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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刑法框架及背诵口诀汇总

2019法硕刑法框架及背诵口诀汇总
2019法硕刑法框架及背诵口诀汇总

刑法框架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九

收养关系。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关系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这 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 同收养。(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 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 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 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 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 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 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分析】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1.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 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学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口决: 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3、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 ( )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6、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 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刑法总则口诀式记忆法

刑法总则口诀式记忆法 1、单位犯罪双罚为主。单罚只罚自然人——私分、过失无辜、撤破; 分合改组列旧名,但应注明新出处,出发当以原产限,所得收益里其中。 2、特殊正当防卫:凶杀强抢绑,严危人身安。 3、限制刑事责任犯罪(14-16周岁):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4、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主轻既未,客重过无;主重未无,客轻既过。 6、共犯:两人以上、故意、有意思联络。 7、教唆犯:对象具有责任能力、对象内容特定,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如果仅仅是强化犯意,则成立帮助犯。教唆从犯也是教唆犯。 8、共犯有身份与无身份:以实行犯犯罪性质决定为原则,各自构成自己身份实行犯想象竞合从一重。贪污、职务侵占以主犯特征为根据。 9、结果加重犯:伤淫拘绑拐,婚虐抢越医; 绑婚要致死,其它重或死。 10、牵连从一重,特例要并罚;拐走伪保(组)长,公越要盗抢。 11、管拘有判执日,无死缓判确日。社区矫正管缓假,禁止令唯管缓。 禁令期限同于或短于管制执行期、缓刑考验期,管制禁令不少于3个月,缓刑禁止令不少于2个月。 12、未满十八加怀孕,七五老翁不死刑。 死刑核准最高法,死缓判核可高法。 13、死缓限制减刑对象:烧杀淫掠绑组暴投,判处死缓有累犯。 死缓无故减无期,实执刑期大二五。(不少于二十五年) 死缓重立减二五,实执刑期大二十。(不少于二十年) 普通死缓减刑后,实执刑期大十五。——判决中无“限制减刑” 14、必须剥夺政治权利:无死国安必夺政; 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烧杀淫掠爆投罪,此等破秩可夺政。 15、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管制夺政要同期; 拘役有期1至5,执行完毕始起算,执行之中亦夺政; 无期死刑夺终身,判执之日始剥夺; 无期死缓减有期,3至10年执完算。 执行期间被假释,夺政要从假日算。 16、累犯的构成:两罪故意,有期以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法硕背诵口诀(整理)

民法 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 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 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 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一)法条分析题 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具体的答题步骤: 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 (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 (2).........是指……。(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 (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 (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 (5).....................表现在①②③ 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 (二)综合课分析题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 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2018法硕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

2018法硕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 2018考研将要来临,小编特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帮助考生记忆刑法的知识点。以下排序从量刑从宽到严排序,严重注意区分应当、可以及法定刑以下的情形,另根据量刑种类对比记忆,如下: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9、可以从轻、可以免除;

2019法硕考试分析之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2019法硕考试分析| 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元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二是“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在法律内容上: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 ■《大札撒》 【分析】“札撒”蒙语“大法令''之意,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是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大札撒》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元朝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至元新格》 【分析】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侧重行政、财政、民事等方面,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分析】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它的编成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元典章》 【分析】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元典章》虽非中央政府所颁法典,但它系统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 二、刑事立法(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分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①处罚比一般强奸罪要重得多。 ②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 【分析】元朝沿袭唐宋律中“十恶”的基本内容,但改“十恶”为“诸恶”,尤以谋反罪为打击之重点。 【分析】元朝在量刑原则上也有显著变化,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形成有元一代崇尚轻刑的风习。 【分析】元朝为贯彻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政策,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的原则。 【分析】元朝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刑罚制度的变化

刑法民法记忆口诀

法硕高效复习方法 一.解析篇 我们都知道,备考法硕有以下几点困难:1)量大。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本人深有感触)。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识点易混淆。5)时间紧迫。法硕竞争日益激烈,而一般情况下准备时间不到一年,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点是每位同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人可以为大家提供的这种记忆方法,帮您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堆积如山的知识点中提炼出精髓,将杂乱无章的知识点理清脉络,将容易混淆的地方彻底加以区分!通过系统的记忆使您轻松牢记知识点,形成条件反射。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那么有没有谁可以自信地说,我记得一条不少一条不错,绝不混淆?我可以!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 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 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再如法理学中的免责条件:布什自宫,有人协助! 布——不——不诉免责; 什——时——时效免责; 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 有——有效补救免责; 人——人道主义免责; 协——协议免责; 助——自助免责 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4)最重要的是,你学会了一种学习方法,当你遇到新的知识点时,可以自己编口诀,这就需要先对知识点进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词语(KEY WORDS),对这些字词从新推敲、组织,使其具有另一个独立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你已将知识点牢牢地记下了,以后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联想起来。在经过几次记忆、忘记、再记忆的循环,便能达到一种条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法硕专业学位是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培养方式引进而来,是我国唯一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明令不准本专业报考的研究生专业。法硕可归为既是精神满足型又是物质实现型的专业,可以得到丰厚的物质回报,对于广大有志于法律事业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考取法硕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准备法硕的复习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记忆。法硕内容庞杂,专业课加起来就有五门,因此复习工程相当的大。对于这五门专业课的复习,应该根据不同科目的特点来安排具体的复习应对方法。下面来具体说说每一科的特点以及复习建议。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司考民法刑法助记口诀-超赞

司考民法刑法助记口诀-超赞 【口诀一】(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升格情形,八字口诀【内容】:中外卖淫,收三英镑(拐卖立升级) 【口诀联想】:说的是世界上凡是卖淫的勾当都是统一收取“服务费”的,正是卖淫无分中外,一律收“三英镑”。 【具体解读】:中,重的谐音,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外,卖往境外的;卖,卖淫,确切的说是迫使卖淫的;淫,奸淫的,即贩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被拐卖妇女的;收,首先的首也,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三,贩卖人数3人以上的;英,偷盗婴儿的;镑,采用绑架的方法拐卖的。 口诀五(侵权责任法): 记忆所有的比较特殊的侵权法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推定8种情形【内容】: 医院挂危井,无木堆。(是谁的过错责任?) 【联想】:有一所医院,被高高悬挂在一口深不见底的水井里,下面没有木头堆可供支撑...是不是很危险?是不是很荒唐?是不是很神话?记住,越是荒谬的东西,越是有助于记忆! 【解读】:医,医院在三种情况下适应该规则原则,注意,医院责任本来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过错推定只是例外,具体情形稍微看看法条就好了;院,是园的谐音,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由此而外,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都是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挂,悬挂物取一个字,即不动产里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危,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质,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有过错的;井,窨井里取的一个字,即地下施工致人损害,注意,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都使用该规则原则;无,无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在教育机构收到损害教育机构责任。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适应一般

的过错责任;木,林木折断取一字,林木折断适应该原则;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注意,这里的倒塌要严格区别与建筑物的倒塌。 【之二】:记忆无过错责任情形9种 【内容】: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虽然无过错,还是要担责,嘿嘿) 联想:劳动机是一种生产设备(我拟制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设备是需要“双肩”来操作的,现在有个人搞了个创新弄了个“单肩”的劳动机出来,而且,这种劳动机倒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即高产了。 【解读】: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肩,监的谐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劳,个体劳动者接受劳动方对劳动者的行为负责;动,动物致人损害,如狗咬人啊之类的,注意,除了动物园动物使用过错推定其余饲养动物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中有两种情况,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使用严格责任,即无任何免责事由。机,机动车责任,在和非机动车,行人责任的划分上。倒,倒塌的倒,即不动产倒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注意,这儿有一个特别的免责事由:如果建筑物的倒塌是第三人直接导致的,如恐怖分子炸掉的,则建设,施工单位免责。还,环境的环字谐形。即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的无过错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下,不可抗力不一定是免责事由。高,高危作业,高度危险物等;产,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无过错责任。 口诀六(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总结 【内容】:平时中个奖,学外国免管,亦不忙!(别管了,要用著作权就用吧,只要合理就OK) 【其它联想】:咱们国家如果谁中了个福利彩票什么的是不是国家会要纳税啊什么的,管太多,所以难怪他们不整天忙来忙去的,学外国多好,免于管理,中奖你是你的就全拿回家去吧,我们懒得管,所以就“也不会再忙了”。 【解读】:平,评论,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时,时事新闻,即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的引用或再现;中,政也,在很多方言中是中,政不分的,这儿好凑一起,即为了报道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新闻而使用;个,个人为学习研究而使用;奖,讲也,人家的讲话等作品;学,学校,限于教学人员使用;外,展览在外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法硕考研背诵小口诀!你值得拥有

法硕考研背诵小口诀!你值得拥有 无论是哪个方面的考研,想必需要背诵的知识点不在少数,尤其文科类的专业课。经常有同学在后台提问凯程的老师,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太多,容易记混怎么办?下面是汇集的一些有关法律硕士考研的一些小口诀,可以帮助大家背诵考研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 1.刑法中规定的主要结果加重犯(口诀:一绑匪抢劫虐商,爆破组投放爆破筒,拐卖假药) 解析:“一”,谐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绑”,绑架罪;“匪”,谐音“非”,非法拘禁罪;“抢”,抢劫罪;“劫”,劫持航空器罪;“虐”,虐待罪;“商”,谐音“伤”,故意伤害罪;“爆”,爆炸罪;“破”,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组织卖淫罪;“投”,投放危险物质罪;“放”,放火罪;“爆”,谐音“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破坏交通工具罪;“筒”,谐音“通”,交通肇事罪;“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 2.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口诀:其实象县官) 解析:“其”,谐音“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县”,谐音“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官”,谐音“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3.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 (口诀:不过当正合鄙意) 解析:“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鄙”,谐音“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 (口诀: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 解析:1)相同点。“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愿”,谐音“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先”,谐音“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兑”,谐音“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现”,谐音“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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