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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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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环境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就是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也称防治“公害”。

“其他公害”则是指防治除前述的污染和危害以外,目前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防治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前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3、公害及公害的特点

公害: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

公害的特点

1.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2.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

3.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4.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5.公害危及的范围广

6.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4、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也是一般所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

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三)不同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人的效力与我国其他法律一样,适用于环境保护法生效

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中包括自然人、也包括

法人和特殊法人,即国家。

三、环境法的溯及力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

力以及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二)失效时间

1.确认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失效。

2.经修订的法律中明文规定相应的旧法同时废止。

3.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便自行失效。

(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效力的问题,如果有

效力,则称为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则称为无溯及力。关于法的溯及力问

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3.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相比,以对行为人处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依据;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

轻时,从新法。

5.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

时,从旧法。

我国现行法律一般采用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5、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

担的义务。

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

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也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

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行为:是指参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对环境有影

响的各种行为,包括各种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有关的具体行

为和违法行为。以及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抽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6、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60页)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理由

(一)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二)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

(三)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四)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五)其他原因

7、我国环境法体系简介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种专门性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4.各种环境标准

5.处理环境纠纷程序法

6.地方环境保护法规

7.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8.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第二章

一、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42页)(50页)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关于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贯彻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确立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71页)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

则。

第四章

一、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立法的目的,遵循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和环

境法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重大、普遍意义和起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则、程

序,是调整某一类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美国)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踪监测的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

(2)预测性;

(3)综合性。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利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

的关系。

2)有利于新污染源的控制管理,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

措施。

3)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了可靠途径,

有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

1.政府各项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政府规划包括:

指导性规划是指一些宏观的,预测性的,指导性的规划(如土地

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非指导性规划,就是本法中指出的专项规划(如工农业、畜牧业、

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指规划有几个特征:

一是指政府拟定的规划;

二是指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

三是指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

1.规划环评的组织者:

第七条规定:对指导性规划,由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并编写为规划组成部分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有关环境影响的说明。

第八条规定: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的编制机关组

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2)规划环评的具体的评价者:

既可以是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

的单位或者专家组。评价工作的成果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

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3)规划环评的评价时机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进行。

4)专项规划的评价成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专项规划的环评成果是对该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

a.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b.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c.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5)专项规划环评文件的上报机构和受理机构

评价工作的成果即环评文件,应由该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同时是该规划的组织编制者)负责审定和上报。

受理规划环评文件的应为该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

四、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第十五条规定,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原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报告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实施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的规划,应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跟踪评价的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评价范围:

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a.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c.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a.建设项目概况;

b.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d.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e.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f.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g.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

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

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

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

六、“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及意义

1.定义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中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简称“三同时”制

度。

2.意义

1)实行“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2)实行“三同时”制度是防治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的主要保证。

3)实行“三同时”制度是防止环境质量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七、排污收费制度

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向环

境排放污染物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对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

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

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的征收依据

1)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超标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

不再缴纳排污费。

八、排污费的征收、使用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原则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九、排污费缴费时间地点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排污费的减缴和免缴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十一、限期治理的含义和特点

限期治理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

特点:

1.以时间限制为手段

2.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3.有具体的治理任务。体现治理任务和要求的主要衡量尺度,是看是否达到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效果和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另一个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4.体现了突出重点的政策,有明确的治理对象。

十二、征收排污费的基本程序

1.排污者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试产前三个月内向当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

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

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c.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

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并予以公告。

d.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十三、现场检查制度

第五章

1、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就是根据环境标准的特点和要求,对其进行全面规划,统一

协调,按照它们的性质、功能和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由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保总局标准三级,

以及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和环境样

品标准五类构成。

2、环境标准的分级(115页)

根据批准颁发机构和使用范围的不同,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3、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

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环境标准的分类

我国环境标准可分为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

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有

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含量所作出的规定。

2)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

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所作出的规定。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了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对采样、分析

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所作出的规定。

4)环境基础标准:为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

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作的规定。

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

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5、五类环境标准的关系

a.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

b.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

c.环境基础标准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确定基本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d.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制定、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e.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实现上述标准的基本物质条件。

6、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①环境污染是指某地区的环境质量达不到使用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状况,一次判断某地区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根据。

②环境法规定,赵成污染危害着,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定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①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排污者如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其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排污。②违法排污者不受法律保护,超标排污者将受到一些烈的法律惩治。根据超标排污的实际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环保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①环境纠纷当事人的合法证据必须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列的限值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的基础就是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②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为根据而确定的,只有当事人双方所出示的证据,也是为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为根据而确定时,两者才有可比性。

③判断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是否为合法证据的办法只能是,检查人们是

否是按照环保标准规定得导则以及抽样、分析、试验的方法等计算出来的。

第六章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

1.行为违法

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即是指违反了现行环境保护法律

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

2.行为有危害后果

指违法行为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后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偶然的、表面

的联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

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后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如果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称直接故意。如

果放任其发生,则称为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环境的后果,却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以致产

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后果,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环境行政处罚

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

的惩罚措施为环境行政制裁。

环境行政制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两种。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

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公民和单位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该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一种行为,

2.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

个人。(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人员)

3.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规范的行为,

而不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规范的行为。

4.这种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

四、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

1.广泛性:表现在环境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对象众多

2.单方性和强制性:环境行政处罚不依当事人的意愿而实施,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单方性、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3.时效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行政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

限。超过此期限,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

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违法行为的

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行为罚是指剥夺或限制违法行为人的特定行为能力的处罚方式。

六、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警告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轻微行为者所给予的谴责和警戒。

2)罚款

概念: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危害环境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一种惩罚。

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重新安装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5)责令停业、关闭

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法律强制其停业、关闭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七、责令停业、关闭与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区别:

a. 科处对象不同

b. 科处内容不同

c. 科处机关不同

八、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认定并给予行

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的总称。

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1.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方行为。

2.依照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仅有行政处罚权而无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不得提起不属其管辖的

行政处罚程序

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九、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委托与授权的区别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

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案件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具有管理

公共职能的组织实施。

区别:

1)处罚权的根据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阶段

1.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2.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复议时效期限(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

诉讼时效期限(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时,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

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低

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复议或

者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环境行政处分的概念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犯有违法失职,但又不够

刑事惩罚行为的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

十二、政处分的种类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

开除六种。

对企业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和开除七种

十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异同

相同点:均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担行政

责任者实施。

不同点:

1)制裁机关不同:环境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2)制裁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分是对在环境保护中违法失职或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人员科处;

3)制裁情节不同: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分,一般都属于单位违法“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这样的情节下科处的;如果是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4)制裁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等形式,但不包括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适用。

5)制裁程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行政处罚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条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包括:

1.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

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

事责任。

四、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原因及意义

1.环境污染和破坏是现代大工业的产物,现代工矿企业本身就是环境污

染和破坏的危险源,其生产规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大,其工艺技术也

越来越复杂,虽然采取了种种安全技术措施,仍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损失

的意外危险。

2.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中,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有

无故意或过失。因为这要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五、无过失责任的例外

也称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所谓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

产和人身损害时,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

括:

1)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

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2)由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六、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赔偿损害

1.赔偿损失的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国家依照环境法的规定,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

人用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

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受害人财

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在《民法通则》中是指侵害行为所引起的人格伤害。财

产损失与人身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所拥有财产

的减少或者丧失。人身损害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所

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

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

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2.赔偿损失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2)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2)对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分三类:

a.人身伤害,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伤害。

b.人身伤残,指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身体重伤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

工作能力者。

c.死亡,对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死亡。

二、排除危害

1.概念

指国家强令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行为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

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危险这样一种民事制裁形式。这一制裁形

式实际包括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形式。

1) 排除妨碍

是指排除对他人行使权利的不法妨碍或阻碍。

排除妨碍的特点:一是妨碍必须是不当的,否则不能要求排除;二是针对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的妨碍的排除,妨碍行为并未直接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但是正在进行中,因此,具有对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的妨碍的排除和预防财产损失的作用;

2)停止侵害

是指强令停止已经发生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其特点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准备侵害或者侵害行为已结束,则不适用此种制裁形式。

3)消除危险

是指要求行为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制裁形式。其特点是环境污染危害的危险客观存在,并确实威胁到周围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主观臆想,也不是环境污染危害已发生。

2. 排除危害的特点和意义

这种制裁形式具有防止污染危害环境后果发生的特点,因此,采取这种制裁形式可以减轻甚至避免对生命、财产的危害,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相比更具有积极意义,它除有制止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作用外,还具有预防的意义。

七、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程序

一、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处理。

(1)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2)可以适用调节原则

(3)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强制力

(4)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不是被告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

1.“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原则”是指有权要求致害者赔偿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不

必提出关于致害人有过错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的证据,而只需要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行为或可能有污染行为的表面证据,赔

偿损害的案件即可成立,如果致害者要否认污染行为和危害后果,就必须提出

反证,这就是所谓由原告举证转移到由被告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1)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的原因

a.公害民事纠纷案件的受害者一般是农民和城市居民,他们对工矿企

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过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由于涉及到

专门的科学技术而难以了解,因而难以提供排污单位是否有过错等证据事实;

b.受害者一般不具备监测环境污染危害的科学知识和测试手段,无法

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能求助于有关部门进行监测,以取得科学证据,但这又会

产生一个时间差,致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污染事实。

c.如果坚持由提出赔偿要求的受害者举证,不但会使受害人在公害赔

偿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意味着对污染危害环境者在被足够的证据证明

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是无需顾虑环境污染危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这就等

于鼓励工矿企业不顾后果地污染环境。

2、“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1)实行该原则的原因

a. 一般侵权行为大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侵权则要通过“环境”

这一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

b. 种类繁多的污染物排入环境后,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各环境要

素之间会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的反应和作用,这样不仅给确定危害后果带来

了困难,而且在认定某一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时,也容

易发生偏差。

c.绝大部分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

环境污染物的潜伏期也较长,因此,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的实施之间,时间间隔较长,这样一方面使得因果关系表现出不紧密性和隐蔽

性,另一方面,历时久远,事过境迁,证据容易灭失。

d.正是由于前面三个方面的原因,致使要查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与其

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间要长,人力要大,而且要求有深博的科学技术

知识和专门的仪器设备,但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在人力、物力及科学技术水平方

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

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

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法定期间”就是指权利人向法院提其诉讼要求保护其权益的期间,称

为诉讼时效期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

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2、环境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 ?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环保法期末考试试卷

共5页,第1页 试卷代号:SZ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学院专接本 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试卷 命题教师:李军 试卷使用班级:10.11法律 答题时间:120分钟 考核方式:闭卷 得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的研究报告是( ) ①《我们共同的未来》 ②《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③《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④《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 ) ①实行审批制度 ②予以禁止 ③征收一定的费用 ④进行监视 3.下列不属于第一类环境问题的是 ( ) ①地震 ②雷电起火 ③火山爆发 ④乱开矿山引起山崩 4.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根本不包括( ) ①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②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的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③外层空间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以外的海域 5.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是我国下列哪个时期的环境法的特征( ) ①建国初期 ②创业时期 ③经济转型时期 ④现阶段 6.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尚未明确规定的基本制度有( ) 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②排污收费制度 ③许可证制度 ④限期治理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 系部__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 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 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复习资料(吕忠梅主编)

环境法复习资料 《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 (1)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 (2)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3)人类必须正确的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2、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1)人类从自然界中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能力 (2)人类生产和生活中对自然界排放的废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 3、环境保护工作的两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 (2)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和再生产。 4、可持续发展:既要使当代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构成危害。 5、生态意识: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 6、生态智慧:生态意识与生态知识相结合而显现出来的生态评价与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 7、公害: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 8、自然环境破坏: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的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 9、环境污染: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10、人为环境: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和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 11、自然环境:地球在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 12、环境的特征:资源性、有限性、唯一性、生态性、物质性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 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 点整理 https://www.docsj.com/doc/1013062429.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 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

学生复习案例(环保法)

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时,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问: (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 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分) 2.(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3分)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4分) (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3分) 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试题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文件是( B ) A.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C.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D.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体现的生态规律是( D ) A.“物物相关”律 B.“时空有益”律 C.“协调稳定”律 D.“负载定额”律 ⑴“物物相关”律。“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⑵“相生相克”律。美国白蛾、鼠—蛇;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 ⑶“能流物复”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⑷“负载定额”律。以产(生物产量)定供(畜类或其他物种数量)的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3.在我国现行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 ) A.《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B.《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C.《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4.由我国首创的防止新污染产生的法律制度是( A ) A.“三同时”制度 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D.排污收费制度

5.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 C ) A.被评为“环境友好型”企业的 B.经 营亏损、资不抵债的 C.遇有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D.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 的 因为国内没有完善的治理技术、国家又急需的产品,或者企业原来工艺设备落后,经过积极治理,仍难达到标准的,经过批准,可以减收、免收或缓收排污费。 6.从狭义上讲,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税是指( A ) A.矿产资源税 B.土地使用税 C.林特产品税 D.水产品税 7.依照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 B ) A.浓度控制制度 B.总量控制制度 C.源头控制制度 D.末端控制制度 8.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D ) A.具结悔过、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B.返还财物、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 C.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 D.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9.向已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 B )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在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率先规定“达标排放、超标违法”制度的是( C ) A.《海洋环境保护法》 B.《水污染防治法》 C.《大气污染防治法》 D.《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1.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 A ) A.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 B.船东和保险人共同承担风 险 C.保险人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 D.保险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风 险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 D ) A.对地方水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B.对地方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考 核评价的内容 C.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D.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 B )

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和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 部门::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保护方案 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5.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 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6.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制度。

A.征收水资源费 B.取水许可证 C.节约用水 D.合理开发利用7.排污费的()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 B.80% C.50% D.40%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A.季度 B.月 C.日 D.年 9.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环境监察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境检查 D.安全验收评价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自给自足 B.节约低碳 C.奢华 D.铺 1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和有关部门报告。 A.地方政府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 环境公益诉讼 公众参与 案例题: 环境侵权 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 《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 一、 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 的权利。 民事权利 地役权通风 宁静 相邻权采光 日照 健康权眺望参与 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 监督 人权(公法)司法救济 积极(良好的请求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 (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 (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 (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 (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 (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4)和解与调解 (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 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 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 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 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 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 履行职责 三、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 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 3. 复杂性 4.环境侵权的适法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 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最高法评论: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 1、优势证据论: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大部分事实,或提供的证据优于加害人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2、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学说:A、该因素从发病前已经开始发生了作用 B、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该疾病的概率便越高; C、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程 度就会降低; D、该因素作为疾病的原因其作用机制基本上可以得到生物医 学上合理的说明

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

1、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2、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 噪声既是一种公害,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同时它作为声音的一种,也具有声学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2)噪声的声学特性简单地说,噪声就是声音,它具有一切声学的特性和规律。但是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和它的强弱有关,噪声愈强,影响愈大。衡量噪声强弱的物理量是噪声级。 3、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突出发展的主题,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根本区别,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 (2)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3)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性,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4)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人类必须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与之和谐相处。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从忽略环境保护受到自然界惩罚,到最终选择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一次历史性重大转折。

环境法考试重点

1.什么是水污染?如何认识我国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 答:污染防治法中的水环境污染简称水污染,是指陆地水污染,即由于人类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物质或能量排入陆地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类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水污染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对渔业的危害;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水污染除了上述危害外,还会影响航运、旅游业的发展,妨碍人们的娱乐、休养、体育活动等对良好环境的享受。 2. 我国水环境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监督管理体制如何?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 试述我国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4.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3)利用资源与维护生态功能相结合原则 5.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强调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答: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制度;水环境质量检测和水污染排放监测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其危害性和特点有哪些?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特点: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噪声污染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公海。危害性:影响人体健康;危害人类财产 7.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如何? 8.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有哪些主要法律规定? 9.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有哪些主要法律规定? 10.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法律规定? 11.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法律规定?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1.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依据就是( ) A.环境功能的不同 B、环境范围的大小 C、环境要素的不同 D、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 答案:D 2.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 ) A.原生环境问题 B.次生环境问题 C.第一环境问题 D.继发环境问题 答案:B 3.首次提出“人类环境”这一概念的就是( ) A、1945年联合国大会 B、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 C、1982年内罗毕峰会 D、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 答案:B 4.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 ) A.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 B.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C.室内环境与室外环境 D.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答案:B 5.我国宪法中将环境分为( ) A、城市环境与乡村环境 B、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 C、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D、水环境与大气环境 答案:C 6.下列对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表述有误的就是( ) A.环境就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B、人类能够主动地适应与改造环境 C、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可以逐步摆脱环境对人类的限制 D、人类就是环境的产物 答案:B 7.在日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 ) A.公害法 B、污染控制法 C、环境保护法 D、自然保护法 答案:A 8.在环境保护的综合调整机制中,属于市场调整机制的主体有( )

B、营利性企业 C、非政府组织 D、非营利性组织 答案:B 9.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的法律文件就是( ) A.《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B、《21世纪议程》 C、《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D、《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答案:D 10.标志着我国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从末端治理为主进入到以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阶段的事件就是( ) A、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大会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 C、1989年《环境保护法》实施 D、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 答案:D 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不包括( ) A、环境法具有科技性 B、环境法就是社会法 C、环境法就是私法 D、环境法就是综合部门法 答案:C 12.ISO环境标准属于( ) A.国家标准 B、企业标准 C、国际标准 D、行业标准 答案:C 13.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正确的就是( ) 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与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凡就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严格于国家标准 答案:B 14.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多少小时报告制( ) A、半小时 B、一小时 C、二小时 D、三小时 答案:B 15.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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