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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宝塔纸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7、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8、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

10、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职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修正)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权益保障 第三章监督与救济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约

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劳动权益保障 第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

促进就业和员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促进就业和员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富斯顿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店”)促进就业和员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同时,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三条酒店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富斯顿国际酒店。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五条酒店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六条酒店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酒店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

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酒店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酒店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条酒店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酒店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组织管理等规定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酒店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第四章工资 第十四条酒店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以法定货币按月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不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维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维护工作的 调研报告 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旗总工会在全旗范围的企业中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了解企业当前女工基本状况、女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女工民主政治权益实现状况、女工思想道德观念、文化技术素质状况和企业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及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状况。调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查阅企业有关数据资料和档案的方式进行。座谈会分别是与企业党、政、工负责人、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与企业一线女工进行座谈。此次调查得到了企业支持和女工欢迎,获得了积极的成果,较全面地掌握了女工队伍状况的现状。现将调查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各企业能够正常运转,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严格遵守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企业工会组织也比较健全,大部分企业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健全。有些企业签订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大部分企业签订了女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为100%。能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能够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怀孕期间开除女职工现象。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各企业工会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 每个企业对员工都进行了岗前、岗中、离岗健康检查,体检

率达100%。旗总工会和旗妇幼保健医院协商,面向全旗企事业单位女职工进行两癌免费检查,查出患有各类疾病女职工进行救助。通过对女工的体检,维护了女工的权益,保证了她们的身心健康,得到了广大女职工及家属的赞誉。 近年来受市场经济影响,企业进入低谷,资金十分紧缺,但企业工会尽量挤出资金,用于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鹊桥会,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了团队意识、荣誉感和归属感。特别是通过“三八”活动让女工感受到了企业对她们的重视,充分体现她们的半边天作用,通过鹊桥会让很多未婚的男女找到了心仪的另一半。 一、存在问题 1、“四期”保护个别存在死角,有关政策难以落实。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存在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四期”有待进一步加强。 2、生育保险制度还有待加强、监督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与女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生育保险实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一是部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因此未依法制定企业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或虽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但却不照章行事;二是女职工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对女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知识分享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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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之《2.4.1社会责任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指引》制定本制度。 1.2释义 本制度所称员工权益,是指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员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2.劳动和经济权益保护 2.1员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与义务 2.1.1权利 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2.1.2义务 员工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2.2劳动合同权益保护 2.2.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员工档案存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2.3公司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员工的条件。 2.2.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5公司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2.2.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员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快递人员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详解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师论文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论文题目: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单位: 报考机构:广东劳动学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

论文题目: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编号:

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 摘要:在互联网网购盛行的今天,中国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短短几年内,快递业务量实现了从“百万级”到“千万级”的跨越,电商的助推是最大动力,快递员对我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不容忽视。没有他们,就没有互联网行业的繁荣。但同时,我们也更应该关注到他们的就业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大、劳动保障不规范、人员流失率居高不下等问题。本文将从该问题的现状、造成的原因和解决措施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快递行业快递员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最近,顺丰集团员工被打一事刷爆了各大社交平台。北京市某小区内一名骑三轮送货车的顺丰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与一辆黑色小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车主连抽快递员耳光,而快递小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然而这样的被打事件还远远不止这一起。近日,西安快递小哥小徐称派件时,其三轮车被一轿车撞上。在双方交涉中,轿车司机辱骂并暴打了小徐30拳左右后开车逃逸。该行为已造成小徐眉骨骨折。 近年来这样的事件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网络上也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这也让我们看到了快递员目前的生存压力和尴尬状态。更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于快递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尚存不少漏洞。在分析和探讨该问题的现状之前,先来了解一下快递行业的特点,这有助于理解后文所说的关于该行业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快递行业 1、定义 快递:是兼有邮递功能的门对门物流活动,即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和航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 2、行业特点 (1)资本投入较大 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网点建设、运输工具、信息处理中心等方面,不仅如此,快递作为服务业,容纳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员工工资也是一笔相当大的投入。(2)人力资源需求量大 快递行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业之一,目前的现代化程度较低,且环节众多,多为人工处理,因此对于劳动力需求大。

工人权益保障

工人权益保障公示牌 一)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与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她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与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与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与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她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与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与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她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与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规定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坚持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向员工说明企业、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员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公司管理人员严禁出现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现违章指挥现象,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举报。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企业工伤待遇。 6、公司依据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在公司、工区、班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7、公司工会指导、支持工区工会、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劳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8、公司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9、公司工会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不伤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 10、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尘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工作。 11、公司工会参加本单位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12、公司工会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和其他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公司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时发现制止违章,督促和协助行政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15、公司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6、单位工会小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单位行政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 17、各单位按时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18、本制度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413582976.html,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为了防止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其中一个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

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公司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宝塔纸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7、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8、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 10、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职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摘要]保障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由于社会发展背景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严重,这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亟需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 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总工会开展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和实现情况调研报告

总工会开展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和实现情况调研报告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the protection and Realization of emplo yees' labor and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carried out by th e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总工会开展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和实 现情况调研报告 前言: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基本情况 (一)职工劳动就业方面的情况。 就业状况总体比较稳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所 有被调查企业都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使用农民工的22户企 业中有18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覆盖农民工1377人。 20xx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1742人,基本都按法规 政策规定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队伍相对稳定,20xx 年,被调查企业职工流出165人、流入189人,分别占职工总数的2.75%和3.15%,出入比率为1∶0.87,总体上流入大 于流出。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率高,职工权 益进一步得到维护。从调查企业中的情况看,100%的企业签订

了劳动合同,根据企业介绍和职工问卷调查统计,100%的企业劳动合同文本是经劳动部门和工会认可的,符合法律规定要求。98%的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而且都经工会代 表和行政代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如xxx有限公司,坚持三年一签。三个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与企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三)职工工资待遇情况。 职工工资收入稳中有升,职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调 查企业中的情况看,当前普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在2000-3000 元左右,班组长在3000-3500元左右,车间主任在3500-4000 元左右,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底支付职工,无拖欠职工工资现象。近几年来,职工工资性收入基本保证每年有5-10%的增长率,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增长有更大幅度的增长,各企业均能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能够达到或接近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的要求。职工福利性收入,也能够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得到一定的增加。 (四)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坚持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向员工说明企业、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员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公司管理人员严禁出现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现违章指挥现象,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举报。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企业工伤待遇。 6、公司依据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在公司、工区、班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7、公司工会指导、支持工区工会、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劳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8、公司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9、公司工会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不伤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 10、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尘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工作。 11、公司工会参加本单位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12、公司工会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和其他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公司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时发现制止违章,督促和协助行政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15、公司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6、单位工会小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单位行政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 17、各单位按时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18、本制度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七条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其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总工会开展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和实现情况调研报告

总工会开展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和实现 情况调研报告 为维护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更加健康稳步发展,根据XX市总工会转发《自治区总工会的通知》精神,XX区总工会组成了1个调查组,到工业园区26家非公企业,采取听取企业党政工作情况介绍、召开职工座谈会、组织职工问卷调查和企业情况调查、实地查访等形式,对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大调查、大排查,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职工劳动就业方面的情况。 就业状况总体比较稳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所有被调查企业都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使用农民工的22户企业中有18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覆盖农民工1377人。XX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1742人,基本都按法规政策规定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队伍相对稳定,XX年,被调查企业职工流出165人、流入189人,分别占职工总数的2.75%和3.15%,出入比率为1∶0.87,总体上流入大于流出。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率高,职工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从调查企业中的情况看,100%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企业介绍和职工问卷调查统计,100%的企业劳动合同文本是经劳动部门和工会认可的,符合法律规定要求。98%的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而且都经工会代表和行政代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如广西港桥水泥有限公司,坚持三年一签。三个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与企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职工工资待遇情况。 职工工资收入稳中有升,职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调查企业中的情况看,当前普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在XX-3000元左右,班组长在3000-3500元左右,车间主任在3500-4000元左右,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底支付职工,无拖欠职工工资现象。近几年来,职工工资性收入基本保证每年有5-10%的增长率,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增长有更大幅度的增长,各企业均能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能够达到或接近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的要求。职工福利性收入,也能够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得到一定的增加。 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职工社会保险稳步推进,职工基本无后顾之忧。从调查

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保障制度示范文本

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保障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保障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确保职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职工在安全 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保证职工参 与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夏河祁连山安多水泥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4、名词解释 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是指公民受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负责在公司内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5.2安全处 5.2.1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5.2.2负责监督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对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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