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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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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

融期货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第十四条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五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七条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见附件),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

行核查

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

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会员在第一节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会员执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强行平仓的: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照该会员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

易所对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客户在多个会员处

持仓时,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或者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会员同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所规定情形时,交易所先按照第(二)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照第(一)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二十三条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

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交易所特别送达的除外。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第二十四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二十五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则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二十八条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产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第七章强制减仓制度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十条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同一客户(包括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本章下同)在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 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勺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三)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勺确定客户合约勺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勺持仓盈亏勺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勺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C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

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 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

盈利方向净持仓均列入平仓范围。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 逐级进

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

的10%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 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 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 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

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

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

按照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第八章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照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三十三条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

金。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

(一)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结算会员应当在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后第5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将

基础结算担保金存入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二)交易所每季度首个交易日确定本季度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基数,作为计算各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的依据。

交易所根据结算担保金基数,按照各结算会员业务量比例计算本季度其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会员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基数x(20 %^该会员上

一季度日均交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 80%x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 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 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期货套利的方法和结算

期货套利的方法和结算 期货市场的套利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跨交割月份套利、跨市场套利及跨商品套利。 ①、跨交割月份套利(跨月套利) 投机者在同一市场利用同一种商品不同交割期之间的价格差距的变化,买进某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另一交割月份的同类期货合约以谋取利润的活动。其实质,是利用同一商品期货合约的不同交割月份之间的差价的相对变动来获利。这是最为常用的一种套利形式。比如:如果你注意到 5 月份的大豆和7 月份的大豆价格差异超出正常的交割、储存费,你应买入 5 月份的大豆合约而卖出7 月份的大豆合约。过后,当7 月份大豆合约与 5 月份大豆合约更接近而缩小了两个合约的价格差时,你就能从价格差的变动中获得一笔收益。跨月套利与商品绝对价格无关,而仅与不同交割期之间价差变化趋势有关。 具体而言,这种套利又可细分为三种:牛市套利,熊市套利及蝶式套利。 ②、跨市场套利(跨市套利) 投机者利用同一商品在不同交易所的期货价格的不同,在两个交易所同时买进和卖出期货合约以谋取利润的活动。 当同一种商品在两个交易所中的价格差额超出了将商品从一个交易所的交割仓库运送到另一交易所的交割仓库的费用时,可以预计,它们的价格将会缩小并在未来某一时期体现真正的跨市场交割成本。比如说小麦的销售价格,如果芝加哥交易所比堪萨斯城交易所高出许多而超过了运输费用和交割成本,那么就会有现货商买入堪萨斯城交易所的小麦并用船运送到芝加哥交易所去交割。 ③、跨商品套利 所谓跨商品套利,是指利用两种不同的、但是相互关联的商品之间的期货价格的差异进行套利,即买进(卖出)某一交割月份某一商品的期货合约,而同时卖出(买入)另一种相同交割月份、另一关联商品的期货合约。 期货结算方法 一、结算的概念与制度 (一)结算的概念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金融保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X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俩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

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壹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壹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壹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壹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壹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二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壹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三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第十四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参和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且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会员能够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壹个或者壹个之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运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金融期货知识测试题库(解析版本)

金融期货知识测试题库 选择题 股指期货 1. 沪深300 股指期货某合约报价为3000 点,则 1 手按此报价成交的合约价值为()万元 A. 120 B.60 C.150 D.90 解析: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乘数*手数=3000 点*300 点/元*1 手=900000 元,选择D 2. 若上证50 指数期货 5 月合约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2500 点,涨跌幅度为+10% 则下一 个交易日的涨停板价格为()点 A. 2250 B.2750 C.2400 D.2600 解析:涨停价=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1+涨跌幅度)=2500* (1+0.1 )=2750 , 选择B 3. 某沪深300 指数期货合约 1 手的价值为120 万元,合约乘数为每点300 元,则该合约的成交价为()点 A. 5000 B.6000 C.3000 D.4000 解析: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乘数*手数,合约成交价=120 万/ (300 点/元*1 手)=4000 点,选择D 4. 某投资者以2500 点买入 1 手上证50 股指期货 6 月合约,并在2520 点卖出平仓,合约乘数每点300 元,则该投资者()元 A. 亏损4000 B. 盈利4000 C.亏损6000 D. 盈利6000 解析:多单盈亏=(平仓价一开仓价)*合约乘数*手数=(2520-2500 )*300* 仁6000 元,选择D 5.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可以规避股票市场的() A. 系统性风险 B. 非系统性风险 C.所有风险 D. 个股风险 解析: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可以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选择A 6. 某投资者欲在沪深300 股指期货 6 月合约上买入开仓 5 手,在选择合约时错误的选择了9 月合约,该风险属于() A. 流动性风险 B. 市场风险 C.操作风险 D. 信用风险 解析:客户以上操作为误操作,属于操作风险,选择C

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金融期货业务的投资工作,健全公司金融期货业 务投资机制,特制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供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使用,为此公司成立了 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金融期货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位成员组成,其中 * 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其余 * 名成员为 *** (身份证: *** ) , 该* 名成员具备投资金融期货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能够胜任金融期货的投资决 策任务。对于公司在金融期货的投资决策,法定代表人具有 1 票否决权。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公司设置了从事金融期货业务投资的岗位,包括交易岗、 风险控制岗和资金调拨岗等。 交易岗人员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达的交易决策指令,确保公司投资金融期货交易指令准确、无误的下达。 风险控制岗人员负责公司金融期货投资决策、投资过程中所有的 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工作。风险控制岗人员须对公司的交易决策进行 风险评估,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合理化建议。风险控制岗人员须对交易

决策的执行进行全程监控,如实际风险超出预期风险时,需及时向交易决策委员会报告。 资金调拨岗人员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确保资金能够准确及时的划转。 第四条具体操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员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并通过讨论决定最终的投资策略后,将投资策略以书面方式发送给公司交易岗人员,并将投资策略报风险控制岗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控制岗人员对投资策略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合理化建议。在整个投资策略施行期间,风险监控人员应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向公司资金调拨岗人员下达书面资金调拨指令。公司资金调拨人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书面资金调拨指令,通过期货公司允许的方式进行资金划转,并将资金调拨成功情况书面告知投资决策委员和交易岗人员。 4.公司交易岗人员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书面投资策略,下达交易指令,并将交易指令的成交状况书面回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5.每一个投资策略实施完成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其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讨论制定下一个投资策略。 第三章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 融期货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商品期货账务处理

商品期货账务处理 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投资、交纳期货保证金、平仓了结合约、实物交割,以及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等内容。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的,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或标的物。企业存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基础,在交易尚未发生之前,属于押金性质。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单独设置“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期货保证金”科目除了用于核算企业划出和追加的保证金外,还用于办理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结算,即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一切往来均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具体为: (1)划出和追加保证金 企业划出和划回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 (2)提交质押品 企业提交质押品并收到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资金后,待有资金时再收回质押品;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并收回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可以处置质押品。处置质押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①质押品为国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国债时,应将处置收入与原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的

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国债的账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②质押品为仓单。企业应按处置收入和增值税额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3)开新仓、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 ①开新仓和对冲平仓。开新仓是企业首次买入或卖出某一期货合约的行为。由于企业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进行期货交易的准备资金,企业如开新仓,可不作会计处理。 ②对冲平仓,是企业在同一期货交易所内,通过买进(或卖出)相同月份的期货合约,对冲在手的原卖出(或买进)的合约,以解除原持有合约所需承担的到期交割义务。 对冲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期货及相同的合约张数。企业通过卖出或买入以前持有的买入或卖出的合约以了结交易,发生的平仓盈亏增减“期货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企业对于平仓实现的盈亏,单独设置“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期货合约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入账,对实现的平仓盈亏,记入“期货损益”科目。在交易过程中,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其实现的平仓盈利不再划归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其平仓盈利划归会员或客户时,其会计处理与对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六)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历史概况和现状分析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历史概况和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创新和发展的新时代。而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4月16日正式挂牌上市,首批4个合约开始交易。股指期货的推出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并对已经上市2年多的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简单的现状分析。 关键词金融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股指期货 一、引言 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剧烈变化,固定汇率制被浮动汇率制取代,7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应对国内经济和在汇率自由浮动所带来的影响,西方各国纷纷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以往的利率管制得以放松,由此导致了利率波动日益频繁而剧烈。在这种背景下,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等金融期货衍生品应运而生。伴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及其交易方式的不断进步,股指期货也在80年代初产生。在金融期货推出的短短20多年时间里,其交易迅速发展。目前,在国际期货市场上,尽管商品期货交易量在不断增长,但其相对量却是下降的,金融期货已经逐渐成为主要的期货品种,占据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在2011年,金融类衍生品交易量占全部期货期权交易量的较大比重,约为88.7%,其中排在成交量前三位的股票指数、单个股票及利率衍生品交易量合计占全部衍生品交易量的76.2%。商品类衍生品交易量占全球衍生品交易量的比重有所下降,由2010年的13.39%降至10.4%。1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曾开展金融期货交易试点,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但由于当时市场调节尚不具备,除国债期货外,另两类期货都未形成规模。虽然这些早期的尝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但却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目前,我国金融环境相对于90年代初期有了显著1资料来源:期货日报https://www.docsj.com/doc/1a14380345.html,/Newspaper/Show110260.html

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测试试题题库

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测试题题库 一、选择题(20个) 1.期货公司应当在(A)向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A、投资者开户前 B、投资者开户后 C、交易亏损时 2.建立空头持仓应该下达(C)指令。 A、买入开仓 B、买入平仓 C、卖出开仓 D、卖出平仓 3.沪深300 股指期货交易中,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B)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 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A、1 B、5 C、10 4.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是(C)。 A、上证综合指数 B、深证成份指数 C、沪深 300 指数 D、上证50指数 5.金融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性,既放大盈利也放大亏损,是因为实行了(B)。 A、双向交易制度 B、保证金制度 C、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D、强制平仓制度 6.金融期货交易的杠杆性决定了:收益可能成倍放大,损失也可能(C)。 A、不变 B、成倍缩小 C、成倍放大 7.金融期货投资者不得采用(D)下达交易指令。 A、书面委托 B、电话委托 C、互联网委托 D、全权委托期货公司 8.在极端行情下,金融期货投资者面临的亏损(B)。 A、不可能超过投资本金 B、可能会超过投资本金 9.客户在金融期货交易中发生保证金不足,且未能按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该客户

A、强制减仓 B、强行平仓 C、协议平仓 10.某交易日收盘后,某投资者持有 1 手沪深300 股指期货某合约多单,该合约收盘价为3660 点,结算价为 3650 点。下一交易日该投资者未进行任何操作,该合约的收盘价为 3600 点,结算价为3610 点,结算后该笔持仓的当日亏损为(C)。 A、18000 元 B、15000 元 C、12000 元 11.中金所上市的 5 年期国债期货属于:(B) A、短期国债期货 B、中期国债期货 C、长期国债期货 D、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 12.中金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面值为(A)元人民币。 A、100 万 B、120 万 C、150 万 D、200 万 13.中金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为:(B) A、2.5% B、3% C、3.5% D、4% 14.中金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对应的可交割国债的剩余期限为:(C) A、距离合约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为 2 至 5 年 B、距离合约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为 3 至 6 年 C、距离合约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为 4 至 5.25 年 D、距离合约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为 5 至 8 年 15.中金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对应的可交割国债是:(A) A、固定利率国债 B、浮动利率国债 C、固定或浮动利率国债 D、以上都不是 16.中金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D) A、0.001 元 B、0.0012 元 C、0.0015 元 D、0.005 元 17.中金所 5 年期国债期货的交易代码为:(C) A、IF B、IE C、TF D、TE 18.中金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方式为:(B) A、现金交割 B、实物交割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I)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十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二条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三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的批准、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行为,加强对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结算会员结算业务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结算的交易会员办理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三条结算会员从事期货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 第四条结算会员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时,应当公平对待交易会员及其客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协议 第六条交易会员应当委托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且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签订结算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 (二)保证金标准; (三)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 (五)结算流程; (六)手续费标准; (七)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 (八)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结算协议期满且协议双方中的一方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 第十条结算协议履行期间,协议双方中的一方欲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签订结算协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一)修改结算协议条款; (二)终止结算协议; (三)结算协议到期;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的,应当在交易会员和移出结算会员结算协议期满前30日之前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更换结算会员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会员应当保守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为其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交易所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发送给交易会员后,交易会员应当及时告知结算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会员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交易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结算会员进入交易所。 结算会员可以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交易会员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七条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交易会员的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交易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交易所后,结算会员应当及时将从交易所取得的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交易会员。 第十九条交易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及时向结算会员、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交易会员申报,交易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中金所办字[2010]16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 办法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通知 2010-2-20中金所办字[2010]16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以上规则、细则、办法及合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7.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8.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9.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10.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行为,加强对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结算会员结算业务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办理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三条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关系的确立与变更 第四条交易会员应当委托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且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五条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签订结算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 (二)保证金标准; (三)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 (五)结算流程; (六)手续费标准; (七)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 (八)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业务会计账务处理

期货交易业务会计账务处理 (1)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买卖账户,按存入的资金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 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货业务会计账务处理:一、买入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1】假设20x8年度A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 资金20万元; (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每手10吨,2000元/吨,交 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4元/手; (3)11月30Ft结算价1970元/吨; (4)12月3113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950元/吨,交易手续费4元/手。则A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 资金20万元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40000元 (20×10×2000×10%),交易手续费80元(20×4)

借:衍生工具——大豆期货40000 投资收益8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080 (3)11月30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6000元[20×10×(2000-197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6000 (4)12月31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4000元[20×10×(1970-195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4000 (5)12月31日,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并支付交易手续费4元/手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30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30000 借,投资收益8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80 借:投资收益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 期货业务会计账务处理:二、卖出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2】20×8年度B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50万元; (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每手20吨,19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

期货结算价如何计算

期货结算价如何计算 结算价就是交易当天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交易系统分时图中有两根线,一根是即时价格,另外一根就是结算价。当一天的交易结束后,你账户里的资金是按照结算价来衡量的。 什么是期货结算价: 期货结算是指期货结算机构根据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客户持有头寸的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的过程。期货结算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公司,如伦敦结算所(London Clcaring House)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另一种是交易所内设的结算部门,如日本、美国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以下统称“结算机构”)。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形式。独立的结算所与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交易所内部结算机构则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风险比较分散。 期货交易的结算大体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另一个是会员公司对其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由于期货交易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风险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讲,期货结算是风险控制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交易所在银行开设统一的结算资金账广,会员在交易所结算机构开设结算账户、会员在交易所的交易由交易所的结算机构统一进行结算。 期货结算机构对所有的期货币场上的交易者起到第三方的作用,即对每一个卖方会员而言,结算机构是买方;对每一个买方会员而言,结算机构是卖方。结算机构通过对每一笔交易收取交易保证金,作为代客户履约的资金保证,在制度上保证了结算机构作为期货交易最终履约担保人的地位。由于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不必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程度,因而使期货交易的速度和可靠性得到大大提高。 期货结算价如何计算: (1)计算浮动盈亏。就是结算机构根据当日交易的结算价,计算出会员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亏,确定未平仓合约应付保证金数额。浮动盈亏的计算方法是:浮动盈亏=(当天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

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三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附件一)。 第五条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六条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可以通过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果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果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附

金融期货与风险管理

金融期货与风险管理 惠湄 主持人张天宝:尊敬的惠湄女士,各位CFP、AFP、EFP、CPB持证人,大家下午好! 欢迎各位中国理财界的精英人士,莅临2010年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台州分会场。我们今天将围绕“金融期货与风险管理”的主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在讲座过程中,如果各位有问题想向我们的嘉宾提问,可以写在便签上,交给志愿者。现在请大家协助我,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感谢各位的合作! 我是本场的主持人,我叫张天宝。大师说了这个名字比较适合做理财,我跟各位一样,原来在银行个金部工作,现在转战中国平安,现在是中国平安北京分公司的持证人,到中国平安后一直做综合理财规划师。和在座的各位一样,我也会经常接到客户的提问,如今市场,股指期货刚刚在国内起步,那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怎样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我们怎样有效识别风险和怎样降低风险?怎样选择股指期货的产品?我觉得这些问题都将在今天讨论的主题中一一得到解答。事不宜迟,有请今天的主讲嘉宾惠湄女士,惠湄女士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秘书,曾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法律部、国际部工作。现任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咨询委委员。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有请惠湄女士为我们做精彩的演讲!谢谢各位! 惠湄:谢谢天宝。非常高兴在这里跟大家见面,本来也没有什么

压力,但今天我参加主会场的会议之后,突然感觉诚惶诚恐,就是被大家的热切热情所感动。大家从全国各地聚集杭州,这几年参加了很多考试,而且参加了中国金融理财师大会后对这个行业又有了全新的认识。我没想到中国如此缺乏这样一个理财的市场,也没想到我们已经有这么多精英活跃在这个市场,所以突然感觉到一种责任,既然大家对股指期货感兴趣,我就琢磨怎样把股指期货按照大家的需要介绍给你们。各位将来的岗位一定是了不起的,我们的理财行业是一个责任重大的行业。比如说个人财务规划,大家将来面对的客户不是一次性的,要对客户的终身负责,涉及其人生的各个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资产、负债、现金流预算和个人风险管理和职业生涯、子女养育、教育、民生、退休等众多方面,这个行业很了不起,当然,也会涉及到股指期货的内容,既然大家感兴趣,我就从我的理解角度给大家介绍一下背景,刚才有人问:能不能介绍一下如何投资股指期货?如何参入市场?前一段时间我接受采访时曾提到,股指期货不能完全理解为一种理财产品。比如说,我们介绍客户尝试做股指期货投资,这里面就有一个概念性的错误。股指期货并非是投资产品,如果说投资组合里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和股指期货,这个说法就就有问题。我们今天将重点讨论一下股指期货,一是介绍一下股指期货的概念,二是股指期货的特点有哪些?股指期货市场到底是什么样的?国务院当初为何要设置股指期货?我想把这么多年的政策背景和思考以及我认识到的市场状况介绍给大家。当你了解相关背景后,再遇到股指期货相关的事情时就可以举一反三,也知道如何去寻找相关信

2017030302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测试试题(B卷)

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测试试题(B卷) (共30道题,答对24题为合格。测试时间为30分钟。) 客户姓名: 答题日期: 客户身份证号码: 答对题数: 一、判断题(本大题共10道小题,对的打“√”,错的打“X”,请将正确答案填入下面的表格中) 1 2 3 4 5 6 7 8 9 10 1.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 ( )2.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沪深300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3.股指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是计算当日持仓盈亏的依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该合约当天收盘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 4.股指期货实行T+0交易制度,当天建立的头寸可以当天平仓了结。 ( ) 5.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 6.对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进行交割,客户在14:00前向交易所直接申报交割意向。( ) 7.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

8.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中的配对缴款日,交易所采用最小配对数原则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4: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 9.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 10.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降低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道小题,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填入下面的表格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1.沪深300股指期货某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3000点,收盘价为3100点,当日(非最后交易日)该合约的跌停板价格为( )。 A.2400点 B.2700点 C.279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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