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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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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互惠待遇的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

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

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

1959年12月《南极条约》

(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仅12 个原始缔约国和在南极有“全年站”的国家才能成为协

商国)

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异:

(1)大陆架范围: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从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

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起小于等于200海里

(2)大陆架: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专属经济区: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3)大陆架有所限制,而专属经济区没有

同:

(1)非领土

(2)沿海国对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3)“专属性”

5.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

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从国际法方面看,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性规定,就需要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涉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从国内法方面看,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很多国家国际法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7.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具体表现为: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国家豁免权:

(1)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2)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3)具体表现:管辖豁免:不经国家的同意,该国的国家领导人、外交代表以及某些公职人员以及该国财产不能在他国法院被诉;诉讼程序豁免:如果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参与诉讼,在诉讼程序上,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强制执行豁免:在国家同意参与的诉讼进行之后,如果该国败诉,法院不能对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格老秀斯在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提出。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最早案例:马歇尔大法官"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主权平等是国家豁免的重要理论依据发展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国家行为划分存在三种理论和实践:“性质标准”、“目的标准”、“混合标准”。核心概念是“性质”和“目的”。

性质标准:主权行为是一国只能以主权者身份依照公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如果私人依法也能从事的行为则是非主权行为,而不管其动机和目的如何。

目的标准:如果国家某一行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则此行为是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否则就是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国家

原则:(1)国家豁免(2)实行国家豁免的方式(3)明示同意行使管辖(4)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5)反诉。

作用:(一)对国际法治的影响:通过条约形式明确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内涵,有利于这一国际法原则解释和适用。确立了一套统一和明确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际法律规则,有利于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依法处理问题。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将推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进一步发展。

(二)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9.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10.引渡: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11.国际法主体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

(1)有独自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力的努力。

12.条约保留制度: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1)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2)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课程课外辅导整理

国际法课程课外辅导整理 1.学生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联合国曾授权美国对伊动武,是不是也违反了国际法? 老师 答:国际法上有和平解决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但是作为后者的例外,存在着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这样的规则,并不违反国际法。 问:联合国可以出台决议制裁伊拉克,为何不出台制裁美国因违反国际法的一些决议? 老师 答:因为这些决议要经过安理会投票通过。美国作为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所以联合国无法通过对美国制裁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3、学生问:目前朝鲜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仍自行发展核武器,这是否违反国际法? 老师 答:1996年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现已有中、法、俄、英、美等149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世界上44个拥有核反应堆的国家中,未签署的国家有朝鲜、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由于条约规定中、法、俄、英、美5个核大国及3个核门槛国家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一致签字,该条约才会在法律上生效。因此,目前国际法只是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核武器,但没有生效的国际条约禁止发展核武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习惯国际法。 4、学生问:非洲有些国家对一般盗窃犯罪,处以酷刑,是否违犯人权保护?

老师 答:按照一些人权条约的规定,酷刑是违反人权保护的规定的 5.学生问:对一国政府的承认,能不能因否认该国政府首脑而否认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老师 答:对政府的承认是一个国家政策选择的结果,更多的是政治上的考虑而非法律上的考虑,所以一个国家在实践中完全有可能因为否认该国政府首脑或承认之前的政府首脑而对新政府不予承认,但是国家的法律地位不会因此而改变 6、学生问:在中印边界问题上,中国现在有无对非法的“麦克马洪线”所划的属于中国的9万多平方公里领土进行有效管辖?该土地上有无定居的居民?如有,他们是那国人? 老师 答:中国西藏的人民一直在那里居住,中国一直在这些地区行使行政管辖 7、学生问:作为巴勒斯坦自治组织,屡次遭受以色列的军事打击,而作为阿拉法特所做得多是实施寻求国际支持,我认为还是毛主席说得对“枪杆子里出政权”这句话,主要是因为巴勒斯坦本身既无军事实力,又无经济实力,国际法制裁上是不是无力的?不知您怎样认为? 老师 答:对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实力相关,大国更容易在规则制定和利益要求中获得优势,而且国际法的遵守主要靠国家的自觉和自助,巴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

13年秋期开放教育(专科)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 2018 年12 月修订 第一部分课程考核说明 1. 考核目的使学生了解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国家只有严格遵守国际公法,才能与别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促进本国与别国的交流与合作,以利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保护本国和本国人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此基础上学习和掌握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运用它们维护我国的权益,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2. 考核方式 开卷,笔试, 考试时间:90 分钟。 3. 命题依据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法》课程的教案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4. 适用范围、教材本课程复习指导适用的范围是为开放教育专科科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国际法》。本课程考试使用的教材是梁 淑英主编的《国际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 考试要求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法律问题的掌握和利用相关知识应对实际国际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 6. 考题类型及结构 单项选择题(20 %),多项选择题(20%),填空题(10%),名词解释题(20 %),简答题(20%),论述题(10%)。 第二部分期末复习指导 第一章导论 一、重点名词 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 二、重点掌握

1.国际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 2.国际法基本原则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一般掌握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章国家 一、重点名词 国家国家承认政府承认国家责任 二、重点掌握 1.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 2.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3.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 三、一般掌握 1.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 2.国家管辖豁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 第三章国家领土 一、重点名词 领土边界租借国际地役共管 二、重点掌握 1.领土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 2.南极地区的法律制 三、一般掌握 1. 边境制度 2. 边界的确定 第四章海洋法 一、重点名词 内水领海毗连区过境通行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 2 / 13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 判断 填空 单选多选 简答 案例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16、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二、简答 1、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分裂;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公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公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所以说,学好国际公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一、正确理解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 2、互不侵犯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4、平等互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这一原则是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交往指导准则。 5、和平共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也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和平地处理、发展相互关系,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 三、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 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正意义。

北京大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题 简答题: 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 ●ICJ在判案时应用的法律和辅助资料 国际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著名的法学家学说,前三个有法律拘束力,后两个是辅助性资料,没有法律拘束力。 辅助的理解:对于条约的解释,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国际法庭判案的时候可以引用学说、国际的司法判例和国内适用国际法规则的判例(适用条约、国际习惯规则等)。 ●国际法渊源 (38条作为讨论国际法渊源的基础,但不能直接视为国际法渊源) ●等级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要优先适用争端当事方接受的优先法律,如条约。 习惯中有区域习惯、特殊习惯和一般习惯,先适用特殊的习惯,再适用一般的习惯。 ?看一下38条第1款的最后一项:《联合国宪章》第59条的规定。 2.承认的学说(国际法上的国家) 与国家的出现、领土主权的变更、新政府的出现有一定关系 与有些事件也有关系(如,伊拉克试图改变领土主权,将科威特兼并,与此产生不承认的问题——国家有不承认的义务,但没有承认的义务——承认是政治行为,也不算是权利,只是主权国家作出的行为) 构成说 现存国家如果不承认,就不能构成国家——承认有构成的性质 宣告说 只是对现存事实的宣告,不存在构成的性质 评论 两个学说都有各自存在的弱点,单纯适用一个学说是不能够解释现实问题的。 但是两个学说也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是对现实的解释,只是分别偏重于两个极端,我们取其中间是最好的。 国家出现是一个事实,但如果此事实是有争议的时候,承认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会影响到新的实体作为实体(如主权国家)而享有的权利。 如,科索沃现在已经有72个国家承认。它对于不承认的国家,权利行使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承认为国家,因而不能建立外交关系等等。但是如果不考虑国际间的交往,承认没有意义。但是国家必须与外交往,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社会科学中任何问题都不是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3.不干涉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是争议很多的原则之一。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的规定 此原则已经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这条款体现了这个原则。“门罗主义”,欧洲不要干涉美国的事务。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课程论文

J I A N G S U U N I V E R S I T Y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学院名称:药学院 学生姓名:顾阿瞄 2010年12月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 (一)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 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 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比如,边界的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二、我国当前边界争议及其法律分析 (一)中日钓鱼岛之争 两国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争论,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从日方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开始,钓鱼岛问题再次世界受到关注。日本觊觎钓鱼岛长达200多年,自甲午战争开始,日本就强行与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钓鱼岛,而今,又毫无理由地在钓鱼岛领域内对中国公民主张司法权,其侵占之意显而易见。但是,众所周知,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

(学习心得体会)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

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____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2):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 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 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 ★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国家豁免:略看 ★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 ★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 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 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概念: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理解(众合) 引渡的条件:符合双重归罪的条件,也称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具有可罚性。若为了起诉犯罪进行引渡,则对该犯罪人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处罚要达到一定的期间,各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1——2年。若是为执行刑罚而引渡,要求尚未执行的刑罚一般不低于4到6个月。 庇护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关于难民的身份如何对待,理解原则 ★界河管理(笔记),注意规则(众合) ★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领海基线的概念: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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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 1.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 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的港口和石油设施。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2.A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A1是A国面积最大的一个省,其GDP和人口各约占A国总数 的四分之一。与其他省不同,A1一直保持着独特的语言、文化和民族传统。A1担心它的独特性在A国联邦体制中被周围以说官方语言为主流的社会孤立,以及少数富裕、有权势而说官方语言的人越来越在A1占优势地位,这些促使A1强烈追求其文化安全、经济自给、政治自治,甚至完全独立。因此,A1要求行使人民自决权,举行全民公决,以重新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在A国联邦体制内。这遭到A国联邦政府的拒绝。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1是否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 3.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第七年,获准 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10年后,A1宣告破产。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20亿美元,并请求B国政府扣留A国政府向它购买武器所支付的10亿美元定金。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并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A国拒绝出庭,因此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命令B国政府将10亿美元定金转入法院特别账户用于清偿。数月后,A2(A 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有的一艘满装着从C国购买的石油的船舶停靠B国港口。经B国公民请求,B国法院扣押并拍卖饿了该船及其货物。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甲国人A在甲国与乙国某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诈骗了乙国某公司上千万美元的资产, 逃至丁国。在潜逃过程中,A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引渡或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现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向丁国提出引渡A的请求,甲国向丁国派遣警察欲将A缉拿归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丁国如何处理乙、丙两国提出的引渡请求?(2)甲国是否有权派遣警察将A缉拿归案? 5.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他继续持“英国国民 (海外)护照”在A国所建立的商业基地从事商业活动。一天,A国数十人洗劫了甲所经营的商店,焚烧了他的库房,并将他本人打成重伤。中国驻A国大使馆要求A国尽快查清此事件,依法惩处相关肇事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A国拒绝中国大使馆的要求,并称中国的行为是对其内政的干涉,因为甲不是中国人。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6.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的地方支行行长。他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3.65亿美元的公 款转移到A国,存入A国A1银行的私人账户,而后潜逃该国。中国某中级人民检察院签发逮捕令,并经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向A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先采取强制措施。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与此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不得晋升。A 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的权利。其后,由于甲卷入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都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并最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在双方对引渡甲的磋商中,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国际公法总复习培训资料

国际公法总复习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互惠待遇的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 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 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 1959年12月《南极条约》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word.doc

学习国际私法有感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拿到这本国际私法 的书,最先引起我注意是它的价格48元,我当时的想法是:果然是国际法啊,价格都要高上那么一些。当然,那时候还认为自己的国际公法学的比较好,国际私法应当也不难,两者应当会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真正接触到这个领域的时候,我才觉得两者的差别显而易见。我在网上搜索资料的时候,看到一句形容两者差别的话:"一个是外交法,一个是冲突法",我觉得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些道理的。 李双元老师所编教材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论部分,第二编是 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下面,我想就每一编(除第五编)谈谈我学习时的心得和感悟,希望在回顾中得到进步和升华。 首先,学习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时候,像其他法律的学习一样, 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等,刚开始听起来有些无聊,也不是十分的理解,还处于找感觉的阶段。比如说:"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书上还详细列了四点,我觉得十分不理解,冲突产生的原因很简单啊,就和平常生活中产生的冲突一样啊,有不 同的习惯风俗规定,当然会产生矛盾。所以,我觉根据自己的理解,很局限但很好理解的定义了国际私法的含义,就是解决国际交往中冲突的法律,只是这个范围要限定为国际的民事关系,不能像公法那样的大范围的国与国交往法。学习前面章节,比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这些理论部分虽然不是很有趣,但是对 于我自己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它可以通过多看几遍的方法加深理解和记忆。 但是到了第三章冲突规范的时候,我觉得有些难懂了,如果上 课没有认真跟着老师的思路来,光是凭借着课下复习,可能真的是 事半功倍。很惭愧,我曾经因为回家默默的缺了一次课,回来之后,我觉得国际私法就变了,我特别迷茫的听着老师在上面说着"连接点",我心里面想的是"what?",法律还有连接点这种感觉是出现在数学领域的词语?好吧,懂的接受现实是我的优点,当然,王毅琳老师上课时喜欢复习上一次课的重点部分帮了我很大的忙,于是,我就老老实实听什么是连接点,后来我总结为适用法律的所在地,即将权利和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的那个地点。当然,关于连接点的知识我没有涉及,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不要觉得学法学之后,你就能自己看书理解了,其实不然,如果没有一个引导你的老师,那么你学到的就是那些死气沉沉的字,根本不能活学活用。学习冲突规范的时候,还有一大难点(只能代表我个人的难点),就是准据法的表述公式,也即系属公式。其实也只有七个,读两遍我就能记住,可是,我如何知道什么时候用什么规则,在如何选择 上面,我觉得十分头疼。后来初步总结了一下:属人法(属人管辖)--当事人之国籍,住所,居所为连接点,来解决有关人的身份,民事能力,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属地管辖)--物体所在地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物权问题 行为地法(属地管辖)--作出具体民事行为时所在地之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合同,侵权,婚姻与继承相关事项 旗国法(属人管辖)--悬挂或喷涂在船舶或者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国际海事与国际航空民事纠纷法院地法(属地管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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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互惠待遇的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 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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