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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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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

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

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截至2014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

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其在审理期间,向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等 3 名民警行贿,伪造了虚假的病历材料,从而违法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对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等 3 名民警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进行了查办。”

第二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性

一、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适应高检院调整监所管辖案件的需要

由监所检察部门来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这是2004 年《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这一规定,说明了高检院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视,扩大了监所检察部门的职权。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必须把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监所检察部门来说,要认真地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通过查办案件来适应工作的调整。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加大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检察工作的总体来看,

监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整个检察法律监督体系中,仍然是需要加强的环节。在日常监所检察工作中,要加强监督力度,通过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去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等行为,采取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等方式来进行监督。通过办案来监督是监督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如果不办案,往往会给监管场所等造成检察机关的监督是雷声大雨点小的错觉,只有狠抓办案,才能促进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作为监所检察部门要发展,要提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必须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正所谓“有为才有位”.

三、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响应全社会呼声的需要

近年来,监管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案件往往造成双重侵害,一是侵害了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侵害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被监管人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改造活动获得的权利,往往要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人民群众特别是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等对监管场所等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更是深恶痛绝,但同时又因为受制于人,而存在着敢怒不敢言的情况。党中央也意识到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严重性,中央政法委也专门出台文件,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出:对于在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严惩不贷。

第三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掘案件线索的意识不强

(一)监所检察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够强监所检察人员主观上还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找线索,有的只坐在办公室里等着举报线索的到来。如:深入监管场所找被监管人谈话,开启检察信箱,全方位的检务公开等工作做得还不够,一些监管场所的检察信箱,有时几个月才会去开一次,等收到信件去找被监管人谈话时,其思想又会发生变化,又不想讲之前想举报的问题。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对监管场所发生的情况只看其表面,不去深究其背后的问题,比如发现一个被监管人的日常考核计分过高,但不去寻找其过高的原因,丧失办案线索的来源。

(二)监所检察人员对线索的判断能力不足有些监所检察人员的办案业务能力不强,虽然内心很想办案,但是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办案经验不足,以至于对既有的案件线索的判断不足,丧失办案机会。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对办案工作理论知识的学习,平时又缺乏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实践的机会,对监管场所等发生的一些蛛丝马迹的敏感性还不够强。

(三)监所检察人员对线索良莠分析能力不强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等的举报线索存在着良莠不齐的情况,这是任何举报都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有些举报内容为达到其对管教民警的报复心理,进行匿名举报,在对此类线索开展大量的调查后,发现其举报内容不实或夸

大其词,难以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对于一些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举报中有时只是说了监管场所存在的一些现象,而未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如果对这类线索不进行深入调查,往往会错失办案机会。

二、初查工作缺乏统筹安排

(一)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初查经验监所检察人员由于平时办案机会较少,有了案件线索后,由于缺乏初查经验,一旦进入初查阶段,有时会感觉无从下手,特别是一些隐藏的比较深的案件线索,如何开展初查工作,更加无法找到切入点,在开展初查工作的过程中不具系统性。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在收到举报线索后,由于自身对线索的评估能力不足,不能深刻分析线索背后存在的问题,对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盲目评估后,对有些线索直接认为可查性差,而丧失最初的办案机会。

(二)监所检察人员对监管场所的事故调查停留于表面监管场所发生的事故,其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些渎职案件,但是许多监所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发生事故后,一味地协助监管场所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等工作,但是没有很好地去发掘监管场所事故背后的问题,没有进一步去深究事故发生的原因,监管民警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而错失办案机会。

(三)监所检察人员发现某些线索后,直接移送相关单位纪检部门处理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在接到一些举报后,未进行有效地初查,而从与监管场所等单位搞好关系的角度出发,直接将案件线索移送监管场所等单位的纪检部门处理。而监管场所等单位的纪检部门,往往

又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错误思想,对被移送线索的调查力度不够,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往往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可能给予行政处分的,往往又只停留在口头告诫。

三、侦查过程中侦查手段和措施运用不当

(一)监所检察人员重口供思想还比较严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词证据,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一向为侦查机关所重视。”重口供的思想在一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还是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些证据都是“一对一”的。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总是急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取证。这种口供至上的理念,非常容易造成隐性刑讯逼供的出现。

(二)监所检察人员打破攻守同盟的能力还不够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其反侦查意识都较强,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往往就已经与行贿人等人群形成了攻守同盟,而作为行贿人,其自己或家属处于犯罪嫌疑人的监管之下,在检察机关来调查取证的时候,往往会不承认自己的行贿等行为。而作为犯罪嫌疑人,其自认为攻守同盟稳固,特别是在受贿犯罪过程中,有些受贿行为又是“一对一”进行的,其在审讯过程中又坚持无罪的辩解,这就容易造成审讯中的僵局的出现,也使得有些“零口供”案件的发生。

(三)监所检察人员对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当监所检察人员对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办案人员不分案

件具体情况,未把握有效时机,只要立案后,就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了强制措施的误用或滥用。二是,有的办案人员一味地保守估计,要等所有证据全都到位后,再采取强制措施,错失办案的第一时间,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留了太多的时间,导致了后期审讯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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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近些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正在采取诸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仍然有待提高。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查办的某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较低,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案值不大,如出现了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7000元等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供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力、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造成侦查周期较长,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了所谓 的“下台阶案件”。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后检察机关 只能作勉强处理给自己找台阶下;(3)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来看,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查案难度大。由于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进行的轰轰烈烈,而和后期侦 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

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留下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主要成因 检察机关侦查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既有主观上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指标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就迫使有些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2、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是为立案侦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尤其是秘密初查对突破案件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还要靠侦查来进行。但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主观上存在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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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一、对纪检部门审查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人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 【核心提示: 行为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认罪态度成为对认定自首影响最大的因素。有的虽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但因为认罪态度不好, 交代问题是被动地”挤牙膏”式地”挤”出来的, 这种情形就难于认定其为自首。】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要求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时间内向组织交代问题, 接受审查。这分别是一种党内执纪措施或者行政调查措施。对于经过纪检监察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从而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多为纪检)审查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 对于在纪检审查期间出于各种原因交代了犯罪问题的人, 能否认定为自首, 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被纪检审查的人一般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一定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在特定的环境下交代问题的(对那些未经审查即自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的人, 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检察机关受理这些案件后, 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承认其在纪检审查期间所作的交代, 不作改变, 对以上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它罪行的情况。据此, 适用自首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亦即”自动投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种盘问、教育的情况显然应包含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方式。因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人, 无论其交代的问题是组织上已经掌握还是尚未掌握的, 都应当视为符合成立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二个条件, 亦即”如实供述”问题。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这表明, 如实供述并不一定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只要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同时, 也不限定供述以后不得翻供, 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即可。这个条件是比较宽泛和具有灵活性的。据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人,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 只要能继续承认主要犯罪事实, 不翻供, 或者即使翻供, 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一般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至于是否”自动投案”,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供述是否出于”主动”, 如果是被动地交代问题, 能不能视为自首?

月专项工作督办督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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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专项工作督办督查情况登记表 (截至会议纪要2009年第7期) 填报日期:2月8日 编号督办 内容 督办 意见 责任 部门 责任人 督办 秘书 督办 情况本月继续督办工作: 李晓枫: 2008年5月集团(总台)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组织好中国传媒 经济理论30年 系列活动和课题 研究 发展研究 中心 李晓枫肖毅敏 承办了传媒理论 三十年高端研讨 会,与中国传媒 大学联合编写 《传媒经济三十 年》正在进行。 取得了博士后流 动站资格,即将 挂牌。 2008年5月集团(总台)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全面启动区县的 深度整合工作, 继续推进网络整 合 区县业务 中心 产业公司 网络公司 李晓枫 尹长征 朱敏 左曙光 邹峥嵘 何文富 与市文局联合提 出加快区县网络 资源整合方案并 上报,经市文改领 导小组专题会研 究已原则同意; 等待上市政府常 务会。 陈正: 2008年5月集团(总台)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变死资产为活资 本,完成事业固 定资产向产业剥 离 计财中心 行政后勤 中心 陈正 杨渝生 郭庆 李波 完成相关地块和 房屋的测量、勘 察、评估、出具 规划图籍、完善 建设手续和房屋 状况的清理等工 作;协调解决有 关地块的纠纷和

历史遗留问题;并已报送几个权证,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2008年5月集团(总台)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建立集团(总台) 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清理并修 订完善有关员工 权益保障的规章 制度 工会 人力资源 中心 陈正郭庆 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成立的前期 准备工作基本完 成,拟于今年1 季度成立。 2008年5月集团(总台)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建立法律事务管 理机构,统一管 理集团(总台) 法律事务 集团 办公室 陈正郭庆 通过制定<合同 管理办法>及合 同审查流程等制 度建设,全面梳理 集团法律事务;法 律事务管理机构 的建立待进行。 2008年5月集团(总台)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规范公务用车和 办公用房的市场 化 行政后勤 中心 陈正 杨渝生 郭庆 李波 规范公务用车第 一阶段工作已完 成;办公用房市 场化方案已完 成,待实施 2008年11月 17日电视业务专题办公会(169期)与西藏卫视合作 代理其广告事宜 电视广告 经营中心 陈正 朱正田 郭庆 李波 正在进行,西藏 卫视已经来我台 进行前期商谈。 2008年第二十次集团(总台)办公会(189期)召开财务工作会 由陈正负责,计 划财务中心承 办 计划财务 中心 陈正郭庆今年1季度召开 尹长征:

重点项目督查工作意见

重点项目督查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整合督查资源,优化服务环境,督促业主履约,促进全市重点项目快速推进,确保年度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和“十一五”投资目标的实现,为实现黄山大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督查范围和重点 1、督查范围:省“861”计划项目、市“443”行动计划项目、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县投资额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2、督查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形象进度,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职能部门的履责情况,项目业主的履约情况。 三、督查依据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项目业主依法签订的各类有效协议、合同。 2、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文件、纪要等。 3、责任单位、职能部门、项目业主有据可查的明确承诺。 4、市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等。 四、组织体系和职责

1、市委督查组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的牵头单位,对这项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策划和组织项目督查、巡查活动,协调和处理项目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2、市委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的组织、安排等有关事宜,处理项目督查的日常工作。 3、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的成员单位,参与市委督查组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管理、协调、调度、考核、统计等工作。 4、各重点建设项目的牵头领导对所联系的项目负领导责任。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经常性地向牵头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牵头领导要及时指导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5、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对所承担的项目负直接责任。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协调、反映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的具体问题,需统一协调的及时上报市委督查组。 6、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服务工作,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减化审批程序,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经验总结 查办职务犯罪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能力

查办职务犯罪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能力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要求调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基本能力,包括以证据为核心,具有收集、固定、鉴别、使用证据的能力。 一、掌握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能力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工作,调查取证就像“打仗”,只有做到“了如指掌”,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稳操胜券”。要想工作得心应手。 首先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职务犯罪业务知识及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取证,按证据规则进行。取得什么程度的证据,建立在调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熟知的基础之上,只有熟知法律规定要求,在面对各种各样的证据时才能游刃有余,抓住主要证据。必须提高调查人员对各种证据熟悉程度,并遵循证据收集规则,注意贪贿类、渎职类和侵权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方法,避免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熟知程度差,造成对违法行为各个事实要件的证据材料取得不全,或因收集证据的程序、形式不合法、取证方法不合理等,使取得的证据无效,不足以证明违法的各个事实要件成立,导致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提起公诉。 其次,善于运用法律的能力。调查取证不是纸上谈兵,光有法律理论还不行,要有调查取证的法纪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时刻牢记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程序在认定证据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的时候调查取证过程中犯的程序性错误,导致辛辛苦苦调查的结果不能被认可。所以,调查人员不仅要认真钻研法律,还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在工作中严格按

照法律要求去做,防止因为程序性的原因使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被认可。 二、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排除干扰的能力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是权利型、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特殊,对象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查案阻力大。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有正义感,要有责任意识,要有舍得一身剐,也要把皇帝拉下马的勇气,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在实践中要善于斗智斗勇,特别是查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 三、具有灵活运用调查谋略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 调查取证的对象多数都与被调查人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加之所查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意作证,如串供、避重就轻、帮助被调查人逃避责任、把水搅浑等,让你无法查清。所以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取证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善于运用谋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很多,运用调查谋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灵活运用。 对于证人一般采用以诚相待,教育启发,注意选择合适的询问方式,让其讲细节,讲来龙去脉特别是要把主要的、关键的问清,把证据取到位;对于已经与被调查人事先串供的证人,要采取要求证人讲“细节”和“复述的方法来辨别真伪,因为事先串供只能编、串个大概情节,要求他讲细节,就会出现矛盾;事先编造的案情通过反复的讲述可能会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况,这样在适当的时候,要求他做出合理的解释,谎言往往不攻自破;对于拒绝作证的人,要根据拒证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方法;对于与案件有牵连的和被调查人有较深的感情和友谊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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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一、主要特点 1、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和单位内部作案两种。内外勾结作案主要发生在单位之间有相互业务往来或共同承办一项工作的情况下,而且多发生于行受贿犯罪或共同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其余则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作案,而且以共同贪污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2、从涉案人员构成看,单位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单位内部普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特征是每个人均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既有共同犯罪,往往又各自独立构成犯罪。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简单、明显、直接的方式。除行受贿案件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隐瞒账目情况,由财务人员作假账予以私分。另一种是利用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 4、作案次数较多,且不易被发现。尽管作案手段很明显、直接,但在窝案串案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环节的执行者构成利益共同体,不易被发现。 5、定罪方面存在难点。这类案件,往往有着形似合法的外衣作掩护。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假协议书之类的伪装,给自己留“后手”,一但罪行败露,假协议就成为他们逃避法律的借口。

二、原因分析 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心重。当私欲与自己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轻易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生财的便利工具,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2、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窝案、串案中很多是单位的一把手与财会人员共同联合作案,往往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漏洞,浑水摸鱼,将财务账目搞乱。 3、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监督不到位;单位内部对各项财务支出的监督不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对单位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大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大以案示法的宣传力度,达到以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的效果。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特别是加大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形成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合力。加大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将检查的结果予以公示。在各职能机关之间,建立疑点通报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及重点部门人员的监控力度。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规范

附件一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规范 一、党工委、办事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 党工委、办事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包括文件、会议纪要的决定事项等)出台后,督查督办工作组根据决策精神和工作要点进行登记立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发出“督查通知”,明确承办单位需办理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二)催办 1、根据已发出的“督查通知”所要求的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2、对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及时查问原因,并发“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要到责任单位向责任人当面督办。 3、对一些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而久拖不办的事项,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督查调研 1、对一些重点、难点和重大的综合性问题以及办事处领导所关注的督查事项,要制订具体的督查方案,通过调研、检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

2、通过督查调研掌握的有关情况、数据和资料,督查督办工作组在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示。 3、对有关领导调研(工作会议)所定事项的督办,由党工委办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范督办。 (四)反馈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和要求所写的汇报材料送督查督办工作组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汇报材料进行综合整理,报送分管办领导审阅后,以“督查反馈”的形式向有关领导作出反馈。 (五)跟踪落实 反馈材料报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后,督查督办工作组仍需密切关注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对汇报情况的批示,继续做好有关情况的督办落实。 二、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送审 督查督办工作组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以及党工委、办事处的批示件后,应在当天进行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办领导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审阅、批办。 (二)转办 根据上级机关、办事处领导的批示要求和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以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2020职业犯罪证据指引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为了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必须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条【庭审中心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职务犯罪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以及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一般分为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案件量刑情节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等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事实均需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条【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案件犯罪事实:(一)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二)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吻合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疑点;(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四)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二章证据收集基本要求 第七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八条【物证收集、固定的范围】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物证,包括但不限于被调查人的电脑、通讯工具、银行卡、钱款、黄金、文物字画、车辆、房产等相关财物。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专门部门保管、处理。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条【物证的收集程序】监察机关执行调取、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取证时应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相关文书。调取、查封、扣押物品的,相关笔录及清单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及其名称、特征、形状、颜色、数量、质量等,调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物品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盖章的,须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搜查、查封、扣押物证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情况紧急无法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相关笔录中及时注明原因。 第十条【书证范围】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应当及时、全面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票据、条据、信函、笔记、记录、账册、交易明细等。 第十一条【收集书证原件】收集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经核对无误可以使用副本、复印件,应当由调查人员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由被调查人、相关证人进行辨认。需要对相关书证进行鉴定的,应予鉴定。 第十二条【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二)询问证人应当选取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询问人员和询问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三)询问证人前,应当出示询问人身份的证明文

五举措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显著

五举措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显著 去年以来,黑龙江省甘南县检察院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为重点,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4件6人,办案数居全市前列。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该院侦查部门每办理一起案件,检察长都亲自坐镇指挥,与办案干警奋战在第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在办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查哈阳保险社主任吴某滥用职权一案过程中,检察长亲临一线,和侦查员们一起战斗。由于领导的率先垂范,带动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每一起案件顺利攻坚。 二是注重协调配合,形成战斗合力。该院党组针对自侦部门只有8人的实际,决定将控申、公诉、批捕、预防、民行等科室的精干力量,填补进以反贪局和监所科为主的两个办案组。办案组以检察长为总指挥,科(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对办案负全责,又当侦查干将,工作中互相配合,办案时服从指挥。 三是全面收集证据,保证案件质量。为了保证每件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在每个案件打开突

破口后,办案组始终在巩固证据上下功夫,在强化证据的全面性、稳定性、合法性、直观性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安排专人对所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复核,对每一个细节都严格审查,发现问题立即补充完善。并对犯罪嫌疑人全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强了证据的稳定性和证明力,保证了案件诉出率和审判率的百分之百。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杜绝安全事故。“100-1=0”,保证安全无事故才是硬道理。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接触的人员多、涉案人员社会关系复杂、社会敏感性强的案件,办案人严格遵守《办案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安全制度》、《保密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既保证了办案人员、车辆和材料的安全,也没有发生一起嫌疑人逃跑和自杀自残事故的发生。 五是加强案件跟踪、确保诉讼效果。在每起案件侦查终结后,办案组加强对案件诉讼活动的跟踪,检察长随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每到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听取工作汇报,随时对案件的侦结、起诉给予具体指导,对案件质量高标准、严要求;需要呈捕的案件要求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起诉环节要求公诉人对案件高度负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密切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双方在事实、证据等方面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效能建设,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重点工作开展,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公司安全运行和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督查工作必须依据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评估和评审公司的管理行为、管理能力和管理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内部督查工作旨在监督公司重点工作、管理制度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和反馈,为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督查对象,包括各部门、项目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经营班子。 第二章内部督查工作职能机构及职权 第五条公司成立重点工作督查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党总支书记兼任,组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兼职组成。 第六条督查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月度重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二)公司重点项目和重点事项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及有关会议、文件等的落实情况;(四)各部门目标责任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督查组职权:

(一)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进行预告; (二)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进行催办; (三)对领导批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四)协调、处理督办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未完成目标工作任务的部门及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反馈。 第八条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明查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督察组对各部门、项目重点工作执行的督查每个月不少于1次,对公司级重点工作执行的督查每两个月不少于3次。督查对象也应加强对所辖工作内容的自行督查。 第三章内部督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督查组应掌握督办工作内容进度,各项目、部门、子公司应将重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计划推进表报送督查工作组,督查工作组将督办的重点工作汇总列表,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一条对临近重点业务工作执行完结时限的事项,由督查组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工作执行部门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第十二条对超过重点业务工作执行完结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查组在超期后2个工作日内向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第十三条督查组发出《催办通知》后,责任部门须责成重点工作执行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及时间节点办结有关事项;未按催办要求办结的,督查组据实出具督查反馈和考核意见,提交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交相关责任部门做绩效考核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一般以公告、会议、文件、电话等形式进行,通常以公告通报为主。对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予以通报表彰或批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在系统内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对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本局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市委、市政府及市建设局的各项决策、工作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同时,通过督查督办,切实解决“四不”问题:即重大决策贯彻不及时、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态度不主动、工作任务完不成四大类问题;努力实现“四个”明显转变:即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工作责任心明显增强、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抓落实促发展的氛围明显优化,为城乡建设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帮办服务督查。对于局引进的招商项目,实行“谁招引、谁帮办”原则,由招引人全程跟踪帮办服务。对于重点企业,凡涉及的行业部门要明确专人帮办服务,全面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相关情况,积极提出解决建议。 (二)对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的督查,及时跟踪本局承

担的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情况。 (三)对省、市两级重大决策,上级领导批示件和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四)对市建设局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督查。 (五)对各处室、单位承担的局年度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事项的安排推进及完成情况督查。 (六)对市民反映的应解决的问题、建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督查。 三、程序方式 (一)登记。在接到省、市文件,市领导批示和有关单位转办的重要指示、文件通知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资料)时,局办公室人员和文件收发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作为督查工作的原始依据。 (二)拟办。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要求,及时签批,报请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送达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局办公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办理的有关内容要求,在签批时可提出拟办意见建议,明确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及承办时限,其中重大、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建议时,应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如有主要领导外出,为不影响工作,要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并转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 (三)承办。各处室及局系统各单位在接到局领导批示的有关指示和文件通知后,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要求,认真、及时、高质量地做好办理工作。各处室及局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承办,并负责将办理情况按程序和时间要求上报,不得层层向下签批,以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括成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 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丝毫侥幸。 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 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 1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专项督查工作情况报告

专项督查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201XX年度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201X年,市XXXX 督查工作在市委、政府督查室的支持指导下,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丰富督查工作内涵,强化控制违法生育和统筹解决XXX问题的措施,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稳定,全市全年主要XXXXXX指标完成情况均好于去年。 一、提高认识,完善督查工作模式 201XX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委党组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对督查工作高度重视。一是先后四次召开委党组会研究督查工作,及时调整充实人员力量,配备了专职督查人员,明确由监察室主任专职负责抓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多次参加由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会议,紧贴委领导的工作思路抓督查,跟随委领导现场办公抓督查;二是制定了《市XXXX督查工作办法》,对督查工作任务、程序、承办要求、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为了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制定了《市XXXX督查工作细则》,对督查工作的各个流程环节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行了精细化管理,为督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对上级交办的各类督查事项和委党组内重要工作部署,由主要领导提出具体督查要求,分管领导全程督办,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 抓,办公室总协调,各处室各负其责的督查工作组织体系,为督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完善机制,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一是促使督查事项全面落实。建立三项落实机制:全过程跟踪机制,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既督查过程,也督查结果。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通过现场调研,电话督办等形式,及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促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领导协调机制,对于承办科室在办理督查事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委领导出面协调解决;遇到重大问题的,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通报制度,在委内部对督查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促进了督查事项的按时办理。二是健全督查考核机制。为提高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我们将督查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考核办法,对在督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督查工作落实不力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通过奖优惩劣,进一步提高了全体人员重督查、抓落实的自觉性。 三、强化程序,提升督查工作质量水平 (一)明确督查任务。坚持“四个围绕”开展督查工作:一是围绕上级交办事项抓督查。今年共主办和协办上级交办事项10余件,全部按要求完成,并及时进行了反馈。二是围绕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抓督查。三是围绕委重点工作目标抓督查。我委分别在6月和11月,由市XXXXXX领导小组重要成员单位抽调的业务骨干人员成立督查组,深入13个县市区及所辖乡镇、村,采取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走访群众、

重点工作督办实施办法

重点工作督办实施办法 为推动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保证公司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督办的工作范围 (一)上级工作部署、政策措施、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批示、临时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上级及同级单位来文、来函、来电需督促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工作报告确定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公司文件中列明要求完成的事项;领导批示、交办要完成的事项;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的督办反馈。 (三)总经理办公会、机关部长工作例会、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临时安排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条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坚持“责任落实、分工协作、适时督办”的原则。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二)督办形式,一般以文件形式下达,口头、电话进行督办;重大事项下达“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督办卡”书面通知,并要求书面回复。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事项,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实施不间断的跟踪督办。对未能如

期办结的事项,及时掌握原因和进展情况,视情况向领导汇报。 (三)各部室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和协调承办事项的落实,督促任务的完成,指定专人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程序 (一)凡列为督办事项的,由交办人提出督办意见、办理时限及有关要求。凡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分解落实,以文件下达。 (二)各部室在收到承办事项后,抓紧研究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非本职责范围的任务,必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并由办公室进行协调。落实应从实际出发,讲究效果,认真负责。 (三)各部室承办人对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按要求主动落实反馈。书面反馈时须经单位(部室)负责人签字。 (四)办公室可以采取电话、随时到现场查看、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等途径,来掌握事项的进展情况。历次督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记录。 (五)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办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公司领导批示进行落实。 (六)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协调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落实。 (七)承办单位将督办事项办结后,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结果,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

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 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截至2014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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