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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专题研究

信托受益权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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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专题研究

一、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基本界定

对于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有必须要从信托与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内涵着手分析,有助于综合认识判断该问题,并进一步确定研究的规范基础和思路。

(一)信托与信托财产

信托,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加以管理的财产安排,是一种基于信用基础上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律关系是基于信托行为或信托法律行为,委托人基于特定目的提供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4)。

信托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丰富,本文以信托受益人持有为研究基础,实务中确已存在的信托受益权为客体研究其质押担保问题,故有必要对作为信托受益权载体的信托产品类型作出限定。首先,它应是营业信托,指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为受托人的信托活动,(5)我国的信托实践始于营业信托,且至今也几乎不存在民事信托。其次,它应是意定信托,即依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6)它与非意定信托相区别,我国《信托法》只例外的承认一种情形下的非意定信托,且从其规定观之此种情形下也并无发生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可能。

再次,它是集合资金信托。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区分标准为委托人个数,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区分标准在于信托财产的种类是否为资金。

最后,它是私益信托中的自益信托。依据信托目的的不同性质,可将信托区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公益信托的“公共利益”目的决定了公益信托没有确定的受益人。(7)私益信托又可细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二者以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同为一人为区分标准。(8)《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5条2明文要求,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均需为自益信托。

综上,本文探讨的是营业信托,意定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或单一信托以及自益信托中的信托受益权之质押担保问题。

(二)信托受益权的基本内涵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律关系下受益人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信托受益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指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即受益人有权获得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分配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而非财产权利是指为确保信托受益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充分实现的其他权利,包括与委托人共同享有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利、受托人解任权、对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权和受托人辞任同意权等。

(9)而信托利益是一种经济利益,是基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10)

在西方信托法理论中,信托受益权性质是一项专门的、长期的、有争论的研究命题。信托受益权在英美法中被分割为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与衡平所有权(equitable title)。(11)同时,英美信托法将信托受托人确立为信托财产法律所有权者,而将信托受益人确立为信托财产的衡平所有权者。衡平所有权在内容上主要包括:(1)信托利益取得权;(2)信托财产追及权(行使要受到善意买受人规则的限制)。此两项具体性权利是英美信托法中的信托受益权的主要内容。

英国学者 Mainland认为信托起源于一项合同,在发生信托文件所约定的信托情形时,大法官们开始强制执行的是基于由信托合同所设立权利,其在本质上具有合同性质,因而信托受益权在法律属性上应当定义为对人权。

美国学者 Scott则提出信托受益权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对物权(jusinrem)。

(12)他认为依照英美衡平法,信托受益人享有或行使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而不是合同权利的性质,理由是:当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非信托关系当事人的第三人时,即使该第三人并非信托合同正当当事人,大法官也将执行受益人诉讼请求,强制受让人返还信托财产。折衷派英国学者 Martin认为,信托受益权一般是基于英美法中大法官的行为所设立,并且主要是以对人权的形态而存在。通过要求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实施一定行为,并获得相关信托利益,这表明信托受益权具有对人权的基本法律属性,但信托受益权的追及效力还表明其具有物权性质。(13)因此,信托受益权可以成为一项区别于传统法律体系中对人权以及对物权的新型权利。

在我国,关于信托受益权的内涵及性质问题,成为信托法学界中一项专门研究命题。有学者认为信托受益权是基于信托行为而产生。(14)我国《信托法》中虽然多处使用“信托受益权”这一法律概念,但并未规定其具体性权利内容。关于信托收益权的性质,赵廉慧教授认为信托受益权性质问题和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有关。如果信托财产有法人资格,则信托财产真正成为“信托的财产”,此时受益权的性质几乎和股权一样。并且赞同在“特殊权利说”的基础上,因信托受益权在形式上体现为一种请求权,采其中的“特别债权说”。(15)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基本界定

信托受益权作为一项权利,由于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为资金融通之目的, 实

务中存在着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权的需求,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若以信托

受益权设立质权,须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即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换言之,以权利出质的,该项权利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 否则可能存在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导致

质权设立行为无效的风险。

我国的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即信托受益人以其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受益权为标的设立质押,担保债权实现。经此权利质押所生之质权为权利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质权人对入质信托受益权的变价款能优先受偿且能追及该质押标的之所在实现其权利。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押,入质标的应为入质信托受益权的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

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是除转让外流动信托受益权的主要方式,通过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押,信托投资者获得流动资金,信托受益权得以事实上“动”起来。此外,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也是一种优质的融资手段,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权,资金融通因获得安全保障而得以顺利完成。担保物权作为社会融资基本手段,能间接促进实体经济繁荣,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作为担保物权之一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可能,以信托受益权设立担保,信托受益人得以从资金持有方处获得借款,提高了其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且因信托投资高门槛的设定,以其为质押获得的融资款数额不容小觑,大量流通资金可以用于实体产业建设,推动实体经济繁荣。

二、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现状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划定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法律为《担保法》和《物权法》。《担保法》第 75 条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划定了可出质权利范畴,(16)信托受益

权未包含在 75 条列明的四类权利中,但是其第四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的表述为信托受益权的合法质押留存了空间。若对第四款中的“法”做扩大解释,甚至令习惯法也包含其中,以此作为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依据也并非没有可能。

(一)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法律环境

我国《物权法》第 224 至 228 条的规定,可知权利质权的质押公示有两种形式:交付权利凭证或在法定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首先,我国没有信托受益权权利凭证化制度。对于信托文件的类型,《信托法》仅规定“设立信托应该采取书面形式”;(17)《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也未规定信托受益权凭证制度的内容;(18)而纵观监管机构发布的众多有关信托的管理办法,未发现任何涉及信托受益权凭证的规范内容。其次,我国尚未构建强制性的统一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这与目前涉及信托受益权登记规则的自治性条例适用范围有限且操作性不强有关。

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的缺位,带来了针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专项风险管理制度的缺失状态。

(二)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实务状况

制度上的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相对缺失,司法实践中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案例较为罕见。本文通过网络查阅相关新闻信息,仅就以信托公司为研究对象,将已出现的信托公司型信托受益权担保进行简要梳理。

信托公司型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分为“类质押模式”和“典型质押模式”,2013 年华宝信托“流通宝”中的信托计划融通服务内容,即为信托公司接受借款人以信托受益权类质押,并以公司自有资金向其授信。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睿盈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为:信托计划A 的持有者,出于

融资目的,以信托受益权 A 为质押标的向平安信托申请融资;若经平安信托审查信托计划A适于质押,则由平安信托发起设立一项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盈 X 号”,为该融资者筹措资金;广大投资者交付资金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盈 X号”的信托份额,获得“睿盈 X 号”的受益权,同时该融资方向平安信托转让信托受益权 A,以签订对 A 的“转让与回购”合同为条件,获得融资放款;待约定期限届满,融资方按约溢价回购入质信托受益权 A,投资者获得还本付息,“睿盈 X 号”信托计划终止。

“典型质押模式”多是针对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包括“质押条款型”和“质押合同型”,“质押条款型”典型为“爱建信托-武汉信用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爱建信托发起设立,向公众募集资金,资金用于向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贷款,项目的唯一增信手段为,武汉信用公司以其所持的同以爱建信为受托人的单一信托受益权担保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的本息归还。“质押合同型”的频发场合是需要使用“资金沉淀”机制的房地产项目。(19)出于降低融资方融资成本的考虑,现信托公司多建议融资方将本应放置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财产专户中的沉淀资金,委托给其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该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由融资方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操作房地产信托项目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公司可以使用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适当投资,收益折抵房地产信托项目本息。然后,融资方将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担保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还本付息,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进行质押登记。

三、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风险与困境分析

我国严格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上,体现出立法者对明晰不动产产权的高度重视,而忽略了经济活动中日益广泛运用的担保物权。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在立法及法律实践方面的操作性、有效性的短缺,阻碍我国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便捷性以及灵活性,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信托受益权质押的生效要件不确定

受制于我国传统封闭式立法模式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生效要件作出明确规定。马蔚华曾就银行理财质押问题,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案,要求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标的。(20)然而,最高法院在随后的回复中表明其基本立场:物权法已经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必须坚守。(21)由于物权法不能像担保法那样做扩大解释,因而在物权法颁布后,致使实践中部分已开展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中断。信托受益权质押生效要件不明,致使实践中信托受益权质押实践都难以获得满足,影响实务中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运作。

(二)质押权利保全存在风险

信托受益权质押类似于债权质押,纵观各国(地区)法律,凡已明文将一般债权列入可质押权利范围的,均将单独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至少是对第三债务人生效的对抗要件,此即是出于对“第三债务人”于质权保全的重要性的考虑所为,也是对“第三债务人”于质权保全的重要地位的明证。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中,信托公司的身份不仅类似于债权质押担保关系中的第三债务人,且又是质押登记机构,是故信托公司自然在信托受益权质权保全中处于核心地位。没有信托公司的配合,出质人对信托受益权的上述处分行为不可能完成;而缺乏信托公司的配合,已设质权能否按质权人的预期持续存续将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若当事人间无其他另行约定,信托公司没有义务配合或主动配合反令自身陷入违法或违约境况,缺失信托公司的配合,出质人质押期间处分入质信托受益权即具有了完全的现实可能,质权的存续单纯以出质人的道德为依托,质权保全面临严重风险。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公示制度短缺

在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属于新兴融资方式,《物权法》中对其生效要件都未作出规定,更谈不上具体生效方式。不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而且质押登记制度同样缺失,严重制约着信托受益权质押实践操作。如果采用交付生效方式,那么就需要交付标的存在。实践中,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但是信托公司并未给予受益人以受益凭证,作为质押交付生效的标的。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并不是有价证券,非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凭证,将其交付给贷款机构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法律上的对抗效力。在一起有关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司法判决中,法院则认定银行理财产品不是权利凭证。(22)虽然银监会曾拟引入信托

受益凭证,推动信托受益权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但是至今仍无结果。(23)严格意义上,信托合同并非有价证券,将其交付贷款机构,并不一定能产生法律对抗效力。

(四)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

建立完善的信托计划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信托产品市场秩序。我国信托法律规范对信托产品计划的信托披露,仅在《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所涉及。对于信托公司具体经营的信托产品计划信息披露,仅仅停留在法律原则层次上,尚未给予具体的可操作性法律规范。不仅对信托产品计划信息披露的场所、程序做出规定,同时,也未对合乎信托产品计划信息披露规范的行为进行规定。如果法律法规不能像披露信托公司基本信息那样,对信托产品计划

的信息披露做出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具体规定,那么,信托受托人将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隐瞒信托计划产品真实信息,欺瞒善意投资者,致使其投资行为遭受损失。

(五)信托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足,普遍接受意愿难以形成

权利质权为价值权,是以支配入质权利的交换价值供债权的优先清偿的,是故入质权利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即当然决定了其担保功能发挥的有限性,而这显然不利于资金持有方形成接受以该质押标的设定债权担保的意愿。(24)信托的高投资门槛决定了能接受其质押提供借款的往往也是高净值人群,多具有经济人特性。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25)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若当事人之间无特殊关系或另行约定,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则意味着:首先,质权人要在信息获知及理解有限,无法准确估量风险程度及风险发生概率的情形下,做出是否接受质押的决定;其次,当信托受益权的财产价值确已下跌,债权实现已受到现实威胁时,质权人只有坐以待毙,及时有效的保全质物存在客观不能。出于利益最大化和谨慎的考虑,在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理性的资金持有方做出不接受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物设定担保的决定即是理所当然。

四、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的构建

我国在信托受益权质押立法问题上采取封闭式态度。我国《物权法》仅对可质押财产性权利进行规定,并未对信托受益权的可质押性进行规定。将其他可质押权利来源严格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等较高法律层次,大幅缩紧可质押权利范围。(26)法律严重滞后于实践需求,难以满足实践中日益增长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托受益权质押制度的构建将会成为一种行业趋势。

(一)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构成要素分析

《物权法》和《担保法》未明示可出质权利的构成要件。不过,通过对权利质权的性质及作用方式的分析,并借鉴其它国家民法典中对可出质权利的要件性概括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 432 条和第 362 条规定,质权不得以不可让与物为标的。

一方面,信托受益权以财产性权利为主要组成部分。虽然信托受益权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两个部分,但财产性权利是其主要和基础内容,非财产性权利只是保障其财产性权利实现的手段和方式。财产性权利中的信托收益分配权和信托财产归属权均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为内容,质权人能将其变价以供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信托受益权可以让与,信托受益权不具有不可让与的特定人身身份属性,且信托受益权的可让与性也已为法律明文肯定。《信托法》第 48 条、《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 19 条均规定信托受益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让、可继承。(27)

因而综上,信托受益权应被确定的界定为可让与并可独立让与之权利。信托受益权适于设立质押不具有不适于设定质押的权利之性质或特征。第一,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而非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受益权的核心内容是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28)其本质上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一种债权,而债权正是最通常和主要的可入质权利类型,谢在全先生对权利质权的定义:权利质权者系以可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29)即是对此的明证。第二,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押能够进行公示,且依托受托人的配合,质权人能够控制入质信托受益权。进行质押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向社会开放查询,是将信托受益权已设质押担保的事实公之于众的最佳方式。

另外,基于信托受益权所属信托单元的赎回、转让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皆需经由受托人(信托公司)完成,若信托公司配合冻结入质信托受益权,则即能达到质押期间由质权人控制质押标的效果,保全入质信托受益权。第三,信托受益权确定能够实现。入质信托受益权的具体财产价值虽可能因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影响而波动,但信托受益权本身,自信托合同成立之时起即是受益人已确定获得并得实现的权利。第四,法律未禁止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押担保。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明文赋予信托受益权以可质押性,但其也未禁止以之设立质押担保。

综上,信托受益权满足可出质权利的全部要求,以之设立质押担保在理论层面没有障碍,具有完全的可行性。

(二)信托受益权质押制度构建之质权设立模式思考

权利质权的设立模式分为两种,即交付生效模式和登记生效模式。对于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性权利,采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和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性权利,采取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和出质登记的方式。信托文件是否能被视为权利凭证无从得知,信托公司对信托受益权质押进行登记的是否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争议。

从这个角度讲,信托受益权质押似乎既无法交付权利凭证也找不到进行质押登记的有关部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的情形下,目前主要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对信托受益权质押进行登记或备案。

针对信托受益权无法定的质押登记部门的情况,很多业界人士建议考虑类似于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或者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统一对包括信托受益权在内的新型财产权利质押进行登记。通过登记,外部公示来解决物权法定僵化的问题。在保留其债权身份的同时,开放债权登记,赋予其优先权的效力,即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间接实现物权化。新型权利能顺利登记,就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0)若能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产品登记结算中心,登记包括设定质权在内的信托计划基本信息,方便相关主体了解信托产品的运营情况及受益权的权利状态,进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涉及市场、政策、信用、利益冲突、操作等多重风险,相对于一般权利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更容易陷入作价质物无法偿还全部债权的境地。(31)目前,我国欠缺完善的权利质权评估机制,质权设立时和质权实现时,相应的权利究竟价值几何面临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过强而造成专业能力不足,执业人员素质普遍较差对评估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32)故,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权利质权的评估制度的构建,这可由法学界、会计学界的专家共同攻关,制定出合理的权利质权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为权利质权的设定及实现打下穷实的基础。

(三)信托受益权质权实现的条件

首先,在制度层面为信托受益权质押提供合法性支撑。信托受益权质押之所以在实务中面临诸多障碍,核心在于缺少制度层面的支撑。自 2017 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严监管”、“强监管”政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旨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上多层嵌套、杆杠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进行整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流动性。依据《物权法》223条,(33)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规则可由有关监管当局代为起草,经国

务院审议后颁布为《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办法》。在此种条件下,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专项规则需明确信托受益权可质押性,具体规范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法律关系。

其次,在实务操作中为信托受益权提供变现的平台。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无论标的是不动产还是动产,进行担保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债权的保护。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在于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国信托业的最大“痛点”。(34)大多数信托产品缺少统一的交易平台,加上相关规章制度对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限制,信托的流转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在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之后,对于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会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信托产品目前还属于“非标资产”,在实现如同股权、基金份额一样的交易变现的过程中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笔者建议可以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及市场对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尝试,在信托受益权质押过程中,除了出质人、质权人及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外,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等平台对质权设立、实现等过程的助力作用。

不仅如此,自2014年开始,多家信托公司纷纷自建信托受益权二级交易平台,以提高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从侧面推动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的开展。尽管这类交易平台相互之间的定价标准、信息披露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依然算是有益的尝试。在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和流转系统构建的过程中,这类自建平台若能顺利地实现信息对接,必然会给信托登记平台的搭建带来很大的便利。

(四)信托受益权质权实现的程序

由于信托受益权本身的属性问题、欠缺制度规范等原因,其实从质权的设立到质权的实现具有内在统一的困扰。质权实现的难题多数来源于质权设立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35)在确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其他质权实现的情形时,首先应当关注信托财产的状态、信托计划的进行程度,若在设定质权时便发现信托计划终止或者信托利益分配的时间早于债务履行期限,则质权人需要与出质人、受托人明确约定对信托收益进行提存,待质权实现的条件满足时直接以提存的信托收益优先受偿,实际上,信托受益权质权实现的过程就是如何转让变现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对于信托受益权质权来讲,如果不能通过与出质人、受托人协商的方式实现转让变现,那么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法也是可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信托公司依然需要从中协调。

(五)信托受益权质权实现之风险防范

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价值的有限性来自其权值的不确定性,而风险管理制度的功能即在于隔离信托受益权的权值下跌风险与其担保效能的发挥效果。(36)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受托人角度来说,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应当先行查阅受益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文件,明确信托文件中是否存在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质押的条款。若信托文件中存在该类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或出质的条款,而信托公司疏于关注为受益人和质权人办理了信托受益权质押的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他益信托中的委托人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效力的否定,所以要关注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限制。

信托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标的设定权利质权,在其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质物等方式实现质权,从实质上分析,质权人实现其质权的过程其实就是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过程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根据《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37)所以信托公司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并向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时,必须严格审核转让方式和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同时,在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过程中,

需向质权人和受益人说明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及质押的限

制性规定。

在信托受益权质押期间,信托公司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或者信托计划在信托受益权质押期间终止,信托财产在完成清算后进行分配,上述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或者信托受益人指定的质权人账户内,或者进行提存等,均需在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时提前予以明确,避免在实现质权或是信托计划终止提前于信托受益权质押期限的情况下发生争议。

结语

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是流动信托受益权的主要方式,构建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在能直接摒除市场集体违规之嫌疑、顺应市场之需求并反作用于市场之全面发展的同时,更不失为在“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大背景下,大力推动信托产品二级流通市场全面建立的良好契机。完善信托登记制度,搭建信托交易平台,防范信托受益权担保质押风险,构建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不仅能间接促进实体经济繁荣,而且能够有效避免信托产品流动性的“短板”,遏制我国信托业蓬勃发展,对于活跃资本市场、调整国家产能和营造健康安全的金融环境具有推动作用。

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最新模板)

协议编号: 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二〇年月

目录 第一条转让标的 (2) 第二条转让日 (2) 第三条转让价款 (2) 第五条回购条款 (3) 第六条受益人 (3) 第七条信托利益 (4)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 第九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 第十条通知 (5) 第十一条保密 (5)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6)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6)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6)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6)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6)

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鉴于: 1.甲方持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第【】期的信托受益权【】份。 2.乙方拟受让甲方持有的该等信托受益权并于约定日期由甲方回购。 为此,经甲方、乙方平等协商,订立以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信托合同》项下的【】期信托受益权【】份(以下简称“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元。 若甲方持有的标的信托受益权上附有其他合同权利,则该等合同权利将一并转让。 第二条转让日 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日以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当日为准。 第三条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于【】年【】月【】日支付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第四条转让价款支付 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日期将本协议项下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回购条款 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甲方于【】年【】月【】日(即“回购日”)无条件回购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信托受益权。自回购日起,信托受益权转回甲方所有。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于回购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就回购该项信托计划受益权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RMB【】元。 标的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应于本协议约定日期内将本协议项下标的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价款一次性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双方确认,自甲方支付回购价款后,标的受益权自动转回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无需另行签署其他协议。 第六条受益人

新时代信托慧金678号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 新时代信托·慧金678号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新时代信托发行规模9000万元产品类型权益投资收益类型固定收益投资行业 工商企业 投资门槛100万元信托期限12个月发行地包头市推介期2013-10-22至2013-11-22 收益说明 100万≤认购金额<300万8.7% 认购金额≥300万9.1% 信用增级1.特定金融股权质押担保黑龙江拓凯将特定股权质押给新时代信托,对其回购义务提 供质押担保。若黑龙江拓凯不能如约履行溢价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股权。 依据内蒙古中烨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中烨资评字(2012)第85号】,哈尔滨银行股权市场价值在20.11元/股,本次融资质押率为23.27%。2.质押担保标的优质哈尔滨银行是近年来崛起于中国东北地区的一家新兴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部位于哈尔滨市。现有哈尔滨、天津、成都、沈阳、大连、重庆等13 家分行,在北京、深圳、吉林、甘肃、重庆及黑龙江等地设立了24 家村镇银行,两百余家营业机构,在职员工逾5000 人,遍布全国六大行政区,省内地市机构覆盖50%以上、哈尔滨市县市实现全覆盖,拥有分行、村镇银行数量在全国城商行中均名列第三位,并投资参股广东华兴银行,初步搭建了全国发展布局。截至2011 年末,资产总额2024.99 亿元,存款余额1416.38 亿元,不良率0.67%,实现净利润17.08 亿元,盈利能力在黑龙江省位居前列。据中国《银行家》杂志2011 年统计,哈尔滨银行在全国资产规模1000 亿元以上城商行中,竞争力排名第四位;在《21 世纪经济报道》“亚洲中小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评选中位列第六。 3.商业银行独立保管本信托计划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分行作为保管银行。 4.风险隔离安全保障设立信托的财产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与新时代信托的固有财产和 其他信托财产相隔离,不因保管行、新时代信托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破产清算的影响,实现了风险隔离,确保本信托资金独立性和完整性。 投资范围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黑龙江拓凯经贸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股权的股权收益权。黑龙江拓凯将所得资金用于建立区域销售平台以及产品数据库所需的费用。

财产信托协议书

财产信托协议书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

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第一部分

三方合作协议 (适用于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业务) 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地: 负责人: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与(以下称“受托人”、“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甲方是《信托合同》项下的唯一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持有该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 2、受托人(贷款人)根据《信托合同》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持有的《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同意受让该信托受益权。 4、丙方同意无条件按约定的购买价款向乙方远期购买乙方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规定,各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其余未在本条进行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含义,均应以《信托合同》中的定义和解释为准: 1、信托:指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设立的资金信托,即信托。 2、信托合同:指信托据以设立的编号为的《资金信托合同》,该合同已由甲方与受托人共同签署。 3、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4、信托利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本金和收益扣除信托财产应缴纳的税费及信托费用的剩余部分,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5、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亦即 。 6、受托人:指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即或者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所选任的其他受托人。 7、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信托贷款合同》。

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与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另外,随着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要求越来越高,资产管理机构亦急需盘活已投项目资金。在以上背景下,受P2P债权拆分转让模式的启发,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的理财项目。此类产品以“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其拆分转让无明确法律限制”为依托,以“化整为零”为基本思路,采取灵活的赎回方式,迎合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及互联网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在短期内迅速发展,成为理财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蓬勃发展的背后,亦存在是否合法合规的模糊地带,本文拟就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常见模式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一、目前理财市场上几类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 1、××财富:“某某宝”模式 某某宝是××财富互联网金融子公司——××财富打造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平台所发行的“快系列”为例,产品基础资产为各类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固定收益有限合伙份额的组合,投资者通过与转让方签署《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受让产品收益权。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1)注册登记:用户在“某某宝”网站注册,签署《某某宝网站服务协议》成为其会员;

(2)账户充值:某某宝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保管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会员设立个人虚拟账户,会员通过该虚拟账户进行充值,将资金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到保管账户; (3)委托认购:会员在网站推荐的一揽子投资计划中进行自主选择,选定拟认购的产品及其份额并点击确认支付按钮后,即视为会员与转让方之间的《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成立; (4)认购一揽子金融产品:如转让方在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登记为产品份额持有人或获得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有效授权,则受让方受让产品收益权成功,反之,则受让方受让产品收益权不成功,转让方应自前述日期届满后二个工作日内无息向甲方退还投资金额; (5)利益分配:转让方在产品收益权到期清算或提前清算(产品收益权的实际到期清算日称为“清算日”)完毕后,收到产品所获分配总额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产品的收益交付予受让方(若产品在存续期内多次分配的,受让方同意期间收取的分配款项由转让方保管,待产品到期后由转让方一次性支付与受让方)。 2、××金融:“×家盈”模式

信托聊城安泰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信托?聊城安泰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项目要素 ·交易结构

·项目亮点: 1.抵押担保: 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西、香江路北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商业项目一期3、4 层商品房为融资人按约回购股权收益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价值约为 4.37 亿元,本金抵押率为:回购基础款/抵押物评估价值,等于 59.50%;1.68 倍覆盖信托本金。 2.融资人: 聊城安泰城投,注册资本10亿,实际控制人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国资委,2018年总资产149.95亿,净资产45.56亿,AA发债主体,债券评级AA+,信誉高,资产大,偿债能力强; 3.担保人: 聊城东安国资,注册资本3亿,实际控制人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国资委,2018年总资产 46.81亿,净资产33.2亿,负债率低至29%,营业收入稳定,负债低,担保能力强; 4.债券余额充足 信誉高 融资能力强 安全垫高: 交易对手于2016 年 4 月11 日发行两支债券,简称“16 安泰01/16 安泰债01 和16安泰02/16安泰债02”。16 安泰01 债券余额7.04 亿元,期限7 年,于2023 年4月11 日到期;16 安泰02 债券余额 2.56 亿元,可覆盖信托存续期限。 5.融资少区域优: 聊城极少信托融资,区域实力强,偿债实力强,再融资能力强。、聊城市,山东省地级市,国家历史名城,我国北方重要的能源基地,2018年生产总值(GDP)3152.15 亿,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94.24亿,区域经济发达。 ·还款来源 (一)第一还款来源:本信托计划的第一还款来源为融资人经营收入; (二)其他还款来源:本信托计划的其他还款来源为担保人聊城东安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东安)经营收入及抵押物处置收入。

信托受益权专题研究

信托受益权专题研究 一、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基本界定 对于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有必须要从信托与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内涵着手分析,有助于综合认识判断该问题,并进一步确定研究的规范基础和思路。 (一)信托与信托财产 信托,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加以管理的财产安排,是一种基于信用基础上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律关系是基于信托行为或信托法律行为,委托人基于特定目的提供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4)。 信托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丰富,本文以信托受益人持有为研究基础,实务中确已存在的信托受益权为客体研究其质押担保问题,故有必要对作为信托受益权载体的信托产品类型作出限定。首先,它应是营业信托,指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为受托人的信托活动,(5)我国的信托实践始于营业信托,且至今也几乎不存在民事信托。其次,它应是意定信托,即依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6)它与非意定信托相区别,我国《信托法》只例外的承认一种情形下的非意定信托,且从其规定观之此种情形下也并无发生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可能。 再次,它是集合资金信托。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区分标准为委托人个数,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区分标准在于信托财产的种类是否为资金。 最后,它是私益信托中的自益信托。依据信托目的的不同性质,可将信托区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公益信托的“公共利益”目的决定了公益信托没有确定的受益人。(7)私益信托又可细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二者以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同为一人为区分标准。(8)《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5条2明文要求,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均需为自益信托。 综上,本文探讨的是营业信托,意定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或单一信托以及自益信托中的信托受益权之质押担保问题。 (二)信托受益权的基本内涵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律关系下受益人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信托受益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指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即受益人有权获得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分配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而非财产权利是指为确保信托受益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充分实现的其他权利,包括与委托人共同享有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利、受托人解任权、对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权和受托人辞任同意权等。 (9)而信托利益是一种经济利益,是基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10) 在西方信托法理论中,信托受益权性质是一项专门的、长期的、有争论的研究命题。信托受益权在英美法中被分割为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与衡平所有权(equitable title)。(11)同时,英美信托法将信托受托人确立为信托财产法律所有权者,而将信托受益人确立为信托财产的衡平所有权者。衡平所有权在内容上主要包括:(1)信托利益取得权;(2)信托财产追及权(行使要受到善意买受人规则的限制)。此两项具体性权利是英美信托法中的信托受益权的主要内容。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中航信托?天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转让方: 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月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转让方(回购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幼林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 邮政编码:330038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转让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受让方系经有权机构 批准并有效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作为受托人设立“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信托计划”)。2.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市路号、土地 使用权证编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

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转让的 特定资产收益权。 3.转让方同意,本合同(即《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 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基于此,现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本信托/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1条转让标的 1.1转让标的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享有的位于市路 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 1.2本条第1.1款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收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定资产本身所产生的收入;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定资产未来新增建筑物所产生的收入;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规定,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而获得任何赔偿、 补偿等; (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及特定资产的派生权益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详解 信托受益权ABS

详解信托受益权ABS&SPV结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人收入的增长,信托也逐渐为投资者所偏好。尤其在今年,利好信托的通告也让信托公司的股票大涨。 在上次的文章中我们了解了信托以及信托受益权。我们知道信托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融资,解决当下现金流的问题。 自2014 年以来,国内信托受益权一类非标资产开始通过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ABS 业务,首单落地的是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目前已经有30几单信托受益权ABS了。 所谓的信托受益权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就是指的资产可证券化。 这里就是指对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信托受益权ABS内部增信&外部增信信托受益权ABS要对其进行增信,增信有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一般包括优先级、夹层、次

级。风险从低到高,收益也往往从低到高。其中次级的主要作用是用于保障优先级的安全,起安全垫的作用。因此次级是信托内部的增信措施,对应的是外部增信措施,也就是信托设立的增信,如:抵押、担保等。 通过增信措施可以加快融资速度,降低融资成本,更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信托受益权ABS的交易结构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引入SPV交易结构,其过程较为复杂。在证券行业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or公司,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对于它的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并且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

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一览图

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一览图 贷款型信托股权型信托 期限期限进入方式对公司要求退出方式金额对项目要求退出方式进入方式金额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成本成本 1至2年居多/“四证”齐全资产抵押,不 向,项目,公1至2年居多/几/自有资本金动产~抵押率股权结构相对股权收购或增司委派股东和几千万到几亿不达到35,/二一般50,左右发放贷款简单清晰、项资扩股,类似财务经理、股千万到几亿不溢价股权回购偿还贷款本金,债权,等/6,,级以上开发资,/股权质押/目盈利能力强优先股,权质押、第三等/6,,质/项目盈利第三方担保/10,居多方担保10,居多能力强设臵独立账户 财产受益型信托混合型信托 期限期限融资原理金额对财产要求退出方式风险控制措施对公司要求退出方式进入方式金额风险控制措施成本成本业已建成~产1至2年居多向,项目,公权清晰~证件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根据需求/视信托财产的司委派股东和管理能力、项灵活设臵/金齐全/能产生溢价受益权回以股权和债权财务经理、设归还贷款本金评估价值~一般业主回购承诺财产受益权转目的市场前景额一般较大/稳定现金流~的组合方式臵专门账户、溢价股权回购让购在其评估价值的及第三方担保及盈利能力等成本一般在6股权质押、第如商场、写字50,左右/有较高要求,,10%之间三方担保等楼、酒店等租6,,10,居多赁型物业 一、操作流程 1、贷款型信托 (2)信托贷款(1)信托资金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开发商 (3)支付利息(4)信托收益(委托人)(受托人)(项目公司)偿还本金及本金

资产抵押 股权质押 第三方担保 2、股权型信托 (2)收购股权(1)信托资金或增资扩股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开发商 (4)信托收益(受托人)(委托人)(项目公司)(3)溢价股权回购及本金 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 3、财产受益型信托 溢价回购优先受益权 (2)信托资金(1)信托财产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开发商 (4)信托收益及本金(3)优先受益权收入(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人) 优先受益权二、信托公司目前常用的信用增级方式 信托产品设臵,超,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由普通投资者持有~次级受益权由融资方或关联第三方持有。 信托收益分配顺序一般为:?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分配次级受益人信托收益。三、政策层面可能变化的影响,有新闻报道监管层将禁止“股权投资,溢价回 购类”信托产品, 来源:2009年7月31日证券日报 继传出“打新”型信托产品将被叫停的消息后~回购类信托产品也面临着相同的境况。日前多家媒体报道称~一份规范信托业务的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传开~该意见稿的主旨是拟叫停“股权%2B回购”式的股权信托投资。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几项要求:首先~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方式进行项目投资。其次~信托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信托公司不得将银行理财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但对接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除外。最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时~要依照国家

BT合同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

A·B温泉城 市政道路工程BT合同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尽职调查报告

目录 一、项目概况 (1) ㈠项目背景 (1) ㈡方案简介 (1) ㈢交易结构 (2) 二、信托方案要素 (2) ㈠项目名称 (2) ㈡信托规模及资金来源、认购起点、信托期限 (2) ㈢融资方全称 (2) ㈣融资成本、信托报酬及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2) ㈤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2) ㈥风险控制措施 (3) ⒈集团保证 (3) ⒉质押担保 (3) ⒊个人保证 (3) ⒋工程保证 (3) ⒌C回购承诺 (3) ⒍资金监管 (3) ㈦保管机构 (3) ㈧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方案 (3) ㈨信托费用及税费的承担、核算及支付方法 (3) ㈩信托成立、变更及终止 (4) ⒈信托成立条件 (4) ⒉信托终止条件 (4) 三、合规性分析 (4) ㈠资金用途 (4) ㈡BT合同收益权回购资金来源 (5) ㈢融资方和实际控制人 (5) ㈣担保措施 (5) 四、融资方介绍 (5) ㈠融资方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5) ⒈基本信息 (5) ⒉股权结构 (5) ⒊公司组织构架、人员状况 (6) ⒋融资方经营模式和近年发展现状 (8) ㈡融资方财务状况及资信情况 (9) 五、用款项目及BT合同收益权介绍 (12) ㈠用款项目简介 (12) ㈡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13) ㈢项目规划与建设进度 (13) ㈣资金预算及投资进度 (16) ⒈资金预算 (16)

⒉投资进度 (17) ㈤融资安排 (17) ㈥BT合同收益权界定及价值分析 (17) ⒈BT合同收益权界定 (17) ⒉价值分析 (18) 六、还款来源分析 (18) ㈠第一收益权回购资金来源 (18) ⒈B投资经营净现金收入 (18) ⒉B投资收取C支付的代建项目回购款 (20) ㈡第二收益权回购资金来源 (22) 七、资金监管 (25) ㈠监管目标 (25) ㈡现金流测算与监管方案 (25) ㈢监管措施 (27) 八、担保方式 (27) ㈠集团担保 (27) ⒈基本信息 (27) ⒉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28) ⒊发展状况及子公司概况 (28) ⒋开发中的主要项目 (29) ⒌财务分析 (29) ⒍融资及盈利预测分析 (33) ⒎资信状况分析 (33) ㈡质押担保 (33) ㈢个人保证 (33) ㈣工程保证 (34) ㈤C回购承诺 (34) 九、存在风险及防范措施 (34) ㈠主要风险 (34) ㈡防范措施 (34) 十、尽职过程与结论 (35) ㈠尽职过程 (35) ㈡尽职结论 (35) 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37)

信托业务名词释义

信托业务名词释义及业务相关简析 1.信托 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根据同一信托委托人的人数,可以将信托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2.委托人 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使信托得以设立的人。是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 3.受托人 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在此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继任的受托人。 4.受益人 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为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合格投资者,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亦即集合类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为同

一人。 一般情况下,财产权项目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 5.自益信托 指由委托人本人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本人。 除财产权信托外,目前其他信托项目绝大部分为自益信托。 6.他益信托 指委托人指定委托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计划。 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 7.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按照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在管理型证券类项目中常见约定:除投资顾问(以信托计划受益人身份)外,其余全部受益人均享有普通受益权,享有普通信托利益;投资顾问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资金而作为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为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8.优先受益权 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预期信托收益支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享有优先收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优先受益人相对一般受益人来说承担风险较低,收益固定。 9.一般受益权

房地产融资几种常见方式信托、私募基金、短拆、过桥等..

房地产融资几种常见方式信托、私募基金、短拆、过桥等 2013.7.14 房地产融资之土地抵押贷款Q&A Q:什么是土地抵押贷款? A: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 Q:什么叫做土地抵押? A: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Q:办理土地抵押长期贷款流程? A:1 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贷款机构许诺的抵押率(放款额/抵押物评估值)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 2 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单价,然后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除以最大评估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 3 根据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CAD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 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 4 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 5 根据抵测绘图到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6 与贷款机构信贷人员一起带着评估报告及公司的关证件(营业执照等)到 国土局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填制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向贷款机构提供贷款申请书及公司同意就目标地块进行抵押贷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7 填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按贷款机投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后,等待放贷即可.至此整个抵押贷款程序基本操作完毕. Q:办理土地抵押短期贷款操作流程? A:1、项目方提供用於初审的下列前端资料(有效、清晰的彩色扫描文件): A、贷款申请书,写明项目概况、贷款金额及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来源,

XX城投债权收益权投资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可编辑)

XX城投债权收益权投资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XX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XX?XX城投债权收益权投资信托计划 尽职调查报告 XX业务部 2011年5月 声明与保证 我们在此声明与保证:本报告是按照《中国XX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根据融资融资方提供的和本人收集的资料,经我们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设计交易模式、制定信托计划方案后完成的。报告全面反映了客户及项目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所作判断的合理性负责。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调查部门经理签字:年月日 目录 摘要 4 1.项目概述 5 1.1项目背景 5 1.2用款项目简介 5 2.信托交易方案 6

2.1信托要素 6 2.2交易结构 6 2.3交易结构图7 3.交易对手介绍7 3.1融资方基本情况7 3.1.1企业基础材料7 3.1.2企业历史8 3.1.3股东情况8 3.1.4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8 3.1.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介10 3.1.6公司控股企业名单12 3.2融资方在银行融资情况分析14 3.3融资方公司财务状况15 3.3.1融资方财务概况 15 3.3.2融资方财务分析 30 4.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33 4.1资金投向分析33 4.2用款项目建设周期 37 4.3用款项目内容37 4.4用款项目批复文件和预算安排38 4.5标的资产质量分析 39 4.6债权收益权回购资金来源分析40

5.风险控制措施41 5.1担保方基本情况41 5.1.1企业基础材料41 5.1.2企业历史42 5.1.3股东情况42 5.1.4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43 5.1.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45 5.1.6公司控股企业名单47 5.2担保方财务数据47 5.2.1担保方财务概况 47 5.2.2担保方财务分析 57 5.3风险分析及防范59 5.3.1风险揭示59 5.3.2风险防范措施60 6.综合收益分析62 7.结论62 摘要 XX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城投”于2003年9月经XX市人民政府泰政复[2003]46号文批准成立,是由XX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是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具体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XX市政府实施城市建设项目

信托资金托管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624-85 信托资金托管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信托资金托管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委托人):____姓名: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 住址(营业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开户行:_______ 账号: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开户行:_______

账号:_______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受益信托资金(元)受益账号:_____。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小写)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学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_担保函

zzz学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担保函 担保人:xx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xx省担保集团”) 住所:x 法定代表人: 邮编: 鉴于: 1. z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发起设立zzz学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发售目标规模 5.5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5.3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0.2亿元; 2. 担保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资格; 3. 担保人在出具本担保函时,已就其财务状况及涉及的仲裁、诉讼等情况进行了充 分披露,具有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下同)提供《担保函》项下的担保承诺的能力; 2

4. xx省担保集团为担保人,专项计划为本担保函受益人;xx省担保集团愿意按本担 保函约定为于《zzz学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以下简称“《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计划管理人在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后要求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相关适用条款项下的义务所产生的支付差额补足资金的权利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zz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享有本担保函约定的担保权益及其他相关权益。 鉴于此,本担保人出于真实意思,现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向zz证券承诺履行本担保函之义务,并由zz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接受并同意xx 省担保集团于本担保函约定之条件履行本担保函之义务: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1本担保函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zzz学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 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担保函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 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担保函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本担保函的独立性 2.1 担保人承诺,本担保函的效力不受担保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影响而 独立有效,担保人应按照本担保函的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2.2自本担保函签订后,担保人承诺其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以往或将来所签署的任何 协议,不得涉及减轻担保人在本担保函项下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存在任何相关约定,就本担保函而言,均属无效。 2.3担保人承诺并确认:《差额支付承诺函》、《计划说明书》、《zzz学校信托受益权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等专项计划文件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变更、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效力,本担保函仍然有效。 第三条保证范围、方式、履行程序、期间

【通用版】信托资金监管协议模版

合同编号:【交易合同编号】-监001 信 托 资 金 委 托 监 管 协 议

信托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本编号为【交易合同编号】-监001的《信托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月【】日于(即本合同签署地)签署。 甲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x 电子邮箱:x 乙方: 【融资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地址: x 负责人: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 x 电子邮箱:x 鉴于: 甲乙双方于xx年月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交易合同编号】-贷001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甲乙

双方同意指定丙方作为监管银行,丙方愿意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作为监管银行,对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上的资金实行账户监管。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职责和义务,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乙方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甲方委托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和监管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二)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如下: 户名:【融资人】 账号: 开户行: (三)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币种:人民币。 第二条监管期间及监管形式 (一)监管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 (二)乙方使用监管账户中资金的监管形式为:需要使用资金时,乙方应据实向丙方提交《信托资金使用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一)和相关证明材料,丙方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丙方审核通过向乙方出具《信托资金使用确认书》(见本合同附件二)。 (三)乙方拟将账户监管中的资金仅限用于【用款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的建设,将政府按照约定购买【用款项目】建设服务的款项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合计不少于【应收规模】元,上述款项优先用于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丙方应关注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丙方有权通过监管账户做好对乙方资金流向的监控,严禁用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入或项目建设等,严防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垫资,并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非约定用途。丙方有权通过监管账户对乙方使用资金情况以及回款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披露监管资金涉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和对有关乙方账簿和记录进行合理查阅及检查。 (四)若丙方审核认为乙方申请的资金使用用途与上述约定用途不符的,丙方有权不予审核通过。对于不予审核通过的,不予进行资金划付。 (五)乙方应按丙方要求将贷款本息划入到乙方在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

解密银行同业业务的6种典型模式及其操作要点

作为银行表外融资的新型工具,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近几年已成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中广泛流行的操作模式。商业银行通过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的形式,将传统上属于资金业务的同业业务演变成了类贷款业务,这种类贷款业务与银行常规的贷款业务相比,有如下几个优势:(1)不纳入银行存贷比考核,存贷比考核的公式是贷款/一般存款,上限是75%,由于同业资产不体现在贷款额度中,这对于存贷比较高而信贷额度不足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来说,吸引力明显;(2)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同业业务的风险权重为3个月以内20%、3个月以上25%,而常规贷款业务的风险权重很高,比如投向工商企业的,风险权重为100%;(3)这种类贷款业务中的同业负债无需缴纳准备金。 买入返售业务的基本操作模式是三方协议模式,这种模式中通常会出现甲、乙、丙三方,甲方一般是资金过桥方,乙方是实际出资方,丙方是提供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的兜底方,也常常是融资客户的授信银行。三方协议模式从2011年开始兴起,到2012年大发展,再到2013年的衍变和创新,走出了一条金融压抑下独具特色的同业创新之路。 模式一:抽屉协议暗保模式 抽屉协议暗保模式是最简单、最基础的操作模式,通常是B银行由于信贷额度或贷款政策限制,无法直接给自己的融资客户贷款时,找来一家A银行,让A银行用自己的资金设立单一信托为企业融资。这种模式下,B银行作为风险的真正兜底方,与A签订承诺函或担保函(暗保),承诺远期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受益权或者基础资产。这里B银行有两种兜底方式,一种是B银行出资受让信托受益权,另一种是B银行直接收购针对融资客户的基础资产。 前一种方式的优点是银行不用在表内发放一笔贷款,不用真实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但缺点有两个:(1)如果B银行用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这样B银行成为信托受益人,但问题是信托计划并没有就此终止,信托到期时信托计划无法结束,就会发生信托贷款逾期,而信托逾期是需要向监管机构上报的;(2)很多银行的分行是不具备投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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