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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

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厅(含编办,下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促进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

1.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由我厅制发(含联合制发)或由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二、清理方法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其中,处室调整职能划转的,由目前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中,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和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事业单位)在提出清理意见前应征求其它单位意见;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并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8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最后由省政府决定。

三、清理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4月1日开始至2009年10月31日结束。总体分为四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省政府要求及时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定清理工作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清理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处室、事业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处理建议,并填写《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表》,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于6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清理表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报政策法规处。

3.汇总审查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事业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处理建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对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于8月1日前将清理建议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4.总结上报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由政策法规处对全厅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报有关清理报表,并将填写好的清理报表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1.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厅长办公会进行评估后重新公布或修改后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在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次清理要求的要予以废止。

3.内容已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4.我厅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电子文本)和拟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我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和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实行统一标注有效期制度。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组织领导和要求

成立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徐毅同志任组长,张明、赵仕荣同志任副组长,各处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即撤销。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人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人事编制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2.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处室、事业单位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研究,审慎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现象。

4.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培训、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的审核、汇总、报送、总结等综合协调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附件:1.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2.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3.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

4.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四)

5.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

6.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二)

7.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三)

8.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四)

9.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二○○九年五月六日附件1

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3

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四)(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5

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6

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7

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8

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四)(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9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按照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中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我省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根据这一界定,规范性文件至少应该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外部性。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反之,纯粹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就不是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怎样干、必须怎样干、不能怎样干;另一种情况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前一种情况,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作出规定;后一种情况,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一件行政公文,只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就具备了外部性。

第二,普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不管哪个公民、哪个法人、哪个组织,只要进行某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活动,就要按照这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措施。反之,如果一件行政文件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特定的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没有效力,比如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只对特定管理相对人有效,那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第三,反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所谓“反复适用性”,是指在某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反过来说,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文件,比如上述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因此,任何一件行政文件,不管它用什么文种,不管它针对什么问题,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就是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 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厅(含编办,下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促进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 1.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由我厅制发(含联合制发)或由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二、清理方法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其中,处室调整职能划转的,由目前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中,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和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事业单位)在提出清理意见前应征求其它单位意见;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并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8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最后由省政府决定。 三、清理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4月1日开始至2009年10月31日结束。总体分为四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省政府要求及时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定清理工作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清理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处室、事业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处理建议,并填写《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表》,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于6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清理表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报政策法规处。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发 〔2001〕3号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04]74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04]125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07]78号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的《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等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单位文(字)号文件名称备注 1市劳动局成劳发〔2000〕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职责划转 2市劳动局成劳发〔2000〕114号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3.09.22 •【字号】川人办发[2003]205号 •【施行日期】2003.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 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3]205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 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

聘用制。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 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五、离岗待退人员是否占编?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离岗待退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仍占用编制;2005年12月31日后再逐步解决。 六、办理离岗待退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实行离岗待退,但不得提前办理。 七、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否不参加竞争上岗,直接申请离岗待退? 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时,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不愿参加竞争上岗的,经单位批准后可直接办理离岗待退的手续。 八、推行人员聘用制后,从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是否按现行规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08 •【字号】川人发[2006]48号 •【施行日期】2006.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6]48号) 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0.10 •【字号】川司法发[2004]104号 •【施行日期】2004.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 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4]104号) 各市、州司法局、编办: 近年来,我省基层司法所在指导人民调解、承担社区矫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还存在发展不均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好等问题,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在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关于“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两所一庭的组织、业务、队伍、基本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的指示,根据中编办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编综法[2001]3号)、司法部《关于创建规

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范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履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司法所通过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执法检查等,成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法制教育的得力助手;通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处,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围绕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机构共同构筑起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实践证明,司法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全省乡镇机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 各地要积极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使基层司法所机构健全,人员充实,职责明确,设施完善,运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要求,我省司法所的建设布局既要积极认真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发[1992]12号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司发[1992]12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人事(劳动人事)局: 现将《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上报省司法厅、省人事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 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司法助理员在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应在国家核定的司法行政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司法助理员。国家核定的司法行政编制不足时,司法助理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现有

工作人员兼任。 第三条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任免。乡(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任免。 第四条司法助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工作变动,应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做好司法助理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司法助理员除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熟悉司法行政工作; (二)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司法助理员的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本辖区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 (三)协助调解委员会或直接调解重大疑难民间纠纷; (四)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 (五)管理区、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司法)所; (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修改、制定乡规、民约;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 (八)向上级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要求;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结束——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有关部门: 我省自1995年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迄今已跨越十年历程。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所属的登记管理机构和省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认真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411号令)和《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和登记管理工作体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内部管理,注重登记质量,依法实施监督,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他们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作出的成绩,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省人事厅、省编办决定:对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51个先进集体和李宏宇等42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力争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国务院加强事业单位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大举

措,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希望各级编办、登记管理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在做好长期性、经常性的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在加强监督管理上下功夫,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于职守、业务精通、执法严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队伍,为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共51个)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成都市金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都江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邛崃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自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荣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盐边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泸州市纳溪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德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绵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绵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 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2.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 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 党中央在"十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政府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技术,加快信息化步伐。"。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关于推进"电子政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办发〔2000〕79号)、中编办提出的相关要求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建设的通知》(川府〔2001〕3号),均要求加快政府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 我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经过"九五"期间的努力,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观念、体制、基础建设、人才及经费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这项工作在全省发展很不平衡,难以适应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要求。根据国家人事部、中编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更快更好地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现就加

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我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以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电子政务"为龙头,以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推动和促进企事业单位及全社会的人事人才资源开发逐步实现信息化、现代化。经过三至五年时间,逐步完成"两库""两网"建设。以增强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的公开、透明和有效管理,并使人事人才资源开发工作高效、优质地服务于西部大开发的整体战略。 "两库"即包括全省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人员数据库;以政策法规、机构编制管理等为基本内涵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办公信息资源数据库。"两网"即以省党政网平台为基础,建立省人事厅、省编办与省级机关各部门人事处,各市、州人事局、编办(有条件的逐步扩展至县、区)之间互联的"电子政务网"(简称"内网")。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省人事厅、省编办主办,各级人事部门加盟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众网站(简称"外网")。 具体任务是: ㈠积极稳妥,有步骤、分阶段地建立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基础数据库。这既是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同时也是实现人事人才信息资源共享,更好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系统工程。积极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对全省相关单位、人员相关信息的收集整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预测、控制等,为领导部门进行科学、高效的宏观决策,为全省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人事人才信息服务。 ㈡努力推进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建设。按照国家人事部实施"电子政务"的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推进办公自动化是提高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效率、质量的必然趋势。要充分运用省党政网提供的条件,积极

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开发办、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 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团委: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团中央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6〕16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6〕15号),2006年省和部分市已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应募的高校毕业生逐步上岗开始志愿服务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践,“三支一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对“三支一扶”计划志愿

者的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形成畅通有序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流动机制,现制定有关政策如下: 一、“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的政策 (一)生活补贴。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名单附后,以下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50%。本文印发之日前低于此标准的,不予补发。 市(州)自行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生活补贴从志愿者报到上岗开始计发。上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全月生活补贴,下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半月生活补贴。 (二)考核奖励。志愿者服务期间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参加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州)组织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职称评定。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四)档案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其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县的县级主管部门要为其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业绩、奖励、考核等材料。 服务期满,被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立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快建立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人办发〔1998〕71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川人发〔2002〕59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启动我省单位人员基础数据库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基础数据库的目的和要求 建立单位、人员基础数据库,其目的是高效率、高质量地为人事人才及机构编制工作服务。一是通过对相关基础信息资源的收集整合、分类建档、统计分析和汇总等,实现对人员工资调整的自动化处理以及干部、工资、退休、机构编制等统计年报的自动生成,从而辅助宏观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制的形成。二是减少多头多渠道的数据重复采集,实现人事人才、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地为各级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管理和"电子政务"提供服务。三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对各类入库人员及单位信息(如工资测算、人员组成结构和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预测、控制,为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二、建立基础数据库的范围 基础数据库由单位信息数据库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组成,它包括以下基础信息: ㈠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 成都市教育局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1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 成教计〔2003〕44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设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过程中有关指标体系及单位编码规则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设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过程中有关指标体系及单位编码规则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3.10.14 •【字号】川人办函[2003]76号 •【施行日期】2003.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建设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过程中有关指标体系及单位编码规则的指导意见 (川人办函[2003]76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今年我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启动以来,不少单位提出了现有指标体系过于庞大,一次性完成难度很大,同时还提出了没有相应的单位编码方法等问题。 由于数据库建设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根据《关于建立全省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2〕60号)中“边建设、边应用、边见效”的原则和“坚持以应用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在建设中应用,在应用中逐步完善,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可靠、运行良好的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指导思想。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部份地区的意见,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供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本地、本部门人员单位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一、关于指标体系的问题。我们拟定了“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首期建设

推荐指标体系”(附件1),该指标体系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公务员年度统计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统计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度统计报表、单位编制统计年度报表以及部分人事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首期建设中应包括该指标体系中所含相应指标内容。 二、关于单位编码的问题。四川省人事厅和四川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印发省级部门(单位)简称及代码编码方案的通知》(川人发[1997]31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机构编制信息系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川人发[1997]32号)两个文件中,明确了单位编码的基本方法。但考虑到要将编办的统计纳入四川省人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scgpms),根据中编办的单位编码规则,需要对这一编码方法进行修订。所以暂以结合中编办的单位编码办法和我省实际制订的“单位编码办法”(附件2)进行单位(部门)编码。 附件:1.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首期建设推荐指标体系 2.单位编码办法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单位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库首期建设推荐指标体系 单位基本情况(B001) 单位名称(B0105)第二名称(H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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