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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周安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根据法律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审判机关的尊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武装力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民事、行政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等职责,通过司法警察职责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综合性的司法队伍,它的工作性质是服从于审判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它的工作任务贯穿于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是人民法院内部不可缺少的一支武装力量。

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中,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经常性、危险性较大的职责之一。我队近几年的工作情况统计,执行提解、押送、看管占全部工作任务的50%以上,并且配备、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80%以上也是执行提解、看管、押送任务的时侯,因此,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就成为司法警察目前最重要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看管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那么,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如何贯彻并执行好这个规则呢?本文将根据规则的规定和本人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经验,从押解的概念、押解的要求、押解的组织实施以及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对押解工作进行探讨,以利于我们今后更完善地执行押解任务。

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

押解,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强制将被押解人员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行为。在这里“具有特定身份”是指人民警察、军人、武装警察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员,被押解人一般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俘虏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从这一概念引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押至法庭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执行押解任务的人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它区别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押解,押解的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如被拘传、拘留的当事人)、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押解工作不以被押解人和其它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被押解人必须毫无条件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

那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有些什么特点呢?首先,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必须具有合法性,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押解人员要具有合法的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才能执行押解任务,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等都无权执行此项任务。在执行押解过程中要有完备的法律文书,如提押票、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等,以保证押解的合法性,同时,押解过程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它部门及个人均无权干涉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其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要根据审判活动的要求,按时将被押解人押送到指定地点,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押解过程中应服从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审判长的指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完成好审判工作。第三,司法警察担任押解任务,应认真检查核对有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押解的时间、地点、被押解人住所(羁押所)认真核对,对被押解人数、人员身份认真核实,做到准确无误,防止错关、错提和漏提。第四,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主要是刑事被告人和罪犯,而且押解过程始终处于运动状态,外部环境变化多样,容易发生劫持、脱逃、行凶等问题,应该说,押解工作是司法警察承担诸项任务中危险性较大的一项,因此要求担负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充分发扬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保证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押解工作的准备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前应有院长签发的调警令方可实施,由于执行押解任务具有合法性、时效性、危险性、强制性等特点,因此,执行押解任务必须有规范的法律文书和院长的授权,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调用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无特殊性可言,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警察接受押解任务后应作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是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如介绍信、工作证、警官证,以保证押解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并能通过羁押场所工作人员的检查。二是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充分显示人民警察的威严和押解工作的严肃性。三是根据押解任务的性质、特点,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要求配备警械和武器,以保证押解工作的安全。

人民法院的押解工作应当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押解开始前,司法警察部门要做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是审查有关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调警令、提押票、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等法律文书,要绝对保证押解工作的合法性。二是根据押解任务的性质、押解的方式、被押解人的数量,合理地安排警力,一般一名被押解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押解人,由三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被押解人为女性的,应尽量安排女性司法警察押解。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警械、武器的配置,一般情况下押解被告人、被拘留人时应配备手铐、警棍及武器,死刑执行押解时应配备警绳、武器,拘传当事人时可以配备手铐。四是明确职责,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每次押解都要指定押解负责人,负责押解过程中的指挥。五是对启用的囚车、警械、武器等警用设备作认真的检查、保证性能可靠、使用正常、确保安全。六是根据案情、押解人数、押解方式等情况,制定出周密细致的押解方案。押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任务性质、时间、地点。2、押解指挥员、押解人员及分工。3、押解方式、押解路线。4、警械、武器配备情况。5、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6、要求。履定的方案,应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并告知到每位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在接受押解任务后,押解负责人应主动向审判人员了解案情及被押解人的有关情况、现实表现,对于被羁押的被押解人,提押前也可向羁押场所干警了解被押解人的思想状况,分析被押解人在押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向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向法警负责人或院领导汇报后改变或完善方案,以确保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押解前的准备工作是押解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准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押解任务,我院法警支队在2001年4月执行一押解任务前,(该案九名被告,后有四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其中包括两名当时企图脱逃人员),通过办案人员和看守所了解到被押解人有脱逃企图后,支队对押解工作作了周密的准备,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在押解过程中果然发生两名被押解人强行脱逃的事件,支队押解人员根据押解工作前的方案进行追捕,一被押解人被当场制服,另一人在跑出八百米后也被追捕的法警抓获,从而成功制止了一起脱逃事件的发生,此次事件的成功处置充分说明了押解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押解的组织实施

押解的组织实施是整个押解工作的关键,押解工作开始后,押解负责人要绝对按照方案执行,特殊情况下要更改和完善方案的,也必须得到法警队领导或院长的批准,押解的组织实施分为提解、押送和还押三个阶段,提解分为羁押所提解和直接提解,所谓直接提解,是指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拘传的人的提解,对羁押场所的提解,应当严格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和提解手续,了解被羁押人员的有关情况,被羁押人提出后,要逐个核对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防止错提和漏提,并对被押解人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除准备交给法庭的文字材料和香烟、火柴等生活用品外,其余的一概不能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要坚决收缴,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对被押解人使用戒具后方能出所。对于直接押解的,重点是核对被提解人的身份,绝对不能发生错押的现象发生。

押送根据各种押解情况的不同分为徒步押送、警车押送、乘客车、火车、飞机等民用运输工具押送,在现有情况下,警车押送是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最常用的方法,徒步押送应严格限制在路程较短、被押解人罪刑较轻,车辆无法通行,不具备警车押送的情况下使用,并要适当增加警力。乘民用交通运输工具押解是在路程较远,不便使用警车押送的情况下采取的押解方式,此种押解方式只是警车押解的一种补充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在押解前,应了解有关车(船)的特点、运行时间、停靠点及乘坐的有关规定,

与车(船)上的安保人员、公安执勤人员主动取得联系,以取得对押解工作的支持和协助,以确保押解工作和车(船)的安全。

警车押送,是目前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中适用最广、采用最多、安全系数最大的一种押解方式。在押解前,要全面检查警车的安全性、可靠性、警车驾驶员要熟悉行驶路程、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的要求,两辆以上警车押解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要配备备用警车,行驶途中应按规定的速度行驶,除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停靠。押解指挥员应随时与各押解车及法警队领导或院长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四、押解人员职责及要求

押解工作是在押解负责人和押解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协同下完成的,因此,押解人员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也要熟悉和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这是押解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基本保证。押解人员除了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规内容外,还要熟悉以下的职责:

押解负责人负责接受押解任务,制定押解实施方案,了解掌握被押解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押解人员明确押解分工,提出要求,对押解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处置,非职权内的特殊情况,负责及时请示报告,及时、果断处理好押解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的安全,严防被押解人员失控,领导全体人员圆满完成押解任务。

押解人员要服从押解负责人的领导,熟悉押解工作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本次押解任务和本人职责,严肃认真做好押解工作,严守押解纪律,做到文明执法。押解过程中不得向被押解人询问案情,不得污辱、打骂、体罚、虐待被押解人。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押解中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押解负责人报告,来不及报告的应沉着冷静,灵活果断地予以处置,处置后应及时报告。押解人员还要注意警容风纪,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押解中要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语言文明。

五、押解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处置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所押解的大都是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因妨害诉讼被人民法院决定拘留、拘传的违法犯罪人员,是特殊的群体和对象,这些人员中思想复杂,社会关系复杂,这其中总会有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伺机脱逃,自杀、自残的,有被押解人中家属或其他人围观,哄闹甚至威胁,谩骂押解人员,也有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试图伤害被押解人的。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法警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发生了四起被押人脱逃的事故,虽然都被成功制止或抓获归案,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是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其它妨害押解工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我院法警支队在二00三年3月在押解七名被告人回监所途中押解警车被一违章中巴撞翻,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押解人员和被押解人严重受伤的事故,当时由于押解方案周密,押解负责人临场处置措施得当,因此未造成被押解人脱逃的事故,所以,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押解准备工作是否全面周密,遇有紧急情况时,处置是否及时、得当,是能否顺利完成整个押解任务的关键,那么,当押解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时该如何处置呢?首先,每位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都要熟悉突发情况处置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押解中处置各种情况应严格按照法律、法令、条令、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要针对情况中的不同对象、矛盾的不同性质、问题出现的不同场合、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慎重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做到处置的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尤其是使用武器、械具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行事。二是确保安全的原则。司法警察提任押解任务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是以保障押解人和被押解人的安全为基点。保障安全,是押解工作中情况处置的主要原则,押解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首先考虑的是情况是否触及到押解人和被押解人的安全,处置时也应以是否能够保障押解人与被押解人的安全为先决条件。三是积极负责的原则。押解中经常出现突发情况和意外情况,对这些情况处置直接涉及到处置效果和事后责任问题。因此,在发生情况时,来得及请示的,必须请示后再按上级意见处置,处置后结果应及时报告;来不及请示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对来不及请示的情况处置,应遵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办理。对于押解警力不够、械具不足、车辆等装备不到位,不能按押解的基本要求执行任务时,押解负责人必须向领导及时汇报,待得到领导指令后方可执行任务。四是文明押解的原则。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法院行使职能。我们的押解对象,大都是罪犯,有的

甚至罪大恶极,国家法律已对其罪恶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我们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不能以他们是罪犯不讲文明,不讲职业道德。是否贯彻文明押解原则,是检验司法警察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标准,也是国家文明程度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

押解中发生突发情况时,押解负责人及押解人员要迅速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将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告法警队负责人或院长,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根据押解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置。一是押解途中交通堵塞时,应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或由开道的司法警察尽快疏通道路,确认道路不能通行的,应绕道前往,没有其它路线可绕行的,应及时设置警戒。二是押解途中因故停留遇有群众围观时,应劝说围观群众远离,并设置警戒线;遇有家属或其他人哄闹的,应向其讲清干扰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制止哄闹行为;遇有家属或其他人谩骂、威胁押解人员的,应对其首要分子实施警告,及时制止。制止不听时,可以对首要分子使用警械或采取强制措施;事态扩大,无法控制,对押解人员使用暴力、抢夺枪支和武装劫持罪犯的,可以依照《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使用武器。犯罪分子已有畏服表示或不使用武器已能够控制事态时,应及时停止使用武器。三是押解中被押解人不服从押解人管理的,可采取训诫或其它有效措施强制其服从管理;被押解人谩骂、污辱押解人员的,可对其使用警械强行制止;被押解人组织暴动或对押解人和诉讼参与人员实施暴力,采取其它强制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被押解人相互之间残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被押解人脱逃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追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追捕中被追捕人行凶或抢夺枪支、残害人民群众,经鸣枪警告不能制止时,可以开枪射击。被押解人已逃脱的,应及时通告公安机关协同追捕。四是押解中被押解人发生病症的,应及时报告,有条件的应到当地公安医院检查治疗,条件不具备的,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就近治疗。但不论采取任何方式治疗,都应在司法警察严格监控下进行;被押解人需要上厕所的,应事先查看厕所及通道是否安全可靠,被押解人进入厕所时,押解人必须将其控制在视线和有效处置距离内。五是押解途中发生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押解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继续行进有危险的,应及时报告并寻找安全可靠的地点暂时停留,对被押解人要严加看管。

总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要求,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证押解任务能够及时、安全、准确地完成,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法警常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二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二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二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及对策浅析司法警察在看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司法警察在看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看押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务部门承办案件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为此,笔者对司法警察在看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押任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司法警察具体应从事哪些业务工作、怎样从事自己的业务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松、散、乱的现象。在看押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的法警在看押人犯时思想松懈,以为被看管人已经在看押场所,不会脱逃从而放松警惕性;二是有的法警过于机械,随时随地都跟着被看管人,认为保证被看管人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完成了任务,以至被看管人过于紧张,不利于案件的突破;三是有的法警态度敷衍,经常做一些与看押任务无关的事情;四是有的法警对待被看管人态度粗暴,先入为主,认为对犯罪分子就该“稳、准、狠”,使被看管人产生抵触情绪,人为地增加了办案难度;五是有的法警在协助检察官询问时,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被看管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押任务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是部分法警缺乏大局观念和敬业精神。他们认为,看押工作是为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就是守守人,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和长处,也没有多大意思。 二是片面理解和履行法警职责。他们认为,既然看押是为办案提供保障和服务,法警就处于被动地位,只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就可以了,不需要也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免多管“闲事”给自己带来麻烦。 三是法律意识淡漠。一些人在执行看押任务中,缺乏依法、客观、公正的精神,过多地掺杂了自己的主观意愿,以个人的好恶标准去评判并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是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一些人认为看押工作简单、死板、紧张、乏味,缺乏创新性和挑战性,从而敷衍了事。 三、解决问题主要对策 (一)不断提高法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化服务,才能共同促进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一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通过教育,着重引导法警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重点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确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权力观,正确认识和处理服务与办案、协助与主导、“绿叶”与“红花”的关系。二要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着重引导法警树立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自愿与工作需要的关系,做到踏实苦干、甘于奉献,耐得住寂寞,不事张扬。三

人民法院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所、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摘要]押解是司法警察的常规业务工作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 月3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司法警察要按时、准确、安全地将被押解人押解到指定地点,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文章拟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警察;押解;注意的问题 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 押解是司法警察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强行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或审判等活动的一项强制措施。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执行押解任务的必须是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必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押解是一种强制性行为,不是以被押解人的意志为转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必须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有些什么特点呢?第一,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必须具有按时性,应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照计划,适时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押解到指定地点。做到不迟不误,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押解工作具有强制性,押解工作是强制被押解人从某一地点到另一地点的过程,至于什么时间走、到什么地方,不是以被押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而确定的。第三,押解工作具有危险性,因为押解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是处于一种运动状态。第四,押解任务具有艰巨性,有的押解任务在车上进行,有的押解任务在船上进行,而有的押解任务则需徒步进行。既有从外地押解回本地,也有从本地押往外地的,被押对象各不相同,而且在押解途中情况千变万化。因此司法警察在押解过程中,需长途劳累,昼夜工作,吃住不便,甚至风餐露宿,生活非常艰苦。第五,严肃性,押解工作既然是一种强制行为,就必须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 二、押解组织与实施 (一)出发前的组织实施 1.验收提押票及有关诉讼文书。 2.根据被押解人的数量、案件类型及其他要求,配备押解人员的数量,押解重刑犯、要犯和死刑犯时,要指定负责人。 3.检查押解所需的枪支、戒具等装备是否齐全有效,根据不同的押解方式选用不同的戒具,配备不同的枪支。 4.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5.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逃脱。 6.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7〕7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1月15日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周安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根据法律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审判机关的尊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武装力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民事、行政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等职责,通过司法警察职责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综合性的司法队伍,它的工作性质是服从于审判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它的工作任务贯穿于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是人民法院内部不可缺少的一支武装力量。 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中,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经常性、危险性较大的职责之一。我队近几年的工作情况统计,执行提解、押送、看管占全部工作任务的50%以上,并且配备、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80%以上也是执行提解、看管、押送任务的时侯,因此,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就成为司法警察目前最重要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看管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那么,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如何贯彻并执行好这个规则呢?本文将根据规则的规定和本人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经验,从押解的概念、押解的要求、押解的组织实施以及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对押解工作进行探讨,以利于我们今后更完善地执行押解任务。 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 押解,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强制将被押解人员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行为。在这里“具有特定身份”是指人民警察、军人、武装警察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员,被押解人一般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俘虏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从这一概念引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

法警押解程序注意事项

法警押解程序注意事项 法警押解程序是指执法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或刑事罪犯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的过程。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一系列的事项,以确保押解的安全、顺利进行。以下是法警押解程序的注意事项: 1. 计划押解过程:在开始押解之前,必须有一个详细的计划。该计划应该包括押解的时间、地点、押解路线以及所需的人力和物资等等。这样可以确保押解过程高效和安全。 2. 警戒力量的安排:在押解过程中,必须安排足够的警戒力量。这些警戒力量应具备专业的训练和装备,以应对突发状况的发生,并保障押解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押解工具的准备:押解过程中,可以准备一些必要的押解工具,如手铐、脚镣、警棍等。这些工具可以确保被押解人员的安全,并防止其对执法人员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4. 对被押解人员的评估:在押解过程中,应对被押解人员进行评估,了解他们的危险性和逃跑的可能性。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押解过程的安全。 5. 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押解过程中,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如公安局、法院、监狱等,以确保他们了解押解的进行,并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 保护被押解人员的权益:在押解过程中,应尽量保护被押解人员的权益。执法人员应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尽量减少对被押解人员的不必要的伤害和侮辱。 7. 对押解路线的熟悉:在押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对押解路线进行充分的熟悉。他们应了解路线的环境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便能够做好准备和预防措施。 8. 沟通与协调:在押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这样可以确保押解过程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9. 在途中保持警惕:在押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并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被押解人员的举动。如有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置和解决。 10. 按程序办事:在押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使权力。押解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并经过合法授权。 总之,对于法警押解程序,注意事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充分的计划、警戒、准备和沟通等一系列措施,才能够保证押解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并确保被押解人员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执法人员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及时应对任何突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做好看管工作是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一环,要确保看管工作的安全顺利,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把握好方方面面的细节,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制定周密详细的安全预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看管工作中,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很多时候,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时是初次与其接触,对其情况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受领看管任务前,主动向案件主办人员了解必要的情况,了解掌握看管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出警的基本要求和侦查人员要达到的目的。针对情况,认真分析看管工作的安全形势,把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考虑清楚,并做好细节预测,制定有针对性及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预案。安全防范预案要注意把握每个环节的重点,突出看管对象的特点,在看管程序上环环相扣,尽量详细周全。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防范预案不是只停留在纸上,关键是要深入履行看管职责工作司法警察的内心,并发挥履职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主动的、积极的从思想上加强防范意识,能够在看管对象出现问题时临阵不慌,忙而不乱,积极应对,轻松处置。现在我们都比较重视办案安全防范预案,但可能是写得好但却停留在纸面上,在执行任务时,参加办案的警务人员却不甚了解,不知道预案涉及的基本情况,那么防范预案的作用如何能发挥呢?

二、初次接触看管对象时进行细致的人身安全检查 犯罪嫌疑人在在被传唤或拘传之前,很有可能或多或少知道自已被调查的情况,可能提前准备一些东西以妨碍检察机关的调查,如藏匿小刀具、细绳、针状物、药品等。在看管对象进入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之前,主办检察官和履职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必要的安全规定,特别是履行看管职责的司法警察一定要进行细致的人身安全检查,要求其主动交出随身携带物品如通讯工具、文件资料、文具、随身物品等。其后,履职司法警察还应仔细进行人身检查,防止看管对象用藏匿的危险物品自残、自伤或伤害侦查工作人员,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某院在查办某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将一段细钢丝藏匿在衣服内,企图在上厕所趁人不备时用其自伤、自残,所幸的是参加履职的司法警察责任心强,发现了他的企图,没收了危险物,防止了事故的发生。 三、密切关注看管对象在接受讯问过程中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 犯罪嫌疑人在被看管接受讯问调查过程中,由于自身位置、所处环境改变,有的担心自己的罪行暴露后,公众、亲朋对自己的看法以及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往往心事重重,心神不安。加之侦查人员运用一些讯问策略,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特别巨大,看管对象承受不了心理压力时,有可能采取过激手段,做出过激行为。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被侦办人员大量掌握后,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等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 (五)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第四条看管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看管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看管被告人的场所、周边情况及警用设备进行检查。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看管警力。 (三)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四)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第五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 (一)与押解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对被告人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要逐一登记,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对重刑犯,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四)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并经常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锁是否安全、有效,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五)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本案法官,及时制作笔录和处理。 (六)不得询问或随意谈论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值庭与押解重点

值庭与押解重点 一、名词解释: 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重要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 2、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3、看管: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从监所押解至人民法院的羁押场所后进行的临时看守和管教的行为。 4、警械: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按照规定武装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5、长途押解:指押解的路途较远,时间较长,有时需搭乘地方车辆、船等交通工具的押解过程。(200公里以上或2小时以上) 6、途中押解:指司法警察强制将在押人犯由一地题解,押送至另一地点接受审判或监管的过程。 7、法庭警卫: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为保证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切实保障审判活动依照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勤务。 8、机关警卫:是指警卫部门为保证人民法院办公地点的安全而部署的安全警卫工作。 9、安全检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二、问答 1、人身安全检查的目的、范围及要求 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确认或排除进入法庭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及时清除收缴凶器、危险物品,防止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行凶等以至危及法庭审判活动的安全。 范围:①对出入审判场所人员的证件检查②对出入审判场所人员的身体全部及其衣物的检查③对被检查对象所携带的物品以及在其身边发现的物品的检查。 要求(注意事项):①尊重人格和风俗②注意安全防范③检查应彻底④教育为主,强制为辅 2、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时机和要求 驱逐性(或称制服性、非杀伤性)包括警棍、电击棍、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震荡弹等。 ①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③非法举行集合、游行、示威的 ④强行超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⑤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⑥袭击人民警察的 ⑦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三、重点 1、警察的分类: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警察权特征:①国家性;②主权性;③法定性; ④特定性;⑤单方性;⑥强制性;⑦民主性 3、警察权的基本内容:①命令全;②指挥权;③执行权;④裁决权;⑤处罚权;⑥强制权

【精编范文】司法警察押解应急预案-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司法警察押解应急预案 篇一: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听、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来自:WWw. : 司法警察押解应急预案 )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四)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 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司法警察支队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最新)

廉政风险点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注重业务研讨,忽视政治学习,可能产生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素质下降;风险防范措施:认真抓好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廉政教育,强化政治纪律,坚定理想信念,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廉政风险点2:在审判法庭值庭或押解犯人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或放松警觉,造成在押人犯监控不到位或脱逃; 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的各项规定。 廉政风险点3:利用职权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风险防范措施:牢记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廉政风险点4:受亲友之托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的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正当交往,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单独会面,拒绝请客送礼及为亲朋好友说情。 廉政风险点5:在外出办案过程中,违反“禁止三同”等廉政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吃请或参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支付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风险防范措施:在外出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纪委的相关规定,禁止“三同”办案。 廉政风险点6:警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严禁私自出借警戒具,请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手续办理,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严禁以任何理由私自将警戒具带出法院。 廉政风险点7:泄露审判秘密或工作秘密; 风险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一、司法局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法院司法警察考核复习题库及答案

法院司法警察考核复习题库及答案 ---整理者:郭信主 一、单项选择:下列每题表述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选出正确答案 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A 2010 B 2011 C 2012 D 2013 2.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A 最高人民法院 B地方同级政府 C 地方上一级政府 D 国务院 3.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保护; A 法官 B地方政府 C 法律 D 群众 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A 法官 B院长 C 大队领导 D 书记员 5.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规定; A 最高人民法院 B同级人民政府 C 地方上一级政府 D 公安部 6.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年; A 1 B 2 C 18个月 D 6个月

7.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 ; A 警官证 B枪支 C 办案资料 D 手铐 8.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D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9.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统一监制; A 最高人民法院警务部 B公安部 C 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 上级人民法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16日由颁布; A 国务院办公厅 B公安部 C最高人民法院 D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 208 B 558 C 368 D 617 12.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维持法庭秩序; A 司法警察 B书记员 C人民陪审员 D 保安 13.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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