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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条例

欧盟有机农业条例(EU2092/91)简介

欧洲议会法案VO(EWG)Nr.2092/91,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此处,简要介绍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1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农用物资的使用

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附件中的特定农用物资(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也允许使用它们的复配产品。它们的使用必须符合欧盟法案或者和欧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员国法律法规。

2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个生长周期。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3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3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幼苗要求

仅使用有机农业幼苗。有机农业幼苗是指用于种植业的、根据有机农业基本规程生产出来的幼苗。可以使用那些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

的幼苗,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4植物幼苗特例)。

4 有机农业的植物营养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应该能够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具体措施有:在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补充使用。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以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所谓的“生命活力添加剂”,其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使用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普遍使用于农业,也可将它们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和植物生长。

5 有机农业的植物保护

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具体措施有:适合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择;合理的轮作制;机械性的土壤处理;幼苗的焚烧;通过昆虫幼体的人工孵化,人工巢箱的悬挂,自然天敌的释放,创建合适生态关系,保护益虫,防治病虫害杂草。只有栽培植物存在着某种直接威胁,才允许使用《欧洲有机法案》中规定的产品。

6 有机农业方式的野生植物采集

在野外、森林、农用土地上自然出现的可食性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器官的采集,也可作为有机农业生产范畴,需要满足下列要求:在相关植物采集时刻的前3年中,此土地上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农药;采集活动不影响自然景观以及此物种在该地域的生存。

7 有机农业食用菌栽培的培养剂要求

允许使用的有机农业食用菌培养剂配制成份:来自有机农业生产实体的农产品(如秸秆);非化学处理过的腐殖质;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料;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中的矿物质、水和土壤;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实体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在上述产品不能供应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其它生产方式产生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但它们需满足《欧洲有机法案》附件的相应要求[见9.5食用菌培养剂特例],成分的最高重量百分比为25%(加水前所有培养剂的重量计算,覆盖物质除外)。

8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的“转型”

8.1 “转型”的一般内涵

农业生产实体从常规农业转型从事有机农业的转型期中,必须遵守有机农业基本规程和相应的实施规定,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等,符合规定范围和使用方式。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种植土地的产品和牧地的饲料收获前至少经历两年转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转型期最早始于:生

产实体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活动并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时刻。收获时转型时间至少为12个月的产品可以标注“有机农业转型期产品”。转型期后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有机农产品允许使用有机标志。

8.2 “转型期”的特例

监控机构可以和“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汇办并取得一致并决定,下列“可回溯时间”可以承认为“转型期”的时间:

8.2.1 纳入了相关计划的土地。它们在下列计划的实施时间和范围内,没有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这些计划包括:1992年6月30日欧洲议会法案(EWG)Nr.2078/92关于“善待环境的农业生产操作程序法案”的实施计划、1999年5月17日欧洲议会法案(EG)Nr.1257/1999关于“改变及取消特定法案的‘欧洲农业设施和保障基金(EAGFL)支助农村发展的法案’”第Ⅵ章的实施计划、其它官方计划;

8.2.2 有关自然土地或农用土地,能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可回溯追踪”证明,至少过去3年,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

8.2.3 已向有机农业转型或已转型成熟的土地。如果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成员国可确定更短的时期作为“转型期”。具体情况如下:a)成员国领土或特定地区的土地,针对特定栽培植物,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采取了统一的植物保护措施,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必须向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通报“应该进行相应植保处理”的决定。b)进行科学研究

的土地,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这些研究已获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批准。转型期时间长短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降解速度,在缩短了的转型期结束后,能保证在土壤、多年生果树、植物中只具有不显著的残留量。经植保产品处理后的收获产品不允许作为有机农业产品进入市场。

8.2.4 特定利用的土地。监控机构可考虑土地早期利用的特定情况,决定延长上述转型期的时间。

9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中的特例

9.1 特例的法律要求

特例的有效期。《欧洲有机法案》通常明确表示“截至某年某月某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允许使用”。

特例的负责机构。特例通常需符合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的规定,由监控机构具体操作,生产实体仅需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证明,说明在市场上没有有机农业相关物品的可供资源。

特例的限制。在能够从市场获得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的物品。

特例的通报。成员国应通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关于特例的详细情况和决定。

9.2 批准特例的法律程序

除在《欧洲有机法案》作了规范的特例外,其它特例的批准通常需要经过《欧洲有机法案》第14条规范的操作程序。

9.2.1 第14条操作程序的作用。《欧洲有机法案》富有弹性地采用了

一些措施,如实施细则、补充法案、过渡期、技术单位的具体化、操作程序的过渡、第3国有机农业产品管理细则等,组成预审提案,往往需要启动“规则的规则”---第14条操作程序,来决定预审提案通过与否。

9.2.2 第14条操作程序的操作

建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欧洲委员会派出代表担任主席。专门委员会在欧洲委员会通过预审提案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提案提出与讨论。欧洲委员会代表提请专门委员会讨论提案。专门委员会在限期内讨论,由主席根据问题紧迫性确定限期。提案讨论实现投票程序(见欧洲经济共同体组建条约第148条第2款)。投票时,应获成员国代表票数。主席不参加投票。

意见一致下的措施颁布。如果与专门委员会投票意见一致,欧洲委员会颁布预审提案。

欧洲议会的决定。如果预审提案和投票意见不一致、或没有进行提案讨论,欧洲委员会应立即向欧洲议会呈交预审提案。欧洲议会以特定多数票程序,决定是否颁布法案的。

自动通过原则。如果欧洲议会在三个月限期内未作出决定的话,表明预审提案自动通过,欧洲委员会对预审提案颁发法案。

9.3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需符合某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的规定,使用

者必须向监控机构提供证明,市场上没有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可供资源。在能够从市场获得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的物品。成员国应向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通报“缺货情况”。

启用第14条操作程序可以决定以下措施:引入在过渡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措施,对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定物种、类型以及化学处理等进行限制;颁发过渡期后上述限制规则继续生效或部分规则继续生效的法案;引入特例规程的操作程序和标准以及相应专门委员会、成员国及欧洲委员会的报告。

9.4 植物幼苗特例

在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如果使用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的幼苗,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幼苗使用者向监控机构提供证明,在欧盟市场不能获得相应物种的有机农业植物幼苗,对此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颁发使用许可;幼苗来自于实施监控规程的生产实体,播种后仅使用了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农药及其它防治物质;幼苗定植后,必须遵守有机农业基本规程,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物质,收获前至少栽培了6个星期;在有机农业幼苗的缺货状况结束后,可撤回许可。

如果颁布了许可,相应成员国应及时通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同时告知如下信息:许可日期;所涉物种及品种的名称;所需数量以及许可颁布理由;估计的缺货时期;欧洲委员会或其它成员国所要求的其它信息。如果在通报后,某成员国向欧洲委员会和颁布许可的成

员国提供信息;在缺货时期,仍可获取某一适合材料,那么所涉成员国可最后一次权衡,取消许可或缩短许可有效期;该成员国在获得上述信息后的10天内,向欧洲委员会以及其它成员国通报相关决定。在某成员国要求下或欧洲委员会推动下,可启动《欧洲有机法案》第14条操作程序决定取消许可或者改变许可有效期。

9.5 食用菌培养剂特例

截至2001年12月1日为止,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必须满足《欧洲有机法案》的相关描述、组成和使用要求,使用必要性需获得监控机构的确认。在此情况下,产品标签及广告必须标注:该食用菌栽培于常规农业的培养剂上,它们临时性地允许使用于有机农业。标签广告中标注的文字“有机”不允许比其它文字突出。

按照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从事生产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关键,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为保证有机植物产品的高安全和高质量、保护动植物和环境、保证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

欧盟有机农业人证和监控法律要求

欧盟有机农业认证和监控的法律要求 《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保证。1991年欧洲议会颁布了VO(EWG)Nr.2092/91法案,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它承接了来自100多个国家的740个团体组成的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的指导原则。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必须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 1 有机农业监控的界定 有效的有机农业监控可保障有机农业产品的高安全、高质量和高信誉,《欧洲有机法案》对监控操作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有机农业企业和监控机构必须承担义务,严格遵守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和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 1.1 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 由欧盟成员国确定的“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是有机农业认证认可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和监察制度,授权和认可有机农业“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成员国颁布细则,规范企业纳入监控操作的程序、遵守《欧洲有机法案》的措施、缴纳有机认证和监控产生的费用等。成员国尤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有机农业动物养殖和肉制品生产和流通的可回溯追综管理,在养殖、屠宰、肢解等加工、包装与标签、销售的产业链物流中,实现有机农业产品的全程监控和食品产业链的有效管理,确保符合《欧洲有机法案》。 1.2 监控机构 “负责检查的官方机构”和“质量检查认证机构”是有机农业的认证和监控机构。监控机构实施监控操作程序,对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企业实施监控。 《欧洲有机法案》对监控机构规定了下列义务和责任:对有机农业企业实施监控,保证企业至少实施了监控操作程序的检查和预防措施;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必须保证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开放业务活动的场所、设施,有回答询问和支持工作的义务;最迟每年的1月31日,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呈交在上年末处于其监控的企业目录,提交年终报告;监控机构在标签、生产规程和监控操作程序的实施过程中,确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所涉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在确定明显的违规或产生后果的违规后,与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商定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业有机标志产品的市场销售。 1.3 有机农业企业 有机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出)口企业为有机农业企业。《欧洲有机法案》对有机农业企业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要求;保证向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登记所从事的活动,登记企业名字和地址、实施活动的位置及具体田块、产业链环节和产品类型、标签措施、生产规程、贸易措施、最后一次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产品的日期:提供相关监控机构名字;声明纳入在监控操作程序。 2 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 2.1 最低检查要求 和成员国实施措施相一致的《欧洲有机法案》最低检查要求,必须保证各层次有机农业产品的可回溯追综,保证《欧洲有机法案》的实施。 2.2 企业的认证准备 企业执行有机农业规程,进行有机农业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刻,是企业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开始时刻。监控机构进行首次认证检查前,纳入监控操作程序企业必须首先完成下列事宜:完整提供对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生产活动的“描述性报告”;明确所有“具体措施”,以保证在生产单元和设施、产业链各个层次执行《欧洲

欧盟有机农业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bd

欧盟关于有机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认证流程: - 首先,国家具有“CMA”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目标土壤,水源及环境空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CMA为中国计量认证资质) - 然后,在相应有机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提交材料备案;认证公司进行初步审核。- 对于选取的物种种子需要从种子公司或者育苗公司购买的,必须由销售方出具非转基因证明。 - 其次,任何日常维护都必须进行书面、照片甚至摄影记录。 + 种植必须要有种植工艺说明 + 施肥的肥料(外购或者我们自己的小桐子饼柏)必须有相应的证明文件 + 如有购买行为,必须保留所有购买文件(发票,收据或者农民的收条等) + 任何施肥都必须有书面详细记录和拍摄记录 + 有害病虫防治禁止使用化学药剂,可以使用相应生态药剂或者其他方法 + 任何害虫疾病防治必须有详细防治记录、用料及用料的证明文件 + 肥料、物种等任何物料都要有堆放记录、照片,有详细使用记录 - 然后,在果实第一次挂果前2-3月完善材料,认证公司进行验地,验厂。检验包括包装环节,加工环节等。 - 最后,根据不同作物类型(是否有转换期)进行立即发证或者转换期后发证。 特别注意: 1.在水土环境监测结束后就要在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备案,认证公司对项目(不同物种和不同的后期加工方式下情况有很大差别)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2.如果精加工过程有化学添加剂的加入,可能在认证公司的审核部无法通过。 3.如果是一年期物种,转换期为12个月;如果为多年期物种(比如核桃等),转换期为36个月。 4.转换期期间认证公司持续对项目进行检测和检查,待转换期结束后方可发证。 5.项目一定要在开始就在认证公司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备案和审核。 6.如果产品出口,之后还需办理一个出口证书。(每批次都要有) 7.中国有机认证与欧盟基本类似,可以同时申请。 8.

欧盟有机农业条例

欧盟有机农业条例(EU2092/91)简介 欧洲议会法案VO(EWG)Nr.2092/91,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此处,简要介绍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1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农用物资的使用 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附件中的特定农用物资(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也允许使用它们的复配产品。它们的使用必须符合欧盟法案或者和欧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员国法律法规。 2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个生长周期。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3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3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幼苗要求 仅使用有机农业幼苗。有机农业幼苗是指用于种植业的、根据有机农业基本规程生产出来的幼苗。可以使用那些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

的幼苗,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4植物幼苗特例)。 4 有机农业的植物营养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应该能够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具体措施有:在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补充使用。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以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所谓的“生命活力添加剂”,其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使用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普遍使用于农业,也可将它们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和植物生长。 5 有机农业的植物保护 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具体措施有:适合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择;合理的轮作制;机械性的土壤处理;幼苗的焚烧;通过昆虫幼体的人工孵化,人工巢箱的悬挂,自然天敌的释放,创建合适生态关系,保护益虫,防治病虫害杂草。只有栽培植物存在着某种直接威胁,才允许使用《欧洲有机法案》中规定的产品。 6 有机农业方式的野生植物采集

国际有机产品法规834-2007

欧盟有机标准 EC834/2007 2007年6月28日 关于有机产品的生产和标签,以及EEC2092/91条例废止的规定

第I部分目标、范围和定义 第1条目标和范围 1、本法规的制定确定了有机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确保国内市场有效运作,保证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信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本法规确立了制定下列相关规定所应共同遵循的目标和原则: a)与生产、加工和销售有机产品相关的各个过程和检查 b)在标签和广告中涉及到有机生产的表示方法 2、本法规适应于下列已经投放或计划投放市场的来源于农业的产品(包括水产品): a)鲜活或未加工的农产品 b)用作食品的加工农产品 c)饲料 d)用于栽培的繁殖材料和种子 通过野生动物狩猎和捕捞所获得的产品不得当作是有机生产。 本法规对于食品或饲料的酵母同样适用。 3、本法规适用于第2段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的所有操作者。 但是,大众餐饮经营者不受本法规的限制,各成员国可以执行本国关于标签和检查源自大众餐饮企业产品的规定,或者,如果本国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执行非官方标准,只要上述规定符合欧盟法律。 4、本法规的执行不得违反其他欧盟规定或本国规定,并符合欧盟关于本条所涉及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生产、加工、销售、标签和检查方面的规定,包括食品和动物营养的法规。 第2条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法规: a)“有机生产”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采用符合本法规规定的生产方法; b)“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指从包括有机产品的初级生产到贮存、加工、运输、销售、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各个阶段,以及相关的标签、广告、进口、出口和分包活动; c)“有机”指来自有机生产或与有机生产相关; d)“操作者”指负责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有机业务达到本法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 e)“植物生产”指农作物产品的生产,包括用于商业目的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 f)“畜禽养殖”指家养或驯化的陆生动物(包括昆虫) g)“水产业”的定义参见2006年7月27日发布的欧盟委员会(EC)NO 1198/2006中有关于欧洲渔业基金中所给的定义。 h)“转换”指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从非有机农业转到有机农业,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有机生产规定已得到执行。 i)“加工”指保存或加工有机产品的操作,包括畜禽产品的屠宰、分割、以及包装、标签或改变有机生产方法标签。 j)“食品”、“饲料”和“投放市场”的定义参见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EC NO 178/2002法规(该法规制订了食品法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食品安全程序 k)“标签”指在任何包装、文件、通知、标签、标牌或瓶颈环上(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伴随或指示某一产品

欧盟经济的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

欧盟经济的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及组织的关注焦点。在此背景下,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地之一,其农业政策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将介绍欧盟的农业政策,并分析其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欧盟农业政策概述 欧盟农业政策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欧洲农民的生计,保障食品供应,并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欧盟在农业政策方面主要采取了两个主要的工具:补贴制度和市场干预。 1. 补贴制度 欧盟通过向农民提供直接支付的补贴来保障其收入。这些补贴的金额和发放标准与农民的土地和生产规模等因素有关。补贴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民能够稳定经营,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 市场干预 欧盟农业政策还包括对市场的干预措施,以保障农产品的价格稳定和供应安全。这些措施包括市场调节措施、进出口管理措施以及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设定等。 二、欧盟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欧盟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

欧盟农业政策鼓励农民采取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例如有机农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欧盟提供补贴和奖励措施,以推动农民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水资源,减少土地的污染,并保护农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气候变化应对 欧盟农业政策还致力于减少农业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并适应气候变化的挑战。欧盟鼓励农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农田的温室气体吸收能力,采取节水措施以及改善土壤质量等。此外,欧盟还支持农民参与碳市场和碳交易,以促进农业的低碳发展。 3. 社会经济可持续性 欧盟农业政策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农民和农村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欧盟还重视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以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质量。 三、欧盟农业政策的挑战与展望 尽管欧盟的农业政策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1. 资金压力 为了支持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欧盟需要投入大量经费。然而,随着农业总产值的下降和农民数量的减少,农业补贴制度面临着资金压力。

欧盟农业政策

欧盟农业政策 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总体情况 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IAL POLICY,简称CAP)是欧盟内实施的第一项共同政策。农业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不到3%,就业人口不到5%,但由于农产品、食品占欧盟居民日常生活的开支超过20%,以及农业在经济、政治、社会方面的基础作用,农业对欧盟经济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因此,在农业领域实施共同政策是欧盟走向产业一体化的第一步。 共同农业政策最早在《罗马条约》中提出。1960年6月30日欧共体(EEC)正式提出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1962年起逐步予以实施。当初设定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确保农业人员的“公平”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农产品合理的销售价格以及确保农产品的供应。其主要内容是:对内建立共同农业基金《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EAGGF)》,统一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对农产品出口予以补贴;对外设置随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的差价税、配额等,使欧盟农业免遭外部廉价农产品的竞争。为确保这些目标能够实现,《欧共体条约》还确定成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 (COMMON ORGANISATION OF AGRICULTURAL MARKETS),把欧盟生产的农产品划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农产品由一个市场组织管理。农业市场共同组织从操作上确保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成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一支柱。 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共同农业政策的特点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其主要措施是: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市场干预、差别关税和出口补贴等。在价格制定方面,由共同体理事会制定统一的目标价格、门槛价格和干预价格,保证市场平衡,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干预方面,主要是通过采取价格支持和生产配额等措施干预农产品购销,调节生产和流通。在贸易措施方面,主要是通过差别关税等措施限制共同体外部的廉价农产品进口,同时,利用出口补贴销售共同体剩余的农产品。到20世纪90年代初,置于统一的共同农业政策管辖之下的农产品有谷物、水稻、蔬菜、水果、糖、酒类、烟草、牛奶、肉、蛋、植物油、动物脂肪和油料等13个类别,占欧共体农产品生产的96%以上。当时共同农业政策的支出大体在300亿欧元,其中100亿欧元用于出口补贴,200亿欧元用于价格支持。 共同农业政策自实施40多年来,当初所设定的目标逐步得到实现,在保证农产品市场稳定的同时大大促进了欧盟农业生产的发展,并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基础。但共同农业政策也导致欧盟农业开支的过分膨胀和欧盟财政负担过重,连续多年农业方面的开支一直占欧盟年度预算的49%左右。另外共同农业政策也导致欧盟一些农产品过剩。更有甚者,由于利益和意见不一,各成员国经常就农业问题发生争吵。鉴此,自70年代起,欧盟逐渐开始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改革,制定新的农业结构政策规则。

欧盟的粮食安全与农业生产保障政策

欧盟的粮食安全与农业生产保障政策 1. 简介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 经济联盟,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体之一,因此保障粮食安全和农 业生产成为其重要的政策议题之一。本文将探讨欧盟为保障粮食安全 和农业生产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2. 欧盟的粮食安全政策 粮食安全是指人类的生活和发展能够有足够的安全可靠的粮食供应。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来确保其成员国的粮食安全。 2.1 农业补贴政策 欧盟通过向农民提供直接补贴来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的稳定。这些补贴措施旨在鼓励农民继续生产粮食,保持农田的可持续农 业发展。此外,欧盟还设立了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 和技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2.2 价格支持和市场干预 欧盟通过制定最低价格保障和市场干预政策来稳定农产品市场,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收益。价格支持政策措施通过向农民提供补贴, 保障粮食和农产品的基本价格,同时避免价格剧烈波动对粮食供应和 农民收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市场干预政策包括购买农产品以维持市场 稳定,以及制定出口补贴和进口限制等政策来调整市场供需平衡。

2.3 战略粮食储备 为应对突发的粮食危机和市场波动,欧盟设立了战略粮食储备,以保证其成员国的粮食供应和民众的食品安全。这些储备由农业机构 管理,并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调配。 3. 欧盟的农业生产保障政策 农业生产保障政策旨在确保欧盟成员国的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 收入稳定。 3.1 农业支持和补贴 欧盟通过向农民提供农业支持和补贴来保障他们的生产能力和 收益。这些支持和补贴措施包括土地补贴、生产补贴、环境补贴和退 耕补贴等,鼓励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3.2 制定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欧盟针对农产品制定了严格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以确保消 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安全可靠的农产品。这些标准包括有机农业认证、农药残留限制、兽药使用规定等,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可靠的购买 选择。 3.3 农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欧盟积极推动农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引入新技术、改进 农业种植和养殖方法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可持续性。此外,欧盟 还鼓励农民采用低碳农业和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

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 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是指在欧洲联盟范围内生产的有机农产品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这些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对环境和动植物健康负责。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实施对于欧盟成员国内的农业生产和国际贸易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对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和基因改造技术。农民必须采取有机农业生产方式,保证农产品的纯天然和无公害。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健康,也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土壤和水资源的污染。 其次,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对于农产品的加工和包装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和防腐剂,确保产品的天然和纯正。同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这些举措保证了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了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信任和认可度。 此外,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还规定了对于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标识。生产有机农产品的农场必须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同时,有机农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明确的有机认证标识,以便消费者进行识别和购买。这种标识不仅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有机产品,也有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总的来说,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实施对于欧盟成员国内的有机农业生产和国际贸易都具有积极的影响。它不仅提升了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也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增强了他们对有机农产品的信任和认可度。在未来,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保意识的提高,有机农产品市场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实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对于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和提升消费者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有机水稻种植 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有机水稻种植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有机水稻种植是指通过无化学农药、无化学肥料、无转基因技术 等方式生产的水稻。有机种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有助于 保护环境、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为了推动有机水稻种植的发展,各国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来指导和支持农民参与有机水稻种植。 下面将介绍几个国家相关的政策文件。 首先是中国的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该文件于2013年颁布, 明确了有机农产品的认证管理制度。根据该政策文件,有机农产品必 须遵循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包括土地利用和管理、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动植物养殖等方面的要求。文件还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的认证程序和认 证标志,以确保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一个重要的政策文件是美国的国家有机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 颁布,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质量控制和标签要求。根据 该法案,有机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机农业标准,不能使用合成化学 物质和转基因技术。此外,法案还设立了美国国家有机计划,负责监 督和认证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欧洲联盟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以促进有机农产品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是欧盟有机农产品法规。该法规于2007年颁布,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认证要求。根据该法规,有机农产品必须符合欧盟有机农业标准,并且经过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才能标记为有机产品。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对有机农产品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监督和控制。 除了以上几个国家,许多其他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来支持有机水稻种植。这些政策文件主要包括生产和销售的规定、质量标准和认证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各国政府通过这些政策文件来鼓励农民参与有机水稻种植,从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总之,有机水稻种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来支持和指导农民参与有机水稻种植。这些政策文件主要包括生产和销售的规定、质量标准和认证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有机水稻种植可以保护环境、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农业有机认证标准

农业有机认证标准 近年来,有机农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成为了 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为了确保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 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农业有机认证标准。本文将分析农业有机认证标 准的重要性,并介绍几个国际通用的认证标准。 一、背景介绍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传统农业种植和养殖 方式所带来的问题逐渐凸显。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土地资源的浪费、地球生态系统的破坏等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担忧。有机农业的兴起, 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农业有机认证标准的意义 1. 保障消费者权益。农业有机认证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了有保障的购 买农产品的渠道,保证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满足了人们对绿色食 品的需求。 2. 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有机农业认证标准要求农业生产者使用无 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强调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了农 业可持续发展。 3. 保护生态环境。有机农业认证标准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减少 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4. 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有机农业认证标准的推行可以提高农产品的 质量和品牌形象,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升了农产品的竞争力。 三、国际通用的有机认证标准 1. 欧盟有机认证标准。欧盟有机认证标准是世界范围内最严格和最 广泛适用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之一。该标准要求所有有机农产品在生产、存储、加工和运输等环节都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对有机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做了详细规定。 2. 美国国家有机认证标准。美国国家有机认证程序(NOP)是美国 有机农业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其标准适用于美国出产的有机农产品。 该标准遵循了无化学合成农药和无基因改造等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有 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3. 日本有机认证标准。日本的有机认证标准以农田和畜牧场的管理 为核心,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该标准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识等方方面面,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我国有机认证标准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的有机认证标准还相对滞后,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 我国的有机认证标准并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准 有所不同,缺乏统一性。其次,我国的有机认证程序相对复杂,申请 者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此外,有机认证标准的执行力度还有 待加强,一些不合格的农产品仍然可以流入市场。 五、提升我国有机认证标准的建议

欧盟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

欧盟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 时间:2005-12-05 11:53:00 来源:食品商务网 https://www.docsj.com/doc/1f19318352.html,/html/news/23/55300.htm 《欧洲有机法案》VO(EWG)Nr2092/91是保证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它详细地规范了有机农业肥料的来源、贮存、使用等,规定肥料也纳入在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之中。《欧洲有机法案》提供的环保型肥料管理新理念、新方法,为发展和发现施肥新技术提供了原则和框架。 1、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理念与措施 1.1 肥料在有机农业生态系统的作用 有机农产品(食品)不断从有机农业企业(实体)输出,植物源和动物源肥料在保证相对封闭的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意义重大。肥料可满足植物对营养的需要,补充和改变土壤有机物质。肥料和饲料把种植生产和动物养殖合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肥料和饲料可建立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的土壤和植物间、植物和动物间、动物和土壤间的自然循环。有机农业动物养殖单元“关于动物源经济肥料施放计划”,加强了肥料供给方和施放方的合作与发展。通过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动物源经济肥、固氮菌和饲料)的使用,植物栽培、动物饲养的合理组合为土壤保持、土壤改良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 1.2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措施 有机农业在肥料和农药的使用有着严格限制,肥料和农药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农产品中残留物的存在。有机农业大量使用农业技术,有限制地使用非化学合成和

溶解性差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 有机农业肥料使用的基础措施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水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 有机农业肥料使用的补充措施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作为补充品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对于栽培植物特殊的营养需要或者特殊的土壤改良目的,它们是不可缺少的,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自产和外购)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植物营养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它们的使用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导致环境污染;对组成、溶解、使用进行严格规定,尽可能地把它们在植物可食部分的残留和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限度。有机产品生产中使用了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产品,可做以下特殊规定:使用物质的详细描述:组成、溶解、使用的特殊说明;产品的特殊标签。 有机农业土壤改良剂的利用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的“生命活力添加剂”。使用必要性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可以使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性能和植物栽培,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其普遍使用于农业。 2、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料的法律要求 2.1 动物源经济肥料的量化管理 在某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最高限量值: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必要的时候可减少企业动物饲养密度,以减少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产生。从事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内容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内容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是欧洲 联盟(EU)实施的一个重要政策框架,旨在促进欧盟的农业发展、确 保农产品供应和保障农民的收入。CAP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市场支撑、农业补贴、农村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等内容。以下将对CAP的主要内 容进行具体介绍。 1.市场支撑: CAP通过不同的机制来支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调节。其中,该政策规定了最低价格、进出口减轻措施和干预购买等。最低价格是指政 府规定的农产品最低销售价格,以确保农民获取合理的收入。进出口 减轻措施是通过关税等手段来减少进口和促进出口,保护本地农产品 市场。干预购买是指政府向农民购买农产品,以帮助维持价格,并且 在市场需求下降时控制供应。 2.农业补贴: CAP通过直接支付补贴的方式来补偿农产业者的成本,确保他们的收入。这些补贴主要包括直接支付、性能支付和区域支付等。直接支

付是根据农民的土地面积、耕作方法等因素进行支付。性能支付是为了鼓励农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地生产而进行的支付,例如对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支持。区域支付是为了平衡不同地区的生产成本和农民收入水平而进行的支付。 3.农村发展: CAP也关注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质量,通过支持农村发展计划来促进农村地区的多样化和可持续发展。该政策提供资金用于改善基础设施、提供教育培训、促进农村旅游和支持新的农业企业等。其中,特别重视农村地区的就业和社会福利。 4.农业环境保护: CAP还承担着保护农业环境的责任,通过提供资金和推广可持续农业实践来支持环境保护。CAP的环境目标包括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和水资源、减少农业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等。同时,该政策也鼓励农民采用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做法,并为此提供相应支持。 5.农民的安全网:

欧盟的农业与环境保护政策可持续农业的实践与创新

欧盟的农业与环境保护政策可持续农业的实 践与创新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全球范围内对农业可持续发展 的需求不断增加。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和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体之一,一直以来对农业与环境保护问题高度重视,致力于 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实践与创新。本文将重点探讨欧盟的农业与环境保 护政策,以及其在可持续农业方面的实践与创新。 一、欧盟农业与环境保护政策的背景 欧盟的农业与环境保护政策起源于二十世纪初,当时农业生产方式 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如土地退化、水源污染等问题。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以保障农业发展与环境保 护的平衡。 二、欧盟农业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原则与目标 1. 环境保护为主导:欧盟的农业政策将环境保护置于首要位置,通 过促进可持续农业的发展,减少对土壤、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自然 资源的负面影响。 2. 农业产业的竞争力:欧盟致力于保持和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 通过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农业结构和加强农业科技创新等方式来实现。 3. 农民权益的保护:欧盟农业政策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 能够获得公平的报酬,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补贴措施。

三、欧盟农业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实践与创新 1. 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措施: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标准,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例如,农产品必须符合最 严格的环境和健康标准,如禁止使用转基因技术和化学农药等。 2. 生态农业的推广:欧盟鼓励和支持生态农业的发展,通过提供补 贴和奖励措施来推广有机农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此外,欧盟还支持 农民采用生态农业技术,如有机肥料的使用和农业废物的再利用等。 3.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欧盟加强了对农业用水的管理和监控,通过 合理的灌溉和水资源利用规划,减少了对地下水和河流的污染。此外,欧盟还推动农业排水的净化处理,以降低污染物的释放。 4. 气候变化适应与减缓:欧盟农业政策鼓励农民采用节水、节能和 碳减排等措施,以缓解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并减少农业对温室气 体的排放。 5. 农村发展与农民福利:欧盟提供资金和项目支持,帮助农村地区 改善基础设施、教育与医疗条件,提升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水平。 总结: 欧盟的农业与环境保护政策在实践与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通 过强调环境保护为主导、促进农业产业竞争力和关注农民权益的保护,欧盟成功地推动了可持续农业的发展。在生态农业、水资源管理、气 候变化适应与减缓以及农村发展等方面,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 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提高农业

有机牧场有机奶源有机认证

有机牧场世界四大奶源地:新西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 欧洲优质奶源地: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这里有适宜的气候和优质的牧场,是世界其他地域所无法比拟的,或者说是“绝版”。对于高品质的有机奶粉而言,更是其他地域所不能企及的,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是生产高品质奶粉的的前提。 特别是阿尔卑斯山牧区,是国际公认的黄金奶带,牧场海拔较高,没有任何工业污染,高山泉水灌溉,空气优良,光照充足。这个地区也逐渐成为了世界著名的乳制品产地。这里空气纯净、水源干净、土壤肥沃、牧草未受任何污染,都达到欧盟有机标准高要求的纯净程度。 这不是所有牧场,都能做到的。 有机奶源 A.不能施用化学肥料,要保证作物的营养物质,必须施用有机肥料,有机肥料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施用。 B.不能用人工合成的农药,病虫害防治是一个立体的综合性防治体系,主要为物理性防治,其投入也要超过常规生产方式。 C.不能使用化学除草剂,如果使用化学除草剂,1人/天可除15亩土地的草,而人工除草,1人/天仅能除0.3亩,其功效是常规的1/50; D.常规生产靠化肥、生长激素,可以加快作物的生长进程,缩短生长期。而有机生长顺其自然,其生产缓慢,生长期长。有机农产品比一般常规产品的产量低30%~50%左右。 不喂养人工饲料——确保无激素残留! 不使用任何抗生素——确保无抗生素残留! 农场不使用杀虫剂——确保无毒素残留! 无转基因成份——确保无该问题引起的不可预知后果! 土壤不定期检测——确保无重金属污染! 不含麸质 gluten——确保不容易过敏! 不使用生长激素——确保宝宝不早熟! 有机认证(质量监管): 权威的有机认证是生产高品质有机食品的保证,认证标准的高低,就决定了有机产品的生产的要求的高低,也就决定了产品的品质高低。 (1)什么是世界公认的权威有机认证,及有机认证标准是什么。 国内外权威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有: 欧洲的ECOCERT、中国的OFDC 美国的:OCIA、BCS和GFRS 荷兰的:SKAL 瑞士的:IMO 日本的:JONA 法国的:IFOAM等。 中国的OFDC(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欧盟有机农业条例

欧盟有机农业条例 欧盟有机农业条例(EU2092/91)简介 欧洲议会法案VO(EWG)Nr.2092/91,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由“负责检查的 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此处, 简要介绍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1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农用物资的使用 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附件中的特定农用物资(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也允许使用它们的复配产品。它们的使用必须符合欧盟法案 或者和欧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员国法律法规。 2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 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 个生长周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 繁殖材料,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3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3 有机农业植物 生产中的幼苗要求 仅使用有机农业幼苗。有机农业幼苗是指用于种植业的、根据有机农业基本规程生产 出来的幼苗。可以使用那些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 的幼苗,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4植物幼苗特例)。 4 有机农业的植物营养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应该能够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具体措施有:在轮 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 尿粪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 公斤氮素”。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补充使用。轮作 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 证满足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以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所谓的“生命活力添加剂”,其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使用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只要所涉 成员国有规定,允许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普遍使用于农业,也可将它们用于改善土壤整体 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和植物生长。 5 有机农业的植物保护 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具体措施有:适合植物种类和品种 的选择;合理的轮作制;机械性的土壤处理;幼苗的焚烧;通过昆虫幼体的人工孵化,人 工巢箱的悬挂,自然天敌的释放,创建合适生态关系,保护益虫,防治病虫害杂草。只有

欧盟有机食品标签-欧洲叶

2010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经投票,获胜的“欧洲叶”(Euro-leaf)标志(下图)成为欧盟有机标志。根据有机农业条例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欧盟任何成员国生产并符合有关标准的预包装有机产品必须具有该有机标志,对于进口食品,该标志则是可选的,同时,允许其他私人、区域或国家的标志与该欧盟标志一起出现。欧盟将在未来几周内修订有机农业条例,把新标志引入条例的一个附录里。 欧盟有机农业框架性法律 欧盟主要的有机农业立法是《2007年6月28日关于有机产品的有机生产和标签并废除条例(EEC) No 2092/91的欧盟理事会条例条例(EC) No 834/2007》,它规定了有机生产的目标、原则和通用规则。作为框架性法律,该法的目标是制定有机农业持续发展的新道路,宗旨是可持续的种植体系和生产多种多样的高质量产品,并且在这一进程中,将更着重于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高标准的动物保护。 有机生产必须尊重自然的系统和循环,可持续生产需尽可能借助于生物和机械的生产加工,例如通过与土地相关联的生产,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GMO)。 对于有机农业,只使用内部资源的闭式循环比需要外部资源的开放式循环更好。理想上,外部资源应限于来自有机农场的有机资源、天然或天然获得的物质、低可溶性矿物肥料。作为例外,如果缺乏合适的替代物,可允许使用化学合成资源,并把它们列入与条例(EC) No 834/2007配套的有关详细规则的委员会条例(EC) No 889/2008附录的肯定列表里。 只有食品的至少95%的农业成分是有机的,该食品才能标明“有机(organic)”;非有机食品里的有机成分可在成分列表里作为有机列出,只要该食品依据有机法律生产。为了更好的确保透明度,必须标示有机生产控制机构的编码。 在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GMO)和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含GMO的产品不得作有机标示,除非产品中的含GMO的成分不是有意加入并且GMO在该成分中的含量低于0.9%。 根据理事会条例(EC) No 834/2007,2010年7月1日起,预包装有机食品生产商必须使用欧

【有机农业】中欧有机农业生产区别分析

【有机农业】中欧有机农业生产区别分析 中欧有机农业生产区分分析 1制定标准的指导思想差异 欧盟有机农业标准强调维持作物和动物生长自然环境及系统内部循环,保证其合理范围内的生存空间和自然需求,而非仅仅为了获得平安的食品[4]。我国消费者对有机农业的熟悉多起源于关注产品的平安性,认为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没有污染,这种狭义的理解,虽然不影响制定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严格性,但往往造成在制定重要政策或推动有机农业的进展时,不能把有机农业和可持续进展等重要战略进行统一讨论,而是作为一个项目单独对待,影响有机农业的健康进展。中欧制定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指导思想差异与自身有机农业起源和导向性有关,中国有机农业进展快速,但有机产品开发主要由外贸公司或加工企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中国有机农业进展的最初载体是有机产品,所以制定标准的动身点直接是为有机产品生产服务。欧洲是有机农业的发源地,有机农业快速进展得益于20世纪90年月欧洲环境意识觉醒和过剩的农业生产力,人们对环境爱护的关注促进了有机农业的进展,而欧盟也将有机农业作为解决其农产品极度过剩的一种良策,进行财政补贴,所以有机农业在欧洲深化人心[5],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对生态平衡、环境爱护、经济可持续进展及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更加关注,同时也表达了对产品生产载体和生产者的敬重,有机农业生产代表了一种生态和谐的农业进展方式,而非简洁的产品产出途径。 2生产技术差异 虽然中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制定在同一框架下,但限于各自实际状况和进展水平,有机农业生产技术存在差异,详细表如今以下几方面。 2.1植物生产标准差异欧盟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对作物生产过程掌握严格,规章内容具体,在规定操作过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可采纳的材料及其先后次序和施用前提,实际操作时有利于避开误会。中国有机产品的生产标准,为保证产品的有机性,对于可采纳的措施先后无严格规定,所以导致某些有机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中过分依靠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 2.1.1作物品种及选择中欧有机农业标准都对作物品种选择和来源作了明确规

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

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 一、什么是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 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即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简称CAP 它是欧盟为了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欧盟成员国农业共同协调地发展出台地一套有机统一的政策体系。CAP^欧盟制定的统一政策 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的实施对欧盟的一体化具有重要影响。它是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延续和发展,CAPW关税同盟政策一起构成欧共体两大支柱政策,可见其重要地位,因此要了解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就需要追本溯源,研究欧共体以来共同农业政策的起源和演变。 二、C AP勺起源 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欧洲受到了极大地破坏,欧洲主要国家为了促进欧洲的和平,维护欧洲社会的稳定,从经济一体化入手,走上了联合白强的道路,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在此推动下,在1957年3月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签订了〈〈罗马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除了规定建立关税同盟之外,六国还提出了要实施一项共同体范围内的共同农业政策,把共同市场扩大到农业和农产品贸易上。为什么当时要提出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呢? 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支持,而且农产品是否能稳定地供应事关社会稳定,二战后,西欧国家农业受到战争的极大破坏,农业生产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农产品出现了严重的短缺,各国都采取了相关措施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西欧国家农业的生产率普遍不高,因此农产品供应严重依赖进口,大量进口农产品不仅会加重经济负担,而且会丧失一定的独立性,在政治上受制于人,此外还更容易受到世界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进而威胁社会稳定。在此种情况下,西欧各国不能独立地处理这种农业发展的困境,那只好联合起来,共谋发展。西欧关税同盟建立之后,不仅要求工业品白由流通,农产品也需要白由流通,这也需要共同农业政策的支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西欧六国在1957年的〈〈罗马条约》中同意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协议,对于如何实施?具体的政策内容是什么?并没有具体规定,但这是共同农业政策的起点。 三、CA湖产生 共同农业政策的产生是西欧六国利益均衡的结果。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每个国家都希望增加白己的利益,减少白己的损失。因此共同农业政策的产生是各国根据白身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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