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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

目录

税收筹划简述

企业重组及相关重要法规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的需要关注的事项

税收筹划简述

税收筹划

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

税收筹划发生的时间: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

税收筹划的目标: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注:“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延迟纳税等,使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的类型

我们在实务将税务筹划主要划分为:

第一种:对于企业单项重大重组交易,在实现企业交易目的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交易方式,实现合理降低交易税负;

第二种:在符合企业集团战略目标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集团内组织架构、重建集团内价值链等税务规划手段,使得集团能合理充分利用企业价值链上的税收优惠,实现对企业经营税务优化。

第三种: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需要重新调整组织结构以便降低税负或争取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

案例1: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2008年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境外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免企业所得税,且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退税奖励。

2008年之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需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境内再投资的退税优

惠政策也在2007年底终止了。

(续)应对措施---设立投资性公司

2008年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通过设立投资性公司对其境内投资企业的持股,一方面,不改变原所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确保其仍然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于其分配的股息红利用于境内再投资的情况下,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免税政策。因此,设立区域性投资性管理公司有利于整合中国境内资源,降低境内再投资的税务成本。

案例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企业重组: 资产剥离。

企业重组及相关重要法规

企业重组

广义上: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

税务上:通常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视为企业重组,包括:

1 企业法律形式

改变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

式等的简单改变。

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2 债务重组

3 股权收购

4 资产收购

5 合并两家以上公司一家公司

6 分立一家公司两家以上公司

交易环节税种

签约环节印花税

交割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交割后确认损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税种主要文件

印花税

增值税/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契税

①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②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企业所得税—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跨境重组的交易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其他限制条件: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汇总不同重组方式下涉税情况

△:交易时可能需要缴税。

▲:需要缴税。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而征收,不单独列示。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重组交易方式的税务筹划

案例3

假定 A公司拟收购B公司的不动产

方式一直接向B公司收购不动产;

方式二 B公司将不动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将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重组交易方式的税务筹划

案例3(续1)

是否选择交易方式二就一定最优?

假设B公司不动产成本(同为土增税可扣除成本)120万元,评估值4200万元。A公司(或子公司)取得后投入开发成本1000万元,再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

案例4

假定 A公司拟收购B公司的存货、机器设备和不动产,可采取的收购方式为:

1.直接向B公司购买存货、机器设备和不动产;

2.收购B公司购买存货、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相关联的整体资产;

3.收购B公司股权。

假设:

1.B公司股权价值=(资产+债权-债务)的评估,股权成本=(资产+债权-债务)计税成本;

2.整体资产收购除货币外的其他资产、债权、债务一并收购;

3.单项资产收购,包括存货、机器设备和不动产。

案例4(续1)

分析对比不同收购方式下的涉税情况:

注:③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可申请免税(安置全部职工)或减税(安置30%职工)。

④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达被收购企业75%以上,且股权支付对价不低于全部对价的85%。

案例4(续2)

测算不同收购方式下的涉税情况:

注:⑤扣减本次交易形成的未来可抵扣进项税金25.5;

⑥忽略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重新整合重组交易以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5

条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关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拆分重组交易以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6

A公司持有R公司100%股权,B公司拟收购A公司所持R公司100%股权,以自身所持全部资产作为支付对价,差额部分以自身增发股份进行支付。各方所持资产状况如下:

公司名称所持资产帐面价值评估值

A公司R公司100%股权68000 280000

B公司货币资产42000 42000

实质性经营资产及负债52000 72000

新增股份166000

案例6(续1)

可考虑的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整体资产: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交易分析:

交易股权支付比例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B公司收购A公司所持R公司100%股份59.29% 不可以

A公司收购B公司整体实质性经营资产100.00% 可以

案例6(续2)

注:由于上述交易中股权收购交易明显是主交易,税务机关是否能将交易认可为收购资产交易存在风险。

是否还存在更好的优惠空间?

股权转让是否也存在优惠的可能?

交易分析:

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为:

案例6(续3)

交易分析:

考虑股权转让最低限度满足条件:

股权支付达到85%,需要增加新增发股份72000( 238000 - 166000 )万元。

跨境重组交易税负分析

非居民转让居民企业股权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价格不得扣除随股权一并转让的股东留存收益;

股权成本价为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需折算为首次出资或取得股权币种计算股权转让所得额,即要求原外币投资所产生的汇兑损益也将计入本次股权转让所得额计算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

文件未明确的事宜:

按不扣除随股权一并转让的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价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税后,在未来被转让企业分配该部分留存收益时,本次交易股权收购方取得该部分分配额是否还需要交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将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非居民企业

案例7 :

基本条件:股权收购比例超过75%;全部对价均为股权支付,大于85%的要求;

非居民特殊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

如B企业为香港企业,是否还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的需要关注的事项

企业并购税务筹划

目录 一、我国税收法规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规定 (2)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收处理 (3) 三、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处理 (3) 四、股权收购其他涉税税务筹划 (5) 1、股权收购个人所得税税收处理 (5) 2、股权收购印花税税收处理 (6) 五、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 (6) 六、资产收购其他涉税税务筹划 (8) 1、资产收购中的印花税处理 (10) 2、资产收购中的契税处理 (11) 3、资产收购中的增值税处理 (11) 4、资产收购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12) 5、资产收购中的营业税处理 (12) 6、资产收购中的消费税处理 (12) 7、资产收购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处理 (12) 七、企业并购企业所得税其他参照法规税务筹划 (13) 1、97号文关于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处理 (13) 2、118号文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15) 3、390号文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16) 八、外资并购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 (17) 1、59号文关于外资并购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特殊规定 (17) 2、外资并购其他涉税税收处理 (17) 3、CEPA及其补充协议。 (19) 九、总结 (19)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简称M&A。兼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合并一家或多家公司,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兼并方增加注册资本,被兼并方(实务中一般称之为目标公司)注销。收购一般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以获得对这些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收购不仅仅指公司法上的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的角度研究并购,一般将企业并购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一、我国税收法规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本文仅研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收处理 企业重组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现财务的协同效应,如果并购的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阻碍企业重组并购的步伐,因此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减少企业重组的成本,59号文对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根据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作一般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 如果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的全部股权,价款为500万元。那么,A单位的股东股权转让增值额就是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500万元。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

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和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和方法 中扶集团王盛豪 一、什么是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务筹划包括: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前涉税筹划;纳税方案设计,规范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节约税收成本;特别纳税事项调整筹划等。 税收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法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的原则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

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3、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如,

企业合并亏损时的税收筹划教学文案

企业合并亏损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根据中国企业合并准则中标准划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 2.根据国际准则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 1)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Horizontal integration)。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生产同类产品。 2)垂直合并(也称纵向合并,Vertical integration)。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垂直合并是大企业全面控制原料、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垂直结合控制体系的基本手段。 3)混合合并(Conglomeration)。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者合并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没有关联关系产业的企业。后一种合并,常常发

生在某个行业的企业试图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另一个行业时,常与企业的多角化战略相联系。 3.根据国际准则按照法律形式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Merger),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创立合并(Consolidation,中国《公司法》也称新设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简称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4.根据国际准则合并的动机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分析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分析 【10/17/2002信息】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区域过于集中,且区域特色不够明显 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最近几年,主要集中于港澳地区和美国、欧盟、日本等20余个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种过于集中的地区分布、不但不利于分散风险,而且往往造成我国境外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竞相压价,不但损害了自身利益,也影响了国际市场的开拓与发展,而且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同时,我国企业没有较好地把自己的技术优势与所投资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资源优势、市场条件和消费水平结合起来,没能形成独具特色的投资优势。 (二)投资规模有限,投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较少 众所周知,我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小,销售收入不高。而且投资方式也较单一,目前在境外投资企业中,对外投资方式仍有78%属于新建,兼并收购仅占22%,且经营方式以合资为主,所有权的安排以少数股权居多。此外,从融资渠道上看,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的规模亦受到很大限制。一般来说,大型跨国公司不是有自己的财务公司之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在境内外有密切联系的金融伙伴,而我国从事海外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很少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又没有对外担保权与对外融资权,因此,很难在国内外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难以与国际市场中堪称“航母”级

大企业进行市场份额的争夺。 (三)没有明确的跨国战略投资目标 跨国公司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组织,战略投资是其海外投资的一大特点。跨国公司境外投资是战略投资,从长期利益出发,先立足,后发展,再扎根,目的是占领市场。这与个别中小企业寻求短期利益甚至欺诈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跨国公司把母子公司看作一个整体,各子公司之间联成一体,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配置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大多数是中小企业,缺乏真正的跨国经营意识,一般只求“投资少、见效快”,缺乏打开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总公司没有统一的全球战略,子公司之间是孤立的、分割式的经营,各地的子公司不能联成一体,各子公司仅与母公司进行双向联系,整个公司没有形成统一的全球网络,子公司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四)管理水平有限,服务较差 我国许多企业跨国经营管理不善,如母子公司关系没有理顺,行政性管理色彩很浓,基本上是粗放型管理,使海外子公司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及独立灵活的市场应变能力,从而使得成本中的管理费用过高;一些企业的母公司尚不具备条件去有效地监督海外企业的资金动作状况,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混乱。 二、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也表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确实面临不少的困难,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进行。从财务的角度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

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 目录 税收筹划简述 企业重组及相关重要法规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的需要关注的事项 税收筹划简述 税收筹划 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 税收筹划发生的时间: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 税收筹划的目标: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注:“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延迟纳税等,使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的类型 我们在实务将税务筹划主要划分为: 第一种:对于企业单项重大重组交易,在实现企业交易目的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交易方式,实现合理降低交易税负; 第二种:在符合企业集团战略目标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集团内组织架构、重建集团内价值链等税务规划手段,使得集团能合理充分利用企业价值链上的税收优惠,实现对企业经营税务优化。 第三种: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需要重新调整组织结构以便降低税负或争取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 案例1: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2008年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境外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免企业所得税,且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退税奖励。 2008年之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需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境内再投资的退税优

C15077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二) 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卢森堡”架构中,香港控股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以股息方式汇 回中国没有香港股息预提税,但中国收到股息收入时需要缴纳()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A. 0% B. 5% C. 20% D. 25%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卢森堡”架构中,卢森堡控股公司向香港控股公司分配股息需 缴纳()的卢森堡股息预提税。 A. 0% B. 5% C. 20% D. 25%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税收筹划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 合法性 B. 盈利性 C. 合理性 D. 一致性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4. 依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 ,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主要看其名称是否符合。()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 被合并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

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时,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应相应改变。()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荷兰”架构中,由荷兰控股公司分配至香港控股公司的股息在符合香港和荷兰税收协定的相关要求时,可免征荷兰股息预提税。()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依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 ,如果企业选择抵免境外所得税税负,无需将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中。()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办法设计及税务筹划

目录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 (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 (二)方案二:股权转让 (三)方案三:资产转让 (四)方案四:以不动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 (五)方案五:企业分立后转让股权 (六)方案六:企业合并(合并目标企业) (七)方案七:境外股权转让 三、操作模式及税费对比 笔者按 为响应小伙伴们的呼声,西政房地产人俱乐部专家人才库第七期的培训专题将暂定为《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税务筹划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的核心税筹要点》(分享课程时间为2017年10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通知),以呼应上月《》()的出台(注:该文件不适用于深圳地区)。根据小伙伴的提议,笔者特在课前就本公众号“西政资本”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进行整体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城市更新或旧改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除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地方差异外,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前提下需缴纳的税费最少,也即税收优惠最多,因此拆迁安置补偿一般都会成为获取更新项目的首选方式。尽管如此,因拆补方式无法直接对房地产权取得控制权,因此产证的抵押、注销或公章、证照、产证的监管自然就成为了必要的风控措施。 与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可直接免缴土地增值税不同,其他的交易方式一般都需考虑通过交易方式的调整或者操作模式的变通进行合理筹划。实务中,如转让方的配合意向较高,则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至新分立的公司后转让股权可成为首选,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除此之外,以土地或房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业可以避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在交易模式方面也可以成为不错的备选。 笔者曾多次被同行问及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优劣,其实就实务而言,两者因项目而异,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并购和后期开发的联动来看,资产并购很多时候可能会明显优于股权并购,最直接的反应就是完成更新改造后因历史成本的差异对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造成的重大影响。当然,就交易方式本身而言,因股权转让不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因此在并购的交易时点上仍旧有一定的优势。(备注:股权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先例仅为个案批复,如文)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六种方法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跨境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交易的架构可能对卖方和买方均产生重大影响。好的架构会通过对资本利得税的筹划,以及优化融资和资金回流安排而创造巨大的节税价值。跨境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涉及税额动辄数亿元,不仅会关乎交易的成败,还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必须以系统、严谨的方法来进行。分析企业重组方案,以及就企业重组开展税务筹划,首先要确定重组的税务目标。在并购中,主要税务目标有三个: ●实现并购标的控制权从卖方向买方转移。 ●最大化买方并购后的税务效率,最小化买方未来的税务风险。 ●最小化并购交易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为实现以上目标,可根据图中的框架设计可选方案,对各方案进行评估后确定并购方案。 简单地说,重组方案应当包含四个部分,或者说四个步骤,对应图中框架上的四列。第一列是选择交易标的,第二列是选择重组形式,第

三列是选择对价形式,第四列是确定交易价格。构架中也要列出各种重要的选择。图中在各列列示了中国税制下的各种选择,用以分析方案中的中国税收。对于方案中涉及的境外各国,也应当在各列中填入该国税制下的各种选择,进行同样的分析。 分析构建重组方案时,可以对照框架的四列来进行抉择。 1、选择交易的标的形式 一般来说,交易标的有两大类,即资产和股权。交易的方案,可以设计成收购标的公司的资产,也可以设计成直接购买拥有目的资产的公司的股权。一般来说,购买资产的有利之处在于: ●避免承继被收购公司潜在的负债和原有风险; ●对收购价格进行分摊,有可能增加可折旧资产的税务基础; ●不同资产可以分别获得,可能在全球配置。 ●购买资产的不利之处则包括: ●被收购企业的税务待遇(例如税收优惠、税收抵免及可弥补亏 损)不会延续到收购企业; ●可能面临较高的间接税负担, 如增值税、货物劳务税及印花税。 购买股权的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与以上购买资产的情况相反。考虑的重点在于:购买股权的税收负担较轻,所以从交易的税务负担角度出发收购方会倾向于收购股权;但是,收购股权会承继被收购公司潜在的负债和原有风险,包括隐藏的纳税义务和潜在的税务风险,从历史风险角度出发则会倾向于收购资产。所以,在选择中要权衡两方面的利弊。在一些允许合并纳税的国家,并购可能造成一些公司进入或者退出一

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p

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p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与外资企业的特点紧密相联。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为了给广大纳税人一个对避税的直观的理解,这里特从居民纳税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避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判定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这一点将在下面详述。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三,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方法解析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方法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课程内容】 一、财税[2009]59号文件解读 二、企业股权投资、重组中的税收政策分析与税务问题处理 1、企业重组的定义(广义/狭义),与会计重组的区别 2、企业重组类型: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清算 3、企业重组基本假使与资产税务处理 4、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的一般条件 5、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股份支付比例、经营连续、权益连续 6、一般性重组与特殊性重组处理之比较 7、重组日如何确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企业合并和分立,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日期为起点,内资企业以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准。需要取得批准或变更登记的资产重组交易,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等等。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不同的组织架构设计与交易方式导致的税负影响 四、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划 五、企业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的类型及操作 2、企业合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3、税收合并与会计合并的区别(同一控制合并:向上合并、向下合并、两个子公司合并)

城市更新 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目录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 (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 (二)方案二:股权转让 (三)方案三:资产转让 (四)方案四:以不动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 (五)方案五:企业分立后转让股权 (六)方案六:企业合并(合并目标企业) (七)方案七:境外股权转让 三、操作模式及税费对比 笔者按 为响应小伙伴们的呼声,西政房地产人俱乐部专家人才库第七期的培训专题将暂定为《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税务筹划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的核心税筹要点》(分享课程时间为2017年10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通知),以呼应上月《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的出台(注:该文件不适用于深圳地区)。根据小伙伴的提议,笔者特在课前就本公众号“西政资本”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进行整体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城市更新或旧改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除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地方差异外,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前提下需缴纳的税费最少,也即税收优惠最多,因此拆迁安置补偿一般都会成为获取更新项目的首选方式。尽管如此,因拆补方式无法直接对房地产权取得控制权,因此产证的抵押、注销或公章、证照、产证的监管自然就成为了必要的风控措施。 与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可直接免缴土地增值税不同,其他的交易方式一般都需考虑通过交易方式的调整或者操作模式的变通进行合理筹划。实务中,如转让方的配合意向较高,则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至新分立的公司后转让股权可成为首选,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除此之外,以土地或房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业可以避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在交易模式方面也可以成为不错的备选。 笔者曾多次被同行问及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优劣,其实就实务而言,两者因项目而异,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并购和后期开发的联动来看,资产并购很多时候可能会明显优于股权并购,最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主办:上海普瑞思治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刻:2010年10月23-24日上海 价格:¥3200 /人(包括授课费、资料费、会务费、证书、午餐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治理方法》(实际成文日期是2010年7月26日)。传奇中的59号文的实施细则终于出台。按照那个方法规定,本方法公布时企业差不多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专门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方法要求预备有关资料的,应补备有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方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方法处理。那个规定讲明,即使是在2008年和2009年完成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也可能会受到那个新政策的阻碍。如果不能充分明白得那个方法的要求,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按照宽敞学员对本课程的强烈需求,我们决定在上海召开一场不开生面的培训,我们将邀请59号文和4号公告的立法者结合具体案例解读这两部文件,实现一次59号文和4号公告的“激情大碰撞”。望宽敞企业珍爱此次学习机会,主动报名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模块:59号文政策操作与案例分析 一、引入新概念:重组专门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的定义(广义/狭义),与会计重组的区不 2、企业重组类型: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3、企业重组差不多假使与资产税务处理

4、专门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的一样条件 5、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股份支付比例、经营连续、权益连续 6、一样性重组与专门性重组处理之比较 7、重组日如何确定 二、企业合并 1、企业合并的类型及操作 2、企业合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3、税收合并与会计合并的区不(同一操纵合并:向上合并、向下合并、两个子公司合并) 4、合并有关事项的继承咨询题:亏损、税收政策、计税基础(可由合并企业补偿的亏损的限额的运算、亏损限额是年度限额依旧总额、如何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是否存在亏损补偿) 5、企业合并有关资料预备 三、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的类型及操作 2、税收分立与会计分立的区不 3、企业分立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5、分立前未补偿亏损的税务处理 6、分立中一样性处理和专门性处理的运用 四、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的类型及操作 2、资产收购与资产转让的区不 3、资产收购涉及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4、资产收购与专门收购:实质经营性资产 五、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的类型及操作 2、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的区不

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https://www.docsj.com/doc/2e3939438.html, 我们都知道中国是高税收的国家之一,在企业所赚得的利润中,需要完全按国家相关政策全额缴税。但是如果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从而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那么,企业纳税筹划方案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安徽中安智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依据 一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及地方性政策的充分了解,完全合法有效的用足政策,并且充分了解政策规定的处罚条例和执行力度情况,从而避免税务风险;二是经营活动开始前的详细测算,从而将税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是一定的税务关系。两二项属企业内部因素,是税收筹划强有力的保证,后一项为外部环境,是税收筹划工作的一个支

https://www.docsj.com/doc/2e3939438.html, 持,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合适的税务关系是企业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 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在于控制计入账面的收入和提高账面的成本费用,能不开票、能不计入收入的就尽量不计,充分了解税法上收入的定义,尤其重点把握财务上不计收入但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纳税的情况,通过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适度调整后,将税负控制在最低。 2.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以一年为一个期间,主要针对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并假定高层管理人员为8人,每个 每年平均为10万元工资,即每人每月8333 元工资,中层管理人员 20人,每人每年平均5万元工资,即每人每月4167元工资。针对高层管理人员工资部分,在当月无票据的情况下可采取备用金形式支取,待以后用票据冲抵备用金。

https://www.docsj.com/doc/2e3939438.html, 安徽中安智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工商税务事务代理、会计服务于一体的代理记账公司,专注于为安徽地区中小型企业提供从公司注册到财务制度设计、会计人员培训、代理记账报税、税收筹划等一条龙会计服务。公司主营代办工商税务注册、变更、注销;代理记账;财务制度设计、纳税筹划;会计培训等业务,拥有高素质的代办人员、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的工作流程及严格的保密制度,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 安徽中安智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在合肥、宿州、淮北、蒙城、砀山等多地开设了分公司。保持着对客户的忠诚,如一的职业操守和与客户共赢的价值观。为客户节约成本创造价值,竭诚为每位客户提供优良的服务是我们的目标。中安智捷正朝着做大做强、做精做优的目标迈进,我们愿为您竭诚服务、替您排忧解难、与您鼎力合作、助您一展宏图!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及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及税收筹划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简称M&A。兼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合并一家或多家公司,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兼并方增加注册资本,被兼并方(实务中一般称之为目标公司)注销。收购一般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以获得对这些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收购不仅仅指公司法上的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的角度研究并购,一般将企业并购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一、中国税收法规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第“4号文”)(以下简称4号文)规定: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本文仅研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收处理 企业重组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现财务的协同效应,如果并购的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阻碍企业重组并购的步伐,因此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减少企业重组的成本,59号文对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根据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作一般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 如果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的全部股权,价款为500万元。那么,A单位的股东股权转让增值额就是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500万元。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处理 根据59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不免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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