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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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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从清末变法修律到今天,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民法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学界对此争论不休。有相当多的人持肯定说,即中国古代存在民法;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说,即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特点,这就使人们误以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大凡半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多半是刑法多而民法少”,一些日本学者据此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但中国法学界的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

民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尚书孔氏传》曾记载:咎单, 臣名, 主土地之官, 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虽然中国古代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规范却真实地存在着。中国自秦朝以来,历朝律、令、诏、例中的户婚田宅等有关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即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根据民法论者研究考证, 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处于初创阶段, 《秦律》标志着我国封建民法的初步确立, 从隋开始封建立法进入确立时期, 《唐律》则标志着我国古代民法已形成自己的体系。比如说, 《唐律》十二篇中, 除捕亡、断狱两篇与民事没有直接关系外, 其他各篇均不同程度地涉及民事问题, 其中尤以户婚、杂律、厩库等篇为重, 内容包括户籍、婚姻、收养、继承、家庭财产、田宅、钱债、买卖等。

但是,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中国古代是不存在民法的。我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表明:中国古代法律规范,

无论律、令、诏还是例, 都具有明显的刑法性, 其中虽然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皇权,稳固统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反映了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因而要靠刑罚来调整和制裁, 属于刑法规范。另外,民法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倡导自由平等,权利本位。而在中国古代,官本位一直处于统治地位,人民只是义务主体,不存在所谓的自由平等,因此,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梁启超是主张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较早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指出:“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此所以法令虽如牛毛,而民法竟如麟角。”之后,王伯琦提出: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谓吾国在清末以前,无民事法之可言,谅无大谬”。美国学界长期以来对中国法文化也有一种基本的看法:既然中国法律传统中政治自由权利不发达,而此种自由,乃是英美现代民法的根本缺乏这种传统,便不可能具备现代型的民法。为此,美国学术界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并无"真正的"民法可言。

一直以来,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持己见,但在学术界,肯定说慢慢占据主流地位。在我看来,中国古代是有民法存在的。虽然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中国古代是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的。只是中国古代推崇“重刑主义”的思想,刑法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其他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刑法规范中。但这并不能证明中

国只有刑法,没有民法。另外,虽然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低,但日常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时发生,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也会频频发生。这本该由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非常薄弱,人们更倾向于依靠“礼”“俗”来解决问题,因而,散见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同样的,这也不能成为中国没有民法的原因。

综上所说,我认为,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不能单纯的从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来判断,而应该从实质意义上判断,即根据法律规范实际发挥的作用判断。因为受中国古代传统家族本位、宗法等级制度以及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民法发展比较慢,没有形成正式意义上的民法典。

中国民法学30年

中国民法学30年 关键词: 民法学//30年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走过了恢复重建、加速发展和走 向成熟三个阶段。因应这一发展脉络, 中国民法学在研究重心、问题层次、研 究范式、研究风格、研究性质等方面实现了根本的转换。30年来, 民法学界取 得了诸如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等众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民法学的恢复重建阶段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止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这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通过与法学界的论战, 创造性地廓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恢复后 的中国民法学积极参与立法实践, 《民法通则》就蕴含了中国民法学界努力的 成果。这一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 科地位得到体制的确认, 民法学结束了为生存而战的。与此同时, 民法学界对 民法学基本范畴形成了一致的见解, 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概念体系。上世纪九十 年代, 民法学开始了加速发展阶段。此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明确了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思路, 民法总论以及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分 论研究都有长足进展。国家逐步改变了以所有制形式作为民事立法框架的立法 模式, 在立法上初步实现了平等对待一切民事主体, 并结束了合同法的“三足 鼎立”局面, 统一了民事主体交易规则。本世纪至今是中国民法学走向成熟阶段。此一阶段, 民法学界的目标趋于一致, 即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 特色、经典地表现21世纪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界倾力研究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学界的积极推动下, 《物权法》已经出台, 侵权行为法也在制定之中。 回首30年的学术发展, 中国民法学走过了一条从服务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 证成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 到紧密围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论证民事主体独立性、自主性, 声张和扩充民事主 体权利之路;其论证逻辑实现了由以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功利需要为基到以人民的本来权利为凭之转换, 其发展模式完成了从被动适应社会前行的推动到主 动推进制度的变革。伴随着这一进程, 民法学科自主意识觉醒、独立性增强, 渐次形成了自己的概念系统, 我们开始使用人、法人的概念, 而不再沿用公 民、单位等不能体现民法意蕴的概念;民法学的研究范式开始了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回归之路, 我们开始努力建立本学科的方法论体系, 以本学科的视 角确定问题的所在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的研究风格开始发生由单纯的、漫无边际的议论到主动地遵循方法论的转变;我们的研究范围渐次向纵深发展, 从单纯的关心具体制度安排, 到重视制度的运行实效和体系化效应以及制度生 成的法问题;我们的研究层次逐步提升和深化, 发生了从权利主张到权利实现、由宏大叙事到见微知著的跨越;我们开始自觉把持研究的性质, 从专注立法论, 到立法论与解释论并重, 特别是解释论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并注意采用

中国古典园林的特色论文

园林景观设计 姓名:xxx 班级:xxx 学号:123456

中国古典园林的主题分析 摘要:我国古典园林一般以自然山水作为景观构图的主题,建筑只为观赏风景和点缀风景而设置。园林建筑是人工因素,它与自然因素之间似有对立的一面,但如果处理得当,也可统一起来,可以在自然环境中增添情趣,增添生活气息。园林建筑只是整体环境中的一个协调、有机的组成部分,它的责任只能是突出自然的美,增添自然环境的美。这种自然美和人工美的高度统一,正是中国人在园林艺术上不断追求的境界。 关键词:古典园林山水对立统一 山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自古以来,人们在利用和改造山水的过程中,与山水结成各种对象性关系。在实践中,山水既为人们提供必需的生活资源,又是人们实践的主要对象,人们从自身的需求出发,把山水视作实用的对象、崇拜的对象、审美的对象,对山水加以欣赏、歌颂和赞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提高,人们乐于游山玩水,观赏名山大川绮丽风光中,对山水美的欣赏与人们的精神生活、道德观念联系起来,作为真、善、美的一种象征,以物喻人,移情寄性。使

山水的审美情趣进入以物“比德”和赏景“畅神”的境界。山水何以为美?春秋时代的孔子告诉我们“知者乐水,仁者乐水”,何也?“出云风以通天地之间,阴阳合和,雨露之泽,万物以成,百姓以食。”将山看成沟通天地,和合阴阳的重要事物及雨露源泉,是抚育万物,养育百姓的根本,具有与“仁者”无私品德相比美的特征,所以它是美的。而水,孔子认为它无私给予万物,“似德”:所到之处有生命成长,“似仁”:下流曲折而循其理,“似义”:浅者流行,深者不测,“似智”;赴百仞之谷不疑,“似勇”;不清以入,鲜洁以出,“似善化”;至董必平,“似正”;其万折必东,“似意”;所以,君子见大水必观赏,这就是说,水具有与“君子”或“知者”的德、仁、义、智、勇等品质相类似的特征,所以它是美的,令人愉悦的。一、山水园林是传统审美观的积淀 中国古典园林的历史悠久,从奴隶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解体,在300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世界上独特的山水风景园林体系。 自然山水是美的载体,园林里只要有山有水,便有林壑之美,横生画意诗情。青山碧水足可令人们心旷神怡,引起人们丰富的想象,或借山水以寄意,或借山水以抒情。古往今来,无论是古代的“游圃”,后来的宫苑,还是民间私人宅园,凡属名园都是得山水性情。山衬水、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2)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3)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4)文化原因。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empirenews.page--] 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法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但始终没有放弃民法法典化的工作,因此,应当说中国是有民法法典化传统的。(2)吸收先进法制是民法科学化的保证。在中国历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大清民律草案》就十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中华民国民法》也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瑞士的民事立法经验,并参考了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1(3)保持固有法制传统是民法生命力的源泉。

中国戏曲之我见

中国戏曲之我见 可能是生活在河南的缘故,我从小接触最多是戏曲就是豫剧,记得小时候,每当社区附近有豫剧演出,妈妈都会带我去,我虽然听不懂甚至不喜欢台上演员们依依呀呀的哼唱,但他们色彩缤纷的戏服、头饰、脸谱着实吸引着我。随着年龄的增长,戏曲渐渐淡出了我的生活,生活在城市的我,目睹了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如今城市的建设如火如荼,社区内的老建筑被一一拆除,代之而来的是一排排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偶尔会有周围新开业的商场举行的戏曲演出,经过的时候我也会看两眼,戏曲还是原来的戏曲,历经时代变迁依旧不变,但我不会因此而放慢脚步。 这个学期我选修了这门音乐欣赏课,虽然每个星期只有一次课,但我却如痴如醉的喜欢上了它,喜欢上了这美妙的音乐,课上完了,收获颇丰,意犹未尽!直到半个月前,老师讲到的中国戏曲,听了几种戏曲段子,一下子勾起乐我童年的回忆,感触颇深。 有句俗语,叫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对于戏曲,我是个外行,大家都说听戏,而我停留在看戏的阶段,一个小孩子,怎么参透这种伟大艺术的灵魂。但是今天我要说说我的一些拙见。 中国的地方戏曲众多,我知知甚少,但我知道有些戏曲中存在反串这样一种戏曲形式,我个人颇为反感。试想当剧中的青年女子在台上或婆娑起舞而楚楚动人或低吟浅唱而哀婉动人的情节,作为男性观众谁不生出怜香惜玉之心?而一旦想到那个扮演“东方古典美人”的演员原是一男子,难保不会不感到兴味索然吧。更有甚者,当他年事渐高、身体发福,他的作为老男人的外貌和嗓音与所饰演的角色之间的反差进一步拉大时,还勉为其难地在台上为模拟妙龄女子而装嫩和发嗲,这对演员和观众都是一件更使人觉得难堪的“反串”吧。 因此我认为从阴阳错位的男人演女人、女人演男人,到回归自然的男人演男人、女人演女人,无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大多数戏曲给人的感觉总有些脱离生活,他们展现的往往是古代人的恩怨情仇,生离死别,我常常想能否让演员们穿着现代人的服装,或西装革履,或一身迷彩展现一下现代生活中的人和事呢? 能够保留到现在的戏曲,都是非常优秀的东西,经过的几百年的沉淀啊,时间是最好的沙漏,所有的糟粕都随着时间的流长而消失了。当然戏曲是前辈艺术家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要保护好这份遗产,我们能做的是尽可能保留她的原有风貌。 但戏曲这种艺术形式能否表现近现代人的生活?我想这是吸引当代青年、延续发展我国的艺术文化遗产的必经的之路。 放眼望去,现在的电视剧也好,歌曲也好。让人感觉的无所适从,除了爱还是爱,这个世界上,难道就没有值得讨论的其他话题吗?至于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在这里一直是缺席的。我想,将这些元素加入到戏曲中应该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反响。 交响乐和歌剧其实也就相当于中国的戏曲,为什么其他的国家能把传统的艺术保存发扬的那样好,而中国却不能。如果现在我说我去听歌剧,大家肯定觉得我有品位。如果我告诉大家我去听戏,大家会用奇怪的眼神看着我,多么老土啊,又不是老头老太太,听什么戏阿?现在的家长会让孩子去学钢琴,小提琴一类的西洋乐器,又有几个家长能让孩子去拉二胡去学戏曲? 期待中国的戏曲能够走出困境,将中国的艺术瑰宝发扬光大!

园林文化之我见

中国园林文化之我见 王永峰121001119 中国园林像诗,因为它含蓄;中国园林像画,因为它耐看;但中国园林既不是诗,也不是画,而是由自然和人工巧妙结合的生命体,一年四季都蕴含着勃发的活力。它除去了西方园林那种无论建筑还是花坛树木造型都留下的明显的人工印迹,也摒弃了日本园林那种一味淡然的“枯山水”,而体现出一种模仿自然、艺术手段又不外露的完美境界。中国古典园林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国园林本身既具有自然山水美景的特点,又是一个丰富的艺术综合体,将文学、绘画、书法、雕刻、盆景,以及戏剧、音乐等融会于一体。因此,园林可称得上是自然山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品。 此外,中国园林内的美景,为其他传统文化活动,诸如吟诗作对、琴棋书画、唱曲饮酒等,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场所,对各类文化的交流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1.诗词文学与园林艺术 中国私家园林,通常被称为「文人园」,因为园主人大都是退休的官吏或文人,有一定的文化素养,诗文书画俱佳。 在园林工程大体完成后,园主会在主要景点的建筑和山石上,配上匾额、楹联、刻石,大都是撷取古人诗句、典故而成。它们都是根据建筑所在的山水花木环境,状写眼前景物,切合园

主设计时的意图,实际上是以文学艺术的形式,对园林景观进行一次重点的勾勒,是园林景观的「诗化」。 这些楹联、匾额、刻石,不仅书法优美,真、草、隶、篆各显风采,而且出于著名能工巧匠之手,成为建筑物附设的典雅、美丽的艺术品。 人们在游园时,看到这些楹联、匾额、刻石,会触景生情,产生无尽的联想,得到高度的精神享受与乐趣2.传统绘画与园林艺术 中国传统绘画和园林艺术,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人们常用「诗情画意」来形容园林之美,所谓「画意」,就是按照中国画的创作原则来构筑园林,刻意追求「画意」的艺术境界。 而中国的绘画从宋元以后,以写意多于写实,着重意境和情趣,移天缩地,这正是中国造园所必备者。 言意境,讲韵味,表高洁之情操,求弦外之音韵,绘画与园林,两者可谓二而一也。(1)王维与辋川别业 王维(669―759),字摩诘,是唐代著名的诗人和画家,他的诗以描写田园山水著称,而他的画也是以山水画为主。他的创作是中国古代诗画结合的典型,苏东坡曾说过:「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称得上是极高的评价。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从清末变法修律到今天,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民法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学界对此争论不休。有相当多的人持肯定说,即中国古代存在民法;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说,即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特点,这就使人们误以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大凡半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多半是刑法多而民法少”,一些日本学者据此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但中国法学界的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 民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尚书孔氏传》曾记载:咎单, 臣名, 主土地之官, 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虽然中国古代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规范却真实地存在着。中国自秦朝以来,历朝律、令、诏、例中的户婚田宅等有关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即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根据民法论者研究考证, 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处于初创阶段, 《秦律》标志着我国封建民法的初步确立, 从隋开始封建立法进入确立时期, 《唐律》则标志着我国古代民法已形成自己的体系。比如说, 《唐律》十二篇中, 除捕亡、断狱两篇与民事没有直接关系外, 其他各篇均不同程度地涉及民事问题, 其中尤以户婚、杂律、厩库等篇为重, 内容包括户籍、婚姻、收养、继承、家庭财产、田宅、钱债、买卖等。 但是,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中国古代是不存在民法的。我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表明:中国古代法律规范,

无论律、令、诏还是例, 都具有明显的刑法性, 其中虽然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皇权,稳固统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反映了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因而要靠刑罚来调整和制裁, 属于刑法规范。另外,民法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倡导自由平等,权利本位。而在中国古代,官本位一直处于统治地位,人民只是义务主体,不存在所谓的自由平等,因此,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梁启超是主张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较早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指出:“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此所以法令虽如牛毛,而民法竟如麟角。”之后,王伯琦提出: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谓吾国在清末以前,无民事法之可言,谅无大谬”。美国学界长期以来对中国法文化也有一种基本的看法:既然中国法律传统中政治自由权利不发达,而此种自由,乃是英美现代民法的根本缺乏这种传统,便不可能具备现代型的民法。为此,美国学术界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并无"真正的"民法可言。 一直以来,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持己见,但在学术界,肯定说慢慢占据主流地位。在我看来,中国古代是有民法存在的。虽然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中国古代是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的。只是中国古代推崇“重刑主义”的思想,刑法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其他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刑法规范中。但这并不能证明中

导游基础第七章中国古典园林练习题

第七章中国古典园林 、判断题(正确答案用“ A标注,错误答案用“ 注) 1.中国古典园林重在体现均衡对称的观念;西方园林重在表现人文的力量。 2.中国古典园林布局形式以自由、变化、曲折为特点,要求景物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 3.唐宋时期中国园林进入转折期,官僚、文人自建园林或参与造园工作,将诗与画融入园林的布局与 造景中。() 4.以园林所处地理位置分,中国古代园林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北方类型、扬子江类型和岭南类型。 () 5.中国古代园林理水之法一般有掩、隔、合三种。() 6.苏州沧浪亭的复廊,拙政园的水廊,留园的曲廊被誉为“江南三大名廊”。() 7.苏州留园的冠云峰、上海豫园的玉玲珑以及杭州竹素园的瑞云峰有江南三大名石的美誉。 8.苏州的拙政园,按其占有者身份划分,属私家园林;按其所处地理位置划分,属于扬子江类型。 () 9.“享”古代有停止的意思,它是供人休息、纳凉、避雨和观赏四周景色的地方。 )10. 苏州四大历史名园是沧浪亭、网师园、拙政园和留园。() 、单项选择题(30 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 1.中国古典园林发展的转折点是在() A.春秋战国 B.秦汉2魏晋南北朝D.唐宋时期 2.中国古典园林的成熟阶段是在()。 A.春秋战国B秦汉C魏晋南北朝D.唐宋时期 3.全园的野境、画境、意境的汇集点是在() A.厅堂 B.楼阁C亭榭D.馆斋 4.浙江曲院风荷拥有江南三大奇石中的()。 A.瑞云峰 B.绉云峰C冠云峰D.玉玲珑 5.用山、石、花等将园林中一些不足之处加以掩盖或处理,使之变成一种美景的一种方法叫() A.框景 B.夹景 C.障景 D.抑景 6.在颐和园后山的苏州河中划船,远方的苏州桥主景,为两岸起伏的土山和美丽的林带所夹峙,构成 明媚动人的景色。属于造园手法中的() A.抑景 B.框景C夹景D.添景 7.我国现存占地面积最大的帝王宫苑是()。 A.颐和园 B.承德避暑山庄C拙政园D.清晖园8.著名太湖石“玉玲珑”是()的主要景观之一 A.可园 B.留园 C.个园 D.豫园9.站在杭州白堤垂柳下观赏远景时,西湖美景因为有倒挂的柳丝作为装饰 而生动起来,这就是造园手

中国古代建筑之我见

中国古代建筑之我见 梁思成先生说过:“无论哪一个巍峨的古城楼,或一角倾颓的奠基的灵魂里,无形中都在诉说乃至歌唱时间漫不可信的变迁。”中国古代建筑不仅显示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与艺术创造能力,更是人类征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象征,同时,不同时期的建筑与当时的政治制度、时代精神息息相关。 高中读《阿房宫赋》的时候,我曾试图在脑中幻构一个文章中描写的阿房宫:五步一楼,十步一阁;廊腰缦回,檐牙高啄;各抱地势,钩心斗角。到底是怎样宏伟雄壮的建筑,才能让人有彩虹驾于高空,蛟龙卧于长波的幻象?而阿房宫是否真的存在过? 直到大学,经过几周的学习,我对中国古代建筑有了些许更加专业性的理解。此时再看彼时之文,“负栋之柱”、“架梁之椽”、“直栏横槛”等等关于建筑结构的细微之处也在脑中更加明晰,木材料的大量运用,让我对于“蜀山兀,阿房出”顿悟,也更哀叹于“楚人一炬,可怜焦土”凄凉并具有强烈性对比的景象背后的合理性。 中国建筑的特征就是“立在砖石基座上的木骨架即木框架,上面带有挑檐的坡屋顶”。中国传统建筑中独特的构筑体系在中华千年文明进化的同时形成与不断发展,不同于西方惯用石料作为建筑原料,中国古人选择了木材质。木结构的梁柱体系负责承重,墙则仅用于隔断空间与采光通风。中国古代建筑中最重要的结构便是斗拱,在建筑中起到荷载上的传递作用。屋顶作为其特有外部特征,与内部结构相适应,为中国传统建筑外观增色不少。 结构之外,中国古代建筑更有独特艺术特质。雕刻、色彩等装饰的运用,将生活现实与自然现象反应于建筑之上,使得建筑本身满足了居住功能的同时兼有可观赏之质。比例、尺度、均衡、对称、材质的高度综合性,更使得传统建筑有了有别于西方诸国建筑的奇特节奏与韵律。 中国古代建筑精神充分体现了礼制重要,“天人合一”的永恒主题处处体现,封建社会淡于宗教,浓于伦理的思想于皇家建筑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其次,中国建筑存在院落的群体组合,但同时倾向于封闭内向,体现含蓄自守,不同于西方, 经过几周的中国古代建学习,我初初窥得其貌:榫卯、栽柱暗础的木构技术,石楔、斧、凿、锯等木作工具,规矩、匠工、准绳的数理逻辑基础工具,样式雷图档与姚域图的图学发展,层叠、连架的架构思维,宴席的尺度性,以明堂辟雍为例的择方与中正取向,体现在夯土、重楼的尊为与崇高取向,瓦作、漆作的装饰与审美。 佛光寺,赵州桥,应县塔,我们循着古代建筑的纹理去触摸那曾经存在的历史,去缅怀故去的先人。对古建筑的思考与研究也是对时代的省思与回望,时代在发展,旧建筑是否要保存,传统的精神需要保留,我们又要怎样的跟上城市步伐与创新。现如今,各种新兴材料被发现并运用,人们对各种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愈加了解,木材料早已不是最适合的建筑原料,它的耐久性安全性问题更加突出,人们对力学原理更加了解,木框架也被框架结构代替。 中国古建筑的修缮与保护问题也迫在眉睫,城市的发展,一些古建被迫搬离,即使存留,有的也与周边的环境格格不入而愈显矛盾与不合理,如同当年朝天宫之于其旁的希尔顿大酒店,如同现今鸡鸣寺之于其边的古生物博物馆。古建筑要拆么,新建筑要建么,两者又能合理相处么? 不论古建筑的未来发展如何,我们都希望可以尽量在城市规划的同时尽量保留些历史的遗迹,供后人瞻仰先辈遗德,也加紧发展中国建筑史的研究,使其更加成熟,将本民族的审美发展下去。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①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第一部标志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一百周年。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法及民法学自清末到1949年之前、②1949年至今60年③及改革开放以后30年④三种不同分期皆有研究,但是,研究百年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并不多见。 百年中国民法史跌宕起伏,既是百年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亦是浩瀚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法百年史归其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①因此,反思百年中国民法无疑应以历次民法典起草为路径。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路线上的根本分歧。?下文的分析拟将百年中国民法史分为三个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观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重要的民法草案或民事单行法的制定情况为依托,通过串联地标性的立法活动来述说百年中国民法史,并探究其背后的得失,说明民法典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以此突出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与文化

内涵。 一、1911一1949:初期的移植与实践 (一)《大清民律草案》 在西方,“法律通常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③但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却超越了近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清史稿?刑法志》在述及清末变法时说:“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彼时,无论朝廷谕令,抑或大臣之上疏、奏折、议论,凡论及修律,“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此属通过法权统一,以维护主权的燃眉之举,中国近代法制亦因此而发轫。⑤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即在此背景下于1911年诞生。 收回治外法权之所以成为效法西洋制定民法的动因,是认为中国古代无近代西洋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古律无法与彼时西洋之法对话。“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因此,“拟请敕下修律大臣,斟

中国古典园林的特色论文

园林景观设计 :xxx 班级:xxx 学号:123456

中国古典园林的主题分析 摘要:我国古典园林一般以自然山水作为景观构图的主题,建筑只为观赏风景和点缀风景而设置。园林建筑是人工因素,它与自然因素之间似有对立的一面,但如果处理得当,也可统一起来,可以在自然环境中增添情趣,增添生活气息。园林建筑只是整体环境中的一个协调、有机的组成部分,它的责任只能是突出自然的美,增添自然环境的美。这种自然美和人工美的高度统一,正是中国人在园林艺术上不断追求的境界。 关键词:古典园林山水对立统一 山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自古以来,人们在利用和改造山水的过程中,与山水结成各种对象性关系。在实践中,山水既为人们提供必需的生活资源,又是人们实践的主要对象,人们从自身的需求出发,把山水视作实用的对象、崇拜的对象、审美的对象,对山水加以欣赏、歌颂和赞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提高,人们乐于游山玩水,观赏名山大川绮丽风光中,对山水美的欣赏与人们的精神生活、道德观念联系起来,作为真、善、美的一种象征,以物喻人,移情寄性。使山水的

审美情趣进入以物“比德”和赏景“畅神”的境界。山水何以为美?春秋时代的孔子告诉我们“知者乐水,仁者乐水”,何也?“出云风以通天地之间,阴阳合和,雨露之泽,万物以成,百姓以食。”将山看成沟通天地,和合阴阳的重要事物及雨露源泉,是抚育万物,养育百姓的根本,具有与“仁者”无私品德相比美的特征,所以它是美的。而水,孔子认为它无私给予万物,“似德”:所到之处有生命成长,“似仁”:下流曲折而循其理,“似义”:浅者流行,深者不测,“似智”;赴百仞之谷不疑,“似勇”;不清以入,鲜洁以出,“似善化”;至董必平,“似正”;其万折必东,“似意”;所以,君子见大水必观赏,这就是说,水具有与“君子”或“知者”的德、仁、义、智、勇等品质相类似的特征,所以它是美的,令人愉悦的。 一、山水园林是传统审美观的积淀 中国古典园林的历史悠久,从奴隶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解体,在300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世界上独特的山水风景园林体系。 自然山水是美的载体,园林里只要有山有水,便有林壑之美,横生画意诗情。青山碧水足可令人们心旷神怡,引起人们丰富的想象,或借山水以寄意,或借山水以抒情。古往今来,无论是古代的“游圃”,后来的宫苑,还是民间私人宅园,凡属名园都是得山水性情。山衬水、水

2017高考天津卷历史试题(含答案)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天津卷) 文综历史试题 文科综合共30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 历史试卷分为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第Ⅰ卷1至3页,第Ⅱ卷4至6页,共100分。 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在规定位置粘贴考试用条形码。答卷时,考生务必将答案涂写在答题卡上,答在试卷上的无效。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第Ⅰ卷 注意事项: 1.每题选出答案后,用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2.本卷共11题,每题4分,共44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早在明末清初,诸先贤就曾将传统时代一切政治体制的弊病悉归之于‘一家一姓’的君主专制……但若认定传统政治制度仅仅是因君主‘私天下’而造就一切,君主制能维持两千余年就成为不可理解的‘哑谜’。事实上,支撑中国君主制长期存活的社会机制极为复杂,而且在一种特定的社会体制内还长期有效。”这段论述意在强调 A.君主专制存在诸多弊病 B.君主专制制度根深蒂固 C.君主制长期存在的原因无法解释 D.君主制的存在有其特定历史条件 答案:D 2.史载,清代“朱仙镇,天下四大镇之一也。食货富于南而输于北,由佛山镇至汉口镇……由汉口镇至朱仙镇……朱仙镇最为繁夥,景德镇则窑器居多耳”。其中朱仙镇和景德镇位于右图中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②④ 答案:B

3.马丁·路德反对罗马教廷,宣扬因信仰而得救。他倡导的改革运动得到农民、手工工匠、下层僧侣的支持,推动了宗教民族主义的发展。王公贵族为扩大自身政治权力,也纷纷建立其辖区官方教会。这主要说明宗教改革 A.使社会各阶层有了共同目标B.扩大了世俗贵族权力 C.有利于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D.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答案:C 4.1821~1850年,清代史籍著述出现重大变化:由校勘古籍转向研究本朝掌故,寻求经世之道;随着边患加剧,着意边疆地理研究;伴随西方殖民者东来,重视研究外国史地,译介西方书刊。这种变化主要反映了人们 A.关注社会现实及世界形势 B.改变了传统治史方法 C.转向对本朝边疆史地研究 D.挣脱了文字狱的枷锁 答案:A 5.19世纪后,许多国家尤其沿海国家都无可选择地与海洋联系在一起。但近代中国发展海军并未真正认识这一世界大潮,而始终局限于对西方列强炮舰政策的本能反应,呈现出“海患紧则海军兴,海患缓则海军弛”的状态。这体现出近代中国 A.自觉意识到发展海军的重要性 B.主动与世界联系在一起 C.发展海军呈现被动和短视现象 D.发展海军顺应历史大潮 答案:C 6.1830年,英国正式启用第一条商业铁路,十年后公布火车时刻表。因为火车比马车快太多,所以各地时间的微小差异就造成了巨大困扰。1880年,英国首次立法规定全国的时刻表都须以格林尼治时间为准,这就要求人们依据人工的时钟而非依据当地日升日落周期来过生活。这段材料重在说明 A.工业革命带来社会生活的变化 B.技术发展对人类生活有所制约 C.时间的精确成为日常生活的必要 D.统一的时间有利于国家管理 答案:B

中国建筑和西方建筑区别之我见

中国建筑和西方建筑区别之我见 ——Susie的旅行笔记 姜雪竹建筑0902 3090101140 要是论中国建筑和西方建筑的区别,我想从历史,政治,宗教,观念,生产力等等各种角度都可以作一番长篇之谈,而非我之辈所力所能及。不过幸运的是,我曾经游历于意大利,法国,瑞士,美国这些国家之间,感受了不少“西方建筑”的熏陶。不如就跟随我曾旅 行的脚步,小谈下中国建筑和西方建筑的区别。 首先是意大利,这个国家的历史非常悠久,又有古罗马的 文明存在。宏观的感受是意大利的石雕非常成熟,市区内各种 栩栩如生的雕塑,而古罗马曾经的文明,借用余秋雨先生的盛 赞“罗马的伟大,在于每一个朝代都有格局完整的遗留,每 一项遗留都有意气昂扬的姿态,每一个姿态都经过艺术巨匠的 设计,每一个设计都构成了前后左右的和谐,每一种和谐都使 时间和空间安详对视,每一回对视都让其他城市自愧弗如,知 趣避过。” 意大利的大 斗兽场是罗马的 代表性建筑之一。 角斗场起于共和 末期,遍布各城 市。大角斗场得 立面高48.5米, 分为四层。下3 层各80间券柱式, 第四层是实墙。 立面上不分主次, 适合于人流均匀 分散的实际情况。 由于券拱式的虚 实、明暗、方圆的对比很丰富,又兼本身是长圆形的,光影富有变化,所以虽然周圈一律,却并不单调。相反,这样的处理保持并充分展现了它几何形体的单纯性,浑然而无始终,更显得宏伟、完整、其大无比。叠柱式的水平分划更加强了这效果和它的整体感。 公元1-3世纪是古罗马帝国最强大的时期,也是建筑最繁荣的时期。分析原因有三: 一、古罗马容易了地中海沿岸最先进、富饶的地区,古罗马建筑的成就,是这个地 区人民共同的成果,最重要的是希腊的建筑形制和造型。 二、从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是这个区域里的奴隶制度的极盛时期,生产力 达到古代世界的最高水平。而券拱技术这一罗马建筑的最大特色最大成就,完 善了柱式和拱券相结合的艺术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点论文

摘要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论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 年代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 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 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 事法律是一个空白。 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 立的民法体系。 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 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

文化的独特气质。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内容简单化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 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 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 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 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 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 《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 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 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

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

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 在我国古代,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即以惩罚性的思维立法。对此,现今西方式民法体系以及观念同我国古代社会具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本文中,将就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进行一定的研究。一、引言 我国古代是否有民法,一直是行业当中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具有民间习惯的乡规民约以及儒家学说正是我国民法的渊源。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国家正式颁布的律典当中,具有着民法相关内容,且认为古代民法并不发达。上述争论之所以存在,正是现今人们往往以西方方式对中国传统法进行划分的结果。在该种情况下,对该类问题的意义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 二、古代民法结构界定 结构,即是一种组合排列的形式,是对世界运动状态以及存在状态进行表达的术语,也正是人们以主观视角看待客观世界的形态。古代民法结构,即是对我国古代民法体系进行描述的体系,即我国古代民法规则存在以及民法存在状态的形式。从当代民法理论可以了解到,民事法条以及民法规在法典当中存在的形式将对民法整体结构产生影响,而这也正是民法学研究当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我们为什么对古代民法结构进行关注的目标以及重点原因。对于刑事民法来说,其即使指具有一定内容结构以及编排体例的法典,同其对应的正是实质民法,是对人身、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总称。除了国家正式颁布律典当中具有较多的民事规范之外,在民间习惯当中,也具有着较为

广泛的民事规则生存空间。很多研究人员在同我国现有民法体系进行参照的情况下,从古代民事习惯当中对财产法同古代契约法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这即表明,从我国民间习惯当中对我国古代的民事规则进行寻找并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就此来看,如一些学者所认可的那样,中国古代民法实际上是两种结构并存:一种是外在形式为律令格式的国家法领域,另一种则是以礼制、家法族规和乡俗民约等形式存在于民间自治领域。两者相比,后者具有更多的形式,但无论对于哪一种形式,都不能够将其称之为是一种预设较为完备的体系化规范,而针对我国古代民法这两种存在形式原因的探讨,也成为了“我国古代是否有民法”争论之后的热点问题。 三、民法结构体现的智慧 (一)义利观 民法同“利”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对此,在对我国古代民法智慧进行考察时,古人对“利”的理解可以说是一项重点的考察内容。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的主要意识形态,在该种情况下,耻于言利成为了当时非常基本的道德戒律。而“义”又往往同“利”结合在一起,以此成为我国古代人生观以及意识层面的核心观念。对于义利观来说,即正是我国古人对利以及义这两者的基本看法,也是我国传统文化当中的重点内容。重义轻利、以道取利是我国古代较为普遍的义利观,在儒家思想中,其强调从头到尾都需要将宗法伦理利益方在一切物质至上,即以义制利益。 义利观的存在,对国家治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非常明显的内容,

最新全国导游基础第七章考点:中国古典园林的起源

全国导游基础第七章考点:中国古典园林的起源第7章中国的古典园林 第一节中国古典园林的起源、特色与分类 一、中国古典园林的起源与发展 根据文献记载,早在商周时期我们的先人就已经开始了利用自然的山泽、水泉、树木、鸟兽进行初期的造园活动。最初的形式为囿。囿是指在圈定的范围内让草木和鸟兽滋生繁育;还挖池筑台,供帝王和贵族们狩猎和享乐。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曾建“灵囿”。 春秋战国时期的园林中已经有了成组的风景,既有土山又有池沼或台。自然山水园林已经萌芽,而且在园林中构亭营桥,种植花木。园林的组成要素都已具备,不再是简单的囿了。 秦汉时期出现了以宫室建筑为主的宫苑,秦始皇建上林苑,引渭水作长池,并在池中筑蓬莱山以象征神山仙境。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园林发展中的转折点。佛教的传人及老庄哲学的流行,使园林转向崇尚自然。私家园林逐渐增加。 唐宋时期园林达到成熟阶段,官僚及文人墨客自建园林或参与造园工作,将诗与画融入园林的布局与造景中,反映了当时社会上层地主阶级的诗意化生活要求。另外,唐宋写意山水园在体现自然美的技巧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叠石、堆山、理水等。 明清时期,园林艺术进入精深发展阶段,无论是江南的私家园林,还是北方的帝王宫苑,在设计和建造上,都达到了高峰。现在保存下来的园林大多属于明清时代,这些园林充分表现了中国古典园林的独

特风格和高超的造园艺术。 二、中国古典园林的特色 (一)造园艺术,“师法自然” “师法自然”,在造园艺术上包含两层内容:一是总体布局、组合要合乎自然,山与水的关系以及假山中峰、涧、坡、洞各景象因素的组合,要符合自然界山水生成的客观规律。二是每个山水景象要素的形象组合要合乎自然规律。如假山峰峦是由许多小的石料拼叠合成,叠砌时要仿天然岩石的纹脉,尽量减少人工拼叠的痕迹。水池常作自然曲折、高下起伏状。花木布置应是疏密相间,形态天然。乔灌木也错杂相间,追求天然野趣。 (二)园林建筑,顺应自然 中国古典园林中,有山有水,有堂、廊、亭、榭、楼、台、阁、馆、斋、舫、墙等建筑。人工的山,石纹、石洞、石阶、石峰等都显示自然的美色。人工的水,岸边曲折自如,水中波纹层层递进,也都显示自然的风光。所有建筑,其形与神都与天空、地下自然环境吻合,同时又使园内各部分自然相接,以使园林体现自然、淡泊、恬静、含蓄的艺术特色,并收到移步换景、渐人佳境、小中见大等观赏效果。 (三)树木花卉,表现自然 与西方系统园林不同,中国古典园林对树木花卉的处理与安设,讲究表现自然。松柏高耸入云,柳枝婀娜垂岸,桃花数里盛开……乃至于树枝弯曲自如,花朵迎面扑香……其形与神、其意与境都十分重在表现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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