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

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高校用户手册doc-学籍学历高校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高校用户使用手册 主办单位: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承办单位: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目录

序言 为贯彻落实《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建立全国大学生招生远程录取、计算机学籍学历管理、毕业生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继续完善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于2005年6月份启动了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开发工作,并于2006年1月5日开通平台。平台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主办,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承办。该平台在以往网络办公系统的基础上,加强了省级学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功能,提高了高校对数据操作管理的灵活性,对不同学历类别的数据管理权限进行了分割。平台模块主要包括学籍注册、在校生、图像校对、学历注册、公文收发、工作论坛等。 由于教育网与公网之间存在一些瓶颈,如果用户的网络环境是教育科研网,建议通过或登录,如果用户使用的是公网的网络环境,建议通过或登录,访问速度可能会有明显差异。 各级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在使用本系统时,请事先认真阅读本文档。如果您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02 Email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平台的工作论坛与我们或同行进行交流。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007年11月

1.账号管理 账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查询账号和业务账号。 查询账号就是各高校原本持有的学信政务卡账号(院校代码+“XL”+01),该账号只有查询业务账号的功能,没有业务处理功能。高校用户用这个账号登录平台之后,可以在【账号管理】模块中查询4个业务账号的初始密码。查询到业务账号以后,这个查询账号就没有什么实质性使用价值了。 平台为每个高校都提供类似的4个业务账号,账号由院校代码+“XL”+学历类别代码,共9个字符组成,其中学历类别代码“10”代表普通本专科,“20”代表研究生,“50”代表成人本专科,“70”代表网络教育。其中“XL”必须大写;如果某高校没有研究生或网络教育的学生,那其对应的账户虽然可以使用,但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可管理的数据。以北京大学为例,查询结果如下表所示: 用户名初始密码管理的学籍学历数据类别 10001XL10*********普通本专科 10001XL20*********研究生 10001XL50*********成人本专科 10001XL70*********网络教育 用户初次登录平台,都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否则不能进行任何操作,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便于工作联系。同时,建议及时修改密码。如果您忘记了密码,请及时联系相应的省级学籍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密码初始化,您可以用初始化后的密码再次登录平台,并随即对密码进行个性化修改。 部分高校存在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在同一个部门管理的情况,则可以将某类别的数据授权给另一个账号管理,这样操作更为方便。以北京大学为例,若北京大学学生处同时管理所有类别的数据,可以分别以10001XL20、10001XL50、10001XL70三个账号进入平台,在【账号管理】模块使用“给同级用户赋权”功能把管理权限全部授给10001XL10,那么此后10001XL10账号就可以同时对四类数据进行管理,当然

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煤化工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和销售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销售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销售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四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销售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五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要责统一格式,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六条各部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必须先由本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查后,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才能报出。 第七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综合办公室传阅。第八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十一条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工作局介绍信来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统一由公司经理指定有关部门接洽提供。 第十二条本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销售部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 法

附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技〔〕1号 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

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要点 本文档为公司统计管理规定,对公司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保管等进 行了规定。 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_______ )计划字第 ______ 号—、总则 1.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査,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 企业实行总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4. 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 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公司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 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査同意,并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 ____________ 制定报表目录”颁定全公司。未经执行总公司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 公司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 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 各科室对外报送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 __________ 会签。上报时,应抄送_________ 。 6. 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7. 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教育部颁布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颁布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近日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等诸多方面。这部将于今年9月1号起施行的《规定》,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一起来看。 新生创业可保留入学资格 如果你想创业,却又担心无法完成学业,现在完全可以没有后顾之忧,新版《规定》鼓励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并提供了制度和改革支持。 采取弹性学制,如果是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后开展创业,则可以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创新创业学生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同时,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都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还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学校给处分学生可申诉 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对实施奖励与处分的规则也作了进一步完善。 按照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课程)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 设置处分期限给予学生改过机会

新版《规定》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补充和完善。学生违纪的情形更为具体明确,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开除。 在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上,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等决定。同时要求,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给予学生改过的机会。 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可提出申诉 新版《规定》还明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规范入学复查杜绝冒名顶替 为了应对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入学三个月内复查明确复查内容 新版《规定》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要求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要有正当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记录诚信信息惩戒失信行为 新版《规定》还强调,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同时,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强调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将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规定予以整合、规范。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INNER MONGOLIA MENGXI HIGH-TECH GROUP C O., LTD. 关于印发《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统计工作 管理制度》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业园管理办: 现将《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主题词:管理制度统计工作通知 发送: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 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工会代主席 集团公司党政工作部 2002年6月11日发送 共发34份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公司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统计信息传输畅通并全面反映集团公司经营状况,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集团本部和所属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搞好统计服务,为公司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统计工作实行两级(集团公司为一级,各成员企业为二级)组织,专人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集团公司产业发展部是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统计工作。各二级统计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在业务上受产业发展部管理。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享有所辖区域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第六条各级统计人员不得虚报、漏报、迟报和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所有统计资料均属内部保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有对外发表的统计数据,包括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重要会议报告和公开发表文章引用数据,必须由资料提供人员与产业发展部进行核对,以保证数字的一致性。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高等学校职员队伍,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职员制度.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等学校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高等学校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各级职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四条高等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高等学校校级或者院(系,所),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七条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本科高等学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专科学校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条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1.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 2.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3.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全 厂 统 计 4. 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 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 (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XX 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 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XX 召集有关 部门协商编制。 2. 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XX 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 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XX 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 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 厂内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 式样送XX 备经营活动 中 的重要作用 特制定本制度 提供统计资料,实 计划管理科负责组

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XX会签。上报时,应抄送XX。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XX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 XX接洽提供,或由XX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XX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 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 ]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依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生产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FB 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第二节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盖章,本部门领导审查并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备查。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月生产计划》有生产计划部负责每月月末下达,用OA 发到

各车间和相关部门。 (二)ERP《月产品工时报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各车间记录员负责在本月25 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三)《在产品月当产量表》由各车间核算员负责在本月25 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四)《月产品工时报表》、《在产品月当产量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汇总,并于本月27 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五)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销售部负责于27 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六)《国有公司会计决算报表》有财务管理部负责与5 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月末30 日前上报机械局。 (二)《工业公司主要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0 日前上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公司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大中型公司产、销、存月报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6 日前上报省机械厅。 第九条对外年报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机械工业公司基本情况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每年12 月30 日前上报机械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教育部将严查中等职业学校问题学籍、双重学籍现象

教育部将严查中等职业学校问题学籍、双重学籍现象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规范资助行为,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立即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治理,严查问题学籍、双重学籍等现象;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坚决禁止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要全面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籍审核管理,要把网上审核与实地核实相结合,挤压数据水分,查处管理漏洞,提高数据质量,特别是要做好对问题学籍、双重学籍、大龄人群、“在籍不在校”、以虚假信息注册中职学生学籍的核查工作。 对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管理工作,通知要求,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坚决禁止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做好中职资助信息化工作,优化资金发放流程,完善集中发放办法,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真正做到按月发放,建立结余资金清退制度和程序,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 教育部表示,对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权力寻租问题,将严肃查处,及时责令整改。对问题学籍、“双重学籍”、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等情况以及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学校,要采取通报批评、“黄牌”或“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对玩忽职守、监管审核不力的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1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教育部颁发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教育部颁发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 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 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简介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文版/英文版)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文版/英文版) 为满足求职招聘、派遣接收、升学(考研、专升本)、出国留学、干部任免、职称评定、信用评估等领域的需要,学信网依托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数据库,对学生的学籍、学历、招生录取等相关信息提供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验证报告由学信网提供在线验证功能,报告持有人登录网站在线验证页面,输入在线验证码即可免费验证报告内容。报告中的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进行验证或手机上网再验证。报告可在验证有效期内多次打印、多次验证。 用户可以在线打印验证报告,也可下载PDF格式的验证报告,还可以以html 格式将验证报告发送到指定邮箱(同时以邮件附件方式提供PDF格式的报告)。验证报告持有人可在30日有效期内,通过网站的在线验证系统或点击验证报告(邮件格式)中的在线验证码,进行不限次地免费打印和验证,用户也可以对验证报告进行延期【如何延期】(目前延期功能仅限于“学信档案”中生成的验证报告)。 一、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文版/英文版)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是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对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为企业、个人或相关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学历查询结果,并提供权威、便捷的在线验证服务。 申请方式: 方式一:注册学信网帐号,登录学信档案,进入在线验证栏目即可申请(范围为2002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 方式二:非注册用户可以通过学信网学历查询栏目申请(2002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该方式仅限申请中文版。 系统为用户提供三种样式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i 打印版ii 电子邮件(html格式)iii PDF电子文档 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文版/英文版)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结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XXX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统计管理,有效、科学地组织并规范各项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时防范、化解公司经营管理风险,实现公司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秩序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统计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向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报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 监管部门、各级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条统计信息管理是指对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统计工作目标 第四条公司统计工作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行业相关规定,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现代化的手段,全面、准确、及时、系统地对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统计工作是对各项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各级管理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决定政策、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通过各级机构搜集整理资料,建立全系统标准化的统计资料档案,组织并参与开展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分析。及时为公司业务、学术研究和管理改革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统计机构与统计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统计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条线负责的管理体制。 公司计划财务部、办公室、业务管理中心、组织人事部为公司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条线统计信息工作。公司各级机构根据上级机构各职能部门要求,负责监督和管理所辖机构相关统计信息工作。作为公司报备监管部门统计信息处的统计工作联系人,公司计财部负责统一管理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实施本条线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和业务统计报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管理本部门工作条线的统计工作,并实行监督,具体包括:负责管理本条线各类统计报表,确定统计计算口径,负责统计指标解释,健全业务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管理本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并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条线统计数据,依法向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公司领导报送统计信息; (四)完成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公司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完成公司部署的统计调查,并为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六)加强公司统计信息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七)总结和推广统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统计水平;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确保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基本职责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