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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如下:

一、通过学习,对法的的认识。

1、法的本体。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任何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的概念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并有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登记本概念构成。法是这门学科的核心词汇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但笔者认为法最让人不解,这也是这么课程中语义极为含糊和复杂的概念。笔者毕竟没有哈特那么睿智。英国法学家哈特曾经引用圣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圣奥古斯丁说:“时间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理论阐述法定义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社会规范体系。

2、法的起源和发展。要了解我们如今的社会主义法。就要先研究法的起源与发展。研究时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指到。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历史及其发展目的都在于解释发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客观规律,揭示世界范围内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和一般模式,一次阐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优越性以及对资本主义法的实行继承和移植的必要。应当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传承优秀法律文化。

3、法的运行。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发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的效力到实效的过程。

4、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的子系统。一方面他表征作为主题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发的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题需要的功能与属性,及法的实用性

5、法与社会。法是社会的制度形式,与其他社会现象有密切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社会主义法在保障、指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巨大作用。

二、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从一开始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要清醒的认识到学习绝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多开一扇大门;要认识到选择自我学习的原因是时间所迫而这种学习本身的自由松散。因此,要坚定自己当初的选择,从内心深处重视学习,把网络学习当成真实的课堂,严格按照老师制定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开展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当日内容,当日学习,当日消化。在学习方法上,要变填鸭式的被动学习为认真思考、学以致用的主动学习。比如,在学习合同法的时候,除了记忆合同法的每一个条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应该针对每一条的条文规定,寻找或者自我设计相关的案例进行佐证,以此加深记忆,深化理解。只有从态度上重视,才能去主动的学习,只有主动的学习,才能寻找方法,探索技巧,改善学习效果,提升学习质量。

三、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

法律专业和其它学科最大的不同应该是它的规范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因此,体系非常庞大,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门别类。同时,它又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这一学科实际上是由无数的专业术语和规范化的程序所构成。因此,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好的学习方法是和学习者本人的特点相结合,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

(一)识别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点、难点和基本点,按照了解、掌握、运用的逻辑顺序有针对性的学习。学习之初,可以参考工具书和网络课程中的提示,对于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如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分,假释与缓刑等,民法中的侵权法、物权法与债法的区别等),这些是最重要,最常用,最易混淆的内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不但要准确记忆,更要学会比较和运用。对于其它内容,比如小的部门法,或者不常用且较生僻的概念,只要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只有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有所获。

(二)比较是学习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方法。法律体系中,同一部门法中有非常相似的内容,比如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终止与中止,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与公诉;被害人、自诉人、公诉人等;公司法中的债权与股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知识点。而不同的部门法中,也有非常相似甚至概念相同但内容不同的东西等等。如果采取比较的方法,在学习一个知识点的时候,通过发散式的思维方式,通过横向的比较分析,既同时学习了好几个知识点,又加深了理解,避免混淆。

(三)案例与理论相结合,既能巩固知识,又增加了学习兴趣。除了规范性外,法律还是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学习的终极目的就是实践应用。每学习完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参阅与该知识点相关的经典案例。法律条文是相对不变的东西,而实践中的案例却是动态的,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不是生搬硬套法条,而是在综合分析动机、后果、时间、地点、主体实际情况及证据等因素后,经过逻辑推理而达成的最终意见。同时,案例和练习,还能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动力。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有时候因条文本身的枯燥乏味,有时候因遗忘、混淆,往往会出现烦躁、厌学情绪,这时候,鲜活的案例分析可以改变这种精神状态。

四、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虽然法律是一门规范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通过学习,即使我们没有法学家和律师那样精通,但只要掌握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思维方式,熟悉了最重要的法律条文和最常见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律也能够成为一项非常实用的工具。在学习法律以前,我对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知识了解的不是很多,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了解了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了解了怎样才能做到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这些知识都对我做好本职工作起到很好的作用。在工作中,有时候感觉到自己对相关知识理解的深度远远不够,这又激发我进一步的深入学习。

五、结束语

在学习这门课程后我最大的收获就是当今社会需要具备各种素质的人才,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不可缺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必须纳入

法制的轨道。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在行为上依法办事。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特别是想我们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制观念的树立,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学校法制教育。一个人的法律素质不会自发的形成,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其培养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二是普及法律常识。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把重点放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教育方面。对我们进行法制教育,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增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作为21世纪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助于公民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增强公民权利义务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为将来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在社会生活中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减少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改变我们民族多年来形成的轻视法律的心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有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实用法律基础》课本教材。周士良译:《忏悔录》。

实用法律基础平时作业

实用法律基础平时作业(一) 、名词解释 1、 法 2、 法律关系 3、 法律渊源 4、 宪法 5、 司法解释 、单项选择题 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 ) A. 主体和客体 B .权利和义务 C. 主体、客体和内容 D.主体、权利和义务 2. 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 A. 权利和义务 B .法人和自然人 C.物和行为 D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中有( ) A 、行政法规 B 、行政法 C 、民事法规 D 、土地法 4.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 ( ) A. 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 民主集中制 5. 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 ( ) A. 自治区、自治县 B.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C. 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 D. 自治州、自治县 6.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 ) A. 人民代表大会 B. 人民代表大会制 C. 民主集中制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 少数服从多数 B. 集体行使职权 C.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 平等原则 8. 国家的性质是指国家的 ( ) A. 阶级本质 B. 经济制度的性质 C. 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与否 D. 国家整体同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 ( ) B.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社会主义制度 10.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是 (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9年整理实用法律基础答案电大

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第一次平时作业一、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3、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等所作的说明。4、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机关体系。6.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二、单项选择题1.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A.国.法

2.社会关系D .国家强制力C .权利义务B 家意志性.是调整 A 的行为规范。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D.自然关系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C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B.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4.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 D 。A.16 周岁B.15 周岁C.20 周岁D.18 周岁5.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6.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 A 。A.单一制B.民族区域自治C.联邦制D.复合制7.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D 。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B.各级国家审判机关C.各级国家检察机关D.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三、多项选择题1、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CD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B.调整自然关系C.以权利义务为内容D.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E.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ABC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A.主体B.客体C.内容D.法律事实3、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AC 。A.制定B.制订C.认可D.颁布4、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ABD 。A.言论、出版自由B.结、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答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作业一 1、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2民事责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 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并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向结合的社会关系。 4、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已主张的有利于自已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2、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答: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即留给行政主体一定的裁量空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自行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里为其实施保障。 3、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则 答: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作业二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 志的规范体系。 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

2017.10电大《实用法律基础》平时作业.doc

实用法律基础 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法是调整()的行为规范。 A.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 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 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 D. 自然关系 2. 法是以()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3.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 A. 合议庭 B.审判员 C. 人民法院 D.审判委员会 4. 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 A.16周岁 B.1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5. 中国法律不适用于下列哪些地方() A. 悬挂西班牙国旗停在新加坡港的货轮 B. 悬挂中国国旗停在新加坡港的油轮 C. 南沙群岛 D. 中国驻法国大使馆 6.我国法律解释中正式解释不包括() A. 立法解释 B. 学理解释 C. 行政解释 D. 司法解释 7. 1982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部宪法。 A. 2 B. 3 C. 4 D. 5 8.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A.自由 B.权利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9. 下面()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A. 行政立法 B.行政征收 C. 行政许可 D.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人 C.特定的行政主体 D.公务员 11. 王某今年17周岁,为某大学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是()。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2.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当事人,双方不得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是()的体现。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13. 自然人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A.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B.从十四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C.从十六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D. 从十八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1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 A.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B.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C.按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D.不分份额地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实用法律基础讨论报告要求及参考主题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基本要求及参考题目 一、课堂/小组讨论报告基本要求 1、课堂/小组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 2、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学生应当在教师组织下开展专题讨论,并在讨论后填写《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后附)。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参考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 3、讨论报告应当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 4、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5、讨论报告的满分为10分。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讨论时的发言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情况等给予客观评分。 6、以下情况不能取得讨论报告的成绩; (1)抄袭他人讨论报告的; (2)由他人代写报告的; (3)报告语言不通,错误百出,拼凑成篇的; 7、报告成绩按1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

二、讨论主题(参考)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起的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请同学们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课堂或小组学习中讨论这一现象,并将讨论的情况及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形成一份书面报告。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2008 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在网站上,张乐奕、姜岩的姐姐及朋友先后发表了纪念姜岩的文章。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信息。 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2008年3月28日,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而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

实用法律基础 参考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第一次作业 第1 大题单选题 1 、(5分) 下列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的就是( ) 国际判例 2 、(5分) 作为行为规范的一种,法的实施主要靠( )。 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3 、(5分) 法主要体现的就是( )的意志。 统治阶级 4 、(5分)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 ) 判决撤销 5 、(5分)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就是( )。 习惯 6、国家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以及( ) 具有主权 第 2 大题填空题0分 1 、(5分)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就是。 参考答案或提示: 罪刑法定原则 2 、(5分) 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的原则就是。参考答案或提示: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3 、(5分) 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参考答案或提示: 要约与承诺 4 、(5分) 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 参考答案或提示: 就是否自愿放弃犯罪意图 5 、(5分) 在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就是。 参考答案或提示: 管制 6 、(5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无权行使侦查权。 参考答案或提示: 人民法院 第3 大题简答题0分 1 、(10分) 结婚概念及其条件 参考答案或提示: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就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 其中,必备条件包括: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宝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包括: 1、禁止有一定血亲关系的亲属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 、(10分) 法律关系的特征 参考答案或提示:

实用法律基础2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2017090500055 姓名陈冬 课程代码110009 课程名称实用法律基础 评阅教师 第 2 次平时作业 共 5 次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用人单位自( A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D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A.可以 B.不应 C.应当 D.不得 3、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 )。 A.劳动报酬 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 D.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 C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者( C ),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交强险索赔的项目有哪些? 答: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财产损失。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进行赔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

实用法律基础平时作业

1、法主要体现的是()的意志。 A 全民 B 统治阶级 C 党 D 整个社会 2、作为行为规范的一种,法的实施主要靠( )。 A社会舆论 B 内心信念 C 自觉遵守 D 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3、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 A习惯 B习惯法 C不成文法 D自然法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要求是()。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准确、合法、及时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D从重从快 5、法是以()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 国家意志性 B 权利义务 C 国家强制力 D 社会关系 6、()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 A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中共中央 7、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法人 C 知识产权 D 起诉权 8、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A人的出生 B 人的死亡 C 时间的经过 D签定合同 9、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民主集中制度 10、我国采用的违宪审查制是()。 A 代议机关审查制 B 司法机关审查制 C 行政机关审查制 D 专门机关审查制 11、下列不属于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央军事委员会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D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 A 行政法律 B 行政法规 C 行政规章 D 行政措施 13、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这种行政行为是( ) A 非要式行为 B 具体行政行为 C 抽象行政行为 D 行政执法行为 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特点的是( ) A 引起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B 引起行政责任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当行为 C 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15、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导致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A 5倍 B 10倍 C 15倍 D 20倍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如下: 一、通过学习,对法的的认识。 1、法的本体。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任何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的概念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并有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登记本概念构成。法是这门学科的核心词汇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但笔者认为法最让人不解,这也是这么课程中语义极为含糊和复杂的概念。笔者毕竟没有哈特那么睿智。英国法学家哈特曾经引用圣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圣奥古斯丁说:“时间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理论阐述法定义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社会规范体系。 2、法的起源和发展。要了解我们如今的社会主义法。就要先研究法的起源与发展。研究时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指到。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历史及其发展目的都在于解释发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客观规律,揭示世界范围内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和一般模式,一次阐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优越性以及对资本主义法的实行继承和移植的必要。应当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传承优秀法律文化。 3、法的运行。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发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的效力到实效的过程。 4、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的子系统。一方面他表征作为主题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发的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题需要的功能与属性,及法的实用性

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二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网上作业二 一、判断正误题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 2、能够引起债产生的都是合法的法律事实。(×)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 )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所体现的是权利主体精神上的利益。 (√) 7.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在我国,物权就是所有 权。(×) 8.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9.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10. 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11 ?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1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13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十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14.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十天

内提请法院裁定。(× ) 15. 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16、法律、法规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17、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8、任何情况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都不至于承担刑事责任。(×) 19、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以及专利权的授予统一集中进行,而不是分散在各省市进行。(×) 20、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1、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不得转让。(× ) 22、婚姻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适用于民法的某些规定。(√ ) 23、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它能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 24、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 25、夫妻间,父母子女间遗产继承问题,按照适用婚姻法中的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执行。(√ ) 26、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 ) 27、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二取得被继 承人遗产的权利。(√) 2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 ) 29、遗产的处理没有规范程序。(× ) 30、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 行为。(× ) 二、单项选择题

《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作业册参考答案

第一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解释:指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等所作的说明。 4、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式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 1法是以(B)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 法是调整(A)的行为规范。 3.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C)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 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4. 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D)。 5.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6.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 7.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D)。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CD)。 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ABC)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3、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AC)。

4、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ABD)。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CD) 。 四、简答题: 1、法的局限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要点: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的方法。②法的僵化性。③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④法的保守性。⑤法可能带来的压制。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答案要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体表现如下: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放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制度的基础。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第二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对行为效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 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统一、完整法典的部门法是(D)。 2.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D)。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B) 。 4.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 时,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当事人,双方不得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是(D) 原则的体现。

实用法律基础通识课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通识课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说明 第一部分考核目的及考核方式 一、考核目的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是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各专业的一门通识课,在通识课模块选修此门课程的同学应当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本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对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解和明确的程度,同时通过课程考核,增强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核方式 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形成性考核 (1)形式 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新疆电大统一安排的形成性考核作业。形成性考核的作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①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主要涉及教材的基本理论知识,学生完成作业是掌握课程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作业由新疆电大在“新疆电大在线”的课程栏目中予以统一布置和安排。平时作业分为四次,按章节内容编写。四次作业按百分制评阅,课程辅导教师应当按作业完成的情况的进行客观批阅并给定成绩。 ②阶段性测试 阶段性测试在一学期中安排一次,试题由新疆电大在“新疆电大在线”的课程栏目中提供。阶段性测试的原则是减少以再现书本知识为主的考试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地应用知识能力地考核。阶段性测试一般由教师在期中组织学生进行,并对试卷进行批阅并给定成绩。 ③课堂(小组)讨论报告

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备选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④自学 自学是指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参加面授辅导、学习教材、上网学习和讨论等多种途径开展的自主学习。教师应当在学期末对学生自学的具体情况,如参加面授辅导的次数,上网学习的时间,进行小组讨论的情况等给学生评分,并将该分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2)成绩评定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由平时作业成绩、阶段性测试成绩、课堂讨论(小组)报告成绩和学生自学成绩四部分构成。其中,平时作业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5%,阶段性测试的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自学情况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5%。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未达到50%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2、终结性考核 课程终结性考试采取课程论文的形式。学生在学习完全部课程后,应当完成一篇小论文,内容包括所学知识总结,学习收获(或学习感想),个人应用情况等。 分校专业责任教师根据课程论文形式及内容给予评分,并将分数按6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三、考试时间安排及成绩上报 1、在每学期的第十五个教学周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对课程论文的相关要求进行讲解,并布置安排学生开始撰写论文; 2、在每学期的第十八个教学周学生应当完成论文并上交。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批阅论文,评定成绩; 3、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前由教学点将学生成绩登入教务管理系统; 4、学生的课程论文文本由教学点保存以备检查。

实用法律基础答案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答案 . 原告方新良,男,37 岁,干部。被告周士明,男,56 岁,工人。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坐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 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 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交付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问题:根据所学知识,试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不是。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具体签订合同的行为 原告徐巧娣,女,36 岁,农民。被告赵伟成,男,39 岁,农民。被继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 年将堂兄12岁的女儿徐巧娣收为养女。徐巧娣将户口关系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娣也经常

去看望生父母。1969 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成虽然未同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自己的儿子赵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1983 年,赵雪文病故。1984 年,徐国柱病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赵、徐看病,悉心照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责料理了丧事。 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1500 元和一些家具、衣物。这些遗产,都被赵伟成占有。徐巧娣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分给徐巧娣300 元存款。徐巧娣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己是养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现赵伟成独占遗产大部分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辩称:徐七娣出嫁后,很少关心被继承夫妇,而自己尽义务较多,又料理了丧事,所以多继承遗产是理所当然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在遗产份额的分配上,应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义务多人可多继承遗产。据此判决:原告人徐巧娣继承遗产人民币600 元;被告人赵伟成继承遗产900 元和全部家具、衣物。 问题:赵伟成应以何种身份取得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 课程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摘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有三点:一是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三是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关键词:专业性规范性实用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

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社会主义法在保障、指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巨大作用。 二、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从一开始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要清醒的认识到学习绝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多开一扇大门;要认识到选择自我学习的原因是时间所迫而这种学习本身的自由松散。因此,要坚定自己当初的选择,从内心深处重视学习,把网络学习当成真实的课堂,严格按照老师制定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开展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当日内容,当日学习,当日消化。在学习方法上,要变填鸭式的被动学习为认真思考、学以致用的主动学习。比如,在学习合同法的时候,除了记忆合同法的每一个条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应该针对每一条的条文规定,寻找或者自我设计相关的案例进行佐证,以此加深记忆,深化理解。只有从态度上重视,才能去主动的学习,只有主动的学习,才能寻找方法,探索技巧,改善学习效果,提升学习质量。 三、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 法律专业和其它学科最大的不同应该是它的规范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因此,体系非常庞大,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门别类。同时,它又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这一学科实际上是由无数的专业术语和规范化的程序所构成。因此,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好的学习方法是和学习者本人的特点相结合,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 (一)识别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点、难点和基本点,按照了解、掌握、运用的逻辑顺序有针对性的学习。学习之初,可以参考工具书和网络课程中的提示,对于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如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分,假释与缓刑等,民法中的侵权法、物权法与债法的区别等),这些是最重要,最常用,最易混淆的内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不但要准确记忆,更要学会比较和运用。对于其它内容,比如小的部门法,或者不常用且较生僻的概念,只要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只有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有所获。 (二)比较是学习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方法。法律体系中,同一部门法中有非常

实用法律基础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答案 .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被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 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坐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显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交付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赶忙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管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督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咨询题:依照所学知识,试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不是。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合同成赶忙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具体签订合同的行为

原告徐巧娣,女,36岁,农民。 被告赵伟成,男,39岁,农民。 被继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年将堂兄12岁的女儿徐巧娣收为养女。徐巧娣将户口关系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然而, 徐巧娣也经常去看望生父母。1969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差不多成年,在未解除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形下, 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成尽管未同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经常来照管徐国柱夫妇,关心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自己的亲小孩赵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1983年,赵雪文病故。1984年,徐国柱病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大夫为赵、徐看病,尽心照管,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责办理了丧事。 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1500元和一些家具、衣物。这些遗产, 都被赵伟成占有。徐巧娣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承诺分给徐巧娣300 元存款。徐巧娣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己是养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现赵伟成独占遗产大部分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辩称:徐七娣出嫁后,专门少关怀被继承夫妇,而自己尽义务较多,又办理了丧事,因此多继承遗产是理所因此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行政裁决: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4、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 5、宪政: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判断题 1、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就是统治阶级个别意志的相加。(X ) 2、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行政法的渊源不限于成文法,还包括判例。(X ) 4、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多项选择题 1、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ABD )。 A. 言论、出版自由 B. 结社自由 C. 宗教信仰自由 D.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2、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BCD ) 。 A.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 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 ABCD )。 A. 发表权 B. 署名权 C. 修改权 D. 保护作品完整权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件条( ABC )。 A. 新颖性 B. 创造性

电大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试必备小抄最新完整打印版

2017电大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试必备小抄最新完整打印版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公务员: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规范的活动。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次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行政救济: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救济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时候补救手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额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制度。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人:自然人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 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监护: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如缔结婚姻的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行为等。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 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 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 应当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共有:共有是数人对同一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 标的物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 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 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的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债的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 法律措施。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个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 方的货币。 债的转移: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在习惯上又称为债的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 人代替原债权人(债权人的变更);或以新的债务人替原债务人(债务人的变更),或由新的当事人既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 债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想象。 合同:《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 的同意按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 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 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 人身权:人身权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 权利。 人格权:人格权时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身份权:身份权时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男女双方关于建立婚姻 关系的约定得到法律认可的结果。 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对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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