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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关于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 32号)规定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

按照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一) 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2.1元;其它人工

阔叶林,每株每年收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收0.9元。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2、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100﹪。

3、成熟林,为采伐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执行。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 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二、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林地:包括森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和苗圃地”的定义,依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第五项关于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因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苗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主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苗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单位林地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8-1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

每年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4倍。占用3年以上的,为所在单位或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值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的新值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三、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

(一) 当一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一株计算。

(二) 占用林地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 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自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 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本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值计

算。

(五) 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本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即“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

(六) 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七) 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八) 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

(九) 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植被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 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一) 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 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十三) 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四) 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费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 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十六) 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三、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32号)文的收费项目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林种优先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新炭林林地、苗圃地m26.00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m2收取4.00元。

三、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m2收取10.0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林地每m2收取3.00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m2收取2.00元。

六、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征占用林地(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永久占地部分参照占用农田标准计算:

按着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计算。按照被征用的林地或耕地数量除以征占用地前被征占用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林地或(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林地或(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公顷(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被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被征占用地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人员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占林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十倍。

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占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林地和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五、对临时性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因工程施工、材料堆放、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性征占林地规定,临时性征占用林地(农地),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同被征、占用单位或集体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用地单位按照协议恢复原地的条件及时归还。

林地及林地树木占地补偿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快矿山探矿工程进度,甲方因修路、坑口探矿需占用乙方林地及林地树木补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__________米,宽__________米,面__________亩。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亩。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亩。 二、补偿标准 1、树木 所修路段及两洞口周围树木,__________公分,__________元/棵,__________公分 __________元/棵,一次性补偿__________元。6公分以下修路、坑口占地毁树,__________元/亩,一次性补偿__________元。 2、占地 标准为每亩__________元。修路占地__________亩,补偿__________元,__________左右 __________亩,一次性补偿__________元,__________左右__________亩,补偿__________元。 3、新开口补偿:____________________两个洞口一次性补偿__________元。 三、补偿总额:__________万元 四、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先付乙方60%,总金额__________万元,剩余款项道路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五、其他 第 1 页共 2 页

1、甲方在施工期间,如占地或损坏树木超出协议范围,应再行和乙方协议解决。 2、甲方在施工期间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施工,否则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 2 页共 2 页

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方:(用地单位) 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 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

林地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林地租赁合同(标准版) Model woodland leas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林地租赁合同(标准版)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

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林权证编号 宗地号 林地小地名 小班 (内业号) 林权证登记 面积(亩) 实际租赁 面积(亩) 面积合计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019年各种树木最新赔偿价格表

2019年各种树木最新赔偿价格表! 政府在征地时,会征用到林地,就会对林地上的树木进行相应赔偿,补贴标准根据林地的种植情况以及面积来确定的。那么当你家柞树、红松、落叶松、杨、柳、榆、槐树林木被征收一亩补偿多少钱呢?因此为大家整理2019年各种树木赔偿价格表如下: 一、各种林木赔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3)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3)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3)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4)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3)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5)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3)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4)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二、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1、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1)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2)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3)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2、未成林每亩2667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四、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具体测量计算方法 1、采用果树主干的横断面面积来计算果树产量,再根据果品单价计算年产值,年产值的3倍即为该株果树的价值,如果全园树体大小不一,则要随机采样(20株以上)计算横截面积。具体步骤是:首先用皮尺测量出树干(距离地面20厘米左右)的周长,然后根据周长计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 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其中,林木补偿费返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林地使用者。被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执行。 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省森工总局、林业局按2:8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支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8目“林木补偿费”和50目“其它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取得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的单位,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应在取得收入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入国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用于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及被征收、占用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 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

林地征用协议书

林地征用协议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 马安山灾民安置点建设时占用乙方部分林地。为了支持集体灾后统规自建工程,并保障承包户的合法权益,经群众讨论、村委会研究,此次所征林地集体不再补充调整,补偿款集体亦不进行分配,原则上归被征地承包户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合同法》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征收乙方林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本户位于(小地名)(本人住房东侧)亩林地作为村建灾民安置点填方取土用地。 二、林地面积确认以《老县镇安平高速路征(占)用林地到户确认表》登记为准。 三、根据《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安平高速路平利段征地搬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付给乙方林地补偿费¥: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具体补偿费详见《老县镇安平高速路征地(占)用林地补偿费核算明细表》本协议签字后,甲方统一将补偿款通过“一卡通”兑付给乙方。 四、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林地及林木所有权和使

用权不再归乙方,乙方不得改变林地及林木现状,乙方因擅自盗伐林木或其它经营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五、协议生效后,高速路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采伐林木,由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与乙方无关,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工程施工和砍伐林木。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镇政府各存一份。 协议附件:《老县镇安平高速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核算明细表》 甲方(签章):乙方户主或家庭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征收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附表1 征收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用材林亩 郁闭度0.2以上的成熟林1500-2000元,未成熟的2000-2500元; 幼林、新造林1700-2200元。 薪炭林、灌木林亩郁闭度0.2以上的1200-1700元防护林、特殊用途林亩3000-4000元 经济林/ 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二倍补偿; 投产3年以上,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产值的5至8倍补偿。 疏林、零星树木/ 以实际出材计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的二倍补偿。 林业苗圃/ 未达出圃标准、完全不能出圃移植的地上苗木根据合理密度按当地市场综合价格计算产值的80%; 达到出圃标准的由于错过季节或移栽后剩下的苗木,按100%补偿。 备注: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它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0.20以上(含0.20)的郁闭林一般以0.20-0.69为中度郁闭,0.70以上为密郁闭;0.20(不含0.20)以下为疏林。

附表2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补偿标准(元/株) 根径10cm以下5-15 根径10-20cm20-35 杉树、松树、柏树、 榕树、相思树、苦 楝树、桉树、桂皮 树、杂木根径20 cm 以上榕树直径20-30 cm的100-200、30-40 cm的200-300、40-60 cm的300-500、60 cm以上的800,其它树木40-60 根径5cm以下 1-2根径5-10cm3-5 根径10-40 cm 7-10 桐油树、刺桐 根径40 cm以上10-30 丹竹1-2元/条撑篙竹1-2.5元/条甜笋竹5-8元/条簕 竹2-8元/条 25条以下/丛4元/条 26-50条/丛200元/丛大竹 51条以上/丛300元/丛 竹篙竹25条以下/丛4元/条

合同范文 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

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 征林协议书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征林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位于矿山亩林地,用于开发铁矿用地。 二、甲方所征用乙方林地每亩作价元整,共亩(合计人民币元)征用林地款预付元,剩余元于山林砍完当日,即全数付清,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为准。 三、乙方须提供林检证复印件给甲方作为林地面积之依据,后续若有关林地之争议或纠纷乙方必须出面全权处理,与矿主无关。 四、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码:日期:乙方:身份证号码:日期:篇二:《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用地单位) 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乙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 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 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土地使用补偿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补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负责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____________,“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提供给乙方从事工业生产用。 二、补偿标准() 1、乙方按____________号文件中林地标准(____________元/亩)对甲方进行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未对该地块投资,乙方不对甲方实际投入进行补偿。 2、乙方使用时间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即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时间为准。 三、交付方式 1、补偿金支付方式:乙方采用现金方式分两期支付补偿金,第一期交付时间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第二期即余款和实际丈量多出面积的补偿款待用地手续完善(即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成)后即支付。 2、土地交付: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协议下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

征用林地申请范文征用林地申请写

征用林地申请范文征用林地申请写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 ___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临时占用林地责任人还必须对该林地进行复绿。 林地征收是有补偿的,这在我国的《森林法》1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 ___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

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但是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样,所以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 总体来看,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此项费用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补偿标准

?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亭城市规划区内一般民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及经济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亭城市规划区内一般民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亭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宜府办文[2005]26号文)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亭城市规划区内一般 民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项目拆迁任务,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现将?亭城市规划区内一般民用房屋拆迁补偿的指导价标准、安置办法及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是根据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用途、区位等因素,由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单位现场据实评估确定。 1、参照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02]39号《关于公布宜昌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亭区住宅房屋区位划分为三级,即宜昌市五、六、七级住宅用地。 2、拆迁指导价格由三部分组成即:房屋重置价、重置价调整、地段调整。计算时考虑成新率及楼层调节系数,整栋房屋评估时不进行楼层调节系数修正。 3、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装修装饰补偿标准参照宜价服字[2005]124号文件执行。 4、集中还建配套费15000元/户,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二)特殊房屋、附属房及地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临时房屋及附属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200元/m2,砖木结构130元/m2,土木结构100元/ m2。 2、特殊房屋,即拆旧建新未办建房手续的房屋,按原房产证的记载内容评估,如改建后已改变结构的,另补偿两种结构附属房补偿标准的差价。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的补偿标准:地上构筑物及其他的补偿按我区现在的建造成本及折旧确定。 二、关于拆迁安置办法 (一)提供安置房: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一般民用房屋拆迁,采取集中还建的办法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主要户型面积为80 m2、100 m2、120 m2。安置房的优惠价为520元/m2。拆迁一栋房屋提供一套安置房。如果一栋房屋分为多户的,根据房产合法权证最多提供两套安置房。享受安置房优惠价的面积不能超过原有房屋的主房面积,超过部分按800元/ m2购买。购买安置房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搬家补助费:凡一次性拆除搬迁到位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500元。 (三)临时搭住费:对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自找临时房过渡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搭住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超过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补助8元。 (四)以《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终止时间为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拆除房屋的,给予奖金800元/户。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山西省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 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

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 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木补偿费1、用材林:(1)人工幼龄林(指未成林林地的林木)每株按当地同种类树木苗木成本的3倍计算;(2)天然幼龄林每株按同种(类)人工幼龄林的80%计算;(3)成林林地、疏林地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现行木材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计算。2、防护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3、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算;4、经济林,尚无收益的经济林按苗木成本的6倍计算,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按当地同类经济林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收益盛期的经济林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5、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60%计算;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幼林地的5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70%计算;6、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的3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1、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2、征、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3、成林地、疏林地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加蓄积量的价

内蒙古林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林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占用林地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临时使用林地2年以内,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由管辖该林地的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为3—4元/平方米; (二)经济林地、竹林地为2—3元/平方米; (三)用材林地为1.5—2.5元/平方米;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1—1.5元/平方米; (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0.5元/平方米。 特殊项目确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或暂缓收取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txt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一、林地的范围 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 (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 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其中,林木补偿费返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林地使用者。被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执行。 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省森工总局、林业局按2:8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支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8目“林木补偿费”和50目“其它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取得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的单位,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应在取得收入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入国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用于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及被征收、占用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 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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