源的地质勘查,作为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设计书编制、各项勘查工作布置、勘查报告编写和审批的主要依据。 2 引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J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J8 放射性防护规定 DZ 40 地热资源评价方法 TJ 35 渔业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总则 3.1 本规范所指地热资源是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地质勘查的目的在于查明地热田的地质条件、热储特征、地热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并对其开采技术经济条件做出评价,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2 地热资源按温度分为高温、中温、低温三类(见表1);按地热田规模分为大、中、小型三级(见表2)。

3.3地热资源助查工作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勘探阶段之后,为地热田开发地质工作。 3.4地热田勘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3.4.1按规定的勘查阶段循序渐进,对地热地质条件简单或现有资料较多的小型地热田的勘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或合并上述勘查阶段。 3.4.2在勘查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在充分搜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先进行 航卫片解译、地面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等项工作,然后再上钻探的原则。没有上述工作的综合研究成果,不得盲目布置钻探工作。 3.4.3勘查工作内容和投入的工作量应根据勘查阶段、勘探类型和工作区地热地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选择经济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和合理的设计施工方案,达到工作阶段的要求。 3.4.4由详查阶段转入勘探阶段,一般应与使用部门对口,应具有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或省、市、自治区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 3.4.5各阶段的勘查工作,必须按本规范要求编写勘查设计书,经主管部门审定后严格组织实施。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目的、任务、地理概况、研究程度、区域地质、地热地质条件、工作布置及工作量、地热流体的动态观测、储量

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管理办 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程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的运行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坚持“一门受理、抄送相关、限时办结、联合审批、全程监督”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备案制项目办理程序

第五条对市级权限内不使用政府资金且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申请人应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向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备案制项目立项办事指南》,也能够登录https://www.docsj.com/doc/4916204556.html,进行查询、下载。 第七条市发改委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个别错字、材料顺序颠倒等),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补正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市发改委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确定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移交工作指南 基本规定和职责 一、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三、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四、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3.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出具电子文件质量保证书。 5.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6.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先对照工程档案的要求对工程档案进

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含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未取得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必须专人负责。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六、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七、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包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八、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 一、我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按重点工程和非重点工程分别制定。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济南市重点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和《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二、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报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的温泉、人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等。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 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地热资源勘查可以由政府出资,也可以由社会投资。社会投资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地热资源探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勘查作业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作业,并定期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规定修订版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1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第三章供水水质管理 第十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

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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