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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义务)课件

(经营者义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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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义务

【履行法定或合法约定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经营者要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就是商品和服务有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要符合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确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就是有潜在危险的商品或服务。这类商品有服务很多,如药品、化妆品、家电、烟草制品、美容服务、医疗服务、乘坐地铁、蹦极、坐过山车等。对此,经营者应当在商品及包装上作出明确无误的文字说明或符号警示或同时用文字和符号说明并警示。如药品应注明成分、药理作用、适应症及适用对象、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食品应标明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鲜期、保质期等;家用电器应详细说明使用方法,易触电部分应加上文字说明及符号警示;美容及医疗服务应将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告知消费者;地铁站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精神病患者及儿童乘坐地铁应有人陪伴”;蹦极及过山车应注明“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禁止参加”等。经营者在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时,如果履行了上述义务可以危险或减轻责任,否则将承担全部责任。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无安全保障,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关于“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一规定虽然只针对产品缺陷,但服务的缺陷也同样是指存在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标准。对有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即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接受,也可能发生危害。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同时采取的措施包括:(1)立即向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行政部门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实反映情况,请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并通过有效途径和方式将实情迅速告知消费者,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电话、电报、传真等;(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立即停止生产、派出专人修理、更换、收回已售的商品等。

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物的方面而言,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主要指消防设施、电梯等)应当安全可靠,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就人的方面而言,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并定期进行检查、培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信息披露义务】

一、强制经营者提供信息的原因

对于在商品交易中信息的提供,按照民法的原理应由买卖双方自由抉择,对于如何确保交易能够达成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本不应予以干涉。但鉴于以下几种考量,法律认为有必要对经营者提供信息的范畴予以一定的干涉。

首先,信息占有量的的极度不对称。

其次,交易的整体低效率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再次,强制经营者披露信息是行之有效的。

二、现行立法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一)消费者知情权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是消费者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若无适当可行的义务承担规定,一切权利都只会是纸上空谈。

(二)《消法》第十九条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三、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

具体而言,需要用一整套的程序规范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披露的范围、方式和违法披露的责任。

(一)在范围上,不是所有信息都是可以披露的,类似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经营者有理由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信息,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披露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将信息划分为决策时和使用中两个部分,披露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因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交易抉择产生影响的信息。

3、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尽管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中,经营者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基于整

个社会成本的考量,有必要给予更为详细的解释说明。

4、交易完成后发现缺陷的告知义务(后合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有生产者免责的规定,其中规定因产品缺陷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失的,生产者如能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披露时的原则

1、及时、准确。

2、通俗易懂。

3、口头与书面相结合。

(三)责任追究

对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设定法律责任是权利实现的必要环节。虚假宣传是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实中最严重、最常见的情况之一,理应受到规制,但这不应成为全部。在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视为违法行为进而被追责。

《消法》第50条规定了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第19条经营者义务相对应的限于该条第六款,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

一、企业名称和标记的概念及内容

经营者的名称是经营者之间得以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在这里,真正能够反映和展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本质特征的标志是它的商号。“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

企业名称一经登记,申请人就取得了该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从其内容、效力来看,商业名称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上的双重性。

(二)权利效力上的排他性。

(三)可转让性。

(四)地域性。

二、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消法》将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规定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的,但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名称专用权,经营者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自己的这一法定义务:(一)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1、经营者营者对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及取得商标权的营业标记享有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2、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3、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4、经营者不得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他人特有的营业标记。

5、经营者不得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相近似的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

(二)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一、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概述

(一)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含义

因经营者提供的标的分为商品和服务,所以,其出具的书面凭证也划分为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在消费领域不仅具有确定税负额、管理帐目、证明合同履行等多种作用,还可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购货凭证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货物购销合同履行后,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服务单据是服务的提供者在向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履行后,向服务接受者出具的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

(二)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1、传统的表现形式:如销售证明单、行业专用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收费收据、报销凭证、各种车船票及其月票、站台票、公园、旅游景点及影剧院门票等。

2、新兴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兴的购物凭证,即电子购货凭证。电子商务中电子化的购货凭证多以电子回执、明确双方权责的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

二、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的此项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经营者主动提供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依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1、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2、经营者应当按照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二)消费者索要

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具有。从严格意义上讲,消费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消费活动都应当取得凭证或者收据。

购货凭证及服务单据对消费者维权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消费者提出权利主张及实现权利的重要证据。因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条件之一即是能够提供有效凭证或单据证明经营者是谁。根据1995年国家经贸委等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不实行“三包”的情形之一即是“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也规定,消费者申诉应当有明确的被诉方,应有相关的事实根据。这些规定都表明了购货凭证及服务单据对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性。

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包含的内容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论是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还是依据商业惯例出具,其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具体,不能因欲规避法律、逃避责任而有所保留或遗漏。

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一般应包括名称、出具票证日期、编号、商品或服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营业员姓名、收银员姓名、经营者名称、姓名及印章,电脑化经营的一般还应注明销售码,有时还应明示售后服务的内容,如果是服务还应注明规格、等级等。

【瑕疵担保义务】

一、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情况下所期望的良好质量、性能、用途和使用期限,不符合以广告、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意味着商品或者服务欠缺应有的某种属性,其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价值会减少或者贬损,从而危及消费者的财产、人身安全及其他切身利益。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卖关系中,经营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向消费者作出承诺,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如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经营者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狭义的瑕疵担保责任仅指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即销售者违反关于产品质量的承诺或者保证,销售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本书中采用广义的概念。

二、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义务。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三、经营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经营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基于民事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因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该有合法的合同关系。

(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默示担保的条件。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明示担保的条件。

3、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营者主观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四、经营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在我国消费领域,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换、退货或货款或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五、经营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经营者都负有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消费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瑕疵而自愿购买或者接受的

(二)消费者超过一定的期限要求经营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将商品或者服务投入流通领域时,尚不能发现瑕疵存在的。

(四)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作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

【不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由经营者单方拟定全部合同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可能以规范化合同文本形式出现,如商品房购销合同,也可能在其他载体上出现,如在购销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在包装物,冲洗胶卷上的包装袋上等。

2.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1)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只有经营者,其决定并预先拟定合同全部内容,而作为合同另一方主体的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没有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机会;

(2)格式合同是针对不特定消费者而制定的,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

(3)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使用,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

格式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适用是广泛的,例如,火车票就是最典型的、人们最熟悉的格式合同,它完全具备格式合同的上述特征。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合同等行为的规制

(一)对消费者权益损害较大的格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以及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合同权利条款。例如,我们常见的商店柜台上“货物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

2.赋予经营者任意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3.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条款。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常常在合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或指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这样,消费者在交易中出现纠纷时,只能选择对经营者有利的方式解决,这对消费者的求偿权的实现极为不利。

除此以外,实践中还有其他类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例如,经营者故意将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做特殊处理,字体过小、位置过偏,使一般消费者注意不到其存在,或者,故意使用晦涩、冗长的文字表达,使得消费者虽知其存在,却不易、难以理解。

(二)格式合同等方式的内容、效力。

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格式合同等方式的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者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经营者不得作出为减轻、免除其因损害消费者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三)格式合同等方式的效力

格式合同等方式的利用可以提供交易便利,只要其条款是依法拟定,并不具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的,是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即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内容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有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那么,其内容无效。格式合同等方式内容无效并不一定是全部内容都无效。如果出去无效部分的内容,合同仍能成立的,那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除去无效部分内容,合同即不成立或仍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则格式合同等方式的内容全部无效。

【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一、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概述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规定,尊重消费者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目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历史趋势和立法目标。在这种国际、国内大环境下, 保护消费者的人格权益自然受到了格外的重视。而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 人格权益常常受到侵犯,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的实现,不利于促进树立消费者的信念,也就从根本上不利于消费活动的开展。因此, 对消费者的人格权的保护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1.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概括性、一般性的人格权利, 包括人身自由权、安全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以及人格独立平等的权利。

2.消费者特别人格权是指专门法律对特定人格利益进行特别规定、重点保护的权利。

二、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基本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表现形式包括:

1.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2.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甚至是《刑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赔偿损失。

权利义务伴我行

权利义务伴我行 一、简答题 1、某校女生张某、李某去某百货商场购物,商场保安怀疑她们偷了化妆品,便对她们进行盘查。先是搜包,但未发现“赃物”。继而又要搜身,两名女生提出反对。保安仍将两女生扣留达两个小时。事后,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商场向两名女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向两女生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 ⑴我们享有的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他人的保障,其中,你认为最重要、最有效的保障是什么?(法律保障) ⑵我国已形成了怎样的权利保障体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答: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⑶这件事对你有何启示? 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 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一位父亲在给正在读书的儿子的信中写道:①家,养活你是一种责任、义务,并不图你长大后对家有什么贡献;但对国家,②每一个有责任感的中国人,不能不想到她的兴衰。当今世界是一个人才竞争的时代,希望③你在努力学习的同时,多储备一些知识和能力,在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为了祖国的明天,努力吧!请你结合教材知识参与讨论;父亲信中三处划线部分分别体现了哪些义务?答:①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③接受教育的义务 3、纷繁的世界,多彩的生活,我们拥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公民。在社会生活大舞台中,每个公民都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如子女、家长、教师、学生……亲爱的同学,你知道吗?每当我们扮演这些角色的时候,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⑴上述材料体现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答:体现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⑵我们要扮演公民这一角色,为什么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答①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③公民的义务是我国法律向公民提出的爱国的具体要求,自觉履行义务,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 ⑶为什么要履行法定义务? 答:履行法定义务是我国法律向公民提出的爱国的具体要求。自觉履行这些义务,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我们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履行法定义务的实际行动,表达我们的爱国之情。 ⑷我们中学生应该如何履行道德方面的义务?履行道德义务的意义何在? 答:道德义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履行道德义务,每个人责无旁贷。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增强权利义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心得感悟3篇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心得感悟3 篇 通过学习与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增强老师和家长的职责意识和对他们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认识。本文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心得感悟,欢迎阅读。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心得感悟篇一 中国留学生在和美国同学的共同学习中,留学生们发现,过去国内老师辛辛苦苦教给自己的“牢固的知识基础”,现在几乎派不上用场。美国同学自主学习能力强,思维敏捷,上手很快,而自己总要慢半拍;一些理工科的学生更郁闷,自己过去在国内是尖子生,是站在“前沿”的,但在美国学习却让他们体会到了什么是“基础性工作——在实验室里,他们往往只能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真正最关键、最富有创造性的环节往往被子善于创新的美国同学抢了先,他们因此戏谑地说“国内学习的基础让我们成了‘基础’”! 这个事实让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作为基础教育的中小学,究竟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什么样的基础 在基础教育一词中,“基础”的基本内涵:“人在未来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以及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和起点”。对此,中美双方没有根本的分歧,但对“基础”的具体内容,中美双方则有着不同的理解。 中国的“基础”,就是“三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我们把人在未来“进一步学习和发展的根本”定位为扎实的“知识体系”,而美国人则认为,人在未来“进一步学习和发展的根本”的核心不在于知识体系,而在于一个人的学习兴趣、好奇心、质疑能力、探究能力等“能力体系”。 知识体系强调的是“学会”,能力体系则强调的是“会学”。强调学会的中国学生,离开学校时带走的是沉甸甸的“基础知识”,而强调会学的美国基础教育体系,学生离校时带走的是充足、轻松的思维空间和浓厚、持续的学习探究兴趣。

教资法律法规二-义务教育法

二义务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特殊)、人大常委修订 时间: 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 1986 年颁布实行《义务教育法》。 200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订。(06 年义务教育农村免费,08 年城市免费) 2015 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免费)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地不同)。(作业本收费) 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

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素质教育:93 年提出,99 年实施,06 年义务教育法,写进成为国家意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 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 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 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 实施工作。 教育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教两分)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教育部2006-08-24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 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教基〔2006〕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

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

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迎...模板可修订

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迎国检知识考试的通知 县直各校,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幼儿集团,民办校(园):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教职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迎国检知识的学习,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县“两基”迎国检工作。请各校严格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普法与依法治县办公室和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迎国检知识考试的通知》(石普治〔2010〕7号)要求,及时认真组织开展考试工作。并于2010年10月19日前将考试成绩汇总,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一式两份)报教育科。 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附:《关于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迎国检知识考试的通知》(石普治〔2010〕7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普法与依法治县办公室 文件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石普治〔2010〕7号关于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两基”迎国检知识考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县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目标,为扎实推进我县“两基”迎国检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迎国检有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根据昆普治办〔2010〕21号《关于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迎国检知识考试的通知》要求,经县有关领导同意,决定举行石林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两基”迎国检知识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考试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请各自复印纸质考卷,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于10月11日——20日期间组织干部职工开卷考试。

关于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心得体会 谈到教师大家想到最多的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俯首甘为孺子牛”,那是对教师无私精神的赞美。不同于其他职业,教师是被称为“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但是近几年有些地区屡次出现教师遭受不公平待遇;教师被殴打;教师被羞辱等等现象,似乎在提醒着我们这光辉的职业正被黑暗给一点点吞噬了。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这时认真学习“教师法”用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显的刻不容缓。 但是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从在师范学习的第一天起,我就记的在学习“教师法”的同时还在学习着“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理论的知识丰富了,但是当我真正将它付之行动时才发现要考验我的原来远远没那么简单。记得曾教过一名学生,该生表面很老实,但是接触一段时间发现他不但平日纪律不好,而且不按时完成作业,更可气的是他对自己的犯的错误总是能找到一堆理由去推脱,去逃避。当我教育他时总是一副满不在乎的表情。对这样的学生当时我觉的即没面子又愤怒,于是在一次班会课上,我在全班同学面前狠狠地批评了他,并让他当众念了自己的检查。当时我并未发现有何不妥,但是几星期后,该生家长找到我说我这种行为伤害到了孩子的自尊心,打击了孩子的学习信心。一堆的罪状一股脑扣在了头上,当时我根本就将之前学的理论知识抛在脑头,更别提换位思考,站在孩子的立场想想这件事。冷静后,在老教师的帮助下我给自己做了次深刻的自我分析,找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现在想起来真是“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努力,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坚持以人

权利义务伴我行教案

第一单元权利义务伴我行 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 1.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能力目标:正确认识自己主人翁地位的能力;分辨公民和人民的能力;认清公民可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能力;提高正确行使权利的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寻求法律保护。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和我们是中国公民的自豪感。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我行我素,要重视他人的权利,要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2.重点和难点 国家的性质;人民和公民的区别 3.教学方法:情感激励法;讨论法;小品表演法; 4授课过程 导入新课: 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它可以得到国家社会的帮助;而民工他有劳动义务,也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等。我们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已是当代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青少年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第一单元权利义务伴我行,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第一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知识。 新授:板书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 第一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一)大家了解我们的国家吗?我们先来谈谈我们的国徽。 1、大家看见哪些地方悬挂国徽的? 2、所有的公共和私人场合都能悬挂吗?为什么?(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3、请大家观察国徽的图案是怎样的?你知道每个图案和整个图案体现了什么吗?(请同学准备一个一元的硬币) (二)国家的性质 1、国徽的图案正是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谁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人民) 3、人民包括哪些人?P4 4、哪些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少数敌对分子) 说明:人民当家的地位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 二、法律确认、保障权利 (一)大家属于人民吗?你们觉得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吗?在我国,作为人民,宪法赋予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各项权利。 1、阅读P5材料,举一些选举人大代表的例子。提问:上述情景表明了什么?(我国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其具体途径是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即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代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2、公民权利的含义(举例:受教育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利、隐私权、名誉权)

关于新《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新《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新《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这个新起点,意味着“素质教育”由教育理念、教育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味着“均衡发展”成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方向;意味着政府将更多地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的责任;意味着广大教师的地位、职务、待遇、培训等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这一切,显示了国家进一步发展义务教育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为了贯彻执行这部对我们学校来说最基础的法律,我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和领导监督下,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使得本法在我校得以严格的贯彻执行.现将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学习、加强培训、扩大宣传 1、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为了让我校的每一位党员干部和教师都能知法守法依法从教,我们把新《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列入新学期的工作计划,作为教师培训的必修课和本期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等方式组织教师进行一段时间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对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内涵进行了认真的解读.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教师了解本法的的精神实质,认识到贯彻执行本法的重要性,提高了对义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和执法自觉. 2、面向学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校门口悬挂宣传条幅;在学校附近的主要路口拉过街标语,在校门口设置宣传站,组织师生进行义务教育宣传活动.同时设计和制作义务教育宣传栏,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义务教育法》的宣传版面,各班利用黑板报、橱窗等办校内义务教育宣传栏,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和精神实质. 3、面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开辟校园广播、学校公告栏等渠道,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活动,为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营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教育部2006-08-24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 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教基〔2006〕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 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 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5篇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一):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构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带给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潜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带给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非凡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期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资料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二):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

义务教育法活动方案

《义务教育法》宣传活动方案 2012年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有关文件精神,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使《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义务教育的浓厚氛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有效控辍防流,提高普及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 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突出活动重点,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学校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主力军,我们要把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结合当前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惠农政策,大力加强宣传。同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大力宣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做好“防流控辍”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

读《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读《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教育工作者首先要感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二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第三要不断发展法律条文的内涵。针对学校现在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瓶颈问题,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方法执行法律条文,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来处理。将只要学业分数的评价向多元化评价推进,将终结性监控向过程性监控推进,都是确保素质教育稳步实施的基础。××市教委也一直在思考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的质量监控体系,使区县政府正确看待区域内义务教育的质量内涵。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教校长怎么去做,而是取得广泛共识以后,校长自发地学法、守法和用法。同时也会产生出各种各样创造性的做法,新《义务教育法》为教育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学习空间和执行空间。 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我最关注的就是重点班的问题。相对于其他教育人群而言,校长们更为关注的是学校层面的教育均衡问题。高铁忠认为,传统的“重点班”划分不利于学生的均衡发展。根据学生考试的成绩划分为重点班、普通班以后,有些普通班的教学就非常困难,老师教学积极性不高;由于学生中缺乏“领军”人物,无论是班级管理也好,德育也好,都是一潭死水。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重点班”被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但高铁忠同时也担心这可能会使学校流失一批优秀生源。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当校长,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一旦中考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责难。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高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校长来说,确实很难。

有关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玲玲在学校学习期间,本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因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基于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西峡县龙沟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679.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3828元的70%)。 二、教师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近年来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命题。接下来就跟着我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吧。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3篇(最新篇)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3篇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3篇 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范文1: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和教育主体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 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 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范文2: 在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了解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由于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

义务教育法学习要点

义务教育法学习要点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学校、家庭、父母、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教师,其教育教学行为自然也就被纳入了法律的范畴,因此,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切实贯彻好义务教育法,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神圣的职责和应尽的法律义务。作为教师,学习、理解和贯彻义务教育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 其一,从依法保障少年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义务教育法》。教师是从事义务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依法保障少年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方面切实履行职责。新《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如此说来,爱岗敬业、保证质量已不是简单的工作态度问题,而是是否能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的问题。再有,在如何对待差生、残疾学生等,义务教育法也都有明确规定,如“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等,这些条律明确界定了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要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底线。” 其二,从实施素质教育的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义务教育法》。新的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其中最重要的创新是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对明确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等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何从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来理解我们**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行为,这不能不说是摆在我们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课题。 其三,从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这进一步明确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不仅是学校,而且也是每一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一位在校工作人员,都应自觉地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任何不负责任、工作疏忽的行为都是渎职行为。 其四,从师德的角度来理解把握《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不仅规定了从事教育人员的教育教学要求,而且也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还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要求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品德,这充分体现了对受教育者利益的维护。 我们学习《义务教育法》,就是要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而达到依法治教的目的。每一位教师在教育工作中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动,约束自己的行为。

权利义务伴我行——如何让法律光辉照亮学生精彩人生

权利义务伴我行——如何让法律光辉照亮学生精彩人生 我是一名小学教师,远程学习了《核心素养的解读》等课程,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如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学生讲清法律知识 初中思想品德课,以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纳入全程,并针对初中生青春期特点进行心理辅导。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通过不同的板块将法律、国情教育贯穿其中,为初中生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因此,思想品德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将心理、道德、法律与国情教育有机的整合与渗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才能实现预期的教育目标。二、法律生活的意义 (一)遵纪守法,保持乐观情绪 教师要学会调节和控制情绪,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这一教学既要求学生了解情绪产生的原因、情绪的分类,又要求学生明确不同的情绪会长生不同的影响,更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学会合理的控制情绪和调节情绪,学会做情绪的主人,时刻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教师只有仔细研读课标,才能领悟课程标准对本节内容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研读教材。研读教材时应首先从整体上把握教学内容,理清教学层次;其次要把握重难点,以便于有针对性的设计教学过程。研读课标和教材更要注意哪些是心理目标、道德要求、法律要求、国情教育。本节的教学重点是如何调节和控制情绪,做情绪的主人,这也恰恰是教学难点。情绪产生的必然性是心理教育,如何调控情绪既是心理又是道德教育,还隐含法律规范和国情教育。分清楚了这些,才能对教材内容进行有机的整理即对重点的需要学生识记、理解、运用的部分进行分类,以便对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 (二)法律和道德 教学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只有了解学生才能有针对性的展开教学。教师应在教学之前深入研究学生在本部分教学内容方面存在的客观问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学生家长等形式进行,对学生在情绪产生和调控上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教育方向,从而恰当地选择教育素材和方法。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情绪产生和调控,也帮助自己了解学情。通过课前功课,很好的了解了学生中存在的需要疏导的心理问题、需要矫正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三、如何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法律资源 (一)进行项目案例教学。 教师教学不能以课本为中心,应分析教材,按教学内容恰当地选择教学案例。这些教学案例可以是情深动人的小故事,也可以是发人深省的生活案例,还可以是鲜活简洁的图表数字,或者生动活泼、学生喜闻乐见的视频动画等。通过这些丰富的教学素材,给学生营造一个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学习空间。 (二)选择合理的教学方法。 在新课教学的环节,老师可以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如小组讨论、分组辩论、演小品,说快板等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参与的主动性,使学生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产生愉快、满意、自信、宽容、乐于助人等积极的态度和体验。为加强心理教育,我大量使用创设情境教学方法,让学生自我创设的情境中学会自我审视,自己找出在舒解情绪中存在的心理问题,他们或提出困惑让老师帮助解答或自己多方面思考,都会积极参与。让学生明白,青少年对情绪的调控方法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个别现象,其中不合理的调控方式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不良现象,这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国家对这一问题极为重视,采取了和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引导,这样就又把“合理调控情绪”

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铁匠乡沿海小学邓招龙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

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五)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案例:本书119页 (六)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法》工作总结

沙县二中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工作总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深入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沙县教育局的要求,我校积极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活动、规范办学行为,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义务教育法》 我校组织全体教师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领导的讲话摘要进行学习,利用政治学习时间安排了四次集中学习,其余为自学时间,要求每位教师认真学习。 学校采取了多种形式对新《义务教育法》进行宣传,主要有:发放宣传单。学校从9月4日起向每位同学发放了《义务教育法》宣传单,让其了解,并要求学生向其父母、邻居进行宣传解释。利用板报、橱窗、宣传栏对学生进行宣传;利用张贴标语,制作条幅,向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宣传《义务教育法》。 通过对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取得了极大的效果: 1、提高了对新《义务教育法》重大意义的认识。新《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义务教育法》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是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广大教师思想有了较大的转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的大问题。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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