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答:(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一元论”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则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二者互相独立,各行其道,互不冲突。因此,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具有片面性:一元论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结果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国际法优先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效力,否定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取消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国内法优先说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权威,势必导致国际法地位与价值的否定。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与两个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都没有全面、正确地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前者如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就来自“契约必须遵守”这一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又如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也是来自国内法。后者如:有关国家由于参加了制止劫机罪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从而将新的刑事管辖原则——永久居所地或营业地原则引进自己的国内法。

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引渡制度,就是为了实施国内刑法规定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中(主要在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当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时,国内法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施。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承担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的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国家必须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根据宪章的这一规定,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具有的国内立法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和国际法都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通过条约制定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时,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利,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否则,条约既不可能成功地谈判,更不可

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辨证关系。这种观点既与法律一元论相别,又和法律二元论不同,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辨证关系论”。

2.结合国际法在刑事领域的发展,谈谈对个人在国际法上主体地位问题的看法。

2.答:(1)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至今仍有争论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为个人不能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和责任;第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个人实现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个人和国家同为国际法的主体。此种观点虽承认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也承认个人在特定场合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国际刑法领域中的情况来看,个人是国际刑法的主体,这是因为国际刑法是以控制国际犯罪为主要任务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犯罪离不开具体的个人,而现代国际社会控制国际犯罪又必须保障基本人权。因此,国际刑法就必须规定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还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和参与;此外,目前国际上的各类引渡条约中也都对保障引渡人基本人权的规定;个人的权利不仅在国际刑事条约中有直接体现,而且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实现这种权利。因此,在国际刑法领域中,个人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3)尽管个人与国家的地位不能等同,也不像国家那样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订,但个人作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得到承认。当然,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其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具有派生性。因为国际法直接规定个人权利与义务的范围,以及个人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均是有限的,同时,个人的权利义务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方式赋予的,它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个人的活动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活动越来越多的超越一国边界,更多的国际法规则直接涉及到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从国际法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应该引起更多的关注。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概念、国家主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国际法的普遍性等重要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3、联合国在国际法编纂中的地位和作用(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

答:(1)联合国非常重视国际法的编纂工作。《联合国宪章》第13条规定:“(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此,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的,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的主要机构。委员应为公认合格的国际法人士,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和主要法系。委员人选由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经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精神和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第15条的规定,国际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国际法的编纂。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规约》的界定,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对尚未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或在各国实践中有关法律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主题,拟定公约草案”;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在已经存在广泛的国家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对国际法规则进

国际法委员会规约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规定不同的程序和工作方式。委员会在实践中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工作程序:由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确定需要编纂的项目;指定特别报告员负责研究并提出报告;委员会在报告的基础上草拟公约草案,然后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编纂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委员会应将草拟的条款草案直接分发各国政府并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考虑上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后的草案。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的制度性的编纂工作,并将各国政府的意志和国际法专家的研究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编纂取得成果,也促进了国际法的编纂从无序向有序发展。自1949年以来,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公约草案基础上订立了许多国际公约,如海洋法四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这些都构成了现代国际法最为核心的国际法律规则。

(2)除国际法委员会外,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以及各特设委员会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权这一专题的编纂工作为例,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32/151号决议,强调需要逐渐发展和编纂国际法,使它成为实施《联合国宪章》以及《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的更有效的工具,并请国际法委员会在适当时间开始进行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权这一专题的编纂工作。1991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43届大会上完成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以下简称“1991年国家豁免条款”)的二读,并建议联合国大会召开一次有全权大使参加的国际会议,审议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就此缔结一项公约。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的审议》的第46/55号决议,决定在其第47届会议上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第六委员会工作组参照各国政府的书面评论及大会第46届会议辩论中的各种观点,审议1991年条款草案,通过促进普遍协议以便利公约的成功缔结。自1994年联大第49/61号决议开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缔结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的决议。自1998年联大第53/98号决议开始,这些决议都是根据第六委员会的相关报告通过的。1经过联合国多年不懈的努力,《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终于在200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59届会议第65次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1月17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3)国际社会实践证明,国际法的编纂是推动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式。通过联合国卓有成效的工作,国际社会已在条约、外交、海洋、外空等多个领域的编纂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有效的推进了国际法治的进程。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的意义。

5、怎样理解《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6、结合实际论述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意义和作用。

7、如何解决国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答:在有多种管辖权原则并存的情况下,相关国家在行使管辖权时就可能会出现冲突。即使采取同一管辖权原则,也不能完全避免管辖权的冲突。放任这种冲突不仅影响国家之间的良好关系,也会对国家管辖之下的个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从国际实践来看,解决冲突的体制可分为单边或多边体制。所谓单边体制,是指国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自我限制行使刑事管辖权。所谓双边或多边体制,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规定解决冲突的规则和办法,

包括在必要时将争端提交有关国际法院解决。具体来说,有以下一些方式可供选择:

(1)规定优先管辖权。1993年前南国际法庭规约9条在规定了国际法庭和国内法院

的并存管辖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国际法庭的优先管辖权。领土原则是最基本的管辖原则,国际公约在规定对有关的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时,通常是将领土原则排在第一位,而将普

遍管辖原则排在最后一位。

(2)规定专属管辖权。常设国际法院在荷花案判决中认定,可以依据客观的领土管辖权原则,但问题在于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事故时,可能会出现不止一个国家对船上的负责人员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样只要有关国家当中有一国的法律制度没有规定防止双重审判的话,就可能会出现一个人因一项罪行而受到一次以上的审判的危险。因此,荷花号案判决作出后,各国通过国际协定,力图限制对在公海发生碰撞事件中的担负责任的人行使共同管辖权。如1940年关于国际刑法的蒙得维的亚条约规定,在公海上应由船旗国行使刑事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明确规定,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第97条明确规定了在公海上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根据公约规定,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当局以外

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3)一事不再理规则的适用。一事不再理规则是指一个人就同一犯罪不受二次处罚,所以又称一罪不二罚规则。这一规则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到肯定,但是涉及到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时,各国的作法并不一致。

(4)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在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中,有的国际协定明确规定由有关的国家协商解决。例如……

(5)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司法协助中,如果几个国家就同一犯罪案件提出司法协助的请求,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以外,通常是由被请求国自由决定,这被称为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以引渡为例,1990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引渡模式协定规定,

当几个国家就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请求时,除条约明确规定外,由被请求国自由裁量决定。

(6)司法解决。将管辖权的冲突提交国际法院也被认为是一种处理管辖权冲突的方式。

许多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对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可以提交国际法院审理,这当然也包括公约所规定的管辖权问题。例如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织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得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8、论国家豁免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及其新发展(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答:(1)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制度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国家主权平等、独立和尊严是国家豁免的基础。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就对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

免论的不同认识。绝对豁免论历史比较久远,认为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否则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国家为被告及以该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在国际交往中,一国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尽管有自身的缺陷,但在二十世纪之前,绝对豁免论几乎得到世界所有国家的支持,许多发展中国家至今仍坚持绝对豁免论。当今的发达国家则主要持限制豁免立场,虽然有利于国家在从事私法活动时与相对方地位的平等,但有可能损害国家主权。(2)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发展--《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考虑到各国在国家豁免制度上的分歧给国际交往所带来的诸多不便,联合国很早就开始致力于制定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国际统一规则。经过长期的努力,《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4年通过,从而结束了国家豁免问题在国际社会无法可以的局面。现就《公约》的相关内容简述如下:

①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上管辖豁免的当然享有者。根据《公约》的规定,国家除了包括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外,还包括经授权行使国家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或实际行使该权力的国家领土组成单位、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以及国家代表,它们都享有管辖豁免。

②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这也被称为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其核心是商业交易问题。《公约》规定的关于商业交易的定义非常复杂,且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的标准,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除此之外,《公约》规定的其他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还有: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等等。

③国家豁免的放弃。

国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外国法院的豁免权。明示放弃豁免即国家以国际协定、书面合同或仲裁协议、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书面函件等方式明示同意外国法院的管辖或强制措施。默示放弃豁免即国家通过某种行为表示同意外国法院的管辖。这种形式有:国家本身提起诉讼;国家介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国家在对该国的诉讼中提出反诉。《公约》还给予判决前的外国财产以绝对执行豁免,并对判决后外国财产的执行采取了有限豁免原则。当该财产为国家商业性财产,且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并与被诉实体有联系时,不享有执行管辖豁免,该财产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④对《公约》的简单评价

《公约》对于协调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此领域中国际法治的建立。首先,《公约》第一次以普遍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反映了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标志着限制豁免原则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其次,《公约》将豁免适用例外限于8种诉讼行为而没有完全采纳西方国家广泛的例外,也防止了限制豁免的扩大适用;第三,《公约》的通过意味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习惯国际法原则由此迈向了成文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缺乏精确性系统性的特点因此得到克服。但《公约》也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关适用例外的规定多数比较原则,如何解释和适用这

9、外交保护规则及其新发展

答:(1)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外交保护是一种国家权利,每一个国家都享有依照国际法规定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

(2)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略)

(3)外交保护领域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保护。一国可为无国籍人和被该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标准承认为难民的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须在受到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具有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该难民的国籍国之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第二,多重国籍国民的外交保护。2006年外交保护条款区分两种情况:多重国籍和针对第三国的求偿;多重国籍和针对国籍国的求偿。在针对第三国求偿的情况下,双重或多重国籍国民的任一国籍国,可针对该人不属于其国民的国家,为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两个或多个国籍国可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国民共同行使外交保护。在针对国籍国求偿的情况下,一国籍国不得为同属于另一国的国民的人针对另一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除非在发生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该国的国籍均为该人的主要国籍。第三,公司国籍国的保护与股东的国籍国的保护。2006年外交保护条款区分两种情况:股东的保护;对股东的直接损害。在公司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国籍国无权为这些股东行使外交保护,除非:由于与损害无关的原因,按照成立地国的法律该公司已不存在;或在受到损害之日,该公司具有被指称对造成损害应负责的国家的国籍。但在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对股东本人的权利,而非公司的权利,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下,这些股东的国籍国均有权为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

10、中国引渡立法的主要规定

答:2000年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2000年引渡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引渡的专门立法。该法主要内容包括:

(1)引渡应遵循的一般准则。总则规定了引渡应遵循的一般准则:我国与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与外国的引渡应依照我国引渡法进行;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我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按照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的规定处理引渡问题。

(2)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起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

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请求所指的犯罪已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我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

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1)我国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关于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外交部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或者协助执行。

3.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我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我国引渡法的规定使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等有关引渡的一般国际规则在我国国内法中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

11、先占与时效有何区别(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卷试题)

答: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许多国家的领土都是以先占方式取得的。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部分领土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抗议或反对,从而取得该被占领土的主权。两者存在的区别如下:

(1)时效和先占制度的对象不同。依时效取得的是别国的领土。先占的对象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土地。传统国际法认为无主地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荒芜土地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土地。

(2)构成条件不同。依时效取得领土必须是一国占有别国领土很长时间内不受干扰,而且原属国已停止抗议并且放弃其权利主张。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只能与默许、禁止反言、抗议或不抗议的效果联系起来才有作用。

12、.《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为了协调各国对南极的权利主张和促进南极考察的国际合作,1958年,在华盛顿召开了美国等12 国参加的“南极会议”,并签订了《南极条约》。《南极条约》生效后,有关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有关南极的国际条约,形成了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其中包括: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6月23日《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有: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南极条约》第1条明确规定,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等,均予禁止,但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备。显然,条约所规定的和平目的是“非军事”目的。

(2)促进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南极条约》第3条规定,各国可以:“交换南极科学规划的情报,以便保证用最经济方法获得最大的效果;在南极各考察队和各考察站之间交换科学人员;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应予交换并可自由得到”。各国有科学考察自由,并应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任何缔约国放弃对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也不得解释为放弃对这种要求的支持或否认。“在本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4)保障各国的公海权利。《南极条约》第6条规定:“本条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但本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在任何方面影响任何一个国家在该地区内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南极条约》缔结时的“公海”概念与《公约》的“公海”概念明显不同,应以《公约》的“公海”概念解释《南极条约》中的“公海”概念。

(5)保护环境与资源。《南极条约》第5条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任何核试验和处置放射性尘埃,已经涉及到了南极环境的保护问题,但《南极条约》没有涉及到南极地区环境保护的其他问题,也没有涉及南极的资源开发问题。后来,《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将南极洲指定为一个专门用于和平与科学的自然保护区,在南极洲规划和进行所有有关活动时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规定1991年后50年内,禁止在南极大陆进行任何商业性的矿物资源开发。

(6)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就南极问题进行磋商、作出决议的重要形式。《南极条约》第9条规定,南极条约协商国定期协商共同关心的有关南极的事项,系统规划、审议并向各自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的原则和宗旨的措施。《南极条约》的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当然成员国。其他在南极建有“全年站”的缔约国也可以成为协商会议的成员国。南极协商会议两年一次。2003年6月第26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决定《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将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至

工作。

为互相监督条约的履行状况、保证条约的实施,条约的协商国有权任命观察员,视察南极的所有地区,包括所有驻所、装置和设备,以及在南极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的地点的一切船只和飞机。^

13、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国家责任是由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按照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即行为归于国家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

(1)行为归于国家

一国国际不法行为是否可以归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而不能依据国内法来判断。根据现代国际法规则,一国国际不法行为,既有单独属于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属于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的行为。对于前者,该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应由行为国单独承担;对于后者,则可以由另一国承担或由它们共同承担。

①可以单独归于一国的行为。根据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国际不法行为可以单独归于一国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A.一国的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不论它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行使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它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它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性质,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B.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条件是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的情况下正在以此种资格行事。这些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可能包括一些私人、国营公司、准国营实体、政府的各种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包括私营公司;在每一情况下,都是由国家授权行使公共性质的职能。

C.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如果为行使支配该机关的国家权力要素而行事,其行为应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行为。

D.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如果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E.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F.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正在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G.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

H.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按照上述情况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情况下,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承认和不接受私人和实体的行为归于国家,但是,如果其后这种行为经国家承认和接受,则应归于国家。

②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按照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一国援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此种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B.一国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较典型的例子是,宗主国或保护国对从属它的国家实施不法行为而承担责任。

C.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另一国实施一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该行为仍会是被胁迫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且胁迫国在胁迫时了解该行为的情况。

(2)违背国际义务

①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那么该行为即为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有关的义务来源于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条约或国际法律秩序内适用的一般原则,也不论该义务是行为义务还是结果义务。

②违背有效的国际义务。违背的义务必须是有效的国际义务,这是违背国际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时际法的一般原则在国家责任法领域的适用。

③违背国际义务的时间问题。违背国际义务的时间大致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第一,非持续性违背国际义务。一项已经完成的违背行为,如果它的完成时刻即为违背义务发生的时刻,那么这项已完成的违背行为即为非持续性违背国际义务,虽然它的影响或后果可能持续下去。

第二,持续性违背国际义务。持续性违背国际义务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在发生后继续不断地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下去。

④复合行为违背国际义务。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规定如下:一国的一系列汇集起来被界定为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时刻,发生于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的时刻;它们同其他的作为或不作为联在一起足以构成不法行为;在上述情况下,该违背义务行为的持续时间为一系列作为或不作为中的第一个开始发生到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且一直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整个期间。

答:国际法上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和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般认为,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根据《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特别公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审判了德国、日本的主要战争罪犯,并追究了他们的刑事责任。此后,惩处战犯、追究战犯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和规则,成为了国际法上确认的一项新制度。

(1)有关理论

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

第一,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所做的国家行为,个人也不负国际刑事责任。因为国家是抽象的实体,而个人又是执行国家政策的,所以既不能把国际刑事责任加于国家,也不能把国际刑事责任加于执行国家政策的个人。

第二,主张国家应负国际刑事责任,个人不负国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无论其罪行是由国家机关还是由代表国家的个人行为,由此行为引起的国际罪行都应归罪于国家。因此,只有国家对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认为国家和国家首脑个人都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战争罪犯的犯罪行为是代表国家的机关所为的,战争犯罪应受惩罚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审判实践,都证明了国家应负国际刑事责任。同时,国家的职能只能通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来实现的。况且,国家是个抽象的实体,国际刑法不能施加于国家,而只能施加于代表国家的个人。因此,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政策的个人也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2)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

在制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过程中,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国家罪行能否成立的问题。这一争论的实质就是国家能否成为国际刑法的主体。从权利主体来说,国家当然是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有权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至于个人,有人认为个人并非权利主体,即无权直接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但也有人主张个人享有权利,可就人权问题向国际法庭或相关的机构提出控告或诉讼。就义务主体而言,占主导地位的意见是,只有个人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国家并不能成为刑事义务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国家罪行”(state crime)的概念不能成立。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但国际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项国际公约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况且,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还删除了“国家罪行”的概念,对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未作规定。

(3)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其所犯国际罪行依据国际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称: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而不是抽象的实体所犯下的,因此,只有通过惩治犯下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则得到实施。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后,联合国大会决议确认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此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既重申了国际犯罪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也扩大了要求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罪行的范围。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又有了新的进展。1993年“前南国际刑庭规约”和1994年“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同样确立了个人的国际罪行和个人的刑事责任。特

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对于建立和完善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条对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人,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负个人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对一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1)单独、伙同他人、通过不论是否负刑事责任另一人实施这一犯罪……

此外,关于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58条规定:本条款不影响以国家名义行事的任何人在国际法中的个人责任的任何问题。由上可见,当代国际法已经明确承认了对某些违反国际法行为负责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

15、条约保留制度评析

答:(1)条约保留的含义

条约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收、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通常适用于多边条约,而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但并非所有的多边条约都允许保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得保留: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这也被称为判断条约保留是否有效的“和谐一致”原则)。

(2)条约保留的基本制度

条约保留一直是条约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传统的保留规则一直都要求保留需要条约全体当事国一致同意才有效。直到国际法院1951年发布对《灭种罪公约》的咨询意见之后,传统规则才有所变化。而现行的条约保留规则主要规定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保留的接受与反对规则

对于条约明文准许的保留,不需其他缔约国事后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及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来看,该条约在全部当时国之间适用是每个当事国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方有效;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文件,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情况,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缔约国而言,保留国是条约当事国,但这以条约已经对这些国家生效为要件,如保留经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间并不因此不生效力,除非反对国明确表示了相反意思;一国的保留只要经一个其他缔约国接受即为有效;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国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之日(以后一个为准)未对保留提出反对,保留即被视为接受。

②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效果

保留只涉及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关系,不影响其他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保留国与保留接受国之间,适用为保留所修改后的条约规定。其他缔约国之间则仍然适用未经保留的公约。如果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条约在其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两国之间仅不适用保留涉及的规定。

③撤回保留和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可以随时撤回而无须经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但这两种撤回都必须通知有关当事国,且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生效。

④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和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反对保留,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保留是在签署之日提出,应在批准时确认该保留,该保留视为在其确认之日提出。

(3)对现行条约保留制度的评价

规定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现行国际条约的保留规则是在国际法院《灭种罪公约》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适用于所有未就保留做出明文规定的多边条约。这种保留制度在国际司法和立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现行保留规则是对传统保留规则的一大突破。就大多数一般性多边条约而言,保留不再需要经过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而是只要有至少一个国家接受就有效。保留国是否具有条约当事国的地位也由各国自己决定。这些都有利于吸收更多国家参加条约,有利于实现条约的普遍性,从而为国际法制的建立奠定基础。其次,现行保留制度仍然对于提出保留规定了一定的控制,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条约的完整性。可以说,现行条约保留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协调条约的普遍性和完整性。

但是,现行条约保留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缺乏判断保留是否符合条约目的与宗旨的机制,这难免会在实践中导致争端发生,进一步看,对于如何解决这种争端,现行制度也没有提供解决方案;其次,保留国的地位具有相对性,可能会出现保留国对接受国而言是条约当事国,对反对国而言却不是条约当事国的现象,从而增加了条约关系的复杂性,难免产生混乱。基于这些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仍然在研究如何完善现行保留制度。

16、条约的中止与暂停实施

答:条约的终止或停止施行是指原来有效但后来由于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的发生而失去效力或暂停施行的情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终止或停止施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

第一,条约到期。条约通常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若期限届满,且无延长期限的行为,条约便会因自然终止而失效。

第二,条约解除条件成立。有的条约明文规定了解除条件,一旦解除条件成立,条约即终止效力。

第三,退约。有些多边条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有退约的权利。

第四,缔约各国同意终止条约。无论何时,条约生效后,当然可以由全体当事国同意而终止。

第五,因后订条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如果自后订条约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意思为此一事项应以该条约为准,或后订条约与前订条约的规定不合的程度使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则该前订条约应视为业已终止。但如果自后订条约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有此意思,该前订条约应仅视为停止施行。

(2)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

一当事国违反条约本身并不具有终止条约的效果。尽管一个违约行为并不产生立即的解除效果,但却赋予受害方某些权利。其中一个选择是受侵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条约并提起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另一个选择是在出现一种严重性质的违约时,受害方可以援引该违约作为终止或停止施行条约的理由。只有“重大违约”才构成受害当事方可以援引该违约作为终止条约的理由。在双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情事时,他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终止该条约,或全部或局部停止其施行。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有重大违约情事时,其他当事国有权以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的关系上,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条约的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

(3)因发生意外而不可能履行

倘因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的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条约时,当事国得援引不可能履行为理由终止条约。如不可履行属暂时性质,仅得援引为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出现条约不可能履行的情况并非自动就产生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效果,当事国必须援引条约不可履行这个理由方能停止或暂停施行条约。如果条约不可履行是一当事国自身违反条约义务的结果,该当事国则不得援引不可能履行作为理由而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

(4)情势根本变迁

情势根本改变作为一项终止条约的理由是国际法历史上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援引情势根本变迁终止条约有5个累积性条件:改变必须是条约缔结时存在的情况;改变是根本性的;它不应当是当事方在其缔结条约时所预料到的;这种情况的存在必须已经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这种改变的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在实践中,情势根本变迁原则已经多次被有关国家所援引,但这一原则迄今尚未在任何一个国际性法庭或仲裁机构被成功地适用。除了适用该原则的严格条件之外,公约还规定了两种明确不得援引情势根本变迁的情况。首先,如果条约确定一边界,则该原则不得被援引,该款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保证边界条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严格地讲,一项确定边界的条约应属于已经执行的条约,因此该理由的可适用性将取决于是否存在“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其次,如果情况的根本改变是援引此项理由的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国际义务的结果时,该原则也不得被援引。

(5)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当事国之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并不影响彼此间由条约确定的法律关系,但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存在为适用条约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事实上,断绝外交关系后,有关国家仍然可以通过第三国、或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接触,一些相当正常的关系仍然可以维持。

17、论使馆与领馆之联系与区别。

答:领事关系机关与外交关系机关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在于:①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②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国家或政府派遣。③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还须受外交使馆的领导。④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⑤按国际实践,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2)两者的区别在于:①名义、地位不同。外交使馆是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外交部就涉及到两国关系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交涉;而领事馆则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它不能直接同接受国中央打交道,如确有必要,须经由其使馆进行。

②职务不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说,是属于全局性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责则是保护派遣国关于商务及侨民的具体利益。③工作地域范围不同。使馆可及于接受国全境,而领事一般以其辖区为限,仅与该地方当局进行交涉。④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同。

18、论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刑法措施

答: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刑法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界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犯罪性质和行为。1973年纽约公约明确宣布,侵害外交代表和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危害到这些人员的安全,构成对各国间合作所必要的正常国际关系的维持的严重威胁。该公约第2条还明确规定了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犯罪行为。

第二,第二,通过国内法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惩治。要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犯罪进行法律控制,首要的措施是在国内法中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公约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将公约规定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每一缔约国应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

第三,在国内法中确立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要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国家还必须建立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管辖权。1973年纽约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定其在下列情况下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1)所犯罪行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内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或飞机上时;(2)嫌疑犯是本国国民时;(3)所犯罪行是对因代表本国执行第1条所规定的职务而享有应受国际保护地位的人员所犯时。

该公约还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本国不依第8条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指明的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立其管辖权。该公约不排除依照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由于公约规定了多种管辖权,又不排除依国内法行使

的任何管辖权。在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方面,形成了并存管辖的体制。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权,是对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的补充,具有重要的条件限制:(1)犯罪嫌疑人在该国管辖的领土内;(2)该国不将其引渡到依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该国必须进行管辖。普遍管辖原则对控制国际犯罪非常重要,但在行使这个原则时,还要注意和其他国际法原则的协调,以避免对国际和平和国家间友好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遵循“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公约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该公约还明确规定,嫌疑犯所在地的缔约国确信情况有此需要时,应采取其国内法所规定的适当措施保证嫌疑犯留在其领土内,以便进行起诉或引渡。

第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际合作。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就为公约所列举的罪行提起的刑事诉讼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包括供给缔约国所有而为诉讼所必需的一切证据。在各缔约国之间的任何现行引渡条约未将公约所列举的罪行列为应该引渡的罪的范围内,这些罪行应视为属于应该引渡的罪。为便于各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起见,每一罪行应视为不但发生于实际犯罪地点,而且发生于依照公约规定必须确定其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内。

19、试述公海自由原则。

.(1)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因此,公海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任何国家通常没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行使其立法、行政、管辖或警察的权利。

(3)公海自由的内容在1958年《公海公约》第2条中列举为四项: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将公海自由的内容从四项扩大为六项,新增加的两项自由是: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自由是由所有国家享有并行使的。为了使内陆国可以行使公海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规定,内陆国有出入海洋的权利以及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

(4)各国行使公海自由应按照国际法进行,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上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应确保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公海上空飞行自由应遵守航空法中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以及与公海航行相同事项的同样规则。行使捕鱼自由须尊重沿海国的利益与权利,遵守其他条约义务和关于养护公海与跨界生物资源的规定。行使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须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避免破坏或损害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行为,并负担修理费用。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受《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的限制。在公海上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须依《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和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进行。

各国行使公海自由还应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而且,行使公海自由应符合“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则。

20、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

.(1)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国的权利也有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明显不同。A在权利依据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B在范围上,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C在权利范围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物生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沿海国开发200海里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付费用或实物。开发专属经济区海底的非生物资源没有这样的限制。

21、论国家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的管辖权

答:第一,1970年海牙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公约确立的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4)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

第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公约确立的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5)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应对上述(1)、(2)、(3)项所指的

罪行实施管辖权。

第三,上述规定表明缔约国均有国际法律义务公约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实施管辖权,公约也不排斥缔约国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1)相同之处在于:都规定了国家在管辖权方面的义务和权利;规定了多种管辖权并存的管辖体制,特别是引入了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和承租人的永久居所管辖这一新的管辖原则;确立了具有补充性质的普遍管辖权原则。

(2)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以下方面:①由于海牙公约确立的罪行均发生在航空器内,因此公约将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排在第一位;而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罪行既可以发生在航空器内,也可以发生于航空器外,因此公约将领土管辖排在第一位。②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虽然都规定了具有补充性质的普遍管辖权原则,但两者的限制不同。在海牙公约的情况下,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公约确立的具有义务管辖的任一国家时,就应对罪行实施管辖权。而在蒙特利尔公约的情况下,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依据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和承租人的永久居所这一管辖原则实施管辖的缔约国时,该国是否确立管辖公约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留给该国自己决定。③蒙特利尔仅要求缔约国对公约确立的罪行实施管辖权,而海牙公约要求缔约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

22、试述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答:1963年《外空原则宣言》提出了适用于外空领域的九项原则,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在此基础上,以条约的形式确立了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

(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探索和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一切区域。各缔约国在进行和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已有原则。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据为已有。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各国在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如果一国认为另一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危害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要求就这种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6)国际责任原则。各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及为发射物体提供领土的设备的国家,对该物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空间对另一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损害,应负国际责任。

(7)援救宇航员原则。各缔约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者。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8)发射国对发射物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空的国家对留置于外空的该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不论居于何地,其所有权不受影响。由于外层空间条约以条约的形式构建了国际外层空间法的基本框架,规定和反映了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被国际社会誉为"外空宪章"。中国于1983年12月8日加入该条约。

23、请论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约实施机制。

答:两公约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分别就缔约国应采取的国内法措施和通过国际机构确保公约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1)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前者的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方面的干涉和压制,需要国家的消极或弃权行为加以保障,因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要求“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

国家应积极采取干预措施以求权利的实现,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则要求“每一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措施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的实现。”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体系包括设立常设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定期提交的人权报告,并审议来自国家和个人关于违反公约的申诉。人权事务委员会由18名来自不同国家的独立委员组成。委员经缔约国提名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任期4年,连选可选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0条要求各缔约国要在该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向联合国秘书长送交“关于它们已经采取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的报告”。此后在人权事务委员要求时提出此等报告。联合国秘书长将所有报告转交人权事务委员会,后者可以对缔约国提出一般建议,也可以将建议连同报告副本转交经社理事会。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二是审议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的申诉。但委员会的这一职权是任择性的,只有在指控和被指控的缔约国均已事先声明接受委员会此等职权的条件下才可行使。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三是审议个人对国家违反公约义务的申诉。该项职权同样是任择性的,只有在被控国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条件下才能受理。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开始没有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样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只规定了普通报告制度。依据公约第16—21条的规定,各缔约国要把它为实现公约所裁人权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后者再把报告副本转交经社理事会以及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报告书中要说明由于何种因素或困难以致影响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的程度。接到报告书的上述机构可以就实现人权的有关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1978年,经社理事会成立一个由15人组成的工作组,协助它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1985年,该工作组转变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由18名专家组成。该委员会除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以外,还可根据它对这些报告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送来的报告的研究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提出一般性建议。

24、请评价1998年《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

答:(1)1998年10月31日《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正式生效。该议定书的内容溶于《欧洲人权公约》中,出现了新的《欧洲人权公约》文本。1998年《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出现了一个崭新的欧洲人权法院,使之成为实施该《公约》的核心机构。欧洲人权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别团体对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从而使自己受损害的指控。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案件中作为当事方时遵守法院的最终判决。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监督判决的执行。

(2)改革后的《欧洲人权公约》,其实施机制简单、明确、有效:撤消了欧洲人权委员会,设立了新的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使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别团体可以直接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其突破性发展在于:首先提高了欧洲人权法院管辖权的强制性。欧洲理事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强制管辖,而不取决于其是否发表接受管辖的声明。欧洲理事会的新成员有义务签署《欧洲人权公约》,并在一年内批准该《公约》。其次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同意了超国家法院(a supra-national court)的出现。个人有权直接向人权法院起诉,意味着成员国允许欧洲人权法院审查其国内司法判决,并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3)《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实施机制是西方经济与西方政治哲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建立在由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共同执行的基础上的人权立法,有其特定性和超前性,对普遍性的

第一,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实施机制在欧洲提供了一个超越国家并直接实施于个人的"欧洲人权标准"。这一标准使欧洲人民的个人政治和公民权利在享有国内法保护的同时,享有较世界其他区域更有效的国际保护。这一事实无疑是对坚持国家主权原则高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观点提出了挑战。

第二,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修改后的欧洲人权法院,个人有当然出诉权。个人可以起诉任何缔约国,包括其国籍国在内。将个人的人权置于国际司法机构的监督和保护之下,这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个人只能是国际法客体的理论。

第三,区域性国际法规范的地位和作用。现阶段,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机制是普遍性的国际法规范,欧洲人权保护机制是区域性国际法规范。后者不能否定前者,但肯定会对前者产生影响。从国际法的发展史来看,区域性国际法规范能否被接受为普遍性国际法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取决于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自身。所以,我们应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全面研究,以便在国际关系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法模拟试题答案及试题4

全国20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将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的是(C) A.林则徐B.惠顿C.丁韪良D.瓦特尔 2.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C) 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 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 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 3.在国际法主体中,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是(A)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国际组织D.个人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B) A.国家的承认B.政府的承认 C.交战团体的承认D.既是国家的承认,又是政府的承认 5.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被称为(B)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 6.以下原则属于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是(A) A.平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C.出生地主义原则D.双重国籍原则 7.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原则,不正确的是(D) A.不推回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差别待遇原则 8.庇护权在国际法上是(B) A.个人固有的权利B.国家的权利C.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利D.国家的义务9.在领土的取得方式中,先占所占领的对象是(A) A.无主地B.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C.主权归属不明的领土D.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10.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有(D) A.恢复领土主权 B.全民公决C.交换领土 D.征服 11.第一个把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来的是(A) A.美国总统杜鲁门B.马耳他外长帕多 C.1958年《大陆架公约》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2.群岛国的主权及于(D) A.群岛水域 B.群岛水域及其上空 C.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D.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13.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D) A.属于公海 B.属于领海 C.属于沿海国领土之一部分D.属于特殊的一类水域,与领海、公海等都不相同1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海峡沿岸国(C) A.为防止海峡的污染,可以暂时限制或暂停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 B.为管理的目的制定法律法规,适当限制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权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河北农业大学《国际法》试题 专业: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20 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 1949 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 个 B、11 个 C、15 个 D、17 个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围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

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围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二、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答: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坏国家管辖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 三、比较传统国际法和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答:A:传统:1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他的领土主权。2时效: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社区提供【https://www.docsj.com/doc/2c17776791.html,】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8页,共8页;选择题40分,非选择题6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范围内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内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二、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答: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坏国家管辖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 三、比较传统国际法和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月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P66不得援

引国家豁免的诉讼的八种情况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 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两航公司案 P86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湖广铁路债券案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P99 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一般不能享有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我国不实行域外庇护(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对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者拒绝给予保护。P113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领土庇护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航运、

最新国际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国际法试题及解答

导读: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12.国际法效力的根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国际法精选多选题附答案分析

国际法精选多选题(附答案分析)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6.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 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D.民事范围内,我国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该惯例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7.1958年的《领海毗连区公约》规定了无害通过权,在签署过程中甲国提出对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保留,乙国声明反对甲国提出的保留,丙国表示同意甲国的表示。已知三国都签署了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在甲国与乙国之间,如果乙国并不反对公约在甲乙两国之间生效,则在甲乙两国之间,既不适用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也不适用军舰通过甲国领海需要事先征得甲国同意的规定 B.在甲国与丙国之间,如果丙国军舰通过甲国领海,则应当事先取得甲国同意 C.丙国军舰不可以享有在乙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D.丙国军舰通过乙国领海的时候享有无害通过权 18.下列有关外交保护的发生情况,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是哪些?( ) A.甲国公民比尔在乙国经商,并加入乙国国籍,后比尔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并长期非法关押,甲国应比尔要求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 B.丙国公民瓦特与乙国人发生斗殴,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丙国在瓦特用尽乙国救济手段无效后提出外交保护 C.丁国公民杰克逊在乙国的房产被政府征收,且未得到任何补偿,杰克逊在乙国投诉无门,申请丁国要求外交保护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期末考试整理解读

https://www.docsj.com/doc/2c17776791.html,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名词解释) 共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都应该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有区别的责任是指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国家承担完全相同 的责任。 举例:光污染 High technology 2.Selected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 国际环境法的最新发展 A. The Role of Non-State Actors非政府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 B.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urporting to reconcil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即协调环境与发展 C.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代际公平 D. The Environment,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环境,人权和人道主义法 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风险预防原则 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环境影响评价 G.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H. Polluter Pays Concept 污染者自付概念 3. 两次环境大会 (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 (2)1992年里约环境发展大会 4. The notion of “generations” of rights三代人权 1. First generation rights 2. Second generation rights 3. Third generation rights a. Right to environment b. Right to peace c. Right to development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 简答题题库 (2015年1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31.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参考答案: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1分)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分)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参考答案: (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2分)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2分)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2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2分)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参考答案: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分)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2分)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4分)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2分) 3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3分)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1分) 2)沿海航运权;(1分) 3)领空权;(1分) 4)立法管辖权;(1分)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1分) 33.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2分)具体如下: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3分)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