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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4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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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3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批准文号:保监复[2003]185号)

本条款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客户体检健康告知书、体检医师报告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均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红利事项

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则在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后派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 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确定,利息自

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2、 抵缴保费:用于抵缴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3、 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缴费期结束后,只能选择累积生息或现金领取方式。

当本合同在红利派发日之前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而此时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时,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以后即使正式红利与临时红利不同,本公司也将不再更改。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

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险金或红利中扣除欠缴和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五、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拒捕或越狱;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合同的效力即时终止。如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及累积红利。如果投保人尚有欠缴或垫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应付利息,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缴和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准,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可以采取趸缴或分期缴付的方式,分期缴付方式可以为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缴费期可以为5年,10年,15年,20年(并且在缴费期末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或男性缴至60周岁,女性缴至55周岁六种。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及累积红利。

第八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如前项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八、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红利的领取

红利的领取人为投保人,投保人领取红利时应提供如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如领取人委托代理人领取红利,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方法和日期缴纳, 如到期未缴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和垫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且本合同尚不具有现金价值的

情况下,本合同将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纳的,且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除投保人在宽限期满前有其他不丧失价值的书面申请外,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其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其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申请时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所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及累积红利。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及累积红利,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4、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派发红利与应付红利产生差异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对派发红利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须将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本合同之日(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之日以本公司《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右上角的申请日期为准)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本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三、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本合同之日(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之日以本公司《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右上角的申请日期为准)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但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及累积红利。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AIDS)。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HIV)。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此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件造成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具有表面伤痕和创口的伤害。

手续费:在第一、第二保险单年度,手续费指本合同终止时,投保人已缴保险费总额的75%或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与该保单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之差中的较低者,第二保险单年度后,手

续费指本合同终止时,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与该保单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之间的差值。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经国家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上海市二级或二级以上,或非上海市的三级综合性的医院和专科医院;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和手术设备;

5、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精神病院、民营医院、职工医院、私人诊所、家庭长期护理病床,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独立完成,需要他人帮助。

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缴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半年确定一次。

医师:指有处方权并在医院内进行实际诊治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其家庭成员、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等其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处方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并需在医师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恐怖活动: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行为。

邪教组织活动:组织、参与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非法组织,通过神话首要份子,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进行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等危害社会的行为。

红利派发日:对保险单周年日在当年本公司的红利公布日之前的保单,该年度的红利派发

日为当年的红利公布日;对保险单周年日在当年本公司的红利公布日及以后的保单,该年度的红利派发日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永久完全: 经过180天的治疗,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无恢复可能。但眼球摘除等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寿险保单条款

寿险保单条款

第6章寿险保单条款 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关于合同构成条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合同构成条款对构成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合同的文件加以定义 B.通过将保险合同条款限制在特定的书面文件,合同构成条款可以有效防止因口头陈述、声明或承诺引起的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 C.该条款确保被保险人明确保险合同中有约束力的条款和条件 D.合同构成条款通常还规定:只有特定人员(如保险公司的某些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答案] C [解析] 保单合同构成条款通常规定,整个保险合同由保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该条款确保投保人明确保险合同中有约束力的条款和条件。 2.人寿和健康保险合同由大量条款组成,其中保护投保人的条款有( )。 Ⅰ.完整合同条款Ⅱ.不可抗辩条款Ⅲ.延迟条款

Ⅳ.不丧失价值条款Ⅴ.复效条款 A.Ⅰ、Ⅱ、Ⅳ、Ⅴ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Ⅴ [答案] A [解析] 除完整合同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外,保护投保人的条款还包括:宽限期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续保条款。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延迟条款、除外和风险限制条款。 3.人寿和健康保险合同由大量条款组成,其中为投保人提供的灵活性条款有( )。 Ⅰ.受益人条款Ⅱ.保险金给付选择Ⅲ.转让条款 Ⅳ.不丧失价值选择条款Ⅴ.保单贷款条款 A.Ⅰ、Ⅱ、Ⅳ、Ⅴ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Ⅴ [答案] D [解析] 除题中所提到的条款外,为投保人提供的灵活性条款还有计划变更条款、关于盈余分配的条款等。 4.人寿保险合同中,经常被使用,已经逐步规范化和固定化的规定被称为( )。 A.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B.人寿保险的规范规定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4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3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批准文号:保监复[2003]185号) 本条款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客户体检健康告知书、体检医师报告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均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红利事项 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则在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后派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 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确定,利息自 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2、 抵缴保费:用于抵缴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3、 现金领取。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 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

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合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 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 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0779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 险条款(新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

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准版)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 Children's endowment insurance clauses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49511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 准版)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 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 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 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 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编号:YK-HT-013244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Terms of life insuranc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

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20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心整理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 免责条款

目录 1 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1.1 保险责任 (1) 1.2 责任免除 (1) 2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 2.1 保险责任 (2) 2.2 责任免除 (2) 3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 (3) 3.1 保险责任 (3) 3.2 责任免除 (3) 4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4) 4.1 保险责任 (4) 4.2 责任免除 (4) 5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5) 5.1 保险责任 (5) 5.2 责任免除 (6) 6非社保人员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6) 7 释义 (7)

1 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1 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详见释义)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详见释义);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

合同编号: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三条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55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标准版本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 代理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人寿保险合同(标准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66177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至满3 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

天安人寿保险公司服务手册

天安人寿保险公司服务手册 第一部分保险利益与责任 就诊指定医院:(指定定点医院不含分院) 凡需办理赔付手续的参保教职工必须在我司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详见指定医院名录。 1)门诊:医保范围内我司指定的公立医院。 2)住院:医保范围我司指定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医院, 不含联合病房、家庭病房)。 保障责任 1、门急诊、住院实行独立保险金额赔付制,保险总金额为4000元/保单年度,门诊(含大病)保险金额不超过1400元/保单年度。住院保险金额不超过2600元/保单年度。 2、在保险期内,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及相关文件规定自负600元以上(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70%的比例赔付。 3、在保险期内,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上海市社会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自负部分(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70%的比例赔付。 第二部分理赔须知 凡申请理赔给付的科教职工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门、急诊医疗必须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病历复印件、(需复印在A4纸上) 4)电脑打印的药品明细清单。 5)申请住院理赔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住院小结复印件、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其他保险公司已赔付清单、地方减负清单(注:所提供的复印件需清晰)。 6)申请理赔必须同时附上银行存折复印件。 7)如遇到疑难问题,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包括病历 原件),以备查看; 8)急诊在本地未持医保卡就诊后,可持医疗费用收据经上海市医疗保障管理部 门认可并出具医保报销清单(加盖医保公章)后,带齐相关病史复印件及明细清单至保险公司可予以办理相关赔付手续。 9)需退回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者,请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并在申请单上注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

人寿保险合同(标准版)条款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编号:FS-DY-66177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493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9169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 条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 条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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