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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察举制度产生及发展演变研究

西汉察举制度产生及发展演变研究
西汉察举制度产生及发展演变研究

西汉察举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演变研究

摘要:汉代的察举制度,是汉代人才选拔的主要方法,是汉代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和汉代社会很多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对西汉的察举制度的流变进行论述,对察举制度的发生、发展、完善、革新、衰落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汉代察举制产生于汉高祖刘邦二年,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度的完善和革新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西汉;察举制度;发展演变

一、西汉察举制度的产生

察举,即考察后给予推荐。秦行法家政治,“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1]对士阶层采取粗暴的镇压政策,士人被与专制政治相分离,这是加速秦王朝短命的重要原因之一。西汉王朝以秦为鉴,意识到要妥善处理专制政治与士人之间的关系,对此其具体措施为,在意识形态领域独尊儒术与在政治体制上促使士阶层的工具化。而其在实施这些措施的重要途径就是察举选官制度。

据文献记载,汉代察举制度产生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汉高祖刘邦时期,但是具体时间至今仍没有定论。《通典·选举制》曰,“汉高祖初,未逞立制。至十一年,乃下诏曰:贤士大夫既与我定有天下,而不与我共安利之,可乎?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荣之。以布告天下。其有称明法者,御史、中执法、郡守必身劝勉,遣诣垂相府,署其行、义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又制诸侯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也”。[2]《汉书.高帝纪》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即早在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 196 年),高帝首次下诏求贤,诏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既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其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联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有贤者,郡守身自往劝勉,令至京师,驾车遣之)。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行状年纪也)。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瘾病勿遣。”[3]这是汉代第一次下令实行荐举,正式拉开了察举制度的序幕。

基于上述文献记载,后人大多把汉代察举制度的源头追溯到汉高祖十一年的《求贤诏》。西汉高祖刘邦始创察举制度不久,汉代察举制度中定期制的选举科,孝廉科便很快出现了。在察举的科目中,孝廉即能尽孝悌、正直廉洁,是孝子廉吏的简称,也是汉代官吏出身的正途,各个郡国每年都必须依照规定的数目向朝廷推荐,西汉政府几乎年年察举此科,为汉代统治者选拔了大批人才。

二、西汉察举制度的发展、完善

西汉察举制的发展和完善时期是文帝、景帝和武帝时期,其发展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贤良方正科的频繁察举;二是察举制度操作体制完善的重要标志,策问的出现;三是察举制度常科——孝廉科选举人数、推举方式的

确定。

文帝时始设立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科目。汉文帝多次下诏举贤良方正,汉文帝二年诏曰:“十一月晦,日有食之……二三执政犹吾股胧也……乃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正朕之不逮。”[4]察举权限于“二、三执政”。汉文帝十五年九月又诏曰,“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察举制进一步发展,察举权从执政扩大到郡守一级。此时察举科目不仅有贤良、方正,而且两汉察举的主要科目“孝廉”也已雏型初具。出现孝者与廉吏并列现象。文帝十二年诏:“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廉吏,民之表也。联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孝”与“廉”作为人才选拨标准,已确定下来。但此时的察举制度还没有制度化,尚缺乏稳定性。

汉武帝时,察举进一步制度化,察举的标准和对象有了明确的规定。“策问”这一方式就成为后来选举贤良方正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它形成于汉武帝时期,这是察举制形成和完善的一个标志性事件。“策问”制度成为定制,也就有了汉武帝时期的第一次察举事件。汉武帝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卫绾奏曰:“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这次罢免贤良的原因是“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5]从这次事件可以看出策问制度对汉代察举人才的质量是一个很好的保证。

汉武帝时期亦多次要求举贤良和孝廉,如汉武帝元光五年诏贤良:“帝初即位,招贤良文学士,时公孙弘年六十,以贤良征为博士,使匈奴,还报,不合意。上怒,以为不能,弘乃移病免归。元光五年,复征贤良文学,苗川国复推上弘,弘谢曰:‘前己尝西,用不能罢,愿更选。’国人固推弘,弘至太常,上策诏诸儒……弘奏对。时对者百徐人,太常奏弘第居下。”[6]汉武帝元光元年冬十一月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五月诏贤良曰:“朕闻昔在唐、虞,画像而民不犯,日月所烛,莫不率稗。周之成、康,刑错不用,德及鸟兽,教通四海,海外肃慎,北发渠搜,氏羌徕服;星辰不孛,日月不蚀,山陵不崩,川谷不塞;麟、凤在郊蔽,河、洛出图书。呜乎,何施而臻此与!今朕获奉宗庙,夙兴以求,夜寐以思,若涉渊水,未知所济。骑与伟与!何行而可以章先帝之洪业休德,上参尧、舜,下配三王!联之不敏,不能远德,此子大夫之所睹闻也,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著之于篇,联亲览焉。”[7]于是董仲舒、公孙弘等就被选拔出来了。

汉代的察举制度虽有考试—策问,但是汉代的察举人才是以推荐为主要手段,考试为辅助手段的,推荐和考试是相辅而行的。推荐以后还是要经过考试复核的,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然后授予一定的官职。无论是特科举贤良方正,还是常科岁举孝廉、茂才,都要经过中央重新考试。但是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能力的高下,作为授官大小的参考,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到了东汉时期,为纠正察举人才出现的弊端,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而这一特点则始于汉武帝时期。

汉武帝时期察举史上有道很重要的诏书——《议不举孝廉有罪诏》。这次诏书以后汉代定期的选举科目—孝廉科,最终定型下来。汉武帝元朔元年冬十一月,大意为,如果在一年之内,一个郡的长官连一个孝子,一个廉吏都没有选出来,就是这个长官没有尽到职责,那就要被罚工资或者免职,甚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举者罪)。“举孝廉”被作为衡量地方长官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用来作为考核官员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种定制:无论如何每郡每年都要举出一两孝子、廉吏给中央。汉武帝时代,全面推行孝廉科的察举制度,中央规定察举的期限、人数、对象。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要求诸列侯、郡守、二千石的官员推选他们所管理的老百姓和官吏中有贤才的,每年向中央进贡两人,还要求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开始有郡国对举荐人才不积极,汉武帝很生气,于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冬十一月下《议不举孝廉有罪诏》,此后岁举孝廉的制度才得以真正实行,此后直到东汉时期,察举制度便作为一项稳定性制度长期推行。这个时期汉代察举制度真正的形成和完善下来。在武帝的主持下,察举制得以推行开来。从武帝到西汉末,是汉代察举制的蓬勃发展期。察举制取代军功、任子制,成为选人、用人的主要途径。

三、西汉察举的标准

西汉察举的标准经历了由多重标准向单一的儒学标准的转变。西汉初期儒学尚未被奉为正统政治法律思想,西汉察举制开始时并非单一的儒家标准,因此所察举者并非皆儒士,文帝好刑名之言,所举贤良方正中不乏法家贤人。据《汉书.武帝纪》记载,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 140 年)诏曰:“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由此,贤良方正才真正成为以儒学为标准的选举科目。具体而言,汉代察举标准为“四科”:明经、明法、德行、政略。前二者就知识性质而立科,后二者则是就行为取向而立科。

四、察举对象

马端临曾言:“按汉制,郡国举士,其目大要有三:曰贤良方正也、孝廉也、博士子弟也。”[8]可见察举的对象可从三个层次来分析,首先是“贤良方正茂才直言多举现任官”,原始身份为士或者吏(多为法吏),使其均成为儒士,政治从纯粹法家政治走向“霸王道杂之”;其次是孝廉察举,其对象也面向士、吏两个阶层,但孝廉选举的对象是士和下层属吏,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之则。

第三方面是博士及博士弟子是名副其实地面向儒士。博士的主要职责是内教授太学生、议职礼、奉使循行,“于外则为郡国守相,或为诸侯王太傅,或为部刺史、州牧,或为县令。”[9]它本身并非举士科目,只是通经的途径。并且并非单纯的儒士,而是要文法吏事通明。这也是儒法合流的体现。

五、察举科目

(一)孝者

西汉时期的孝者已脱离地方属吏的地位。如《汉书·薛宣传》曰:“频阳县,其令平陵薛恭,术县孝者。”孝者成为察举的主要科目。

(二)廉吏

廉吏与孝者的资格不同,孝者出身于平民,廉吏的应举资格是现任吏。《汉一括.尹赏传》:“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又《汉书.平当传》:“以大鸿护文学察廉为顺阳长。”廉吏的标准是“清洁有廉隅者”。作为选官制的察举制,与下层官吏

的政绩考核是紧密相联的。此时,孝与廉是两个不同的科目,但也出现了孝廉合称的现象。

《汉书.师丹传》:“治诗,事匡衡,举孝廉为郎。”

《汉书.京房传》:“治易,以孝廉为郎。”

《汉书.孟喜传》:“受易,一举孝廉为郎。”

西汉晚期,孝与廉已合并成为察举的主要科目。孝廉出身者,既有民,又有吏。打破了孝与廉的分界;但重要的是,“孝廉”这一以道德为内容的概念业被突破,成为察举科目的代称。师丹、京房、孟喜这些著名的经学家被举为“孝廉”,不是因为他们有淳厚的孝行与高尚的廉隅,而是“治诗”、“治易”,有高深的儒家文化修养。表明了武帝之后儒学统治地位确立,儒家向官僚阶层的渗透。察举制本身也产生了质的变化。

(三)方正、勇猛知兵法者

这些科目的察举始终未稳定化,荐举的时间与人数多寡,常随皇帝的情绪而变化。贤良、方正的察举,自昭帝开始有地域规定,限于三辅与内郡国。察举贤良方正有一个特殊的功能是镶灾。汉代信奉“天人感应”,认为自然变异与人事有密切联系。政治稳定,天就呈祥瑞鼓励之,否则,天就降灾异警告之。“灾异谴告”理论,在汉代往往是人们批判昏暗政治的武器。汉代统治者重视天象与自然的变异,在灾异发生时,往往要下举贤良方正的诏书,这不仅有选拔人才的意义,而且有征询政见,刷新政治的目的。成帝建始三年十二月,日蚀、地震连续发生,成帝惊恐下诏:“灾异屡发,以告不治。……丞相、御使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及内郡国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诣公车,联将览焉。”又元延元年七月,天象异常,诏曰:“今学星见于东井,朕甚惧焉,……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二人”。贤良在察举科目中的规格较高,因为贤良中的许多人是官吏,而且贤良需对策,要向皇帝面陈政见,所以一旦为皇帝所青睐,便前程无量,贵者为公卿,次者为守相。如晁错、公孙弘、董仲舒等。这是贤良的特殊性。

(四)茂材、异等

茂材,西汉称秀才。异等是在官员中选拔政绩优异者的科目。具有茂才、异等察举权的是九卿以上及负有监察责任的御史、刺史等。《汉旧仪》:“刺史举民有茂才,移名垂相,垂相考。”妙元帝诏:“垂相、御史、中二千石举茂材、异等、直言极谏之士”,茂材察举人数少,任用较重;被察举为异等的官员,则会受到加官晋秩与表彰。宣帝时胶东相被察举异等,诏曰:“今胶东相成劳来不怠,……治有异等,其秩成中二千”。西汉晚期,察举被广泛利用,科目愈益繁杂,除上述各项外,还出现了诸如“明先王之术”、“明阴阳灾异”、“博士”、“淳厚有行义”、若“明兵法者”、“治狱平”等名目。平帝时,王莽发奇思异想,竞“征天下通读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本、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诏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创造了一次察举科目、人数最多的记录。繁多的科目所察举的人,许多其实并不能做官,一些科目只是政治点缀,特别是那些平民,他们往往是在空待公车之后最终被遣送回乡。如昭帝元凤五年,“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琢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诏曰:“肤阂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悌以教乡里,令郡国常以正月赐羊酒。”心堂皇的言辞,暗藏察举制虚伪的本质。

总之,武帝时期,是汉代察举制的确立时期。地主阶级用察举的形式,将选拔人才的方法稳定下来。从武帝至西汉末,察举制普遍推广,各种人才通过察举途径

进入各级政府,察举制在用人制度方面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杨雄所说当时“策非甲科,行非孝廉,举非方正,独可抗疏,时道是非,高得待诏,下触闻罢?又安得青紫?”胸怀大志的知识分子,倘若不由察举之路,就没有上疏发表政见的机会,就无做官的机会。此时察举制中的舞弊行为已开始产生,特别是成、哀之间,政治腐败,一些人或伪饰行节,欺世盗名;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利用察举而进入官界。察举制随着西汉命运的衰落而走向堕落。

参考文献:

[1]韩非子,五蠹[M].

[2](唐)杜佑,《通典》[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3页.

[3](元)马端临,《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64页.

[4](汉)班固,《汉书.文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第116页.

[5](汉)班固,《汉书.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第155-156页.

[6](汉)班固,《汉书.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第160-161页.

[7](汉)班固,《汉书.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第160一161页

[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M].浙江古籍传版社,1988 年影印本.

[9]王国维.汉魏博士考.载王国维遗书(第一册)[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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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概述汇总

察举制概述 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通过察举制的实施,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而且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弄清楚察举制度产生与演变的规律、特点、内容及其在推行中利弊得失,对于研究汉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和政治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 一、察举制的产生与演变 察举是指汉代公卿列侯奉诏甄拔人才,推荐给朝廷任用为官的政策。其形成为一个制度,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汉初为了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刘邦选拔或委任官吏的办法沿袭秦朝,重在“军功”,高后、惠文景时期增设任子”、“赀选”等。任子是沿袭周秦以来的世袭制,即任用一些王公、贵族及其子孙为官;赀选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财产,即入选资格。军功则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战功。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官吏多出自“军功”或采取“任子”、“赀选”的办法,已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究其主要原

因:一是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仅排斥了被统治阶级入仕为官,也排斥了地主阶级中下层入仕为官,容易引起在野者阶层的强烈不满。二是军功的建立需要战争这种特殊机遇,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若仍以军功爵位选官,不仅有弊端,而且不是长久之计。 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史载:“高后元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孝悌”、“力田”初定为察举科目。 文帝前元二年诏:“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察举科目出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同时又规定,县乃至于乡,要根据人口规模,“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文帝前元十二年诏:“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察举科目出现廉吏。 由上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察举”诏令的颁发,察举权限逐渐由西汉前期的“公卿”、诸侯王延伸到地方级;察举科目逐步扩大,相继出现了贤士大夫、孝悌、力田、廉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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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世卿世禄的原则,官员队伍完全被贵族垄断。到战国时期,出于称雄争霸的人才需要,许多国家都打破了世卿制, 开始招徕和选拔贤者充任官职,并形成养士的风气。特别是秦国, 推行军功爵制, 建立了以军功选拔任用官吏的制度,选贤任能,对其统一天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汉朝初年为奖励灭秦、楚的功臣,也基本因循了军功爵制。但由于汉朝建立了规模空前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后,战事逐渐平息,亟待补充多方面的治国人才,于是,建立正规化程式化的选拔制度以保证人才供应成为必须。 2.形成过程 察举制肇始于高祖,初步形成于文帝,定制于武帝。善用贤人是汉高祖赢得楚汉战争称王的关键因素。平定天下后,高祖亦特别注重官吏的选拔。高祖十一年, 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 吾能尊显之。”(《汉书·高帝纪》)此后文帝也两次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汉书·文帝纪》)并亲自策问考核候选官员。武帝时,布衣地主阶层势力崛起,参政武帝接受了董仲舒推行贤人政治的主张, 于元光元年“令郡国举荐廉各一人”, 对察举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武帝的大力支持之下, 察举制得以推行开来, 逐步取代任子制与赀选制, 成为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 二、西汉形成的察举制基本方案 西汉是察举制的形成时期,察举规则自形成以来亦在不断变化。但总体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特举和岁举。察举科目有贤良方

嘉道转型 天朝朝贡体系的变化 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影响

嘉道时期的自我转向 鸦片战争使中国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外力侵袭的结果,也是内力长期积聚的爆发,是内外合力所致。嘉道之际,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开始了社会转向。这种转向,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江南经济的变化 清朝中前期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一百多年的盛世,到嘉庆、道光时期已经逐渐中衰。嘉道以后,清政府尽管无法摆脱财政亏空、土地兼并、因循守旧等传统痼疾,但在富庶的中国江南,经济还是沿着自我发展的路向发生了可喜的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全国人口的增多。据学者研究,道光末年人口达到4.26亿,比乾隆末年人口增加了一亿多。在中国传统社会,人口的多少往往反映着国家力量的强大与衰弱。因为人口激增的物质条件,必然是社会经济的进步。嘉道时期垦田的数量是社会经济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嘉庆十七年(1812),全国税田面积为791.5万余顷,比乾隆三十一年(1766)的741.4万顷增加了约50万顷。新垦田多出现在海滩、沙地、苇塘、荡田山塘以及新设厅、州的荒地等犄零边角之地,它至少在一个方面表明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除去全国人口和土地的增多外,嘉道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较前代有了明显的发展,坊和手工工场的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苏杭地区纺织工场共有织机千张以上,最大的机户拥有五六百张;广东佛山的纺织手工作坊已有2500家,已经发展成初具规模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全国各地雇佣工人的数量大量增加。当时景德镇的工匠多达10万人,从荆州到重庆之间纤夫也有十多万人,广州的织工达三四万人。这些手工业工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基本已经脱离了农业生产,靠领取日薪或月薪生活,很大程度上相当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雇佣劳动力。 其表现之二是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作物的种植。 在传统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种植比较少见,但到嘉道时期,很多省份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已成为农民的主业。福建全省几乎所有的农田都种上了茶、麻、蓝靛、甘蔗或烟草;汉中的肥田沃土种满了旱烟。即便在粮食生产区,其粮食的商品化程度也大为提高。 其表现之三是江南地区与国外的交易更为频繁。 从关税收入来说,嘉庆六年(1801)到道光十八年(1838),唯一的对外通商出口城市——广州的关税达到185万两白银。嘉庆五年(1800)到道光九年(1829),全国每年出口的棉布达百万匹以上。杭州的丝绸衬衫成为英国市场上的畅销品,备受英国人的青睐。 从以上可以看出,江南经济孕育的诸多变化,表明社会经济在其内部的运行中已经出现并不断扩大着积极的变化。这一转变和明清之际的资本主义萌芽有着明显的承继关系。它既是晚清社会在传统自然经济的基础上获得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体现,又对嘉道时期政治、文化的变化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我们说,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在外国侵略势力的打压之下,仍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近代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内部已经发生着这样的历史转型和经济积累。 二、士商相混 中国传统社会以等级森严著称,“士农工商”不仅是等级的基本构成,还是中国传统社会人们身份状况的一个最直接的表述。它成为千百年来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权威的一个社会阶级基础。史书中明确规定,“凡民曰四,一曰士,二曰农,三曰工,四曰商”。其中,“以士为尊,农工商卑”、“以农为本,工商为末”。长期以来,“士”被尊为四民之首,享有各种特权,而“商”则居于四民之末,多为世人所轻。 然而,到明清之际,受“重商主义”思潮的影响,在经济发生转向的江南地区,出现了“士商相混”的现象。正所谓“天下之士多出于商”,“豪杰有智略之人”也多致力于经商。嘉道时期,士商相混的趋势愈演愈甚。在当时的许多历史文献中,“绅商”一词使用的频率已经很高。 一些地区出现了“儒商”。读书人加入商人队伍,将儒家思想运用于商业经营中,经商不再被视的好途径。儒商的出现实际上说明了商人的地位明显提高。中国十大商帮——山东、陕西、山西、福建、徽州、宁波、龙游、洞庭、广东、江西等商帮在嘉道时期都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在商人经济地位提升的同时,商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内容简介编辑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以成立于汉,并最终在隋唐演变为科举制的察举选官制度的七八百年变迁历程,作为研究对象,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书中把官僚制理性行政、帝国政体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以及作为帝国官僚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作为制约察举制变迁的三个主要动因。由此出发,对大量相关史料进行了考订梳理,在此基础之上,对察举制中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及“以名取人”、“以族取人”因素的表现形式、相互关系及变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精到阐述。从而对这一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向科举制的演变,提供了一个独具特色的解释。 作者简介编辑 阎步克,954年生,历史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专业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和政治文化史。著有《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译著《官僚制》、《帝国的政治体系》,及论文90余,论文集种。 目录编辑

引言 第一部分两汉时期 第一章儒生、文吏与“四科” 一、察举诸科的渊源推测 二、儒生参政、“以德取人”与察举制之成立 三、“四科”之考析 四、察举与任子 附录察举诸科杂考 一、尤异与高第t 二、文无害 三、察廉、廉吏与孝廉 四、西汉秀才岁举的推测 第二章“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 一、“授试以职”考述 二、“以能取人” 三、儒生与文吏的冲突与融合 第三章阳嘉新制 一、阳嘉新制考述 二、阳嘉新制的来源 三、等第与黜落 四、黄琼“四科 五、“以文取人”

论中国朝贡体系

论中国朝贡体系 2007级法政学院国际政治1班苏晓楠学号:072001045 中国朝贡体系,开始于公元前3世纪的秦朝,经过汉、唐、宋、元等朝代的发展,在明朝时期达到了鼎盛时期,直到19世纪末期开始衰败解体。这种朝贡体系存在于东亚、东南亚和中亚地区,是以中国中原帝国为主要核心的等级制网状政治秩序体系。中国的朝贡体系常与条约体系、殖民体系并称,是世界主要国际关系模式之一。 中国的朝贡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 中国商周时期的畿服制度 这是朝贡体系的雏形时期,在这个制度当中,中国中原王朝的君主是内外服的共主。君主在王国中心地区(内服)设立行政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在直属地区之外外服,则由接受中原王朝册封的地方统治者进行统治,内服和外服相互保卫。商朝的畿服制度带有强烈的原始部落军事联盟色彩,而周朝由于确立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世界共主思想,将这一制度系统化和理想化,试图作为已知世界的准则。但是,由于周朝采用分封制度,后期又陷入诸侯纷争,所以这一制度基本仅停留在纸面上。 秦以后的册封制度 这是中国朝贡体系的发展成熟时期。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中原地区之后,建立起了严格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制帝国,以中国中原王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正式得以确立。在这时期的朝贡体系中,中原政权和其他诸国以“册封”关系为主。即各外国需要主动承认中原政权的共主地位,并凭借中央政权的册封取得统治的合法性。中央政权对各地方政权往往直接封为“某某国王”,如“汉委奴国王”、“南越武王”、“疏勒国王”等。各受封国对中原政权按照不同的要求负有进贡和提供军队等义务。 朝贡制度的最终形成 这是中国朝贡体系的鼎盛时期。1368年,明朝建立,1371年明太祖朱元璋明确规定了安南、占城、高丽、暹罗、琉球、苏门答腊、爪哇、湓亨、白花、三弗齐、渤泥以及其他西洋、南洋等国为“不征之国”,实际上确立了中国的实际控制范围。他并且确定了“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由此最后确立了朝贡体系成为东方世界的通行国际关系体制。在这个体制中,中国中原政权成为一元的中心,各朝贡国承认这一中心地位,构成中央政权的外藩。 这个时期,除了同明朝有直接接触的朝鲜、越南、缅甸等国外,在厚往薄来政策引导下,其他的一些国家对于明朝的朝贡,逐渐演变成了一种贸易往来,尤其是明朝中后期的海禁政策,使得朝贡几乎成为这些国家同中国进行贸易往来的唯一手段,这之中最有名的就是中日之间的勘合贸易。 朝贡体系形成的原因 朝贡体系是中原王朝与藩邦之间封建大国与小国的关系,它是儒家王道思想

汉代察举制

漢代察舉制 漢代入仕途徑 名詞解釋 1郎官:漢代郎官是皇帝的侍從,追隨左右,和天子接觸的機會很多,故易為天子賞識而擢升出任高位,任郎官是出仕的重要階梯。 2貲選:古代用錢財糧食買官爵,謂之貲(財富)選,在秦時已開始,漢武帝時更因連年用兵,國庫空虛,定武功爵,每級十七萬錢。靈帝時,每級官吏更可明買,如二千石官價值二千萬;四百石官值四百萬等。 3詔舉的日期:詔舉是不定期舉行的,國家遇大事或災異,例如皇帝駕崩、大婚,或碰著荒年、瘟役,日、月蝕或地震等,政府才下詔徵求賢人來解決問題或提供意見。政府也會因應某些特殊情況而徵求某類人才,例如漢武帝時要出使西域,需要精通外語,能吃苦和應變的人才,於是張騫便自薦,結果創下出使西域的創舉。 4徵:徵召是指皇帝仰慕某人的才德而指名徵聘,所以是最尊榮的入仕途徑。朝廷為示隆重,往往派車到地方迎接人才上京,謂之「公車」,如漢武帝便曾以此迎接大儒魯申公和辭賦家枚乘。 5辟:辟即是官吏自行委任所屬官僚。漢定中央長官如三公、九卿、太傅、大將軍及地方長官如太守、刺史等可以自選屬吏。這些屬吏日後可再經僱主推薦,升任其他要職,成為頗重要之一個出仕途徑。

察舉制內容漢初的選士制度,仍屬草創階段,各方面仍有末善之處,選才主要以被選者的出身為準。武帝開始著重個人的品格道德,並因應國家特殊需要而舉行特舉。大致上,漢代的選舉制包括定期與不定期兩種。 甲、察舉孝廉(孝子廉吏) 1. 內容 察舉孝廉,即由中央或地方官察選孝子廉吏,經中央審核後,授以郎官,在中央服務數年後,再授以正式的中央或地方官。這是定期性選舉,稱為「常舉」。此制源於文帝十三年詔舉的「孝悌」與「廉吏」,至漢武帝時始受重視,並定為常制。 「孝廉」是指孝子廉吏。孝子,即未為官而有德行者,主要著重個人言行;廉吏則指有德行的僚佐級官員,察選廉吏必須由地方長官保薦,重視吏的政績。「察廉」與「舉孝」的提倡,有淳化風俗的目的。其後,二者合而為一,成為選舉的定制,中央政府可由此吸納在朝和在野的人才。至於負責官員,武帝時,主要是國相和郡太守,其後全由郡太守負責。 2. 推行情況 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下令都太守每年舉薦孝、廉各一人。但當時郡國反應冷淡,武帝遂於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再下詔,令「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此詔一下,各地郡守便不敢怠慢,皆每年察選孝廉到中央應責,此後察舉孝廉便成為西漢的定制。 3. 選舉規制 察舉制有一定配額。東漢和帝永和四年(92 年),規定「郡國(人)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以上三人.......... 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 人。」這是各地舉孝廉的人數比例,至於沿邊州郡,則略有優待。察舉孝廉的標準,以個人德行為主,漢室有意藉此鼓勵淳樸風氣。但發展至東漢,「孝」、「廉」併為一項,成為純粹的參政資格,失去原有淳化風俗的美意。順帝時,採納尚書令左雄之議,規定孝廉限年課試的法則,應舉年齡必須在四十歲以上。在公卿及郡太守薦舉後,亦頇參加考核甄選。自此,察舉制滲入考詴甄選,取才質素較有保障,《後漢書》載:「自左雄改制後,牧守畏法,莫敢輕舉。十餘年間,察選清平,號為得人。」乙、察舉茂材十三州部刺史設立後,權力日大,成帝時,規定刺史可舉人才,稱「秀才」。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的諱,改稱「茂才」。選舉茂才主要是據淳厚、質樸、節儉及謙遜四種標準。光武帝更據此具體定出「四行」:1.德行高妙,志節清白。2.明經行修,能任博士。3. 明曉法律,足以決疑。4.剛毅多略,勇足決斷。 察舉茂才,始於漢武帝一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下詔:「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 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武帝明確指出,舉茂才的 原意是要得「非常之人」,負責特殊任務(如出使外國),以建非常之功,但武帝時察舉茂才應仍

试比较察举制、科举制和民主制三种遴选制度

试比较察举制、科举制和民主制三种遴选制度 在中国选官制度中曾出现过各种不同的选官制度,它们分别在不同时期适应着其生产力的变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占据着不同的主导地位,其中察举制、科举制、民主制颇为重要。 察举制主要存在于两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它的确立是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开始的,它与征辟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主体。察举制度的实施为汉朝选出了许多德才兼备之人,使汉王朝成为了当时的文明大国,有效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通知机构,促进了汉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察举制能在封建社会沿用多年,确有其可取之处。第一,察举制选拔人才的范围比较广,有利于招徕各类贤士人才。又因为察举科目涵盖了孝廉、秀才、明经、明法、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孝悌力田等等,种类比较丰富,而且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有益于权责分明;第二,察举制将选拔与考试相结合,为选举提供了公平公正竞争的平台,为有才干的士人提供了较多晋身仕途的机会,让具有真才实学的人能够崭露头角,个人的社会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选士任官的唯一依据;第二,相对而言,察举制

度执行严格,察举权虽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权最终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因而减少了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由此,察举制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的主导地位。 然而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实行了300多年的察举制度,也存在着各种弊端。第一,察举之中选举孝廉之人,通过对士人道德品质的考察作为前提,很难对人的道德品质得到客观评价。对于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需要通过一定时间的观察才能作出中肯评价,而且这种结论还不具有相当长的时效,正如人的素养是随时间更替不断变化的,人的蜕变也是随之变化的,察举制成了一些伪君子攫取名利、捞取政治好处的资本;第二,汉王朝地域辽阔,大千世界,仍有许多不为人知的贤才怀才不遇,一生都被埋没在乡村野氓中,而且两汉由察举而成为官吏的士人只占总官吏人数的极少部分,众多唯利是图的小人利用察举机会,通过贿赂千方百计使自己成为被察举对象,这些很大程度上都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费。第三,察举制在后期不断落寞,许多地方选举权被少数公卿大臣、名门望族所控制,他们不管被举者学问品质如何往往只推荐名望家庭的子弟,这样使得察举范围变得狭窄,被察举者也大都混水摸鱼、名不符实,察举制已蜕变为变相的世袭制,成为公卿大族维护自己势力的工具,社会上出现了官僚门阀集团,不利于巩固封建统治

朝贡体系简史

当大哥的成本:中原维持朝贡的开销
大象公会 12 月 08 日 00:42 分享到: 朝贡 历史 外交 分类 : 热点
摘要 : 历史上,中国往往在东亚地区占据优势地位,通过朝贡体系,不断 确认“天朝上国”地位。为此,中原王朝承担着巨大开销,效果却有限,甚 至有小国将朝贡当做牟利的来源。出乎意料的是,朝贡体系在汉、唐两朝并 不兴盛,却在国力偏弱的明代达到巅峰。
文 / 大象公会 公元 1448 年,四川杂谷安抚司的几位入贡僧人做了一件令明王朝十分头痛的事 情:拒绝赏赐。

起因并不复杂。年初,“番僧”入京,进贡刀剑、铁甲若干,照惯例等待朝廷厚 赏,完成一次稀疏平常的暴利买卖。但这次礼部突然发难,以其贡物薄而赐予厚,上 奏稍减回赐。 站在明王朝角度,这个决定很容易理解。来者不过是折边的“番僧”,又不识好 歹,只带了如此少的贡品,减少回赐非常正常。 但已经习惯了旧例的番僧非常不满,又做出惊人之举:不肯拜赐。这惹恼了明英 宗朱祁镇,愤怒之中,朱祁镇失去了风度,罢去给番僧的赏赐及下程,将他们软禁于 会同馆,不久又投入锦衣卫狱。 对于双方来说,这个结果都非常丢脸。明英宗很快收回了命令,将他们放出,发 放减量版的赏赐,令其返程。
明英宗朱祁镇 番僧南哥藏等人其实没理由抱怨,他们已经足够幸运——明朝是历史上赏赐最为 丰厚的朝代,一直坚持“薄来厚往”原则,即使它的国力可能是中原王朝中最薄弱的。

如果是在汉朝,南哥藏等人根本都没有资格朝贡。少数被承认的地区首领,进京 后也只有少量馈赠,主要是册封封号为主;至于盛世唐朝,“羁縻”是对外政策的核 心,手段多是颁发封号。 严格意义上,明朝才第一次建立了完备的中华朝贡体系,它是独特的政治、军事、 文化传统影响下的产物,尤以赏赐丰厚,蔑视平等交易原则著称。 【什么是朝贡?】 宽泛意义上,许多地区都出现过朝贡关系。 古波斯帝国的周边国家周期性对其进贡, 雅典也从提洛同盟中纳贡, 古罗马帝国、 阿兹特克帝国都有过类似的纳贡现象。 这种朝贡形式比较简单: 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财物或表示尊崇, 以结盟或避免交战。
伊朗波斯波利斯遗址上精美的浮雕人物,他们描绘的是前来波斯朝贡的使节 但没有任何朝贡行为比中国的更久远,更复杂。事实上,只有中国才有如此制度 化的朝贡体系,与之相比,欧洲、美洲等地区的朝贡行为不过是体系的雏形。 不过,中国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了完备的制度。虽然东亚、东南亚国家很早就 与中原王朝发生关系,但并不是产生政治关联就可以看做产生朝贡体系。既不是条约

九品中正制和察举制的区别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比较 一、概念略解: 察举制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汉高祖开察举制度的先河,而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汉武帝则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它不同于先秦的世袭制和隋唐时的科举制,其主要特征是由地方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制渐趋败坏。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其主要内容: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的官员任“中正”,中正以家世、道德、才能为标准查访州郡人士,将他们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作为吏部授官的依据。这一方法在曹魏时对人才的提升和使用有重要作用,但西晋之后官员都从世家大族中选定,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到了隋朝,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和科举制实行,此制终被废除。 1、中央官制秦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统称三公。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和秘书工作。下设九卿,分掌政务。汉袭秦制,无多大变动。隋唐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长官都是宰相,六部指吏户礼兵刑工,分掌各项政务。此后历代基本沿袭这种制度。宋代中书省职权扩大,又设参知政事、枢密院及三司,分散宰相职权。门下、尚书省遂废。元代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和宣政院,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及宗教事务和西藏地区。明代内阁为最高政务机构,最高长官首辅即宰相。清代有军机处,掌握政府大权。 2、地方官制秦汉主要行政区是郡。郡的长官,秦称郡守,汉称太守。隋唐主要行政区是州,官称刺史,唐代还在一些军事重镇设节度使。宋代全国分路、州、县,路中设司,分管各级事务。州官称知州,县官称知县。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叫行中书省,明代改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明清改州为府,称知府。此外,汉代也设州,属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巡视,称刺史。隋唐时的道,也是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巡视,称黜陟使。

关于汉代察举制的制度

关于汉代察举制的制度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由汉武帝于元光元年确立。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下面是有汉代察举制的制度,欢迎参阅。 关于汉代察举制的制度高祖十一年,刘邦颁布《求贤诏》,在这一诏书中,刘邦提出选拔治国的贤士智能必得运用国家的力量,选拔的具体程序是由上而下,对入选者的品行、仪表、年龄等一律实行严格考察。这便是西汉察举制度的开端。 到了汉文帝时期,文帝颁布诏令,推行举贤良的法令,不仅明确规定了察举的科目而且而且还规定了对策应试,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在向制度化发展。文帝十五年,举办了由文帝主持的察举,当时的察举选拔出了后来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但是在西汉初期这种察举制度还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下诏举行,并未形成定期的,有固定的规章制度。 察举制的完备是在汉武帝时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实行以儒术取士的察举。这时期的举茂才、孝廉、贤良方正等,都明确以儒家细想为指导,儒学艺术、伦理道德成为察举的基本标准,并未中央和地方所遵循。至此,汉代察举制制度正式形成。

察举制度作为一种客观的历史存在,不能简单的予以肯定或否定,作为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各界的讨论与评判,对于当今人事制度的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却有着历史借鉴意义。 汉代察举制名词解释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察举是一种自下而上选拔官员的方试,主要根据人的德行,通过举荐和策问,在经过一定的考试后,授以相应官职。 战国时,许多诸侯打破“世卿制”,召集和选拔贤能者担任官职。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建立了军功爵制,按军功选拔官吏,直到统一六国。西汉建立后,在继承前朝“尚贤”思想的基础上,为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对官员选拔方法进行了变革。于是,察举制度应运而生。 通过察举制度,两汉时期踊跃出众多治世之才,对巩固两汉统治、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察举制是以远古“尚贤”思想为基础.在对先秦诸子百家“尚贤”理论进行继承发展并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尚贤思想历史悠久,原始社会的“禅让制”就是体现着“选贤与能”精神的一种远古选举制度,殷周时期仍有保留。春秋战国时期也强调尚贤、贵贤、选贤,而秦朝尚贤思想曾受到冲击。西汉建立后.统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绝对化的种种弊端.为了更好地巩固封建政权,尚贤思想再度受到重视。这就为察举制的创立奠定了思想基础。两汉时期,举贤思想很好地付诸实践,形成了系统化的察举选官制度。

西汉察举制度产生及发展演变研究

西汉察举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演变研究 摘要:汉代的察举制度,是汉代人才选拔的主要方法,是汉代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和汉代社会很多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对西汉的察举制度的流变进行论述,对察举制度的发生、发展、完善、革新、衰落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汉代察举制产生于汉高祖刘邦二年,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度的完善和革新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西汉;察举制度;发展演变 一、西汉察举制度的产生 察举,即考察后给予推荐。秦行法家政治,“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1]对士阶层采取粗暴的镇压政策,士人被与专制政治相分离,这是加速秦王朝短命的重要原因之一。西汉王朝以秦为鉴,意识到要妥善处理专制政治与士人之间的关系,对此其具体措施为,在意识形态领域独尊儒术与在政治体制上促使士阶层的工具化。而其在实施这些措施的重要途径就是察举选官制度。 据文献记载,汉代察举制度产生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汉高祖刘邦时期,但是具体时间至今仍没有定论。《通典·选举制》曰,“汉高祖初,未逞立制。至十一年,乃下诏曰:贤士大夫既与我定有天下,而不与我共安利之,可乎?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荣之。以布告天下。其有称明法者,御史、中执法、郡守必身劝勉,遣诣垂相府,署其行、义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又制诸侯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也”。[2]《汉书.高帝纪》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即早在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 196 年),高帝首次下诏求贤,诏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既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其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联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有贤者,郡守身自往劝勉,令至京师,驾车遣之)。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行状年纪也)。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瘾病勿遣。”[3]这是汉代第一次下令实行荐举,正式拉开了察举制度的序幕。 基于上述文献记载,后人大多把汉代察举制度的源头追溯到汉高祖十一年的《求贤诏》。西汉高祖刘邦始创察举制度不久,汉代察举制度中定期制的选举科,孝廉科便很快出现了。在察举的科目中,孝廉即能尽孝悌、正直廉洁,是孝子廉吏的简称,也是汉代官吏出身的正途,各个郡国每年都必须依照规定的数目向朝廷推荐,西汉政府几乎年年察举此科,为汉代统治者选拔了大批人才。 二、西汉察举制度的发展、完善 西汉察举制的发展和完善时期是文帝、景帝和武帝时期,其发展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贤良方正科的频繁察举;二是察举制度操作体制完善的重要标志,策问的出现;三是察举制度常科——孝廉科选举人数、推举方式的

唐朝科举制度产生于两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察举制度

唐朝科举制度产生于两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察举制度,始于隋而成于唐。唐朝建立以后继承了隋朝的制度,实行的是“门荫制度”,随着科举制度的建立,“门荫制度”渐渐衰落。唐代入仕的另一个重要的方式是“流外入流”与“杂色入流”,这种方式后来逐渐成为中下级官吏的一种主要来源。唐代科举制度共分为两种:常科与制举,这也是《唐代科举制度研究》一书中吴氏所着笔墨最多的一个地方。吴氏书在论述常科制度时,从科目、举格,乡贡,考试,录取和放榜这五部分入手,深入系统的将常科制度的历史轮廓勾勒出来,而其在记述制举时,也是从制科的设置,科目制举之制,荐举和自举,考试录取和出路这六大部分来逐一论述的。吴氏此书史料翔实,举证确凿,依照常科部分的章节设置对比分析制举制度,使其脉络源流更加具体而详尽,常科共分为五部分常科的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六科,秀才科为最高科等。吴氏书同样也对常科部分的另一部分内容——贡举的举做了系统介绍,此外还记述了乡贡及常科的考试部分以及最后的录取和放榜。制举部分主要分为六节来介绍。第一节是制举的设置,具体论述了制举的发展过程以及最后的确立。第二节科目论述了制举的具体科目及几个值得注意的相关问题,十分具有深入思考的价值。第三节,制举之制,开篇即阐明了制举和常举的区别,藉此来记述制举的体制。第四节介绍了制举的两个途径——荐举和自举,本章最后与前一章类似,记述的也是制举的考试、录取和出路。 第五章科目选主要论述唐朝除科举制之外另一种选官方式。科目选按

类别分为拔萃、宏词和平判入等,按时间则可以贞元年间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科目选同科举制一样在唐朝选官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六章学校与科举,本章是本书之中又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第一节论述了唐以前学校的“初步”历史。“学校自汉以来,各朝都有设立,东晋和南朝各朝,均有国学。北魏初定中原后,亦设立太学,北齐有国子寺,隶太常,北周有太学,隶春官府。”112 第二节主要论述隋代的学校,隋代对学校的价值观念源自“南北朝以来,对于教育的各种看法以及各种类型的学习方式”118三、四、五节主要以时间和方式两条线索为主要脉络论述唐代的学校,包括其与科举的关系,还有唐代私学在其中的特殊地位。唐代私学最后“完全纳入科举的轨道,并在实际上取代了国子监的教学而成为当时教育的主流”137唐代学校若以时间为限,则以安史之乱为一个大的划分界限,前后分为两个时代。综合来看,唐前期的学校对于科举而言极少裨益,已近多余。134后期也并无多大改观,比如唐代后期的国子监,“完全沦为科举的附属物”142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唐代学校的衰落。第七章进士科考试科目和录取标准的变化。本章在全书中所占比重并不多,本章共分为三节,分别是“唐前期进士考试科目和录取标准的变化”、“从文学取士到诗赋取士”、“唐后期进士录取的变化”这三部分。其主要内容也是围绕科目与录取标准这两大问题来论述的。第八章科举在选举中地位的变化。其中第一节进士科与高级官吏的选拔分为:进士科在高级官吏中比重的逐步提高,开元、天宝之际这种形式被逆转,进士科成为高级官吏的主要来源。“科举在唐初,只是士大夫获

(完整word版)2018年高考新课标全国卷2文综历史(解析)

2018年高考·新课标全国卷2·文综历史 量少未必精,量多未必滥,精练之魂,在透 24.据《史记》记载,商汤见野外有人捕猎鸟兽,张设的罗网四面密实,认为这样便将鸟兽杀绝了,“乃去其三面”因此获得诸俊的拥护,最终推翻夏桀,创立商朝。这一记载意在 说明 A. 商汤成功缘于他的仁德之心 B. 捕猎是夏商时主要经济活动 C. 商朝已经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D. 资源争夺是夏商更替的主因 ·A·解析(实考过程模拟): A:吻合题意:据题干所言,商汤网开三面,当属仁善之举,因此得拥护而灭夏建商。保留。B:以偏概全,也不符史实。“见野外有人捕猎”,从语意看,“捕猎”是偶然行为;夏商时期,主要经济活动应是农业。排除。 C:保护鸟兽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畴,跟题干是有所关联的,又是当代热点。保留。 D:歪曲题意,也不符史实。商汤灭夏建商,主因是夏桀暴虐无道的统治丧失人心。排除。 对比没有排除的A和C:仔细体味两项的差别和题目的主旨,哪一项的描述更严谨?哪一 项更能比较完整的体现题意?哪一项更具历史价值?C项描述的依据只是材料的前半部分,有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之嫌。至此,可以考虑排除了。 题旨:仁德之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5.西汉文景时期,粮食增产,粮价极低,国家收取的实物田租很少甚至免除,但百姓必须把粮食换成钱币,缴纳较高税额的人头税。富商大贾趁机操纵物价,放高利贷,加剧了土 地兼井、农户流亡,这反映出当时 A. 重农抑商政策未能实行 B. 自耕农经济发展受阻 C. 粮价低抑制了生产热情 D. 富商大贾操纵税收 ·B·解析: A:不符史实。重农抑商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经济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错误。 B:首先明确自耕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以家庭为生产的基本单位、农业和手工业结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然后对照题干信息,看看是否有着某种联系。题中“必须把粮食换成钱

从朝贡文书看清代的朝贡体系

从朝贡文书看清代的朝贡体系—兼评何新华《清代朝贡文书研究》 2016年,何新华先生的新著《清代朝贡文书研究》由中山大学出版社结集出版,该书被誉为是国内外第一步系统研究清代朝贡文书的著作,是作者继《威仪天下:清代外交制度及其变革》、《清代贡物制度研究》、《最后的天朝:清代朝贡制度研究》、《天下体系:一种建构世界制度的中国经验》等著作之后,第五本系统研究清朝朝贡制度的专著,作者对清代的朝贡文书做了详细而系统的梳理,史料翔实而丰富,全书共搜集了532件朝贡文书,涵盖了清朝与当时世界上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各种文书交往,并且作者在很多地方都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解释,填补了清代朝贡文书方面的研究空白,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一、独具特色的朝贡文书制度 朝贡文书作为朝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之间的一种外交专用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史料,见证了中国与外国之间的互动交往和关系变迁。自古以来,没有朝贡文书,周边国家的朝贡要求就会被拒绝,朝贡文书不够规范,朝贡要求同样会被拒绝。朝贡文书并非清代所独有,清代之前的明朝时期,朝贡文书已将发展得很是完备。但是,由于清朝自己的满族特性、合法性的不足以及满文的使用,清代的朝贡文书有迥异于前朝的特点和风格。清朝的朝贡文书涵盖了从清朝入关前直至灭亡时期,时间跨度差不多伴随清王朝的始终。因此,系统的了解清代的朝贡文书,对于梳理清朝与不同国家的交往内容、历史有着重要的意义。何新华指出,朝贡文化具有五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是话语分析意义。何新华指出,朝贡文书作为古代中国的世界秩序的重要的话语体系,其运用的语词、句式和篇章都充满了权力结构、思想基础和秩序,这无疑是进行话语分析最好的文本。 第二是公文价值。清代朝贡文书的体裁格式在国内、国外完全一致,朝贡文书可以看作国内文书制度的延伸。因此完整的研究清代朝贡文书,甚至可以补充国内同类文书的缺失,是完整研究中国古代文书制度不可避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是外交史料价值。对清朝朝贡文书的梳理,有助于理解清代的朝贡外交制度,从内容上把握清朝与相关国家的交往、外交政策与变迁,以及文书体现的交往内容。 第四是比较文化价值。与中国来往的相关国家处在不同的宗教文化影响下,其朝贡文书也有各自鲜明的特点。例如,同处于儒教文化圈的越南、琉球和朝鲜三国的朝贡文书多引据经典,讲究尊卑和大义,具有鲜明的儒家文化特色;东南亚曼陀罗体系内的国家,如泰国、老挝等带有小乘佛教的特点,中亚游牧部落国家具有鲜明的伊斯兰特色,南亚国家则具有藏传佛教特色,欧洲国家的朝贡文书具有基督教特色。 第五是文学价值。在儒家文化圈的朝贡文书,由于汉化程度高,文书中融入了中国文学传统的词赋等元素,用典丰富,有很多骈文,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全书从事实上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总体上概述清代朝贡体系的研究,作者将朝贡文书分为朝贡下行文书、朝贡平行文书和朝贡上行文书,每一类文书包含有不同的体裁和类型,作者分别详细介绍了诏书、诰命、谕祭文、敕谕等下行文书,表文、状文、奏本、奏折、祭文等上行文书以及咨文、照会、柬文、信函等平行文书。从第二章到第八章,作者分别研究了不同国家和地区清朝与之交往的朝贡文书。这些国家涵盖了诸如琉球、越南、朝鲜这样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国,也包括暹罗、南掌这类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国,也包括暹罗、南掌等一般的朝贡国,还有欧洲国家等名义上的朝贡国。第九章以后作者叙述了晚清时期清朝的近代朝贡文书的变迁,展示了从朝贡文书到近代外交文书的转变的动态过程,便于与前文典型的朝贡文书对比和比较。同时,为了方便比较分析,作者在每一章都选择了不同的朝代该地区同一国家与中国的朝贡文书,便于学者从纵向的角度进行分析。 作者对朝贡文书下性文书的表文研究颇为详细,他将表文格式分为进贡表文,请封表文和谢恩表文四大类(表文扮演了国书的功能),而对表文的材质也分为了纸质表文、金叶表文和

汉代察举制对今天启示

汉代察举制对今天启示 内容摘要汉代察举制是中国最早的选官制度,其中的“举贤良文学”因天子亲自策试被举荐者,而备受历代的关注。察举制用人以德、用人以才、用人以能,确立了历代用人标准。而古代帝王的偏信多疑,豪门贵族的相互倾轧,使俊杰之士仕途上步履维艰,最终让察举制走入穷途。察举制的利弊得失,为今天的育人选才提供了诸多的启示和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察举制现代启示 一察举制 汉代初年,任官并无定制,入仕者不外乎“荫任”(子孙获得世袭官爵)“赀选”和(汉代称凭财产资格为官的途径,即捐官)两途,所以官职大多操纵在大官僚和富户手中,其后才出现察举制和征辟制。察举制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中央大臣或地方长官考察乡党舆论,将人才推荐到中央,循一定的程序选任官员的方式,这也是两汉选举制度中最主要的选官方式。察举制强调以德行、才学为主,由丞相、列侯、刺史等甄别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官职。汉高祖刘邦下诏求才,开西汉察举制之先河,后来汉文帝两下诏书,“贤良方正,寻求能直言极谏之士”(《汉书文?帝纪》,)但高祖、文帝的选士活动都属于偶尔为之,不仅规模小,而且范围窄,仅限于官吏,没有发展成为完善的仕进制度。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开始,“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并成为下诏,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公元前106 年,,汉武帝规定每州每年“各举秀才一人”作为常规性的选官制度,这是察举取士制度化的最重要标志。汉代察举制度类似于现代的人才推荐制度,虽对当时及后世产生过重要影响,但由于其主要是通过推荐与聘任方式任官,尚未采取公开竞争的考试方式,因此,其弊端也十分明显,最主要的是“察者不明而举非其人”。察举制名义上是为朝廷选拔人才,实际上成为达官贵人奖励贤士、罗致天下名士的手段。 二现代借鉴 1. “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 汉代实行察举制的目的是“进贤”即招纳贤能之士,为朝廷效力;举荐形式是“贡士”即由地方官员推荐贤,能给天子。《后汉书左雄传》?有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而取士的标准史称”“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志》注引应劭《汉官仪》。也就是说,)第一要品德绝伦,清正廉洁;第二要精通经文古典;第三要对法令条例了然于胸,能严格按章办事;第四要能多谋善断、遇事不惑,能善事父母、善待兄弟,办事清廉正直。阎步克在其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评价察举里,作为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儒生参政与“‘为政以德’政治理念的实际运用,贤良、孝廉设科名目上体现的‘进贤’意图,以及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使察举制度从根本上有别于先前的官员举荐方法,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原则。 德为立身之本、立业之根,因此,现代的人才选拔,同样要求以德为本、德才兼备。近些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条例法规,以保证人才选拔以德为主。这里的“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三点:首先是具备社会公德,具有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奉献精神。其次是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敬业无私,而不是朝三暮四、怨天尤人、拈轻怕重。再次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百德诚为先,百事信为本。如果一个人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那么他就没有个人信誉,在职业生涯或人生道路上,也就没有多大作为。 2. “员额分配”的地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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