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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1)

国际法重点(1)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只作了框架性的规定,明确要求缔约国制定相关法律。

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

法院适用

从条约规定判断缔约国的意图和条约自身的规定的完备程度两个方面人手。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是指缔约国有使

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并且条约自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具体,无需国内立法机关予以补充或细化,可直接由国内法院予以适用的条约,后者是指缔约国没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或者条约自身只规定一般性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补充或细化,才能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的条约或条款。

12.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1)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2)地位:

(1)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是第一次系统地明文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多边条约。鉴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及其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七项原则,改变了以前国际法基本原

则的零散状态,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较为系统的新时代。

(2)虽然《联合国宪章》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联合国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的和“造法性” ,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

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认识它的重要意义?

1)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以宪章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不仅生动地反映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

则,而且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浓缩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各项原则的精华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国际关系现状的简单认可,而是科学揭示正常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东方智慧,代表了新生国家建立平等国际关系的愿望,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要求,学习资料

表明了发展中国家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坚定立场

14.阐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

1)内容:

第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第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家主权平等,应该被理解为各国在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而不应该被理解为保证各国的政治与经济平等,更不应该被理解为各国有义务消除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实力与能力的不平等。

16.阐述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意义。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合作无疑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和强制规范性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通过各种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和建立的国际合作机制已遍及国家间关系和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何况《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实践也充分表明: 如果国家个履行有关的国际合作义务,它就必须承担违反此等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7.阐述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事项之一。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又称禁止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1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国家是基本主体。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和基本形式。

2)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19.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 ,即国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权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换言之,一旦安理会采取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自卫行动即告结束。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22. 国家豁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些?执行豁免的放弃能否采取默示的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论。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依据《公约》第18 条和第19 条的规定,执行豁免的放弃只存在明示放弃的形式,而不存在默示放弃的形式。33. 论述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1)专属经济区制度:

权利: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5)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

38. 阐述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及基本原则

1)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是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2)国际习惯是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

(3)国内法是外层空间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4)外层空间法的其他辅助法(司法决判,权威著作等)

2)基本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原则

(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据为一所国所有原则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原则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士完整不可侵犯。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士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 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1)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士共同行使主权。

(3)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领士只有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通过租界条约进行才是合法的。

(3)势力范围。这类条约规定,凡缔约国互相承认各所占有的地理上的范围,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有取得殖民地或设立保护地的完全权利,他方缔约国不得加以侵害。

(4)国际地役。国际地役也称国家地役,是指根据条约对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根据这种限制,

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永远地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原则

(7)和平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原则

(8)保护外空环境原则

25. 国籍在国际法上有何重要意义?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以及给子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4)国籍是国家对居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23. 何谓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可分为哪些类型?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

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

类型:

(1)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2)全球性组织与区域型组织

(3)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4)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5)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32. 试论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1)《南极条约》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对南极的领士要求。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人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1972 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

3)1980 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4)1988 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

5)1991 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40. 如何评价和完善条约保留制度

1)定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3)范围: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根据“两公约”第19 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

得提出保留:

(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一是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二是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或事项,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

(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4)法律效果:依照国际法或这两个公约有效成立的保留的效果,只及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方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该另一当事方之间的关系上,依保留的范围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方相互之间,则不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也就是不受条约的保留的影响。

如果反动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则在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仅在保留所排除或修改的范围内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43. 试述使馆与领馆职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联系与区别

1)使馆的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6)其它职务: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2)领馆职务:

(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依本公约的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报告,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察权,并对上述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基给予协助

3)比较而言,领事职务和使馆职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传统国际法上,领事职务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外交、政治、商业、司法和海事等各种职务,随着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发展,外交关系从领事关系中逐渐独立出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和法律部门。但领事馆和使馆都是国家对外关系机关,在职务上仍有许多联系。例如,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外交代表一般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使馆可以设立领事部。当两国无外交关系时,领事官员获得政府特别授权,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从而促进两国建立或恢复外交关系。

领事职务与使馆职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来往,而领馆通常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的保护一般表现为经常性事务,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领事区域。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最新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法学 国际法 考试要点 8

名词解释: 一、law-making treaty 课本14页 二、recognition de facto 课本49页 三、universal jurisdiction 课本69页 四、Restrictive immunity 课本78页 五、reservation 课本103页 六、right of pursuit 课本131页 七、the continental shelf 课本127 八、right of derogation克检权 1、In time of public emergency which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n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s officially proclaimed,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may take measures derogating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esent Covenant to the extent strictly required by the exigencies of the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solely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or social origin. 2、No derogation from articles 6, 7, 8 (paragraphs I and 2), 11, 15, 16 and 18 may be made under this provision. 3、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availing itself of the right of derogation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from which it has derogated and of the reasons by which it was actuated. A furthe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made, through the same intermediary, on the date on which it terminates such derogation. 九、two-tier liability system双梯度责任制 1、strict liability:For damages arising not exceeding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1SDR =0.888671g ) for each passenger,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able to exclude or limit its liability. 2、Presumption of fault: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arising exceed for each passenger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 if the carrier proves that: (a) such damage was not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the carrier or its servants or agents; or (b) such damage was sole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 “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 3.国际法的渊源: 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 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 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 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 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和邦联) 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 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 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 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 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 “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14.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内容(1)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应予以继承。 (2)国家财产不动产继承;动产,根据所涉领土的活动 (3)国家债务【债的使用范围】地方化债、地方债国债。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债务地方债,地方当局所借用于该地区不继承,国家不承担责任。恶意之债,不予继承 15.新独立国家是否继承债务原则:“白板主义”一般原则:协议、公平比例原则 16.国籍的取得:原始国籍:血统(单系和双系)、出生地、混合, 继有国籍:婚姻、自愿申请、收养(认领)。 17.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国际法重点整理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是格老秀斯(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提出国家法这个名称。 1864年丁韪良翻译出了《万国公法》。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个为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司法判决和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4.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任务,同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对组织和职责加以规定。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七项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6.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只有瑞士是永久中立国 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只有个人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p57)的。 承认的效果:①为建交奠基;②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不承认主义”p61 8.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国家继承中条约的继承原则:人身条约不继承,处分性条约、非军事区条约、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应继承。 “白板规则”p66)指当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建立新国家时,这样的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国家债务继承:国家债务指一国按照国际法对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国债(整个国家所负债务)和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实际只用于地方的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和私人所负的债务不继承,地方当局对其他国家所负债务不继承。 政府继承:条约继承:根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55条规定,对于任何旧条约,在未经中国政府承认之前,外国政府不得以

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 1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 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 联系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 空组成。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肤色、宗教、语言、国籍、社会出身,等等,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权利,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这些权利;在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国际人权法禁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施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缔约国有义务予以惩罚。人权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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