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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为规范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2月

修订)》(简称《规程》)于近日制定出台。《规程》中明确指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13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对对应情形

下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及手续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1.离休、退休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给予办理。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

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提取额度为全额销户提取。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资料分别为:偿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等等。贷

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

本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

月以上,并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提取范围为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结婚证。

5.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6.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6级《残疾人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

系证明;非兰州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户口证明(户口簿、集体户籍卡或户口迁移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须

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兰州市

城镇户籍职工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提取时限以中心账户停缴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额度为全额销户提取。

7.被纳入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托管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身份证、《城镇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

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8.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取范围为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6级《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提取时限为《残疾人证》有效期内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情形又分为在兰州市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又详细分为在兰州市购买商品房、在兰州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保障房、在兰州市购买二手住房、在兰州市购买拆迁安置房、在兰州市购买其他住房、在兰州市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或公寓房、异地购房、购房

职工补办提取、在兰州市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在兰州市大修自住房屋,共10个类别。

10.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缴纳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租赁商品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兰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当年内有效)、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出具《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 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葛洲坝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指南 (2017.12.1)

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凭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人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收款账户为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详见附件)。 4、宜昌西陵区及夷陵区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需办理葛洲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拥有三套(含)以上缴存人家庭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5、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须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且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 6、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代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表。提取公积金手续由提取人本人来中心办理。如需由他人代办,请参照代办业务的有关说明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凭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详见附件)。 3、宜昌西陵区及夷陵区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需办理葛洲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拥有三套(含)以上缴存人家庭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须在集资建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集资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集资建房单位需提前将楼盘购房清册提供至中心,中心在办理集资房购房提取时将清册信息与购房合同上信息核对,一致方可办理。 5、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支用申请表。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收款账户为建房单位指定的集资房款专户。提取公积金手续由提取人本人来中心办理。如需由他人代办,请参照代办业务的有关说明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应该和海南省的是一样的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11-9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四条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房租、物业管理费、大学学费、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具备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出境定居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下岗失业的。 二、支取公积金提供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交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2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交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家住农村按村镇规划,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1-6条中需提取和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9)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0)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交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交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11)企业因撤销、解散或破产无重组能力,对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由企业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文件统一到中心办理。 (12)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13)调离本市的,须提交工作调动材料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14)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须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交《借款合同》,和上月还款凭证, (1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交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 三、支取金额的确定 (1)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以及下岗失业的,办理全额支取并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委托公证书原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公积金业务指南【模板】

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办理程序: 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周一至周五对外办理支取审批手续。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教职工可登录XX大学网站查询《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所需填写信息。首先登录XX大学首页【财务系统】,进入财务部综合信息门户,点击左上端【财务查询】→【财务信息发布】→【财务数据发布】→【个人信息发布】,再点击【个人身份证号、公积金号、工资账号】栏目,可查询个人公积金账号。职工根据查询结果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填写到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单位名称填写XX大学(具体操作详见下图)。

三、公积金咨询电话: 1、公积金咨询电话:0531-12329 XX市公积金中心网站:****** 2、财务部工薪科咨询电话:******** 四、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1、工资收入证明请到人事部劳资科(中心校区明德楼B座519)办理; 2、公积金缴存明细请持个人身份证到相应的公积金开户银行打印。 3、贷款合同在校办盖章,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1996年1月前入职员工开始缴纳公积金时间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入职员工开始缴纳公积金时间为起薪时间。 4、查询公积金余额请拨打公积金咨询电话:0531-12329。 五、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信息: 1、中心校区和趵突泉校区: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工行经十路支行2、千佛山校区: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建行营业中心3、非事业编制人员: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工行经十路支行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百度搜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网上预约”或者“提取”。 进入登录界面,凭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 选择“个人提取”-->“提取业务预约”。 选择提取原因和受理机构,然后选择预约提取日期和时间,点击右上角“提交”。 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为规范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2月 修订)》(简称《规程》)于近日制定出台。《规程》中明确指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13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对对应情形 下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及手续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1.离休、退休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给予办理。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 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提取额度为全额销户提取。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资料分别为:偿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等等。贷 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 本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 月以上,并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提取范围为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结婚证。

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要点及常见问题解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本地房产)办理提取的,提取资料原件需经银行网点前台扫描录入系统,成功办理提取的,之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即可;职工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提取申报,审批通过的直接转账,无需到网点前台确认。资料发

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自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每半年提取一次的时间间隔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管理,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为180天(含180天)以上。以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为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 在线咨询: 咨询信息 标题:全额付款买房提取公积金 业务咨询类别:提取 提交时间:2014-02-17 内容描述:请问下全额付款买房,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可以提取吗?怎么提取法?之后是不是半年都可以提取一次?谢谢! 处理回复 回复时间:2014-02-17 回复内容:您好!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提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在广州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您是非按揭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若您是非按揭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额达到房屋的可提取额度。 谢谢您的咨询! 咨询信息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员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但是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员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员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指南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 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东区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小榄办事处。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单》,申请人签名确 认 ↓ 中心后台将提取金额转帐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办理时间间隔: 除租房提取和委托自动转账外,以其他情形办理的非销户提取,每次提取必须相隔半年或以上。住房贷款购房已办理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将每三个月自动划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预约提取: 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2f11655319.html,预约前来办理提取手续时间,职工经成功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到达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场所,可以免排队办理公积金业务。 非销户提取 (1)一次性付款购房 提取条件: 一次性付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购买外市自住住房的,在房地产权证出证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中心收取所需资料原件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所需的资料: ▲购买一手房提取 1、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销售登记备案表或房地产权证; 2、购房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购买二手房提取 1、房地产权证; 2、二手房转让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可以在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所需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3.《关于加快推进吴江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通知》(吴政办〔2010〕123号); 4.《关于开展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2010〕15号); 【单位缴存】 一、缴存范围 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需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或电子文档,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个人开户)。 三、缴存公式 1、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 注: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基数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缴存比例 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单位同类人员当月工资×单位同类人员缴存比例 四、基数比例 1、基数 根据苏房金吴[2010]15号文件规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高不得超过10100元。 2、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年,或满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管理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及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目录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4)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8)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特别提示:除死亡销户支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业务外,其他提取住房公积业务应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提取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三个工作日到帐。 一、销户提取: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提取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有效证明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调离本市不需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需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3、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原件(需注明外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开户银行、账号、开户名称);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出国、出境定居的1、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港、澳、台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写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余额低于20000元(含)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格式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如死者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明原件;余额高于20000元的,出具公证书或法院相关文书原件;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5、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可为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殡葬费收据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6、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 二、部分提取: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部分提取手续: 提取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购房商品房 (凭产权证)1、或、契税发票或不动产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原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xx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xx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网上预约提取→单位或职工准备资料到银行经办网点提交→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注: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购房提取流程 签订购房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地产证(这步可以跳过)→网上预约提取→准备资料→到银行经办网点提交资料申请提取→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示:购房提取,首次提取成功后,第二次提取住房信息无变更的,可以直接网上申请提取,无需到经办网点。 租房提取 签订租房合同→到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缴纳租金税并打印发票→网上预约提取→到银行经办网点提交资料申请提取→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相关问题 职工原在异地缴存、在异地购房且办理了提取手续,之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到本市继续缴存,其提取资格可否延续?

答:可以。但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算职工提取申请的时限,由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广州后起算。 二、职工在转移至广州前必须在缴存地就申请提取的房屋已经正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须提供在异地的提取记录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职工在异地有提取的,在转移到广州后按广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的可提取金额总额中减掉职工在异地已提取金额确定为该职工 实际可提取金额总额。 职工是否每次提取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答: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xx]6号文件规定,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购买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项项购房行为而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自动丧失,且每次提取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自xx年1月18日起,职工首次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中心系统上线前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在承办银行申请了提取,系统上线后首次办理提取的,也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已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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