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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中银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关联交易)2018年5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的规定,现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法再北分”)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年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法国再保险集团及旗下分、子公司成为我司关联方。法再北分自2010年起参与我公司DMTM业务分保安排。2010年法再北分首次与我司签署DMTM成数分出合约,每年1月1日续转。2018年,我司与法再北分继续履行DMTM成数分出合约,预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2018年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0.75亿元人民币。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至2018年底,该合同项下预估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将超过1.42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法人名称: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企业类型:分公司。

(三)经营范围:一、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四)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同时担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28006683。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同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0.75亿元人民币。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至2018年底,该合同项下预估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将超过1.42亿元人民币,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DMTM产品的定价以及营销模式为我司合作咨询服务商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我司业务特点独创,其中分保手续费率根据直保成本、赔付率、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等进行测算。该合约项下交易条件符合公允性。

四、董事会决议

我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2018年与法

国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荆涛出具了书面意见:同意公司与法国再保险北京分公司以议案所述条件继续履行DMTM成数分出合约。上述交易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审查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和“有偿服务”的原则,符合《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发现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真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2018年9月30日,我司与法再北分发生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类关联交易为0.79亿元人民币。

七、其他事项

无。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银行股份("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银行股份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盐业集团和新港高科技股份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本行对关联方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中银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关联交易)2018年5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的规定,现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法再北分”)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年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法国再保险集团及旗下分、子公司成为我司关联方。法再北分自2010年起参与我公司DMTM业务分保安排。2010年法再北分首次与我司签署DMTM成数分出合约,每年1月1日续转。2018年,我司与法再北分继续履行DMTM成数分出合约,预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2018年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0.75亿元人民币。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至2018年底,该合同项下预估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将超过1.42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法人名称: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企业类型:分公司。 (三)经营范围:一、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四)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同时担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28006683。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同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0.75亿元人民币。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至2018年底,该合同项下预估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将超过1.42亿元人民币,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DMTM产品的定价以及营销模式为我司合作咨询服务商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我司业务特点独创,其中分保手续费率根据直保成本、赔付率、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等进行测算。该合约项下交易条件符合公允性。 四、董事会决议 我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2018年与法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完整版)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第1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 联交易自查报告一按照上级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 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任 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 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 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 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 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 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

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5年)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10.1.4条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仅受同一政府部门 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见附件1、2); 如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本身或因累计计算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公告编号:2019-035 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5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允性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无异议。预计关联交易标的按市场原则定价,符合公司实际,未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5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8年全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额1585万元,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额364.58万元,为预计数额的23.00%。 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3500万元,超过董事会审议范围,《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徐建国、陈寅镐、袁少岚。

(二)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三)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议案

证券代码: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主办券商:齐鲁证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拟与关联法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 11368.42 万元。2015年4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胡阳回避表决。 (二)审议程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2、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三)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四)2015 年1月1日至2015 年3 月31 日,公司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 550.10 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钢 注册资本:26.9亿元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胡阳同时担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孟秋同时担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预计2015年公司向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总额约为 11368.42 万元。 3、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14年,本行根据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和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持续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以完善关联交易规范化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关联交易审核流程,推动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控、统计和分析,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支持本行业务快速发展,促进集团综合协同效应的发挥。现将本行2014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严格把控关联交易审核关,勤勉尽职,保障全体股东及银行客户利益。 2014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11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10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4年、2015-2017年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给予BBVA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购买CBD-Z15项目部分物业、收购中信国金股份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等关联交易议案,确认了关联方名单,并在额度范围内对关联方企业授信进行了逐笔审批。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效、专业和独立地运作,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充分履行了董事会赋予的

事前审核职责,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保证了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全体股东及客户的利益。 (二)有效实施关联方分类管理,加强关联方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夯实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基础。 2014年,本行遵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克服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等困难,努力探索具有本行特色的关联方管理模式。对于关联法人的管理,按照上交所、联交所、银监会和会计准则等不同监管标准,定期于每年初对法人关联方名单进行更新。日常业务开展中,本行依据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监控。对于关联自然人的管理,通过向主要股东征集信息,向新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实现关联自然人名单的更新。关联方名单经过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下发全行,关联法人名单被导入信贷系统,作为本行关联交易开展的基础,关联方名单的切实、有效运用,为本行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落实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申请,完善监控与报备机制,确保全行关联交易在交易上限内有序开展。 2014年,本行针对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成功向两地交易所申请了2014年度交易上限,并顺利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15-2017年度交易上限,涉及八大类业务、涵盖60余项业务品种。在满足合规要求的前提下,上限的成功申请有助于强化管理的前瞻性与主动性,提高关联交易审批效率。各业务管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交所最新发布,供各位参考。个人认为,这个实施指引的内容比原来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的规定更为细致,也更加合理,反映了上交所对于关联交易,更加注重实质监管,对于关联交易,更注重通过其审核的流程的设定来防范风险。 上证公字〔2011〕5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 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关联交易说明

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的关联企业桐城市鸿润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从事羽绒收购、加工及销售龙头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且可以节省运输费、仓储费。根据2016 年度生产计划,就白鹅绒、白鸭绒、灰鸭绒白鸭毛片、灰鸭毛片及其他辅助材料拟与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6年度采购合同,总体采购金额为28000 万元左右,采购价格不高于桐城市鸿润羽绒有限责任公司当月市场价,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信用证等。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桐城市鸿润羽绒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地址:安徽省桐城市合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夏吉忠 主营业务:羽绒的收购、加工及销售。 2、关联关系 桐城市鸿润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东股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9.5%的子公司,但在经营中有着独立性原则。 3、履约能力分析 桐城市鸿润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羽绒行业的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稳居国内前列,质量稳定可靠,长期以来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定价政策和依据 公司从桐城市鸿润羽绒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羽绒料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由于公司从鸿润羽绒公司采购不需要运输费用,因此采购价格比鸿润羽绒公司对外的市场报价(含运费)略低。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桐城市鸿润羽绒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羽绒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产品质量可靠。公司从鸿润羽绒公司采购羽绒,可以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同时,相对其他供应渠道而言还可以降低一些运费。 上述交易按照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任和协作的精神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和财务状况有积极的影响。 特此说明 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陆日

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很重要。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在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十一种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 第一类型: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途径。披露这种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第二类型:购买其他资产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第三类型:提供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例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甲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甲企业负责维修,乙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作为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来说,需要了解这种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定价标准,以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进行。在附注中披露这类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为报表使用者分析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了依据。 第四类型:担保 担保有很多形式,以贷款担保为例,某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资金,往往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所贷资金的安全,需要企业在贷款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是有风险的,一旦被担保企业没有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则担保企业就成了还款的责任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能有效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但也形成了或有负债,增加了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有可能因此而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相互之间担保的相关信息,对于分析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是非常有用的。 第五类型:提供资金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股权投资。 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母公司向子公司投入资金、购入股份等等。 第六类型:租赁 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第七类型:代理 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关联交易填报要点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审核要点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所有附表均需经办人、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填报范围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是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阶段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填报2009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附表十二): 1、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有向境外投资的企业 4、有向境外支付费用的企业 5、上市公司 填报顺序 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按以下顺序进行:附表十二(1)、附表十二(3)-(7)、附表十二(2)、附表十二(8)、附表十二(9)、附表十二(10)。 附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填报及审核 填报及审核说明: 1、参照企业实际情况和审计报告,填列企业所有的关联方,在“关联关系类型”一栏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2、纳税人识别号、国家、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不得漏填或错误填写,其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在纳税申报时对纳税人进行区分的唯一代码;“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关联方是双重或多重居民身份的,填报两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 常见错误:漏填关联方或者关联关系。 附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填报及审核 填报及审核说明: 1、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2、“其他”栏:本栏应慎重填报,一般填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列示的关联交易类型。 3、表头:“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注意汇总表显示的关联购销金额和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上述两项选择不得矛盾;“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全部选择否。 常见错误: 1、表头选择矛盾、汇总表数据与后面附表数据不符(某些企业Ctais申报数据一致,打印的数据不一致)。 2、表头漏填或选择错误。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报告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时间:2019年1月23日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文件要求,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2018年四季度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进行了梳理。经统计,我公司2018年四季度发生关联交易共计118笔,金额共计68979.31万元,具体详情如下: (一)与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我公司与子公司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在线”)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48笔,金额共计27720.88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手续费、借款、股权转让费、预付款和收取保费、减资款等。 我公司与华夏在线各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共计60笔,金额共计8460.40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手续费、预付款和收取保费。 (二)与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情况 我公司与子公司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8笔,金额共计2698.03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管理费、预付款、收取租金、押金和保费。 (三)与天津津滨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情况 我公司与子公司天津津滨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笔,金额共计100.00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预付款。 (四)与北京利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我公司与子公司北京利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信保代”)发生关联交易1笔,金额共计30000.00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增资款。 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情况 我公司四季度关联交易中,发生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3笔,涉及金额共计5035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0.098%,占净资产2.846%,占四季度关联交易总额72.993%,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让利信保代股权项目 2018年11月22日,我公司与子公司华夏在线签署协议,由我公司受让华夏在线关于利信保代的100%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已于2018年12月5日向贵会报告。 (二)利信保代增资项目 2018年11月26日,我公司与子公司利信保代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利信保代子公司增资人民币3亿元。该笔股权投资重大关联交易已于2018年12月13日向贵会报告。 (三)华夏在线减资项目 2018年12月20日,我公司对子公司华夏在线的出资额由人民币3亿元减少为1亿元,华夏在线于12月20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该笔股权投资重大关联交易已于2019年1月11日向贵会报告。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备和修订情况 为规范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我公司于2017年一季度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及时向贵会进行了报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1、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范文

总结报告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xx,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 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8967-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10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

(完整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 (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执行情况的审核第十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起草与审批: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计划,由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起草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合同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执行: (一)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一经确定,各关联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时,需按关联交易计划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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