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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由于其过程往往涉及政府多家单位和多个管理部门,资金投入量大,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这一领域仍然时时受贿犯罪的重灾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抓住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几方面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数据显示,2007年、2008年两年间,商业贿赂犯罪立案查办的9374件10043人,其中受贿7250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数的77.3%;行贿1879件,占20%。此外,还有单位受贿61件,对单位行贿22件,单位行贿92件,介绍贿赂70件。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据统计,发生在这几个领域的案件7

990件,占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85.24%。其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2999件,单位所属工程建设2881件,土地出让1110件,房地产开发1000件。

另外,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广东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类违纪违法案件158件166人,其中厅级干部3件3人,县处级干部34件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28人;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再结合近两年来新闻曝光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具体个案,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领域。从各种统计数据看,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而且案件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比较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1、涉案人员行政级别高,多为建设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工程建设领域涵盖众多部门和人员,一旦发生权钱交易行为,手握实权的“一把手”领导及评标、评审专家、工程师、工程交易中心人员等均可能涉案。据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2、犯罪手段多样。主要有:直接权钱交易,利用各种名义直接送钱送物,拉拢收买相关人员;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变

更设计、虚设施工项目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骗取建设单位工程款等各种犯罪方式贯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

3、窝案、串案现象明显,涉及范围广泛。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工程增减、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且部分职能交叉,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不择手段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从而形成窝案、串案,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

4、重要环节的频发性。工程建设覆盖面宽,涉及的部门、环节较多,资金周转数额及伸缩空间大,客观上为各种违规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而贪污、受贿主要在招投标、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预算变更四大环节。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

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的竞争,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造成了工程建设领域贿赂之风盛行,成为人人皆知的“潜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当前城市化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供过于求。各建筑企业、工程队为求发展生存,争夺工程建设项目,各显神通,使出浑身解数,抢占市场。这导致了一些利欲熏心,抵不住诱惑的领导趁着自己手中有权,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攫取钱财,创造“灰色”收入。

2、机制不健全。尽管国家早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

律法规,但现行法规体系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尤其是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缺乏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不能有效防止人为因素。按现行职能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由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另外,建设市场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也影响了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不规范,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暗箱操作的状况依然存在。

3、法律规定存在疏漏。现有机制下缺少对招投标弄虚作假、非法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过低,执法不严、惩治不力,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可以有恃无恐地钻相关制度漏洞,为腐败行为创造了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的扭曲的激励机制。另外,侦察人员出于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往往注重对受贿人的打击而轻视对行贿人责任的追究。对行贿人而言,违法成本远低于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在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等诸多诱因下,他们依然肆无忌惮。

四、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防范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损害了相关单位甚至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有的案件还给国家工程建设带来了无法挽回的资产损失。这些惨痛的教训充分说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刻不容缓,鉴于其严重态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

壤和条件,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1、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⑴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和整合政府审批职能,尽量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以解决目前工程建设审批环节过多、暗箱操作、效率低下等问题。⑵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

2、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⑴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突出打击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坚持“从严治吏”的原则,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使有罪者获刑,打消腐败份子的侥幸心理,发挥刑法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⑵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份子,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从法律的角度追究其刑事责任。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有效揭露犯罪。

3、规范企业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廉政资格审查,对于那些有行贿劣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时间的投标资格,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活动,堵住贿赂源头,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和促进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

措施,包括对企业的财务、资质及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

4、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顶得住诱惑,不做金钱的俘虏。

预防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是预防人员在一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的一项重点预防工作。只有认真贯彻中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和外因找准突破口和把握切入点,多措并举,建立健全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铲除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使其“主观上不想犯罪、客观上不能犯罪、监督上不让犯罪”,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发生。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由于其过程往往涉及政府多家单位和多个管理部门,资金投入量大,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这一领域仍然时时受贿犯罪的重灾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抓住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几方面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数据显示,2007年、2008年两年间,商业贿赂犯罪立案查办的9374件10043人,其中受贿7250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数的77.3%;行贿1879件,占20%。此外,还有单位受贿61件,对单位行贿22件,单位行贿92件,介绍贿赂70件。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据统计,发生在这几个领域的案件7

990件,占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85.24%。其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2999件,单位所属工程建设2881件,土地出让1110件,房地产开发1000件。 另外,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广东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类违纪违法案件158件166人,其中厅级干部3件3人,县处级干部34件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28人;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再结合近两年来新闻曝光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具体个案,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领域。从各种统计数据看,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而且案件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比较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1、涉案人员行政级别高,多为建设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工程建设领域涵盖众多部门和人员,一旦发生权钱交易行为,手握实权的“一把手”领导及评标、评审专家、工程师、工程交易中心人员等均可能涉案。据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2、犯罪手段多样。主要有:直接权钱交易,利用各种名义直接送钱送物,拉拢收买相关人员;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变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历来是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国家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影响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命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预防职务犯罪是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屡有发生,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笔者着重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以下探讨,以便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一步做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已经由明转暗,由高层主管人员向基层具体工作人员、由特殊群体向一般群体发展,作案手段更加诡秘,隐蔽性更强,人员更广泛。 (二)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各自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其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有的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

分包,从中谋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施工方用行贿手段收买有关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以后,放任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通过事先贿赂验收人员,使验收人员在验收时走马观花。其结果是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从工程变更设计之机中渔利。近几年,随着各地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和重点工程项目里预防腐败措施的不断完善,工程上的钱”难捞”了,于是很多人把目光投向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根据有关调查的情况看,现在的一些建设工程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存在变更项目。其表现形式是:在变更工程设计的过程中,明减暗加,多报虚报工程量,追加工程投资,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益行为视而不见,置国家集体利益而不顾。施工单位为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润,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然后通过行贿的手段,去打通工程监理、业主等审批环节,以获得变更的立项审批;个别工程监理及业主人员为了获得个人非法收入,故意放松关口,乱允诺、乱建议、乱签批,变更设计项目。现在许多工程建设项目都超过了工程概算,出现这种情况,大多都是由于大量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太多等原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发案率明显高于其它领域,且涉案金额一般较大,窝案、串案较多,因而它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臵换、房屋拆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项目发包分包、施工图纸设计、土建施工、装潢及安装工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建筑项目预算和决算、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追加投资等环节中。由于工程建设领域涉及诸多环节,如何在工程建设中有效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并针对其中容易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对此类职务犯罪的剖析,揭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及其特征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实行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后,为确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市场机制本身的运作,实现优胜劣汰,并经过一系列的专家及建设方的考证评议确定最合适

的、性能价值比率最高的建筑施工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率。由于建筑行业高速发展,施工单位供求矛盾突出,竞争十分激烈,竞争的背后暗流涌动,导致在招投标环节中极易产生职务犯罪,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建设方掌有实权的领导干部和负责项目的管理人员。其常见的主要犯罪手法和特征:一是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利用掌握工程的管理职务,收受贿赂;二是故意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从中收受贿赂;三是违反公开招标的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寻找理由改变招标方式,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以便内定的施工单位中标,从中获取贿赂;四是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从而进行贿赂行为;五是中标人私下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工单位,从中进行不法交易;六是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忽视施工单位资质,将工程随意转包给非法挂靠的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七是内外勾结、非法兜售承包权,从而收受贿赂;八是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受贿赂。 (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分包环节

试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试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快速的发展也带来领域内腐败现象的不断滋生蔓延,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并且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为使这一突出问题得以妥善解决,针对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现状,研究该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寻求解决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之可行办法。 一、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 2010年,按照高检院的指示,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反贪部门立案查办了多起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贪污案件2案5人,受贿案件2案2人,并且该四案七人犯罪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典型的窝案、串案。同时,结合近几年本区该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发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率正逐年上升,并且呈现出易发、多发、集中爆发的趋势。 二、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相关单位招投标及财务资料,走访调查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并对走访调查取得的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合同审查和工程款划拨等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工程招投标不规范 2009年,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五(试行)》的要求,购买安装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系统”软件,刻制了“查询行贿档案专用章”,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制,要求辖区内参加投标的法人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应当提前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到预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将对投标人信息资料进行查询并结合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对其出具《铜川市王益区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资质证明》,未获得此证明的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但是,廉洁准入制度实行以来,效果并不明显,很多招标单位并不重视,对于廉洁准入制度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觉得《资质证明》可有可无,允许未获得《廉洁准入资质证明》的建筑企业、单位参加招投标,这些不规范行为让一些有不良记录、廉洁资质差的企业、单位得以顺利过关,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埋下隐患。 2、审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以某国公司下属项目部经理席某涉嫌贪污工程材料款一案为例,该席在任项目部经理时,利用职务之便,假冒他人名义捏造施工队,与该项目部签订虚假劳动施工合同,在工程结算时该席又冒充他人名字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冒领工程款。该公司在工程款划拨方面也缺乏严格的审查监督机制,财务部门仅凭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单就将工程款打到指定账户,并不对合同及结算单是否真实进行严格审查,不能及时发现虚假合同,虚假结算单,导致席某能顺利地利用虚假的工程队和虚假分包合同,从公司套取了20余万元工程款,挥霍一空。企业、单位审查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严谨致使有些干部可以借机钻法律空子,为自己谋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3、法律意识淡薄,防腐防变能力差 以席某为例,该席年轻有为,不到30岁就已经当上了项目部经理,本来有着大好的前途,然而席某没能抵制住金钱的诱惑,逐渐迷失了自己的人生方向,开始腐化、堕落,走向一条不归路。仔细分析席某的堕落过程,发现其缺乏法律知识,存在侥幸心理,在其接受办案人员讯问的时候,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犯何罪。法律意识淡薄,防腐防变能力差,是席某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为加强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现将我们调研中收集到的有关问题梳理汇总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如何理解和确定建筑领域涉及项目经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答:实践中,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分布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地、施工项目所在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区,导致以项目经理为主体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容易产生管辖方面的争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项目经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可按以下几个原则加以把握: (1)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与建筑企业注册地一致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当然具有管辖权。 (2)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不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但所挪用、侵占的资金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汇到项目地的,该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可视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 (3)被告人居住地、工程项目所在地、资金汇出地均不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情况下,可参照单位犯罪、网络犯罪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本质上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分支机构,项目经理在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犯罪,有关犯罪行为也必然侵害建筑施工企业的财产利益、使其遭受财产损失,故也应认可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296337215.html,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研究 作者:陈哲杰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1期 摘要: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建设、中介、管理等环节与工程相关的各个部门的管 理人员,很容易发生利用手中职权来谋取一己之私从而破坏社会次序,引起巨大经济损失,此类行为触犯法律理应处以刑罚,被称之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作者通过大量地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全面总结出该领域职务犯罪本质性的内涵、类型、特点,以期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治理和预防起到一定影响。 关键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类型特点 1.引言 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研究作为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本文把它当成是具有单独具体特征的一类犯罪现象加以研究。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这些问题容易引起建筑质量低劣,从而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我国因建筑工程质量引起的事故平均每年会造成1000亿元左右的巨大损失。目前,以工程建设领域为对象进行专门的职务犯罪研究处在开始时期,有关研究的成果也还比较少, 目前还没有专著出版,其本身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本文从宏观方面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界定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定义,并逐一概括出在职务犯罪现状中其类型、特点和易发生的环节,对挖掘此类犯罪现象的深层原因和提出预防治理对策方面有一定影响。 2.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 2.1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已被法律界学者和工程管理专家广泛关注,然而“工程建设”概念的界定让专家学者们很难有统一的范畴,因为专业领域有着比较显着的差异,在他们看来工程建设就是“房地产项目”或“工程建筑”,从而职务犯罪的研究工作变得异常繁琐。工程建设是一个涵盖内容和涉及方面很广的研究领域,主要分配了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这四个隶属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线路管道工程都被包括在建设工程中。显然,建筑工程项目只是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中一个小分支。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又是建筑工程项目内容的一个小分支,它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即房产和地产的合称。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和亵渎权力,期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严重腐败问题。我们可以从一般犯罪的总体特征上来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职务犯罪的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2016-06-23 huodizhizi转自心雨室审核中 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由于投资大,工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工程建设中“钉子户”、“野蛮拆迁”、“非法征地”等违规违法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和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工程上马,干部落马”、“一个项目建起来,一批干部倒下去”,由此引发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不胜枚举。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占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比例不断增大;涉案金额大幅增加,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财产遭受巨额损失,这一领域潜在的职务犯罪风险亟待关注防范。 一、重大工程建设与职务犯罪 工程、项目、建设、建筑等概念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交叉使用混乱,分别有“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等多种表达,概念内涵均不尽一致。笔者以为,工程专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由于“项目”一词的概念外延相对宽泛,故将工程置于项目之前,称为“工程项目”的表达相对规范。本文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涵盖重大房屋建筑和工业、能源、信息、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所需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及其他社会发展工程项目的范畴。“重大”的标准应当界定为:(1)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要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和农林水利项目;(3)对科技含量高、在行业中有先导地位和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对推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额度。 职务犯罪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会作出不同的阐释。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概念,理应兼具刑法学和犯罪学特征。相对于其他职务犯罪而言,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之所以能够独立成为一种职务犯罪类型,主要是由重大工程建设的特定性和职责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殊性是相对刑法对职务犯罪的一般规制而言的。因此,厘清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和原则路径,是对这一领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实证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二、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制 由于“犯罪是以法定犯罪为典型形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1所以在分析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类型时,也要以刑法的规定为参照。依照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罪名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交易型、占有型、挪用型、渎职型。交易型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385条)、单位受贿罪(387条)、行贿罪(389条)、对单位行贿

调研报告: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存在资金密集、利益关系复杂、商业利润丰厚、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多种因素,权力寻租行为时有发生,该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风险区。20XX年至20XX年,我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办和预防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并通过办案,总结案件特点规律,查找管理漏洞,对减少和防止该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了对策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办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一)整体情况 20XX至20XX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3件59人,其中,20XX年立案18件22人,20XX年立案35件37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协助税务部门追缴税款4000余万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贿赂案件居多。在查办的59人中,受贿犯罪26人,占总数的44%;行贿犯罪22人,占总数的37%;贪污犯罪9人,占总数的15%;挪用公款犯罪2人,占总数的4%。贿赂犯罪共46人,占该总人数的81%,占绝大多数。 (弘利教育) 2、从犯罪主体看,“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在查办的59人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为37人,占总人数的63%。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看,“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37人中,“一把手”18人,占49%。如查办的原灵宝市实验高中校长张某受贿案、原XX市中心医院院长梁某和原卢氏县住建局局长朱某等,均为单位“一把手”。 3、从案件影响看,大要案比例较高。一是从涉案数额上看,受贿犯罪数额最低2万元,最高600余万元。行贿犯罪数额最低10万元,最高105万元。挪用犯罪案件2件,涉案数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涉案数额20万以上大案的(新修订的《刑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是一个对社会危害很大的丑恶现象,它严重侵蚀着国家、集体财富,更是一大批干部争先恐后走向犯罪深远的助推剂,从近几年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看,建筑工程是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如何遏制和杜绝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已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预防,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权钱交易现象突出,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贿随权集,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犯罪活动贯穿于从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到工程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决算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并且集中到手握决策权的几个关键人物身上,行贿犯罪分子多是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用钱打通“关节”后,再用同样的手段去“闯”下一关,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并且这种交易的“行情”渐长,涉案金额逐年增高。如我院查办的原城建局局长荣某行贿案件时,200多万元的基建工程涉案总金额是5万元。 2、贿赂方法、手段多样化趋势。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中贿赂犯罪的方法、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主要表现为:借逢年过节“礼尚往来”的幌子,以“红包”“礼扎”等形式进行贿赂;以交朋友为名进行投资;以手头紧为名向承包商“借款”;以工程变更为名增加预算造价,为甲方领导建私室或居室装潢;以参观考察为名在承包商工程队报销“差旅费”等。 3、窝案、串案时有发生。近几年我县立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传统的“一对一”贿赂犯罪之外,窝案、串案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环节(财务人员、监理人员等)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另外还有的单位借工程建设之机,虚增工程量或虚报建材发票等手段,从一把手到会计人员,将骗取的公款私分,从而形成办理一件挖出一窝的现象。 4、招投标环节是行贿者进攻的重点,但行贿对象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随着《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出台和全国范围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的加大,建设领域以“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目标,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在这种新形势下,一些行贿者不再一味地把“宝”压在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身上,而且还把行贿目标瞄准到招投标环节中对工程造价预决算等有抉择因素的人身上,对那些编制工程标底、审核标底、组织招标、参加评标的人,四面开花,大肆行贿。从而串通建设单位与上述人员共同作弊,暗箱操作,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工程建筑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发生的时间、空间也各不相同,既可能发生在工程建设的某一环节,也可能发生在相互联系的几个环节中,诱发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在工程拆迁安置环节中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020年(岗位职责)浅议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议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多,加强对建设工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遏制该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有效途径。为此,把准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脉搏”,以便对症下药,是开展预防工作的前提。 一、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权钱交易现象突出,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贿随权集,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犯罪活动贯穿于从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到工程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决算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并且集中到手握决策权的几个关键人物身上,行贿犯罪分子多是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用钱打通“关节”后,再用同样的手段去“闯”下一关,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并且这种交易的“行情”渐长,涉案金额逐年增高。 2、贿赂方法、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中贿赂犯罪的方法、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有借过年节“礼尚往来”的幌子,以“红包”等形式进行贿赂;以交朋友为名进行投资;以手头紧为名向承包商“借款”;以工程变更为名增加预算

造价,为甲方领导建私室或居室装潢;以参观考察为名在承包商工程队报销“差旅费”等。 3、窝案、串案时有发生。除传统的“一对一”贿赂犯罪之外,窝案、串案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人员(如财务人员、监理人员等)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 4、借工程建设之机,侵占、私分工程建设款物问题严重。有些单位采取虚增工程量或虚报建材发票等手段,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从中侵占或私分建设资金。 二、建设工程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违法违纪问题在工程建设各环节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招投标环节违规操作,行贿受贿。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监督人员利用监督工程进度、质量等职权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施工单位为达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之目的,腐蚀施工监督管理人员。三是在工程验收中贿赂有关人员,以便把不合格工程验为合格工程或评为优质工程。四是在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环节中,有些生产厂家、销售商家通过贿买个别采购人员的非法手段,与负责采购的人员进行权钱交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分析[摘要]工程建设环节众多,牵涉范围广、时间长,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 犯罪预防工作遇到一些难题,特别是由于对预防工作的范围、手段和检察机关的权限等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起来缩手缩脚,无所适从,预防效果也大打折扣。预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预防难点;法制化;规范化 工程建设环节众多,牵涉范围广、时间长,有着巨额的资金流动,不可避免地容易滋生腐败。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能在廉洁的环境下顺利安全进行,检察机关必须运用职能,针对工程建设本身的特点,采用综合治理措施,以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为目的开展各项预防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遇到一些难题,特别是预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工程建设活动专业分工多,工期长,涉及的社会关系广泛,一项工程从立项、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到验收、结算,要经过很多道程序审核、把关、签批。环节之多范围之广给腐败犯罪提供了很多机会。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体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监督不力可以说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使得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实际就是在客观上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常见的如工程项目发包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工程验收“走过场”,监督制约图形式等等。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目前对工程各项目的操作都有很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很多部门从利益考虑,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相关规定,执法行为出现弹性,使执法出现偏差。例如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等不仅为中标的不施工、工程分包、转包和引发工程纠纷埋下隐患,也为产生贿赂等职务犯罪留下了缺口。 三是竞争激烈。工程建设作为近年来的热点,巨额的投入资金吸引了大批的建设企业和人员,当竞争达到白热化,市场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就会层出不穷,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试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试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0-09-2813:52作者:张伟蒋杨久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快速的发展也带来领域内腐败现象的不断滋生蔓延,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并且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为使这一突出问题得以妥善解决,针对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现状,研究该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寻求解决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之可行办法。 一、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 2010年,按照高检院的指示,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反贪部门立案查办了多起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贪污案件2案5人,受贿案件2案2人,并且该四案七人犯罪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典型的窝案、串案。同时,结合近几年本区该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发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率正逐年上升,并且呈现出易发、多发、集中爆发的趋势。 二、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相关单位招投标及财务资料,走访调查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并对走访调查取得的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合同审查和工程款划拨等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工程招投标不规范 2009年,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五(试行)》的要求,购买安装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系统”软件,刻制了“查询行贿档案专用章”,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制,要求辖区内参加投标的法人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应当提前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到预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将对投标人信息资料进行查询并结合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对其出具《铜川市王益区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资质证明》,未获得此证明的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但是,廉洁准入制度实行以来,效果并不明显,很多招标单位并不重视,对于廉洁准入制度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觉得《资质证明》可有可无,允许未获得《廉洁准入资质证明》的建筑企业、单位参加招投标,这些不规范行为让一些有不良记录、廉洁资质差的企业、单位得以顺利过关,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埋下隐患。 2、审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以某国公司下属项目部经理席某涉嫌贪污工程材料款一案为例,该席在任项目部经理时,利用职务之便,假冒他人名义捏造施工队,与该项目部签订虚假劳动施工合同,在工程结算时该席又冒充他人名字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冒领工程款。该公司在工程款划拨方面也缺乏严格的审查监督机制,财务部门仅凭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单就将工程款打到指定账户,并不对合同及结算单是否真实进行严格审查,不能及时发现虚假合同,虚假结算单,导致席某能顺利地利用虚假的工程队和虚假分包合同,从公司套取了20余万元工程款,挥霍一空。企业、单位审查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严谨致使有些干部可以借机钻法律空子,为自己谋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邸德维身为扶余县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扶余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是蔡二线国债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全面管理国债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被告人邸德维对工程质量严重不负责任,对业主代表、施工方、监理方出现的诸多问题和隐患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没有按规定做试验,石灰土剂量不足,搅拌不均匀,碾压遍数不够,施工方自检频率低,中标方白城德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将工程转包给松原市政公司的付少先和个体承包商焦阳,致使无施工能力和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被告人邸德维虽在工程中发现一些质量隐患,但纠正不彻底,造成蔡二线国债公路花费返修费4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邸德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不入腰包的腐败”,刑法照样伺候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了比较普遍的以权谋私受贿案外,还有渎职案,也就是“不入腰包的腐败”。滥用职权罪

就是其中一种。 文成县政府原办公室副主任赵金勇,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当年在一份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盖章会带来那么严重的后果。 文成县规划建设局原规划管理科科长赵汉增,也为自己6年前签下“同意予以建设”的6个字付出了代价。 近日,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决赵金勇与赵汉增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12月25日,文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文成县土地管理局,公开出让坐落于该县华侨新村总建设面积为1746.3平方米的“老法院地块”。2001年1月4日,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夺得该地块,建造东风公寓。 2003年3月间,东风房开公司总经理吴某在拿到土地部门的审批后,找到了时任文成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的赵金勇,让赵在东风公寓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盖章。赵金勇发现该工程平面图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及房屋间距等多处不符合规划规定,并发现超出45.6平方米的土地未经审批。吴某便请赵金勇帮帮忙,“他和我说先盖章,将来会补齐手续的。”赵金勇说。 看到上级领导都审批通过了,时任规划管理科科长的赵汉增也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中签署了“同意予以建设”的意见。就这样,规划建设局向东风房开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为加强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现将我们调研中收集到的有关问题梳理汇总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如何理解和确定建筑领域涉及项目经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答:实践中,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分布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地、施工项目所在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区,导致以项目经理为主体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容易产生管辖方面的争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项目经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可按以下几个原则加以把握: (1)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与建筑企业注册地一致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当然具有管辖权。 (2)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不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但所挪用、侵占的资金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汇到项目地的,该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可视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 (3)被告人居住地、工程项目所在地、资金汇出地均不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情况下,可参照单位犯罪、网络犯罪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本质上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分支机构,项目经理在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犯罪,有关犯罪行为也必然侵害建筑施工企业的财产利益、使其遭受财产损失,故也应认可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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