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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

《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3、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5、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遵守劳动合同法倡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遵守劳动合同法倡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来京施工企业同行们、农民工工友们: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公布实施,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深入推进来京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外施企业工会联合会近几个月来做了大量工作,举办了来京施工企业党群领导干部贯彻“劳动合同法培训班”,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了企业和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理解,为来京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来京施工企业溶入首都建筑市场,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工会组织的帮助下,我们在为首都城市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我们个人不断进步,并光荣地被评选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北京市劳动模范。这不仅是党和人民给予我们个人的荣誉,更是对来京施工企业百万农民工的最高褒奖!作为劳动模范,我们誓做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先锋,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体现新时期工人阶级的时代风貌。 各位企业同仁、农民工朋友们:在《劳动合同法》即将贯彻实行之际,在此,我们建筑业来京施工企业劳动模范倡议:劳动模范及其企业要带头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坚持以人为本,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体现到贯彻《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重点做好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合法权益的维护。支持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劳动关系的和谐促进企业的和谐。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 XXX '和谐奔小 康主题竞赛”;大力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农 民工整体素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劳动法》普法宣传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 1、《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中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3、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4、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模板

抖文库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概括起来,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

(工作规范)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规范

党、工、团工作手册 1.0目的 规范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 2.0适用范围 新疆航空公司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 3.0职责 3.1公司党委对公司法制宣传教育有领导责任。 3.2公司宣传部负责理论学习的人员负责制定计划、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总结、通报、汇报等工作。 4.0工作内容和要求 4.1组织机构建立 4.1.1成立公司普法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书记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为公司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总经办、保卫部、规划发展部、工会、团委、财务部领导。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公司宣传部、总经理办公室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4.1.2各单位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 4.2制定学习计划 4.2.1实施步骤 公司“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阶段(2002) 制定公司“四五”普法规划。各单位要根据此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学习教育计划,并严

党、工、团工作手册 格按此规划制定的普法进度组织实施。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派人员参加全国或民航总局有关普法培训,以带动全公司的普法工作。继续广泛宣传《民用航空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条列,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普法的开展。下发民航普法教材,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引导、督促学好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2003—2004年) 组织处以上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票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档案法》、《民用航空法》、《审计法》及相关法规、条列。组织一般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公司法》、《合同法》和民航专业法规等。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陆续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继续抓好《民用航空法》及配套法规的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 民航总局普法领导小组按《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四五”普法验收标准。公司将按此标准,认真组织自查,总结上报,并组织对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表彰先进,上报主管部门。 4.3计划的审批 宣传部负责理论学习人员制定出学习计划经主管部长审核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精编版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 1、《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中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3、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4、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5)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6)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7)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的; (8)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

《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3、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5、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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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宣传资 料

劳动合同法宣传资料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怎样才算合法有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须公示告知所有职工。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什么形式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种类分哪几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 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七、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能够胜任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宣传资料

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3、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 4、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5、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普法教育提纲

普法教育提纲 第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指: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刑法: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概念: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件: ①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 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②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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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动法有薪假期规定最新 2017劳动法有薪假期规定 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产假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包括女职工的晚育假明确规定为128天,配偶晚育的男职工也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劳保局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

劳保局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一、高度重视、组织有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成立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法》专项检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抓好本部门专项检查活动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也都成立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抓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1、抓好宣传普及工作。利用“**劳动保障网”、**电视台和《**晚报》专刊开设三期《劳动合同法》专题栏目,扩大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和辐射力,设立了40多个宣传点,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散发《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宣传资料2万余份,接待咨询劳动保障相关政策的达800多人次,拓宽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途径,扩大了宣传影响力。 2、落实培训工作。开设了一期《劳动合同法》培训,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人事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涉及用人单位180家,培训各类人员200多人。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认识和理解,为推动用人

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认真落实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法律条款和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认真维护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工作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三、加强对《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结合劳动保障监察,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通过这次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9月1日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全市780多家各类用人单位在执行招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通知责令改正。结合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开展,对参加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和宣传,散发宣传资料万余份,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征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500套,领取《劳动合同法》文本达1万多份,《劳动合同》文本达1.9万余本,提高了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认真开展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今年以来共受理投诉举报案件185起,结案率达100%。通过监督执法的开展,11户用人单位为785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34户用人单位为495名职工参加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全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基本

劳动法普法课件三篇

劳动法普法课件三篇 篇一:劳动法普法课件 劳动合同法普法课件 本课件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具备合法用工资质的社会组织。 1、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 (1)、公司、企业是最主要的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 (2)、分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3)、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6)、自然人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 年满18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1、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退休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成立民事雇佣关系,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法律风险的规避 用人单位如果规避劳动合同关系,有以下几种途径,供用人单位参考适用。 一是由自然人之间签订劳务雇佣协议; 二是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建立民事雇佣关系; 三是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四是劳务派遣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2007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

普法试卷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测试卷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50分)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的原则。 2、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 的劳动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6、社会保险包括、、、、 五项保险。 7、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和。 8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五个条件、、、、 。 9、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号码。 1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三个月 B、满一年 C、六个月 D、九个月 2、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三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十年 B、二十年 C、十五 D、二十五年 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 A、六个、九个、十二个 B、十二个、十八个、二十四个 C、九个、十二个、二十四个 D、十个、十二个、三十个 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宣传资料

《劳动合同法》宣传资料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怎样才算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须公示告知所有职工。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什么形式的劳动合同?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种类分哪几种? 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7、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能够胜任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中哪些属于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0、《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宣传资料

劳动合同法宣传资料 1、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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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8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 第五章特别规定 -----------------------------------14 第一节集体合同--------------------------14 第二节劳务派遣--------------------------16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18 第六章监督检查 ----------------------------------18 第七章法律责任 -----------------------------------20 第八章附则-----------------------------------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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