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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投保提示书

保险人可通过随投保单附送或在营业场所张贴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见附件七)相关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留存。

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

(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保险人应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

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上述公式的最终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为元。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浮动。短期险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五、"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六、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费率浮动。

七、"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4、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八、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九、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四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要求交强险定额保单也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不使用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已实现"见费出单"的地区或公司,可不使用财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如: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

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对摩托车或拖拉机也使用交强险保单,取消手工出单。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五节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合同解除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等,并可以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原交强险保单原件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营业性机动车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五、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 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 个月,最长不超过4 个月。具体操作办法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执行。

附件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尊敬的投保人:

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

车牌号码:号牌种类:

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

浮动因素计算区间: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您的机动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人民币元。

您的机动车从上年度投保以来至今,发生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如下:

序号赔付时间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

或者:您的机动车在上个年度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人民币元(大写:)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书

投保人:

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未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了保证您能及时获得保险保障,请于5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您方原因未能于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公司将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签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投保人:

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公司将与您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收回我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保险单,请予配合。

被保险人签收:保险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保险人:

本人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

(原因),向你公司申请办理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特此申请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单证、标志补办申请

(保险公司名称):

(申请人名称/姓名)因

致交强险车的保险单/定额保险单/批单/标志)于年月日(损毁/遗失),特申请补办。

机动车交强险基本信息如下:

号牌号码:发动机号:

保险期间: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签章(签字):

年月日

附件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报书

(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原因),已办理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特此通报

保险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消费者:

为了维护您在投保及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敬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投保过程

1、为避免虚假保单,请您通过以下渠道投保交强险:

(1)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陆https://www.docsj.com/doc/044946453.html,查询)的营业网点;

(2)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

(3)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

(4)开办电话营销业务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电话(详细名单及电话可登陆https://www.docsj.com/doc/044946453.html,查询)。

2、请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如需更多保障,您可以购买商业三责险。

3、请您认真阅读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及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等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

4、请您如实填写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毕后,请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5、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您的历史交通事故记录将影响到您本次投保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比率,请您关注交强险保费计算中的浮动系数;如您的机动车上年或连续多年未出险,请确认已经享受费率优惠。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使用机动车应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请您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

7、办理完投保手续并交纳保费后,请您及时向保险人索要交强险保单正本、交强险标志、发票等重要单证,并认真核对各项单证所载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如发现单证内容有不准确之处,请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进行修改。

8、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9、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仅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保险期间

10、请将交强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指定位置。

11、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过户、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事由,请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12、交强险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请及时续保。

三、理赔过程

13、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您及时通知交管部门及保险人,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14、如果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简化交强险理赔流程:

(1)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您对对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可由有责方在其自身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具体操作办法按《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可登陆https://www.docsj.com/doc/044946453.html,查询)执行。

(2)如果事故各方均有责任,您可以要求您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直接赔付,具体操作办法按《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可登陆https://www.docsj.com/doc/044946453.html,查询)执行。

15、请您监督并协助保险人的理赔流程:

(1)保险人收到您的赔偿请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您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您按通知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提供材料不全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也可登陆https://www.docsj.com/doc/044946453.html,查询交强险理赔单证);

(2)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您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实,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XX公司咨询报案电话:XXXXXXX

您也可以登录承保公司网站查询您的交强险保单信息、状态以及理赔情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2016—2017学年上学期《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期末--陈林(答案)

2015—2016学年上学期《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期末 考试试卷 适用班级高二汽销班级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7分)。 1、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包括:()、()、()、()。 2、列举五个车损险的附加险()、()、()、()。 3、列举三个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 4、 上图表示车辆的险种为();有效日期为()年()月 5、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其免赔率为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6、。交强险中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与施救费赔款累计( 2000 )。 7、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每次赔偿实行(15% )的免赔率。 8、车辆最高折旧金额应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 9、甲车仅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2008年3月5日,该车与乙、丙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7000元、丙车无损。经交警处理,甲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乙、丙车无责。据查实,乙车交强险脱保,丙车交强险保在天安保险公司,则按交强险实务,我公司应赔偿甲车(2200 )。10、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40分)。 1、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仅包括( C) A、车辆、财产的直接损失; B、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 C、停工、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C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A、被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 3、离合器通常安装在(C )之间。 A、半轴与车轮 B、使动轴与主减速器 C、发动机与变速器 4、根据我司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损失保险条款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C )。 A、10% B、20% C、30% D、40% 5、某车挂牌、购置保险半年后,自行加装了真皮座椅、高档音响。后来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落水事故,定损时对于自行加装的真皮座椅、高档音响,应该如何处理?( C ) A.既然落水属于保险责任,应该予以赔偿。 B.真皮座椅、高档音响不是原车配置,车主又未曾投保“新增设备险” ,无需赔

车险承保实务(讨论稿)

阳光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车辆险承保实务 2009年1月 2009年,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恶劣的外部环境给车险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09年总公司“发展与价值”的主题,为实现我公司09年车险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分公司在总公司核保指引的基础上,细分了不同类别业务的风险,制定了以下核保指引和承保实务。 一、险种风险指引 (一).交强险 1、交强险09年形势 2008年以来我司承保的交强险业务质量明显出现下滑,08单交强险赔付率已经达到67.19%,比总公司高出19个百分点,交强险经营压力很大。2009年7月1日后连续三年未发生交强险赔付可享受30%的费率下浮优惠,将进一步导致2009年交强险车均保费下降与保费增速的放缓。因此在2009年的车险经营中必须加强交强险的目标市场选择和管理。 2、车辆种类风险指引 (1)客车 非营业党政机关、非营业企业客车整体业务质量良好,属于蓝色业务。 家庭自用客车整体赔付率较高。尤其是6座以下,满期赔付率72.1%,09年由蓝V列为黄线业务;6-10座赔付率较低,提高业务分类.10座以上的家用车赔付率较高,承保时要严格核实使用性质,限制该类业务的承保。

城市公交、营业客运、营业旅游业务品质较好,列为蓝线业务。 对于08年申请放开的市区外机构(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金州)的营业出租车业务,赔付率很高,达到90%以上,整体已经属于红色业务范围,对单保交强险业务应严格限制承保。 (2)货车 非营业货车应严格核实使用性质承保,5吨以下业务品质较好,可列入蓝区;营业货车从分吨位来看,总体上低吨位的营业货车赔付率要好于大吨位的营业货车。5吨以下营业货车可列为蓝区。 (3)半挂牵引车、挂车 半挂牵引车、挂车业务的风险情况应结合考虑,但目前来看两者的赔付率都很高,尤其是挂车08单的赔付率达到了79%。所以对于单保挂车的业务一律列为红区。 (4)摩托车 摩托车整体业务质量较好,08年的满期赔付率不到40%,列为蓝线业务。但市区内机构赔付率偏高。营业性质的摩托车,城乡结合部的摩托车一律列为红区业务。 (6)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交强险调整后按照拖拉机费率承保,保费充足性大大降低,赔付率极高,达到100%多,09年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一律列为红区。 (6)特种车 特种车的业务质量较好;除特四车一律列为蓝线业务,但特二中搅拌车、水泥泵车、清障车赔付率很差,原则上列为红区。 (二)主要损失类险别 1、车损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目 录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5.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时效规定 6.抢救费用垫/支付所需材料 7.抢救费用垫/支付审核依据 8.抢救费用垫/支付方式 9.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的限额 10.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操作实务 1.流程 2.单证收集与要求 3.系统操作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车上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A.受伤人员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 B.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临床诊疗指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A、适用范围不一样: ?垫付抢救费用适用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支付抢救费用适用于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情况。 B、抢救费用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抢救费用支付作为正常赔款,相当于赔款的预付。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⑴、抢救费用垫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 B.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 四种情形(醉酒驾车或无驾驶资格、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C.被抢救人员为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但不是被保险人或者本车 上的人员; D.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 细项目; E.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手册

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手册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拖拉机交强险 承保手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保险部 2011年1月 前言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农民从事经济发展和农耕作业的主要工具,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在开办过程中,由于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经营严重亏损,导致部分分公司以此为由推脱或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或者将不符合拖拉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登记为“变型拖拉机”,造成由拖拉机界定不清而产生的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现象。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公司将面临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持续亏损及被监管机构惩处的双重风险。 中国保监会对行业拖拉机交强险亏损情况予以高度关注:一方面与农业部联合发文部署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区域费率的调整工作,力争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合理的费率基础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按照新的国家标准对拖拉机车型分类予以严格界定,特别要求不得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不属

于拖拉机标准的变形拖拉机,同时对各财险公司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也提出了不得拖保、拒保的严格要求。 为实现公司“做强做精车险”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和“二次创业”为指导,贯彻按章办事、守法经营的思想,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车险部编写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手册》,旨在为各经营机构和广大销售人员开展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提供承保参考,以杜绝因没有很好掌握监管部门规章制度与文件要求,产生拖拉机承保中的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真正实现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的合规经营,为顺利实现公司“三步走”战略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目录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 区)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区) 本文主要收集了广东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一是保险理赔诉讼方面。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一、交通事故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交强险实务(保监会定稿)20080125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承保实务规程 (2008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2008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臵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应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0版) 目录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2)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3)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4) 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 (5) 第五节赔偿处理 (6) 第六节特殊案件处理 (15) 第七节支付赔款 (17) 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20) 第九节结案和归档 (21) 附件1: (23)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23) 附件2: (36) 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36)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 天×24 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各保险公司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

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事故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

交强险提示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2009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臵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文件 中保协发〔2009〕216号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 (2009版)》的通知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以下简称《2009版规程》)。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版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全面总结了《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对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了交强险承保、理赔手续,这对不断发挥交强险制度积极作用,加强公司内部管控,提升保险行业形象都具有积极作用。各中资财

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2009版规程》的各项规定。 二、为了不断改进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2009版规程》中新增了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理赔时限、短期日费率和投保提示书等相关内容,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支付流程。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相关承保、理赔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准确理解并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可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依据《2009版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四、《2009版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相关系统修改、单证印制的工作最晚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要根据《2009版规程》,及时修订和完善平台系统和流程。 五、各地保险行业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了解《2009版规程》的便利之处。 六、《2009版规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可及时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1、交强险承保实务2009(含日费率、投保提示)(定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精)

产险部函[2006]78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 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 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交强险出事后如何理赔

交强险出事后如何理赔 河北邯郸广平县某某农机服务部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黄某某)的冀DN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分别在平安产险广东惠州中心支公司和人保财险河北广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分别为自2008年4月27日至2009年4月26日止和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11月17日止。2009年4月1日10时35分许,黄某某驾驶冀DN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在广东惠州由淡水镇大埔村往南三路方向行驶,途中经叶挺中路星河西四路路口时与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09年5月31日,受害人亲属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某、广平县某某农机服务部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以及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予以赔偿。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在认定原告损失431238.50元基础上,判决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和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2527.25元;判令被告黄某某赔偿164947.2元。 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按照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函的相关规定,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两份交强险,承保在后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做出(2010)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故仅判决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15054.5元交强险赔偿金,纠正

了一审法院关于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的错误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所反映的是机动车主同一期间内分别投保两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要求取得两份赔偿的争议,该案关系到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可以多上多赔的强制保险制度问题,通过终审判决明确透彻分析,使这一问题更加透彻。 对于上述问题,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还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书阐述的交强险精神更明确说明了:交强险的性质属于不亏不赢的非盈利性,其所承担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赔偿。交强险责任外的损失应当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自行分担,机动车主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自身风险,而不能完全通过国家强制保险处理。该案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但应该主动投保交强险,同时也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 有关规定及流程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

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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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 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

机动车辆保险批改操作指引2013修订版MicrosoftWord文档。

机动车辆保险批改操作指引 (2013修订版) 一、总则 1、为规范车险承保流程,降低车险经营风险,加强对车险退保及批改的管控力度,完善车险承保管理体系,根据《保险法》、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交强险、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规章及车险承保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2、各分公司可依据本指引制定更详细、更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车险退保、批改工作的规范实施。 二、保险合同解除 (一)交强险 1.交强险可解除保险合同情形 根据中保协《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规定,投保人可提出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有以下六种情形: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

6(. 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2.交强险解除保险合同所需的资料及手续: (1)核对被保险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核对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 (2)填写完整、内容正确、被保险人亲自签章的批改申请书;(3)收回的交强险保单(有批单的须提供批单)、发票(如客户财务已入帐的须提供证明)及保险标志; (4)被保险人为个人的,提供被保险人名字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被保险人为非个人的,提供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帐号; (5)对符合交强险退保的六种情形,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提供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般是省商务厅或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出具)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 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只适用于营业性机动车,须提供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停驶证明》。 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提供车辆被盗抢发生地派出所出具的立案证明(或报案回执)、县级以上(含)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车辆侦查未果证明复印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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