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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②对犯罪客

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4.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

5.犯罪过失: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意识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

态度

对比

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clearly know

希望wish 直故vs.间故: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

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

求其他目的为前提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know

放任allow

疏忽大意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根本否定deny 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①意识上,对危害结

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

有一定认识②意志

过于自信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

foresee

根本否定deny

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

因。

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

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2)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③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一、犯罪既遂

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③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

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vs.防止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②自动放弃犯罪③彻底放弃

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②犯罪结果未出现③自动放弃犯罪④彻底放弃⑤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

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

一. 共同犯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必须2人以上,自然人or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

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or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

故意均非共同犯罪)

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2个人共同实施时。必要指只能2人以上才能实施的:①聚

合性共同犯罪②集团性共同犯罪

2.一般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

3.简单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4.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三.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

2.从犯:起次要or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教唆他人犯罪

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vs.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继续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

内同处于持续状态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持续侵犯同一

或相同直接客体、③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

续一定时间、④避险以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

以一罪论,不数

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

不同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

个罪名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必须侵犯数个

不同直接客体③触犯不同罪名

从一重处断

结果加重犯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

起了加重的后果

①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②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后果③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

为和加重后果均有故意?

按刑法规定的加

重法定刑处罚

连续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

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①基于同一犯罪故意②实施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③

数个犯罪具有连续性④触犯同一罪名

按一罪从重or按

加重构成情节处

牵连犯实施一种犯罪,而方法或结果又触

犯其他罪名①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②实施2个以上相对独立

的行为③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④数个危害行为间

有牵连关系

刑法有规定从规

定,无规定从一

重处断

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一

罪名被另一罪名吸收①实施数个犯罪②数罪间有吸收关系③数罪侵犯的

是同一直接客体,指向同一犯罪对象④基于一个犯

意,具有一个犯罪目的

按吸收之罪处,

不数罪并罚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几种不成立的情况①假想防卫:违反起因条件②防卫挑拨:违反主观条件③事前防卫:违反时间条件

3.例:①甲运毒,乙知情后抢劫甲,甲杀乙②甲乙赌博,乙输甲5万欲当场抢回,甲杀乙。以上2例均非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

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如下: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①须有不法侵害存在②不法侵害不只限于犯罪(还包括违

法行为)③不法侵害须现实存在,多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④通

常不法侵害是人实施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危险来源:①

人的行为②自然灾害③动物④人生理

病患

时间条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同正当防卫) 对象条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第三人(注意:只能) 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限

于保护个人合法利益)

主观上必须出于紧急避险的目的(同正

当防卫)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只可能是间接故意

或过失犯罪)

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

免的损害

限制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即危险发生时,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别无他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特别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过当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第八章、刑罚概念和目的&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短期剥夺人身自

一定期限剥夺人身

自由

期限3个月-2年1月-6月6月-15年数罪并罚最长3年1年20年

执行机关公安公安监狱或其它羁押一日抵刑期2日1日1日

缓刑考验期2月-1年1年-5年

减刑可可可可假释可可

如剥政治权利(公安)

若独立适用1-5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和管制相等,同时

起算

主刑执行完毕后

开始计算,1-5年

主刑执行完毕后开

始计算,1 -5年

减为有

期,剥

3-10年

若由死缓减

为有期,剥

3-10年

一、刑罚概念: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和剥夺某种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方法(①国家审判机关②犯罪人③以刑法规定为依据④依法定程序⑤国家强制力为保障⑥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目的:用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惩罚不是目的)

三、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四、管制应该遵守的规定(与缓刑和假释相比较,就比缓刑假释多一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五、死刑适用的限制:①适用条件限制②适用对象限制③适用程序限制④执行程序的限制

六、适用死缓的两个条件、死缓执行期满的3种处理方法及适用条件

七、罚金的适用方式和执行方式:①选处②单处③并处④并处或单处①一次追缴②分期追缴③强制追缴④随时追缴⑤减免追缴

八、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3类 (应当)危害国家安全/判死或无期的 (可以)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九剥夺哪些政治权利:4类 \选举\当官\当老板领导\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第十章、量刑制度&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一、量刑

1.原则

1)依犯罪事实为依据: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广义刑法

2.量刑情节:①量刑的法定情节,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②量刑的酌定情节,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3.量刑情节的适用:①从轻从重,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轻的或较重的②减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酌定减轻

刑罚必须犯①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②案件的特殊情况,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免除: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

二、累犯:

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①前后罪均为故意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

犯论处。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

三、自首: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四、立功:

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2.重大立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

五、数罪并罚: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均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用限制加重原则(有期20、拘役1、管制3)

2.吸收原则:①数罪中有数个死刑or最重刑为死刑,用吸收原则②数罪中有数个无期or最重刑为无期,用吸收原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①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漏罪的:先并后减②刑罚执行完毕以

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③”并”即用前面三原则数罪并罚

例:数罪中有有期和拘役的,采取?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不是吸收原则)

六、缓刑:

1.一般缓刑:①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③必须不是累犯

2.战时缓刑:①战时②判3年以下有期③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缓刑考验期:①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②有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

对象条件被宣告后要遵守的规定宣告后考宣机关

缓刑① 3年以下有期、

拘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

督;

①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

罪并罚

公安机

②不是累犯 2.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

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

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②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严重的,撤销缓刑

假释①有期、无期

②非累犯及几种

暴力犯罪犯人

①没犯事宣告

②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③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④没犯罪,但违法或违规,撤销假释

七、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司法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对象条

实质条件限度条件程序

减刑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①可以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有重大立功表现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

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由执行机

关向中级

以上人民

法院提出

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

院应组成

合议庭进

行审理

假释(附

条件提前释放) 有期、

无期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可以假释。

①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

1/2以上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③判死缓的,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

缓那2年)

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

期的,不得假释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一、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①刑罚执行完毕②缓刑考验期满③假释考验期满④犯罪人死亡⑤超过诉讼时效⑥赦免

二、时效:分为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

1.追诉期限: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③法

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⑤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时效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限制

三、赦免

1.大赦:赦其罪又赦其刑,我国宪法没规定大赦

2.特赦:不赦其罪而只赦其刑,①人大常委会决定②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主体特殊的: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3.挪用资金罪

4.职务侵占罪

5.偷税罪

6.抗税罪

7.保险诈骗罪

8.刑讯逼供罪

9.报复陷害罪

10.虐待罪

11.遗弃罪

12.伪证罪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4.脱逃罪

15.医疗事故罪

16.贪污贿赂诸罪

17.渎职诸罪

18.强奸罪☆故意犯罪要求情节严重or

严重后果or数额较大or

一定数额的:

1.贪污贿赂诸罪、

2.渎职诸罪

3.侵犯财产诸罪(除抢劫)

4.破坏经济秩序诸罪(除

生产销售假药、伪造货

币罪、洗钱罪、抗税罪)

5.诬告陷害罪、

6.侮辱诽谤罪

7.虐待罪

8.遗弃罪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医疗事故罪

11.非法行医罪

☆要求犯罪目的的:

1.诈骗诸罪

2.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

为目的)

3.绑架罪(勒财、人质)

4.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

5.诬告陷害罪(他人受刑

究)

6.(侵犯财产9类犯罪中

除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

资金外诸罪:抢盗骗敲

拿赖,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

7.伪证罪(陷害他人or隐

匿罪证)

8.贪污罪

☆行为犯:

1.强奸罪

2.绑架罪

3.劫持航空器罪

4.脱逃罪

5.诬告陷害罪、侮辱罪

☆举动犯

1.参加黑社会

2.参加恐怖组织

3.传授犯罪方法罪

☆危险犯

1.放火爆炸危险方法诸罪

2.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生产销售假药罪

☆主体单位or个人的:☆过失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象比较:

1.非法制买运邮储存枪弹

药爆罪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走贩运制毒品罪

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除抗税罪、企业人员受

贿罪、伪造货币罪、信

诈外14款1.交通肇事罪

2.玩忽职守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医疗事故罪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侮辱诽谤罪

2.虐待罪

3.侵占罪

4.!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

1.窝藏包庇罪(犯罪的人

包括已决犯或未决犯)

2.伪证罪、徇私枉法罪(犯

罪嫌疑人,是未决犯)

3.枉法裁判罪(当事人)

4.脱逃罪主体(罪犯、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

5.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犯、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结果加重犯举例

1.抢劫致人重伤死

2.强奸致人重伤死

3.绑架致人重伤死

4.非拘致人重伤死(过失) ☆转化罪举例

1.非拘致人重伤死(故意)

2.刑讯逼供罪转化

3.抗税、妨害公务罪

☆继续犯举例

1.非法拘禁罪

2.虐待罪

3.窝藏罪、窝藏赃物罪

4.遗弃罪(不作为继续犯)

☆牵连犯刑法另规定数罪并

1.参加恐怖组织又犯他罪

2.参加黑社会又犯他罪

3.暴力抗缉私

4.保诈罪故意致人重伤死

组织卖淫时强奸卖淫女的定组织卖淫罪,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都属于加重情节

案例分析题如要求判断:先叙述法律的规定,再引用材料的内容,最后得出结论

民法

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

第三章公民:

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

四.公民的特殊类型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

2)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

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

2)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

3)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

4)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

5)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

的接受的)

四.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

2)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

3)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4)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六.无效民事行为

1)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

3)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

C.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

系)

D.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E.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F.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G.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

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

3)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

B)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

C)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

4)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

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第六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被代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能引起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归被代)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人身性质的、双方约定亲为的)和种类

三.代理权

1)概念:代理人得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2)如何产生(①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②授权行为:单方不要式行为)

3)代理证书(注意:委托书与委托合同区别,(我个人理解委托合同是代理与被代的事,讨论清楚后被代就签委托书,

第三人不管委托合同就看委托书了)、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时的民事责任问题)

4)行使规则(不越权、亲自干、按要求、维利益)

5)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有代理权的人才谈得上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中较特殊的情况

1)转委托:①目的:维利益②原则上:需经同意,事先或事后③紧急情况下:不论同意否均发生法律效力④限

制性:只能在权限内转委托

2)隐名代理

a.概念及构成条件(以自己名义、代理权限内、隐名代理行为以法律允许或以与被代有约定为前提)

b.第三人知代与被代关系的,法律效力同显名,合同直接约束被代和第三人(有确证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

外)

c.第三人不知代理与被代关系的,通过被代行使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而形成相应法律后果,使被代承担责

五.无权代理

1)表现(未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的、超越代理权的)

2)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a.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无权变有权拒绝权就是不予追认啦:或然变确定无效)

b.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1个月内追认撤销:解除民事行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表见代理

a.无权代理

b.客观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c.主观上: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d.后果上: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相应关系(后3点是表见

代理不同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色)

4)代理权的终止

a.委托代理的中止(期满完事、取消委托辞去委托、被代死(有特殊,看看书)、代理人死or无能了、被代or代法

人地位中止)

b.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中止(被代行了、代理人死or无能了、监护没了)

第七章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律效力、适用范围

1)概念: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后,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

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法律特征:①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③消灭胜诉权,不消实体权

3)法律效力:①消灭时效②消灭胜诉权③不消灭实体权

4)适用范围-债权关系(特殊:①未授权管理的国有财产②受产品质量法特殊规定的③?部分人身权)

二.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1)与取得时效区别(事实根据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2)与除斥期间区别(事实根据不同、起算不同、中止中断适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依据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2年

2)短诉讼时效(身体受伤、租金问题、寄存财物问题、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1年、食品卫生1年、货运180天

3)长诉讼时效-国际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四.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延长

第八章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念及特征(6发生上、保护方法上、客体上、权利效力上、权利效力范围上、性质上)

二.物权分类及区别

1)完全物权vs.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目的、存在前提、客体类型、客体变化时的影响)

3)动产物权vs.不动产物权(取得方法、权利变化、权利行使、争议管辖)

4)主物权vs.从物权&&& 法定物权vs.意定物权

5)我国物权类型的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民法保护

1)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差别(根据不同、内容不同、目的不同、适用次序不同)

2)物权民法保护5种方法

3)自力救济、公力救济

第九章所有权

一.概念特征(5特点-整排全弹劾)

二.所有权内容(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从:①返还不当得利上②返还财产上③取得所有物上)

三.物权取得方式及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1.原始取得(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依法可流通动产、让于人无权、有效交换、善意))

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第十章他物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独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主体、客体)、②取得方式(行政划拨无偿取得

vs.转让、出让有偿取得(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利用、交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②取得方式-承包合同、

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

三.抵押权

1)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标的物是债务人or第三人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法律特征

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存在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效力)

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消灭的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不能部分消灭)

b 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物部分变化(分割、部分灭失)和债权的部分变化(部分受偿、分割)均不改变抵押权的整体性

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

何。主要体现在,如因意外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消灭而消灭,将就抵押人所受的赔偿金上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设定

a 可以抵押的财产

b 不可抵押的财产-(若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①土地所有权②所有权有争议的③依法被查扣的

④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以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承包的并经发包方同意的、乡村

企业厂房抵押的,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c 抵押物登记

①必须登记(5土地使用权、房产厂房、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必须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生

效)

②可以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和登记无关,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权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a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b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物代位物)

c 抵押人的权利

①转让所有权,但必须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还应通知抵押权人,但不是必须经其同意(①抵押期间,抵押

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未通知抵押权人or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②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设定用益物权(已租赁的可抵押,但应通知租赁人。已抵押的可再租赁,但不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详见案例)

③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后,大于债权的部分可再次抵押

d 抵押权人的权利

①抵押权保全权(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抵押物价值减少补救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行为并提供相应担保

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因损害而得赔偿金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②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的抛弃,绝抛,相抛)

③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最根本权利,体现在3方面:一般、被执行时、宣告破产时)

5)抵押权的实现

a 抵押权实现:①履行期届满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b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①拍卖、变卖抵押物

②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使用权,应具备以下3条件

☆须当事人协议

☆须事后协议(流质就是规定抵押权人有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权利。流质的抵押和质押都是禁止的)

☆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c 抵押权实现顺序(①登记的>未登记的②先>后③同时的按比例④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6)抵押权的消灭

7)最高额抵押

四.质权

1.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载明的权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a 与抵押权区别

①标的物不同

②质权以移交为设立要件

③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而质权设定以种类不同,生效要件不同

④实现方式不大相同

b 与抵押权相同点(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2.质权的分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种)

3.质权的设定

a 动产质权:书面订立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出质人代为保管质物的,不生效)

b 权利质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时生效

以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以可转让股票出质的,书面订立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书面订合同,自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4. 质权效力和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a 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瑕疵损害赔偿)

b 质权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从物、孳息)

c 质权人的权利(注意:没有使用质物的权利)

①占有的权利②留置质物的权利③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占有孳息,并非取得所有权) ④优先受偿权⑤质物有

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用于提前清偿or提存

d 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不能,出质人可抗辩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而返还质物)

e 出质人的权利(保留所有权、享有抗辩权、履行后享有返还质物请求权)

五.留置权

1.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

留置该动产,并按法律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a成立要件:

①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

②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留置权刚刚成立,要行使,还要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

b和抵押权区别

①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②标的不同

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可实现;而留置权刚刚成立,要实现留置权还要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

④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而留置权不要登记

2.留置权人权利(留置权、催告后不履行有优先受偿权、返还保管费用权、取得孳息用以抵债权(并不取得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十二章共有、相邻关系

一.共有概念及法律特征(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体:共同财产、共有的内容: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二.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对外共有财

产对他人损害连带赔偿之债)

三.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①共权共义②优先购买权③终

止时原则等分④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一般认为无效)

四.相邻关系概念及法律特征

主体: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客体:主体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

五.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六.几种主要类型(土地通行占用、建筑物范围内通行、用水排水滴水、地下物植物及安全关系)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分类:①合同之债vs.非合同之债②特定物之债vs.种类物之债③简单vs.复杂之债④单一之债vs.多数人之

债⑤按份vs.连带之债(民通规定连带之债的情形:①个人合伙②企业联营③委托代理授权不明④连带保证⑤共同侵权人)

一、债的发生

1.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

3.不当得利

1)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要件:①须一方获利益②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③他方受到损害④获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

3)对不当得利之债处理:不当得利往往非由不当得利人违法行为造成的①善意:现存利益②恶意:返还全部利

4.无因管理

1)没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

2)要件:①须为他人管理事务②须有为他人某利益的意思③须无法律的根据

3)无因管理之债处理: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负有偿付义务

第十四章、合同

一、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1.合同概念及法律特征

2.合同种类:①有名②要式③单务④主合同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a对第三人b对债权人c对债务人)

⑥格式合同(①公平原则、②有争议作出解释不利于格式提供方、③格式条款有免除格式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或排除对方主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①内容具体确定②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承诺约束③特定当

事人发出④须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2)要约邀请: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一般))

3)要约撤回:要约人对还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撤回通

知要在要约到达前或与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

4)要约撤销: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人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

2.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实质性变更要约的视为新要约

3.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立。

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

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构成条件:①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②一方主观过错③他方损失④因果关系

赔偿:基于先合同义务,有过错一方赔偿他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依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范围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三、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设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只要能履行可要求强制履行)

1.有效合同

2.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无权处分人)

3.无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同以前)

四、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履行的内容: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费用(价格的执行不利于违约方)

3.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双务互负对价债务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方无先履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适当履行义务

4.不安抗辩权

1)主张一方有先履行义务

2)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5.代位权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效力:

1)对债务人,其不得转让或抛弃对第三人的债权

2)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可对抗债权人

3)对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6.撤销权

1)须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3)该处分行为危及债权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这一情形,须以受让人恶意为条件

撤销权效力:

1)自债权人知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撤销

的,撤销权也消灭

2)通过法院诉讼行使撤销权

3)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行为后,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内容的变更,狭义指内容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变更: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而变更(可变更合同,如重大误解,乘人之危)

3.合同主体变更

1)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

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

2)债务转让:①免责的债务转让(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需经债权人同意②并存的债务转让,需通知债权人

3)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继承、企业合并分立、合同承受

六、合同的终止

1.履行

2.解除

1)合同解除概念和特征:有效合同、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行为、具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时,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①不可抗力②

预期违约③根本违约④履行迟延,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⑤其他

3)解除权的行使:除双方协议解除外,经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达到解除效果,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一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权要在法定or约定期限内行使

4)合同解除的效力

3.抵销

1)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A.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C.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D.须双方债务非不法律规定的不可抵销合同(故意侵权之债)(支付退休金抚养费抚恤金等与人身密切相关

的)

具备上述条件,双方均有抵销权,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

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约定抵销:合意抵销

4.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

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

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免除:(口头or书面,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6.混同:企业合并、继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转让债权债务

7.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七、合同的担保

1.合同的担保方式分类(法定vs.约定人的担保vs.物的担保)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①保证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

的第三人②是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③保证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2)保证人的范围:

A.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的设立:依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单个合同or最高额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vs.连带保证)

5)保证的效力:保证的范围(可约定,无约定则全部债务);代位求偿权

6)保证期间

A.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

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or仲裁。

B.连带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

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定金

1)概念: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or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

保证方式。定金数额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

违约定金;不论何种定金都有违约定金的效力

2)定金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不是主合同成

立的条件)

八、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特征:①转移所有权的合同②双务,有偿③诺成合同④不要式合同

2.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1)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A.付款地点:①按约定地点付款②未约定,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③如交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or标

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所在地支付

B.未约定价款的:若协商不成、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or政府定价

C.逾期付款的:不利于违约人,涨时按新价,跌时按原价

2)检验标的物的权利(在合理期间未检验or自收到标的物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但标

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受2年所限)

3)接受标的物

4.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于风险责任承担

1)所有权的转移①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②不动产:自登记之日移转③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中,最后一笔款项交齐时移转④当事人可另行约定

2)交付地点(按约定,如仍不能确定)

A.需要运输的,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B.不需要运输的,①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交付②不知

道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营业地交付

3)标的物风险移转制度-交付主义

A.直接支付标的物的:①送货上门的,自货交到买受人风险转移②代办承运的,自货交给承运人风险移

转③上门提货的,货出卖时移转

B.支付单证的:①凭证交付时移转②出卖人未支付物权以外的凭证、质量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C.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承担风险

D.因标的物质量不合要求,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

A.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B.除法律or合同有约定,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移转,但实践中常有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合同

2)凭样品买卖

3)试用买卖(风险出卖人承担,试用期届满后,不作表示,视为购买)

4)招标投标买卖/拍卖/易货交易

九、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

1.特征:①严格计划性合同②主体特殊③属特殊买卖合同④逾期不交电费,经催告可中止供电

十、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1.特征:①双方合同②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③单务、无偿合同④诺成合同

2.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倒过来就是了)

A.给付财产的义务

B.撤销赠与的权利

a.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扶贫救灾or公正的赠与不适用)

b.法定撤销:受赠人①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负义务②不尽扶养义务③严重侵害赠与人or his relative

C.损害赔偿责任:故意or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

D.瑕疵担保责任:①一般不负责②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③故意不告诉or

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履行义务的免除:赠与财产交付前,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可免除,这是法定免除(扶贫救灾等也适用)

十一、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特征:(注意自然人之间借款和银行借款合同差别)①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②以货币为标的的消费借贷合同③原

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④诺成or实践

十二、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特征:①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双务、有偿、诺成③标的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特定物④具有期限性⑤

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一物只能设一个租赁权、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

2.租赁的期限、形式、内容

A.期限:<20年,>6月要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视为不定期租赁。房屋租赁必须签书面合同并登记备

B.租赁合同推定成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限为不定

3.出租人的权利义务:①收租②处分租赁物的权利③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④维修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4.承租人的权利义务:①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权;买卖不破租赁权;优先购买权②支付租金义务③按约定使

用的义务④妥善保管的义务⑤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⑦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十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1.特征:诺成、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2.与传统买卖合同不同之处:①出卖人依约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而非向买受人②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由承租人行

使索赔权,出租人协助③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

3.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之处: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给第三

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③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十四、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特征:①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②承揽人义务不可让与③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④标的物特殊⑤

以一定的工作完成为目的

2.承揽人的权利义务:①获报酬权;留置权②亲自完成的义务③交付成果的义务④瑕疵担保义务⑤接受监督检

验义务⑥保管义务⑦按约定使用材料义务⑧保密义务

3.定作人权利义务:①随时解除权、任意变更权(造成损失要赔偿) ②协助义务③按约提供材料图纸技术义务④支

付报酬和材料费义务⑤监督检验权⑥请求交付成果权

十五、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原属承揽合同一种)

1.特征:①合同主体的限定性②合同标的特殊性③国家管理的特殊性④合同订立有严格程序和遵循一定计划⑤

要式

2.禁止的行为:①禁止发包人的肢解发包行为②禁止承包人全部转包or肢解后全部分包③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

备资质的单位④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

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

十六、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1.特征:①运输合同标的物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而不是货物or旅客②双务、有偿③一般为诺成合同,但当事人

可另行约定or根据交易习惯即为实践合同④一般为标准合同⑤多为强制合同

2.旅客的权利义务:①支付票款②退票的权利③行李要符合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若有违禁物品,承运人应当

拒载

3.承运人的权利义务:①完成运送任务②告知义务③安全运送和救助义务(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

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or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旅客一般过失和不可抗力都不是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

4.托运人的权利义务:①如实报告托运货物情况②保证货物安全③办理必要手续④中止变更运输的权利⑤及时

提货验货的义务⑥支付运费的义务

5.承运人的权利义务:①完成运送任务②通知收货人收货③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

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赔)

6.单式联运的责任承担and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均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十七、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特征:①标的是技术成果②双务有偿③履行具有技术性④受多项法律调整

2.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及相关权利: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②非职务技术成果属完

成人

3.技术合同的无效:①非法垄断技术②妨碍技术进步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

4.技术开发合同(风险的承担、成果权利的申请和使用)(司考内容)&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十八、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特征:①以保管物品作为合同目的②要式or非要式③有偿or无偿④实践合同(原则上,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2.保管人的权利义务:①妥善保管的义务②专属保管义务③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④第三人主张权利通知义务⑤返还义

3.寄存人的权利义务:①贵重物品声明义务②领取保管物③支付保管费④瑕疵告知义务

4.保险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①有偿的赔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赔

十九、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特征:①保管人必须有仓库营业资质②标的物为动产③诺成、不要式、有偿合同④以仓单为凭证

2.仓管人的权利义务:①验收义务②允许检查及抽样的义务③给付仓单的义务④仓储物损坏的通知义务⑤损害

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性质、包装不合约定or超过有效存储期的免责)

3.存货人的权利义务:①危险品声明义务②仓储物提取的权利③支付仓储费

二十、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特征:①诺成、非要式、双务②有偿or无偿③标的是劳务,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①处理委托事务②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③请求支付报酬④报告义务⑤披露义务(看看委托代理)

3.委托人的权利义务:①预付费用的义务②支付报酬③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受托人的赔偿责任:①无偿的,受托人故意or重大过失则要赔②有偿的,受托人有过错就赔

5.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

二十一、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特征:①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②其标的是贸易活动③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合同不能对抗

委托人) ④行纪人一般以行纪为业⑤同委托合同不同,行纪合同中处理事务费用行纪人自己支付,有约定除外

2.行纪人的权利义务:①请求报酬权、不付报酬时有留置权②介入权(可自买自卖)③提存权④处分权⑤处理委托事务

的义务(高买低卖未经委托人同意应补齐差额;低买高卖无约定利益归委托人)⑥负担处理事务支出的费用⑦以自己名义

二十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特征:①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②是以促使一合同成立为目的的合同③居间人的权利实现有不确定性④居

间人不以委托人名义or以自己名义订约

2.居间人的权利义务:①如实报告义务②保密义务③请求支付报酬费用的义务(未促成,无报酬,但可要求支出必

要费用;若促成,要求报酬,但不能要求支出费用)(有费无酬、有酬无费)

第十五章、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联系性)(绝对权、最基本)

二、人格权vs.身份权(权利取得方式不同、权利消灭时间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

三、人格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②姓名权③名称权④肖像权⑤名誉权⑥隐私权(vs.名誉权:主体不同,有没捏造)

四、身份权:①荣誉权(vs.名誉权:性质不同、客体不同、取得方式不同) ②配偶权、亲属权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1.知识产权: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总称。

2.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二、著作权

1.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组织工作、咨询、提供物质条件、进行辅助活动都不是创作)

2)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2.作者以外的人

1)职务作品中的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合同约定,如未明确约定,属于受托人

3.特殊情况下著作权归属

1)演绎作品著作权:不侵原著作权、得新著作权

2)合作作品著作权:合作作品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的:单独享有,不害整体利益、不可分割使用的:无正当理

由不得禁止对方行使)

3)影视作品:制片者享有,其他人有署名权,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部分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4.著作权客体-作品

1)作品范围申请

2)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5.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3)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自完成创作之日产生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公民作品) 发表权、使用

权、获得报酬权

(法人或非法人

单位作品)

发表权、使用

权、获得报酬

权(电影,电

作者的署名

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

整权

计算机软

邻接权(出

版者权中

专有出版

权)

邻接权(录

制权、广播

电视组织

权)

终生及死后50年50年50年保护期不受

限制25,可续

25

10年50年

4)著作权的限制:①合理使用……②法定许可……

5)邻接权: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著作权的保护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纯粹民事侵权行为、不仅民事侵权行为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秩序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主体:发明人or设计人or其所属单位)(客体为发明创造:①发明、②实用新型、③外观设

计)

2.专利权授予的实体条件(①新颖性②创造性③实用性)(外观设计仅要新颖性)(五类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

智力活动规则③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④动植物品种⑤由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专利权授予的程序条件

1)申请(提交申请文件、确定申请日、优先权、修改和撤回)

2)专利申请的审查

a.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采用初审登记制(形式审查、合法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b.发明的审查(初步审查、早期公布、实质审查(3年内依申请人随时提出))

c.复审(不服,3个月内)

3)授予专利权

4.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利内容:独占使用权、禁止权、标记权、转让权、许可权

2)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权的情况(专利权用尽、善意第三人、先使用权、临时过境、科研)

强制许可:(国家紧急为公共利益、合理要求较长时间的、新技术有赖于前发明的)

5.专利权的期限、撤销、无效和终止(发明20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6月内撤销,6月外无效,不具有追溯力)

四、商标权

1.商标概述(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驰名商标)

2.商标注册原则(①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烟草、人用药品)②申请在先原则、③申请单一原则)

3.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①由法定的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②有显著识别力③不得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的规定④商标不得混同)

4.商标注册的程序条件(提交申请文件、初步审定与公告、异议(公告起3个月内)、复审、核准注册)

5.商标权的内容(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转让权)(期限10年,核准时起算,期满前6个月续展or期满后6个月宽

展)

6.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

1)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权争执、同一or类似商品、被争议商品核准注册1年内提出)

2)无效:违反商标禁用规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虚构的、模仿公众熟知商标注册的、越权

代理注册的、侵犯他人合法先权利注册的、其他)、与已经注册商标混同被提起争议的

3)终止:注销、撤销有下列情形又限期不改的(自行改变商标样式的、自行改变注册人名称地址的、自行转让

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的、无正当理由3年不用的、其他)

第十七章、继承

一、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vs.遗嘱继承(①效力不同、②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③是否体现被继承人意愿)

2)本位继承vs.代位继承(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二、继承权

1)概念: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基于近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是绝对权,只能公民享有)

2)继承权的丧失:①故意杀害继承人②杀害其他被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④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⑤伪造篡

改遗嘱情节严重的(注意以上几点对情节的要求)

3)继承权的放弃:要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表示,没表示的视为接受vs.接受遗赠

4)继承权保护:2年诉讼期限,最长20年,同一般时效

三、法定继承

1)概念及特征

2)适用范围

3)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A.父母、配偶、子女、儿媳女婿(要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

B.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A.转继承其实很正常啦,就是两个直接的继承嘛,注意时间

a)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b)继承人死亡时遗产还未分割

c)未丧失、未放弃继承权

B.代位继承

a)仅用于法定继承

b)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c)被继承人的子女未丧失继承权

d)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C.代位继承vs.转继承

a)适用范围

b)继承人死亡时间

c)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一个间接的继承vs.两个直接的继承)

d)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

5)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A.生活困难的,尽扶养义务的多分,不尽义务的少分

B.不是继承人但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适当分

四、遗嘱继承

1)法律特征:①单方②要式③死后生效④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

2)适用条件:①遗嘱合法有效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③无遗赠扶养协议

3)继承人范围同法定继承人

4)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口头、录音遗嘱(代书口头录音遗嘱需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且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方有效)

5)遗嘱的实质要件

A.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B.真实意愿

C.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

D.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遗嘱的变更、撤销、执行(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可剥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五、遗赠

1)概念和法律特征:①单方②要式③死后生效④不能附财产上的义务⑤受遗赠人不可替代性⑥行使遗赠权不

违法

2)遗赠和遗嘱继承区别:

A.主体范围不同

B.客体范围不同(遗赠不能附义务)

C.权利行使方式不同(遗赠2月内必须表示接受,不表示就没了)

六、遗赠扶养协议:①双方、诺成②双务、有偿③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为公民or集体④优先适用⑤效力:就是合同啦

七、遗产的处理

1)继承的时间&继承的通知

2)遗产的分割(还债―遗赠扶养―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送给国家集体)

3)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①限定继承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清偿责任)②保留必留份原则③清偿债务优先于

遗赠原则)

4)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第十八章、民事责任

一、特征:违反义务、多为财产责任、以补偿受害人为目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

二、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客观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侵权行为概念及特征

1.概念: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2.法律特征:

1)是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区别于合同行为)

2)是违法行为(将其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区分)(分为实质违法、形式违法)

3)是加害于他人的违法行为(侵害绝对权)

4)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

四、一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1.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1)正当事由

a.依法执行职务(合法授权、适度)

b.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c.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损、目的纯、情形急、不违法、事后及时提请处理)

d.受害人同意

2)外来原因

a.不可抗力

b.意外事件(损害发生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注意的义务)

c.第三人行为

d.受害人过错(混合过错)

2.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公民身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

五、特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求过错)

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工作人员过错)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行为人致害行为违法)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无过错、制造者销售者连带责任)

4.从事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

6.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推定过错)

7.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无过错)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尽监护义务,可主张减轻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共同侵权

1.特征:主体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单一性

2.类型:

3.民事责任的承担(外部:连带、内部:按责任大小分配应承担的份额)

七、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原则上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

2.构成要件:

a.违约行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迟延、预期违约)

b.损失(仅限财产损失)

c.因果关系

d.过错(一般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2类:上级、第三人)

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一、合同法中

1.合同多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特殊如下:

2.单务合同:①赠与合同(记住,赠与是是单务合同,但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无偿合同:①赠与合同只能无偿、②借款、保管、委托合同可能无偿

4.实践合同:①保管合同交付时成立②借款合同、个别运输合同可能为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①建设合同

二、担保法中: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需要书面。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三、其他

1.授权委托书:单方、不要式

2.遗嘱:单方、要式、死后生效、可附财产上义务

3.遗赠:单方、要式、死后生效、不能负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合同,双务、有偿、诺成、要不要式

定金vs.预付款vs.违约金①定金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预付款没有②依主合同而设的定金合同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应承担定金责任,也可以选择违约责任;预付款没有这种作用,只能追究违约责任 p140

委托合同vs.行纪合同vs.居间合同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但这只是局部利益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

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

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

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

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

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

三、法的特征

a)调整行为的规范

i.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ii.法律的规范性

1.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2.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

b)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

i.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

ii.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iii.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c)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i.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

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

ii.法律的利导性

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

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d)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

i.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

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ii.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第二章、法律历史

法律起源的原因:

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路线:金属工具制造和使用―产品剩余―

产品交换―所有制的产生―阶级对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

2.政治因素:父系氏族社会解体―氏族原有的血缘亲和关系被奴役,剥削和压迫所取代―农村公社出现―社会集团

以阶级利益划分―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则国家和法产生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①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②有习惯到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③由

与道德、宗教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二、古代法的特征

原始规范与法律区别、汉谟拉比1800BC、古罗马十二铜表法449BC、东罗马查士丁尼大全即国法大全奴隶制好民法6AD

战国魏李悝法经封建制、英国普通法11AD,Islam教义,古兰经

三、资本主义法:①维护私有制②维护代议制政府③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1.资本主义法萌芽于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例证):一是商法的兴起,二是罗马

法的复兴,三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2.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阶段: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联系私法、公法、社会

法)

a.第一阶段法律采取自由放任主义

b.第二阶段则积极干预,法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

c.第三阶段出现了法的“社会化”,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担当了“社会福利”的职能

3.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②维护资产阶级

代议制政府(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③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四、社会主义法:崭新的法律类型,其产生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在彻底否定旧法体系效力的基础上创制产生,但

同样存在继承问题、中国社会主义类型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宪法,其特点:①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②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统一③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④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统一

五、法律起源规律:①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②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③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④法律的产生经历了出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六、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①不断进步的规律②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③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的规律④依

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七、法系的定义: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

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英美法系特点:①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②以判例法为主③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④法律发展

中法官作用突出⑤体系庞杂缺乏系统⑥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

2.大陆法系特点:①全面继承罗马法②法典化,概括化抽象化③明确立法和司法分工④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作用

3.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①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上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明确立法和司法分工,

实行法典化,法学推动法律发展②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诉讼中心主义,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

八、西方两大法系区别

1.从法律渊源来看(制定法vs.判例法)

2.从法典编纂来看(法典vs.单行法规)

3.从法律分类来看(公法私法vs.普通法衡平法)

4.从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来看(职权主义法官积极主动vs.当事人主义法官消极中立) (重法律解释vs.重相似判例)

第三章、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1.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2.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

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法律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它是规

范的指引,有连续、稳定、高效的优势,区别于个别的指引

a.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是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所分(义务模式-确定的指引、权利模式-有选择的指

引)

b.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分类

c.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2.评价作用

a.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b.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

为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3.预测作用

a.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

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b.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

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4.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

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三、法律社会作用

1.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与被统关系②统内部关系③统与同盟者关系

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④确认和执

行技术规范⑤促进科教文发展

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基点、层面、对象、存在方式、前提)(存钱对基层)

1.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2.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

时期而形成差别)

3.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本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

用的目的,)

4.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要通

过人们的法律行为)

5.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

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五、法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由于法律是的概括性,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保守性,由于法律的程序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易受人为因素的制约。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六、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支付一定的政治性代价)

1.把法律作用治国的主要方式,因而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

3.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就不可避免,这需要权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

了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

4.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和必要性而被忽略

5.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第四章、法律制定^_^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特征

1.立法就是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立、改、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权和立法体制: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补充、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

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法律制定权限的划分称为立法体制,包括中央于地方及中央各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1.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

体制

2.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我国立

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指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3.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不适当的决定

B.全国人大常委务会①制人大定法以外法②人大闭会期可不违该法原则部分修人大定法(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只能由人大修改) ③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

撤不适当的) ④撤下级权力机关定法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A.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

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B.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常

委会无权制定自治区条例!)

D.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

委会备案(注意同上)

E.广东、福建、海南人大及常委会可制定经济特区单行法规

F.本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

G.地方各级人大可撤下级人大、本级or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

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2)

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2) 一、如何理解传统宪法分类? 答:在对宪法实行分类时,能够基于不同的标准。分类标准的不同,必然导致分类结果的不同。西方国家法学家通常以宪法的形式特 征作为分类标准,把宪法分为: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 宪法。这是英国法学家布赖斯于1884年首次从宪法的表现形式上对宪 法所作的分类。所谓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 表现出来的宪法。所以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形式的宪法”。成文宪 法一般以单一的法律文件(宪法典)表现(如美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但也有以几个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例如,法国1875年宪法即包括1875年2月至7月所陆续颁布的三个法律文件,即:《公共机关的组 织法》、《参议院的组织法》和《公共机关的关系法》。奥地利和瑞 典王国宪法也是由几个宪法文件组成的。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 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一般将英国宪法作 为不成文宪法的例子。另需注意的是,不能将不成文宪法理解为绝对 没有书面形式,如实际上英国宪法也仅仅一部分表现为宪法惯例、习 惯和判例等,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堵如《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的形式。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 性宪法。 这是布赖斯于1901年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 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刚性宪法又可分为三种 情况:(1)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的制宪会议,普通立法机关 (议会)无权制定或修改宪法;(2)普通立法机关虽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但需得到其他机关的批准,或须经过全民公决的特别程序;(3)普通立

2017年法硕-宪法基础练习题(一)

2017年法硕-宪法基础练习题(一) 1、下列选项中不属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是哪一项? A.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B.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正确答案:B 2、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 A.帮助、鼓励和管理 B.鼓励、监督和管理 C.引导、鼓励和管理 D.引导、监督和管理 正确答案:D 3、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哪个? A.是否有书面文字 B.是否容易修改 C.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D.是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C 4、下列哪项不属于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A.天赋人权论 B.社会契约论 C.主权在民论 D.君权神授论 正确答案:D 5、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个方面的内容? A.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 引导、监督和管理 B.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修改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D.修改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 和管理 正确答案:D 6、下列关于宪法本质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B.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宪法的本质 C.阶级力量对比的量的变化只能产生宪法形式上的改变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24)-法硕.doc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24)-法硕一、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 ?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首先,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就国家而言,应该尽快地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逐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实现权利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就公民而言,在行使权利自由时,则必须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能,提出过高 要求。??

?正因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受社会和生产文化水平的制约,所以,尽管公民的权利自由最终须由个人享有,具有个体性,但究其实质却是社会的。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因而权利自由还是具有社会性,还要受他人的权利自由限制。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之前必须设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之外第三者即社会利益。只有这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据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时,不得滥用权利,违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是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因此,公民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此外,

2016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分析:宪法学重难点全面精讲(三)

2016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分析:宪法学重难点全面精讲(三) 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

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 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绝 大部分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第一部 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 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法 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 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 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 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 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 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对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 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 破坏。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有且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 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 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 法惯例来调节。能够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合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 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 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 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二、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答: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 程中,由专门机关实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采 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 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实行审查。

法硕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 A、普通权利 B、救济权 C、相对权利 D、基本权利 【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 A、对世义务 B、特殊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故B正确。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2017法硕考研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宪法规范的 类型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2012年老妖精法硕串讲讲义:专题四 如何解答宪法的分析题

专题四专题四、、如何解答宪法的分析题 一、宪法分析题的难点 宪法分析题的难点在于知识点比较散,涉及到的宪法条文原则性较强,不太容易回答到点子上。下面以2010年(法学)综合课宪法分析题为例说明: 36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而该题在2009年(非法学)综合课简答题中已经考过了,但以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后,就不太容易判断了。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出简答题和分析题的区别,简答题是仅仅依靠记忆再现就可以了,而分析题却是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分析具体情形: (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 (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二、宪法法条知识点整理 因为宪法分析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特意列表整理如下: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 结社自由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法律硕士超全考研笔记—宪法学

考研改变命运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法硕(非法学)考研考试宪法简述 及论述题 为指导您更好复习,凯程精心为您准备相关复习参考题,真诚为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法律硕士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1.1679年〈人身保护法〉2.1689年的〈权利法案〉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1.主权在民2.权利分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罪刑法定5.无罪推定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一)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2.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第一章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护法〉 2. 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主权在民 2.权利分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罪刑法定 5.无罪推定 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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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最全最详细的复习经验贴 1.法学专业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各行各业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 9.2019法硕考研复习方法 报考法硕这样的热门专业,就意味着更大的竞争压力,想脱颖而出就要在专业课复习上下点苦功夫。 (1)基础知识部分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练习题部分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模拟题部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模拟试卷及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硕的准官方教材是人大出版社出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简称“指南”。这本书在几年前一度处于法硕“圣经”的地位。

法硕宪法重难点

1、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实施。宪政内容的核心就是如何创制一部好的宪法,如何使一部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2、宪政只产生和存在于资产阶级革命后,这句话是对的,因为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并且存在两种宪政,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这两者存在根本不同。 3、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实现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4、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表现,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2)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和状态。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此考点为2010年新增,估计要考简答题。 5、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在资本主义宪法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是人民主权原则。 7、马克思称《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0、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8、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9、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1、一般来说成文宪法基本上都是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基本上都是柔性宪法。我国宪法是成文宪法,但却是柔性宪法。 12、英国因为只存在不成文宪法,而宪政的前提就是制宪,所以英国不存在宪政。请判断对错。 1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是谁首次提出来的?14、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谁首次提出来的? 15、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面的判断是否正确: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的。 16、因宪法是母法,是根本法,所以其只有确认和巩固的作用,而没有限制和规范的作用。请判断此论断正误。 17、制宪机关就是宪法起草机关,请判断此论坛是否正确。再问我国的制宪法机关是? 18、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制宪机关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我国制宪权仅仅行使了一次,那就是1954年制宪。那我国进行了几次修宪呢? 19、宪法实施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宪法的执行和适用,二是宪法的遵守。 20、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问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

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宪法学61题

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宪 法学61题 1. 宪法的概念、形式特征2. 宪法的实质特征★3.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4.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5.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6.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7. 法治原则的内容8. 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体现9. 宪法规范的特点★10. 宪法的作用及其发挥的必备条件★11.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12. 宪法实施的内容、意义13. 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14. 中国的宪法修改制度★15. 违宪审查的方式★16.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依据、机关、机制、程序)★17.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8. 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及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19.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20. 爱国统一战线的概念、特点★21.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和时代特点22. 三个文明协调发展★2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2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及表现★26.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完善★27.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8. 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29. 政党的概念、特征3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内容★31.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类型32.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3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特征3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3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36.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点37.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关系、权力划分★38.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确立的基本原则、特点★39.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40.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41.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42. 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43.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4.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涵意★45.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46. 人身自由的内容(自由、人格、住宅、通信)★47. 监督权的内容48. 公民的基本义务49. 国家机构的概念、特点★50.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表现★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任务★5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规定及意义55.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56.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57. 国家主席的职权★58. 总理负责制的概念、内容★59. 国务院的职权★60. 审判监督制度6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

法律硕士宪法精选习题

法律硕士《宪法》精选习题 凯程法硕辅导班为考生提供了全新的法硕模拟训练,引导考生走向成功的顶峰,我们愿与您共同携手奋进,创造更美好的法硕未来。 1、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李某的开办元开家具厂的行为是违反了当时的我国宪法 B、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伙企业,不是私营经济 C、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对元开家具厂的态度是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非鼓励 D、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法的私营经济 2、杨某、谢某、丁某、李某四人是东村村民,他们均想参加选举清溪县县级人大代表的东村选区的直接选举,而杨某是因为盗窃罪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正服刑的罪犯,谢某因为涉嫌斗殴而被清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丁某是精神病患者,李某是一起****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在刑事侦查中,李某被羁押在清溪县看守所。下列说法哪项正确? A、若主管李某****案的清溪县人民检察院或者清溪县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那么李某可以参加投票 B、丁某不可以参加投票 C、杨某是羁押的罪犯,不可以参加投票 D、谢某不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妻子廖某代为投票 3、甲省省会乙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部《关于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认为判决书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暂行办法》与我国《产品质量法》严重抵触。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但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B、乙市无权制定《暂行办法》这样的地方政府规章 C、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4、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重庆市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 B、云南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 C、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 5、贵州省甲县副县长贾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的贿赂,帮助一些企业逃脱质检,导致本县的重要支柱产业——建材行业的质量下降,产品滞销,甲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某也与此事有牵连。在甲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324名正式代表,有25名代表书面联名向甲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贾某和陈某的罢免案。对此,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县人大开会期间,只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B、25名代表提出的罢免案无法启动对贾某的罢免程序 C、在合法罢免程序下,陈某并不属于可被罢免人员之列 D、罢免案需要经列席代表过半数通过

2017法硕考前点题:宪法必背22个考点

2017法硕考前点题:宪法必背22个考 点 2017考研考前最后一天,广大考生应该调控好自己的心态,释放压力,在考场上发挥出最佳的成绩。在此分享2017法硕(法学)考前点题:宪法必背22个考点。 宪法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2.宪法的实质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宪法的形式分类(考查分类标准) 4.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表现);权力制衡原则(监督方式) 5.宪法规范的概念、特点 6.宪法解释的体制 7.违宪审查的体制;违宪审查的方式。 8.宪法监督的概念;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程序;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9.宪法的发展趋势:公民权利的扩大、行政权力的强化、宪法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备、宪法与国际法的结合 10.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 11.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机关、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制度 14.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程序;(尤其注意选委会的职责) 15.平等权: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的效力;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16.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7.中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工作方式、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9.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工作方式

法律硕士宪法法条全解析(十四-十五)

法律硕士宪法法条全解析(十四-十五) 重点法条十四第三十六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 喀忖宗教的公民和不佶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 佬庆、妙碍国滋教育制度的活功° 宗教⑷体和宗教昌务不哽外国势力的玄杞。 「详解」 本条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内容包括:(1)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 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这一权利可简称为:对宗教是否信、何时信、信什么都是自己的自由。⑵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X教汕材和“-京教事餐不哽外LO)力的支祇 「例题_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有关我国宗教政策的论述正确的有: A B 1心;说服賊时公民肢介需仰 C D [答案]AC 重点法条十五 第三十七条华人和「鱼心怡人刃门由车症:-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哽逮托。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 的身体。 「和关法条」《宪法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 行侮辱、诽谤和谨告陷書。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 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遽性□由A【逋信秘瓶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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