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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中铁五局三公司宜巴高速公路第22标项目经理部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总则

1、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

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

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2、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分

管民爆物品管理。物资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3、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4、安全质量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

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5.

一、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

6、库区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

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7、保管员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保管员要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当面交接清楚,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8、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库房应设置监控视频、自动报警器、看守犬等技防、物设措施。

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当定期检测,特别是在每年雨季前确保性能稳

定、正常作业。

米。值班室与雷管、30、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离不得少于9.

炸药库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30米。

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保持好库内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

库内及周边区域要经常检查,确保周围20米内无杂草,严禁焚烧杂物,严禁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自然自爆。

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烧水等。

库房要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要配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水源等),并保证可正常使用。

10、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摆放整齐,并贴上显著标签。库内储存的民爆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民爆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民爆物品堆码处应垫高20~30cm,堆码整齐: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1.8m,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m;雷管要按照登记编号存放。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

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挤压、碰撞、摩擦、重压、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

11、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账目

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立即进行造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库存账目、领取料台账等,要照实填写。

保管员要定期(周、月)与放炮员核实清楚民爆物品的使用情况。.

所有账目必须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若发现问题,如差错、补缺等。保管员必须立即向工区负责人、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查清。

12、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对于过期的、实效的民爆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民爆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经当地公安局和项目部记录签字,确认责任。

13、在民爆物品的施工作业、运输和存储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照管理规定。在爆破的作业中,现场人员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14、提高警惕,落实民爆物品防范制度,严防储存物资被盗。

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库内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采取有效措施,驱除鸟兽蛇虫,严防小动物进入库内,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1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燃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民爆物品发放的规定

、使用民爆物品要建档建册,要认真规范填写,领取民爆物品时由现场负责16.

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申请领取和核实当班使用量。

施工班组必须按照当班现场爆破作业的工作量,准确估算、申请和领取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等民爆物品的用料数量。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超量领取民爆用品,更不得为图方便省事一次代领几次爆破作业的用料。

民爆物品的领取程序是:由施工班组负责人开取领料单,并注明民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经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核准发放后,方可派指定的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

17、民爆物品的领取,由经过培训且执证上岗的放炮员手执经审批的领取料单据到仓库领取。严禁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等民爆用品。

保管员要认真核对经审批的领取料单和手执单据的人员身份。

民爆物品只对放炮员发放,领料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18、保管员应当严格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亲自分别发放雷管、炸药及放炮器材,当场检查、分清种类、点清数量、实行编号,由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场交付。领取雷管等,必须按标号登记备查。

所领取的民爆用品,必须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符合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严禁多领少用;严禁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同时,保管员要向放炮员交待清楚关于民爆物品安全运输和保管的注意事项。

19、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尽量不要在一次发放。

严禁混装的雷管、炸药,要分别用带锁的木箱保管好。保管员有权及时纠正将雷管、炸药等混装的违规行为。必要时,有权拒绝发放和收回当次的民爆物品,并责令领料人员具结悔过,并予以整改。.

20、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尽量分别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民爆物品严禁不准随意乱扔乱放。装卸民爆物品,必须用手工作业,手轻拿轻放,一人一次搬运不得超过20公斤或者原包装一小件。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车运送,押运和护送人员要单独备车,不准乘坐在装有民爆用品的车厢上。从装车开始,押运行驶和护送人员就要注意沿途的道路情况,严防装载的物品丢失和发生其他事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21、施工现场使用的民爆用品及爆破作业器材要集中收发管理,在临时存放点暂时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及重要建筑物。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或者配锁的木质(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值班保管、看守、建账、登记。雷管、炸药等必须分箱存放。临时存

放点民爆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当班使用的用量之内。

22、民爆用品发放应该严格执行“八不准”:

(1)无领取料的完整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不遵守库区管理规范的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涂改不准发放。

(4)超期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准发放。

(5)未经培训或者无上岗证的爆破员不准发放。

(6)无炸药、雷管箱或者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

(8)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三、关于民用民爆物品运输的规定

23、民爆用品运输,特指从仓库到施工现场的区间运送。

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由合格的押运员押运。押运前要仔细检查运输车辆状况,确定车况良好、燃油充足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运载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和危险标志,严禁超高超载。运输途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在民爆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严禁用具有翻斗、自卸功能的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等运输民爆用品。民爆用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者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24、民爆用品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禁止人货混装或者搭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混装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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