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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

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旧楼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市政道路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及时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房管、市容园林、建设、综合执法、公安、市政道路、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五)区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管理和监督;区市容园林部门负责绿化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区内违章搭建、乱摆乱卖等行为依法处理;区市政道路、排水部门负责小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的养护、维修;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产权单位(房屋产权人)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管理服务单位在负责小区内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基础上,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大门、围挡、楼宇对讲门和信报箱维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可接受委托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等。

四、接管标准

旧楼区提升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接管验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区实施封闭管理,主出入口在3个以下,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

(二)配建砖混结构的门卫值班室和管理服务用房,并具有照明、取暖、上下水等设施;

(三)小区内道路、场地、设施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四)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非机动车车棚基本完好。

符合上述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接管,具体管理服务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善,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接管工作。

五、经费来源

(一)旧楼区长效管理费用由居民有偿购买服务与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旧楼区实施管理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括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和旧楼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并定期拨付。

(三)楼道内共用照明和楼宇对讲门用电费用由本楼门居民承担;小区大门、围挡、楼宇对讲门、楼道照明和信报箱等设施维修费用从各区旧楼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中支出。

六、扶持政策

(一)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组织和岗位,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二)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可从该管理区域内房屋租金总额中提取3%,用于日常管理服务。

(三)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四)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交由管理服务单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五)对停放机动车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旧楼区实施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利益调整和整修与管理的衔接,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分工、落实责任、搞好配合。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严格检查考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要协调处理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工作关系,把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作用,探索建立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管理委员会和管理服务单位“五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新机制,加大对旧楼区管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三者关系的协调力度,促进长效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支持、协助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积极组织居民义务参与社区管理,通过举办“志愿者服务”、“绿化养管认领”等活动,积极倡导“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氛围,共同营造生态文明的宜居环境。

(三)管理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要严格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服务,发现有违章搭建、乱摆乱卖、圈占道路和拆改门脸等违法行为的,要主动劝止,并向区综合执法、市容园林、房管等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克服“等、靠、要”的意识,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充分利用社区经营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服务,不断增强自身运营能力,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良性循环。

(四)各产权单位要切实承担房屋产权人的责任,加强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积极参与支持管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经过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居住功能提升改造并符合接管条件的旧楼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2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 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旧楼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市政道路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及时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房管、市容园林、建设、综合执法、公安、市政道路、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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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保量如期全面完成。 二、强化组织推动和协调协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强有力推动落实,全过程管理。市政府各位分管负责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推动指导和落实力度。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把推动落实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既挂帅,又出征,深入一线指挥调度和指导推动,及时掌握动态,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主责部门要敢于负责,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畅高效。 三、严格检查督查考核。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加大检查督查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注重抓“两头”、带“中间”,宣传先进典型经验,抓好示范带动,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曝光和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将结合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加大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采取“每月重点抽查、每季全面检查、随时跟踪督查、年度考核”的方式,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全市大督查大检查,全面检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强考核问责,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分解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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