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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奠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1.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

2.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机关,它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3.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的权力是全部权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

面的最高权力;

4.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是一贯的。人民的代表机关必须把“以民为本”作为最高准则加

以落实。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学说和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原则。工人阶级是现代先进

生产力的代表,是最先进,最革命、最有远见的阶级,因而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唯一领导

阶级,它的伟大历史使命是要推翻一切剥削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并最终实现人类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社会

坚持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需要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

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共产

党的领导,而不能照搬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哪一套。

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则。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无产阶级专政是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为目标的国家政权。

四、实行民主共和制、人民代表制的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政治

制度的本质决定了它既不能实行君主制,也不能实行君主立宪制,只能实行民主共和制。

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批判地借鉴了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中的合理因素,即人民不是直接行

使国家最高权力,而是通过选举制度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社会主义国家的

代表制又与资本主义的代议制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社会主义国家选举产生的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而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主要是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其次,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如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权力机关,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和司

法机关都有它产生并向它负责,这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最后,社会主

义管国家的人民代表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制度,它

既能充分发扬民主,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又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

六、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政治研究室起草的《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篇文章我看了,写得好,说明了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有些地方还要改一下,同当前按劳分配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联系起来。 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 我们实行的是低工资政策,这是一个相当长时期的政策。现在八级工的工资最高额是一百零几元,将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工资要逐步提高,各级工资数额要有所增加。现在小学教员的工资太低。一个好的小学教员,他付出的劳动是相当繁重的,要提高他们的工资。将来,有些教得很好的小学教员,工资可以评为特级。各行各业都要设立特级,以鼓励人们终身从事自己的职业。 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必须是严格的、全面的,而且是经常的。各行各业都要这样做。今后职工提级要根据考核的成绩,合格的就提,而且允许跳级,不合格的就不提。 要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对干得好的、干得差的,经过考核给予不同的报酬。我们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鼓励,是一种政治上的荣誉。这是必要的。但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在这方面,我们过去行之有效的各种措施都要恢复。奖金制度也要恢复。对发明创造者要给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也要给奖金。搞科学研究出了重大成果的人,除了对他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外,还可以提高他的工资级别。如果他干了几年,干不出成绩来,就应该让他改行。最近罗马尼亚作了个决定,干得好的工厂,干部、工人就可多得一点报酬;干得不好的工厂,干部、工人就要少得一点报酬。这也是奖罚分明。稿费制度也要恢复,并根据新的情况加以修订。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好多事情要做。有些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逐步解决。有些制度要恢复起来,建立起来。总的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鼓励大家上进。 资料来源《邓小平文选》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一个国家的法的阶级意志属性,同这个国家的性质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也必然是包括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反映在社会主义法中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一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各种民主渠道,集中人民群众中的正确意见形成的;是在正确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正确认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 正确认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 三、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证了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其次,是改进国家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义的有效措施。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首先,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 最后,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性是由工人阶级和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所决定的。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 法的社会本质和法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也就是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二、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同时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整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重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是用规范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 三、社会主义法执行者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是其社会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阶级统治都是既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随着劳动人民国家政权的日益巩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在发挥其阶级统治职能的同时,日益广泛地执行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比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在这方面的职能有很大的发展。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愿遵守性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 任何法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法都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国家强制性是任何法都必然具有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但是,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二、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

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 科学社会主义一般原则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基本遵循。 第一个一般原则: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是“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根本依据。“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是有理论依据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 第二个一般原则: 无产阶级是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来担负这一历史使命。 第三个一般原则: 无产阶级革命是最高形式。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可以通过经济斗争、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三种形式来反抗资产阶级,但通过政治斗争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革命是最高形式。其中,暴力革命是一般革命形式,也不排除和平方式。 第四个一般原则: 要实现公有制。 第五个一般原则:

要对社会生产进行有计划的指导和调节,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六个一般原则: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第七个一般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科学的理论指导,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八个一般原则: 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始终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第九个一般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要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全面进步,并最终向共产主义过渡,就是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 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思想。 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 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建设的思想。

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010-09-20 |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来源:《求是》| 【大中小】【打印】【关闭】 党的十七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从理论上搞清楚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以及科学社会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正确认识和把握科学社会主义的特点、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对于我们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科学社会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马克思主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博大精深,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及其相互关系,有过明确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特别是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这两大发现,是社会主义从空想发展为科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两大发现的基础上,揭示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社会化生产冲破资本主义私有制桎梏,必然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把社会主义学说奠定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了社会主义学说的历史性变革。 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在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获得的理论结果。这个结果,就是从理论上阐明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阐明了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阐明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为被压迫的工人阶级指明了彻底解放的道路。 马克思主义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不可机械地分割。而整个马克思主义论述的核心问题,就是资本主义因自身难以克服的基本矛盾及其发展的结果必然为社会主义所取代。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序言中曾明确地说过,该书论述社会主义的第三编第二章《理论》部分即专门论述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历史必然性的部分,“是我所主张的观点的一个核心问题的表述”。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科学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运动、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是植根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相适应的社会道德。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又是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前进的历史运动,社会主义道德本质上从属于共产主义道德体系,是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具体体现。它以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为道德原则,以实现共产主义为道德理想。毛泽东说“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 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道德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以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 体系: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指社会主义道德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行为规范有机结合起来的整体。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体系,它由各方面的道德规范构成,如政治道德、商业道德、家庭道德以及各行各业都有自己具体的规范、具体的内容,各种规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体系。另一方面是指社会主义道德的层次体系。在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由低到高存在着四个层次的道德要求。处于最低层次的、也就是最简单、最一般的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起码道德要求,它包括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两大部分。处于第二层次的是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具体概括为“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处于第三层次的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特殊道德要求。 处于第四层次的是共产主义道德。这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最高道德要求。以上这四个层次的道德要求有机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层次体系。 社会主义道德存在层次体系,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由于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基础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利益主体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是多种层次并存。就所有制形式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全民(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必然出现多种利益主体,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个人利益等等。私人利益也是个人利益,但这不是一般的个人利益,而是对社会财富占有量相对较大的人的个人利益。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40%以上的财富集中在1%的人的手里。这1%的人的个人利益与一般的个人利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由于存在着多重经济成分和多重利益主体,决定了不能只有一种道德要求,必须要有适应多重利益主体的道德要求。

论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

8论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 我认为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应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我将从以下这些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应分为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必要产品价值和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剩余产品价值,也可简称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资料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应是国民收入分配和个人收入分配。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应包括这两个方面内容和适用于这两方面,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资料分配结合起来。 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生产要素所有权是指一定的社会中,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处置的权力。作为这种社会权力在经济上实现形式是人们通过以生产要素所有权而获得的物质利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任何社会生产必须具有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生产要素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劳动力属于人的因素,生产资料属于物的因素,这两个要素是人们进行物质生产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同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联系的,还可以引伸出其他一些生产要素,在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科学技术也是要素内容之一,它是体现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上面,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发展状况和水平,标志着科学技术进步程度,科技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增强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素质又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提高的结果。经营管理水平是人的劳动能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价值与生产资料价值是通过货币表现出来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货币表现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就是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表现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就是资金。货币所以能转化为资本或资金,是因为它购买的不是一般商品,而是购买的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能使资本和资金增殖。 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就是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在产品分配之前,先有生产要素的分配,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社会成员作为劳动力的分配,就是一个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处置的权力。只有当生产要素--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生产部门和在一定的生产单位按一定比例结合起来时,才能进行生产,才有生产成果(产品)可供分配。真正可供分配产品只限于从总产品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生产资料的部分之余净产品(或国民收入)。如何对这部分净产品(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呢?是按照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决定了生产成果(产品)归谁所有,就是说,生产要素所有权,这种社会权力在经济上实现是人们通过获得物质利益来表现。这就是“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如此,而且就形式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形式。” 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不同的,生产资料属于公有的,劳动力属于个人所有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有所有制基础之上。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存在于国民收入之中,即创造的新价值之中。从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看,所有仅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企业。国家把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委托给企业经营,实际上就是国家把生产资料所有权一部分委托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由企业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成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属劳动者个人所有。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分成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国家,生产资料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一个层次)属于企业,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这样,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就成为分配的主体。不同的生产要素按一定的比例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进行生产并出成果。企业创造的新价值--国民收入进行分配,这是初次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状况进行的。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工人从中取走自身劳动力价值的等价--工资,即新价值的部分,剩下的是新价值中对应部分,一部分作为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 2、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3、依法治国的新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4、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5、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奉献精神。 6、艰苦奋斗集中表现为:创业精神。 7、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 9、时代精神的核心:改革创新 10、民族精神的内涵: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11、科技国情:在尖端技术的掌握创新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坚实的基础,在同一重要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列,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不够,科技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同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12、“热心公益、服务社会”有什么意义? (1)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在帮助他人,并使自身的价值在得以提升。 (2)当你参加公益活动时,会吸引众多关注的目光,得到众多人的积极响应,有利于创建一个互帮互助、互相关爱的社会。 13、公民(青少年)能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些什么? (1)文明要树立循环利于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如收回废纸;用淘过米的水浇花;用(中水)洗车。 (2)积极参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监督、举报浪费资源的行为。 (3)倡导低碳生活,节约资源,循环使用资源,从身边小事做起,如随手关灯,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提倡“光盘行动”。 14、实施可持续发展有何重要意义?P57 1)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整个社会走生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有利于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15、青少年应怎样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制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1)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2)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3)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等。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练习题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____和____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2、____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 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____原则和____原则。 4、社会主义法原则依涉及的是全局、整体问题,还是局部问题,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的____和社会主义法的____。 5、社会主义法原则依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____、适用法的原则、____等。 6、当代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是____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____。 7、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____的调整器。 8、一个国家的法的____、____是同该国家的阶级性相一致的。 9、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它的重要使命是____、____、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生关系。 10、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____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____意志。 二、单项选择题 1、()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A.阶级性与人民性B.社会性与阶级性 C.革命性与人民性D.社会性与人民性 2、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和阶级性得以统一的可靠政治保证是()。 A.共同的经济基础B.共同的政治基础 C.共同的社会基础D.共同的公共生活规则 3、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和阶级性得以统一的可靠物质保证是()。 A.共同的经济基础B.共同的政治基础 C.共同的社会基础D.共同的公共生活规则 4、保证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方法是()的方法。 A.单纯说服教育B.必要的强制 C.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D.单纯的强制惩罚 三、多项选择题 1、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和法的内容来划

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贾建芳 2008年01月30日09:32 来源:《学习时报》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那么,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探讨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问题,必须回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去。科学社会主义中那些带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可以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的、可以作为认识和实践社会主义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对于这样一个深层次问题的理解,必须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及其逻辑结构。这样来看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或原则,包括认识和实践社会主义的方法论、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社会主义价值。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这些基本原则。 不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预示的那个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而且我国到本世纪中叶基本上实现了现代化以后的基本国情也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预示的那个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 坚持社会主义的方法论原则。科学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特性。恩格斯指出的“要使社会主义变为科学,就必须首先把它置于现实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6页),《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强调的“这些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都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这种基本特性。把社会主义置于现实基础上,是马克思恩格斯将空想社会主义转变成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经验,也是认识和实践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和根本方法。所谓“现实基础”、“当时的历史条件”,就是不断变化着的客观实际。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者必须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今天,我们把社会主义置于现实基础上,首要的是必须真正地科学认识“现实基础”。现阶段,我们面对的“现实基础”,无论从我国国情看还是从时代主题和世界局势看,与马克思恩格斯预示的那个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是不同的。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建设的社会主义必然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预示的那个社会主义。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预示的那个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而且我国到本世纪中叶基本上实现了现代化以后的基本国情也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预示的那个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推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预示的那个社会主义。我们必须用新的视角、新的观念、新的理论范式、新的经验来谈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科学社会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是一个过程,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长过程。 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本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属性即内在规定性,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根本标志,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全过程,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发展方向。科学社会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出现以消灭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复习提示】 此模块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的原因;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体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类型。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理解;易考选择题) 【考点: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首先,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其次,生产力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 【考点: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体现】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在按劳分配是全社会占主体的分配原则,也体现为它是公有制经济内部主体的分配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考点: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意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体现,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人们相互之间在平等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建立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才能保证向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前进。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理解;易考选择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特点。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其实质就是按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生产要素归纳起来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各种物质生产条件,如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各种生产资料;另一类则是人的劳动,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活劳动、技术、信息、管理等。【考点:生产要素的分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使多种分配方式的实现具有制度保证。 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就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考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类型】 一是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里不包括公有制中的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得到收入的劳动者不是凭借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来参与分配,而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凭自己提供的劳动来参与分配的。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主要是个体劳动者和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是凭借自己的劳动和占有的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收入,实质上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得到的收入。 二是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主要包括资本所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凭借资本所取得的利润,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将自有的货币或资本借给他人经营或存入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以实物形态资本租借给他人经营或使用而取得的租金等。 三是管理和知识产权类的生产要素,如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这类生产要素来自它们的所有者的劳动或劳动成果,在当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经营的成败和发展前途。 1

如何理解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共建和谐社会摘要: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注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题地位;第三,坚持按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改革要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构建和谐社会更需要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新时期的中国。 关键词: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生产力公有制共同富裕中国特色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还在于我们根据我国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反复证明,什么时候从国情出发、与实际相结合,就取得成功;什么时候照抄本本、照搬外国模式,就遭受挫折。所以,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扎根于当代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实际。这个实际说明,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丝毫违背这些基本原则。这个实际还说明,我国仍然处于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的阶段,因此我们必须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体现中国特色。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深刻分析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和 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创立的。自《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科学社会主义走过了近160 年的风雨历程。在这期间,社会主义既经历过凯歌高奏的年代,也经历过发展受挫的岁月。是成功还是挫折,从根本上说,在于是否毫不动摇地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究竟何谓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这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从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分析 一、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公平理论的创立 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公平理论的创立是通过批判地继承并发展威廉.佩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萨伊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理论,创立了全新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学说,科学地揭示了各种收入的真正来源是劳动,有力地批判了资本、土地、劳动都是价值源泉的谬论即“生产三要素论”,并揭开了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真实内幕,是建立在对工人劳动的残酷剥削的基础上,揭露了“资本家勤俭节约轮”的虚伪性,并预言资本的无限扩大和劳动人民的日益贫困,必然导致资本主义世界的两极分化和灭亡。同时吸收并借鉴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收入分配思想中的合理成分,提出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不同阶段将分别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从而构建出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公平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公平理论的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对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的阐述比较零散的分布于其论著中,通过系统的梳理,现将其收入分配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收入分配公平不同于收入分配平等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收入分配平等主要指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在最终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人们在凛赋和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决定了在“按劳分配”结果上多多少少还会存在一些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有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

高级阶段,人们之间收入分配结果上的事实平等才得以最终实现。 在资本主义社会,两大对立阶级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实现了对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分配。从形式上看,这貌似公平合理,但是由于生产决定了分配,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只能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被动地位,资本主义按资本分配方式下的所谓公平分配,永远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不了事实上的结果不平等、不公平。 2.收入分配公平是相对性的,不存在绝对公平的收入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对收入分配公平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收入分配公平难免具有一定的历史性、阶级性和相对性。“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批判拉萨尔所谓的“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的观点时候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之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由此可见,世上不存在能让世人都一致赞同的

第四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本质要求和立法科学要求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创制的基本指导方针和工作准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进行法的创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内容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宪法规范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基本规律体现。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进行法律创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指法律体系的内容协调一致,集中表达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层层服从和遵循,统一于宪法规范。法制统一原则包含两方面的要求,即法律体系内容的统一和法律体系形式的统一。 法律体系内容的统一,是指在横向关系上,各部门法所表达的意志内容和利益内容,相互间是协调的,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在纵向关系上,各层次规范所表达的意志和利益内容,是层层从属的,具体利益从属于根本利益,局部利益从属于整体利益。横向各部门法和纵向各层次规范所表达的意志利益内容的总和,是人民根本利益和要求的完整表达。 法律体系形式的统一,指的是部门法规范的协调和不同效力位阶法律规范的协调。 部门法规范的协调,首先要求各部门法规范的总和能够覆盖所需要调整的重要社会关系,并且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存在冲突;其次,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应,保证有权利就有权利实现的方式和程序,有权利,就有权利救济的方式和程序。 不同效力位阶法律规范的协调,要求的是下级规范必须服从上级规范,下级规范对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不得溢出上级规范授权规定的范围,更不得与上级规范相冲突。 三、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立法的内容必须表达人民的意志;二是立法的过程必须保证人民的参与。 立法的民主原则直接源于我国国家的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我国的立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立法活动。要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我们必须在立法活动的形式上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四、从实际出发、科学立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所要求的是法的创制的科学性。所谓法的创制的科学性,指的是法的创制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法的创制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的创制必须符合法律调整的自身规律。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以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 体系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指社会主义道德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行为规范有机结合起来的整体。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体系,它由各方面的道德规范构成,如政治道德、商业道德、家庭道德以及各行各业都有自己具体的规范、具体的内容,各种规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体系。另一方面是指社会主义道德的层次体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低到高存在着四个层次的道德要求。处于最低层次的、也就是最简单、最一般的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起码道德要求,它包括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两大部分。处于第二层次的是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具体概括为“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处于第三层次的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特殊道德要求。

处于第四层次的是共产主义道德。这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最高道德要求。以上这四个层次的道德要求有机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层次体系。 社会主义道德存在层次体系,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由于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基础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利益主体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是多种层次并存。就所有制形式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全民(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必然出现多种利益主体,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个人利益等等。私人利益也是个人利益,但这不是一般的个人利益,而是对社会财富占有量相对较大的人的个人利益。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40%以上的财富集中在1%的人的手里。这1%的人的个人利益与一般的个人利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由于存在着多重经济成分和多重利益主体,决定了不能只有一种道德要求,必须要有适应多重利益主体的道德要求。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封建道德糟粕残余的影响,还存在着西方资产阶级道德中腐朽成分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足以完全抵制和消除这些影响的程度,这也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只有一种道德要求,而要有适应不同觉悟程度的人的道德要求。在“极左”时期,我们曾经企图用一种美好的、理想化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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