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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中铁五局三公司宜巴高速公路第22标项目经理部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总则

1、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

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2、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物资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3、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4、安全质量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5、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一、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

6、库区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

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7、保管员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保管员要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当面交接清楚,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8、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库房应设置监控视频、自动报警器、看守犬等技防、物设措施。

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当定期检测,特别是在每年雨季前确保性能稳定、正常作业。

9、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值班室与雷管、炸药库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30米。

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保持好库内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

库内及周边区域要经常检查,确保周围20米内无杂草,严禁焚烧杂物,严禁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自然自爆。

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烧水等。

库房要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要配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水源等),并保证可正常使用。

10、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摆放整齐,并贴上显著标签。库内储存的民爆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民爆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民爆物品堆码处应垫高20~30cm,堆码整齐: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1.8m,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m;雷管要按照登记编号存放。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

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挤压、碰撞、摩擦、重压、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

11、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立即进行造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库存账目、领取料台账等,要照实填写。

保管员要定期(周、月)与放炮员核实清楚民爆物品的使用情况。

所有账目必须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若发现问题,如差错、补缺等。保管员必须立即向工区负责人、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查清。

12、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对于过期的、实效的民爆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民爆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经当地公安局和项目部记录签字,确认责任。

13、在民爆物品的施工作业、运输和存储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照管理规定。在爆破的作业中,现场人员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14、提高警惕,落实民爆物品防范制度,严防储存物资被盗。

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库内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采取有效措施,驱除鸟兽蛇虫,严防小动物进入库内,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1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燃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民爆物品发放的规定

16、使用民爆物品要建档建册,要认真规范填写,领取民爆物品时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申请领取和核实当班使用量。

施工班组必须按照当班现场爆破作业的工作量,准确估算、申请和领取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等民爆物品的用料数量。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超量领取民爆用品,更不得为图方便省事一次代领几次爆破作业的用料。

民爆物品的领取程序是:由施工班组负责人开取领料单,并注明民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经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核准发放后,方可派指定的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

17、民爆物品的领取,由经过培训且执证上岗的放炮员手执经审批的领取料单据到仓库领取。严禁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等民爆用品。

保管员要认真核对经审批的领取料单和手执单据的人员身份。

民爆物品只对放炮员发放,领料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18、保管员应当严格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亲自分别发放雷管、炸药及放炮器材,当场检查、分清种类、点清数量、实行编号,由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场交付。领取雷管等,必须按标号登记备查。

所领取的民爆用品,必须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符合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严禁多领少用;严禁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同时,保管员要向放炮员交待清楚关于民爆物品安全运输和保管的注意事项。

19、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尽量不要在一次发放。

严禁混装的雷管、炸药,要分别用带锁的木箱保管好。保管员有权及时纠正将雷管、炸药等混装的违规行为。必要时,有权拒绝发放和收回当次的民爆物品,并责令领料人员具结悔过,并予以整改。

20、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尽量分别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民爆物品严禁不准随意乱扔乱放。装卸民爆物品,必须用手工作业,手轻拿轻放,一人一次搬运不得超过20公斤或者原包装一小件。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车运送,押运和护送人员要单独备车,不准乘坐在装有民爆用品的车厢上。从装车开始,押运行驶和护送人员就要注意沿途的道路情况,严防装载的物品丢失和发生其他事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

21、施工现场使用的民爆用品及爆破作业器材要集中收发管理,在临时存放点暂时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及重要建筑物。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或者配锁的木质(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值班保管、看守、建账、登记。雷管、炸药等必须分箱存放。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当班使用的用量之内。

22、民爆用品发放应该严格执行“八不准”:

(1)无领取料的完整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不遵守库区管理规范的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涂改不准发放。

(4)超期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准发放。

(5)未经培训或者无上岗证的爆破员不准发放。

(6)无炸药、雷管箱或者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7)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8)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三、关于民用民爆物品运输的规定

23、民爆用品运输,特指从仓库到施工现场的区间运送。

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由合格的押运员押运。押运前要仔细检查运输车辆状况,确定车况良好、燃油充足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运载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和危险标志,严禁超高超载。运输途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在民爆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严禁用具有翻斗、自卸功能的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等运输民爆用品。民爆用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者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24、民爆用品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禁止人货混装或者搭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混装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

25、民爆用品的装卸现场由专人负责协调,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必须接受过安全教育。

民爆物品的装卸,必须按规定人力作业,用手工搬运,安全操作,轻拿轻放,严重拖拉、抛掷、翻滚、摇动。搬运雷管要更加小心,不能有任何的跌落或撞击。装卸过程中,要尽量

保持包装完整,在指定位置按照规定要求分类堆放。

26、车辆在运输中,应当遵守施工便道限速的规定:时速不超过15公里。分别装运民爆用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即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在施工中的隧道运输时,尽量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车辆,严禁燃烧汽油的车辆。严格遵守限速要求:在作业地段时速不超过10公里,非作业地段不超过20 公里。

四、关于民爆物品使用的规定

27、严禁无证爆破作业、违规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爆破培训、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按章操作,规范爆破,注意安全。

28、爆破现场要设专人指挥,在做好防护封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不同高度作业面的协调,落实“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戒、统一信号、统一操作技术。

各工区负责管段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

29、在爆破作业的危险区边界(距离爆破作业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置警戒区,悬挂警戒标志牌。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好作业时间,张贴安民告示。原则上每天安排爆破二次,即上午10:30-11:30,下午16:30-17:30。如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工区要对爆破时间和次数要严格把关。

30、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涉爆施工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在民爆物品使用中可能导致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进行技术交底。爆破员严格按照技术交底中的爆破技术要求作业,针对不同地质情况、岩层倾向、裂隙和周边环境采取不同的爆破方案。隧道施工、桥梁人工挖孔桩施工、路基施工的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方案执行。

31、每次爆破前,爆破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各就各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布置和检查爆破警戒。必须检查防护封盖是否完好,并在各路口设立固定的和流动的境界哨和警戒人员,按规定鸣哨警戒。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如有不安全因素存在,要在经过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在不同台阶作业时,除了注意周边安全因素外,还要采取积极措施,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等,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2、炮眼打好好后,装药前,必须将眼内及周边的泥浆、碎石和水等杂物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装药前,必须将爆破区进行警戒,严禁非爆破人员进入爆破区域。违反规定的,给予劳务队按每人次罚款5000元。

火工品加工必须在距离作业区不少于50米的经过隔离的固定场所加工,并有施工人员监督和警戒。监炮员应当在火工品加工的固定场所准备炸药和爆破器材,再将其运送到作业地点,到达作业点先要检查炮眼质量,确认合格之后,才能加工起爆药包和准备炮眼装药。爆破药量应当根据实际效果逐步调整。装药前必须完成打眼和洗孔,严禁与装药交叉混合作

业。违反规定的,予以罚款5000元。

33、严禁使用过期的、实效的爆破器材。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事业金属棒捣实。特别注意防漏电,雷管的脚线应短接,连接爆破母线时应保证接头绝缘性良好,严禁拖地接触泥水,并确保孔桩内所有电器设备都提升至地面。装药完毕,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34、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危险区内施工人员、附近劳作的老乡、过路人员和来往车辆撤至安全地点,才能发出第三点火信号,方准爆破。

爆破完毕,确认炮已响完,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第四次解除警戒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作业面,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进入作业。

35、在隧道施工中,实施爆破作业还应遵守如下要求。

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立在离洞口至少50米处。严重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严禁用明火照明。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加强洞内电源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和风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米。

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独头巷道的,不少于200米;相邻的上下坑道内的,不少于100米;相邻的平行道、横行通道及洞间的,不少于50米;采用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米的,不少于500米。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相距15分钟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者雷管;顶板两帮无有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在岩石隧道两面距离接近15米,软岩隧道则为20米时,土质或者岩石破碎的隧道,应该根据岩性适当确定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一端放炮,另一端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36、爆破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鞋。在施工作业中,操作控制仪器设备和执行装拆爆炸器材的人员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2)在雷雨、沙暴、尘暴、浓雾和大风(五级及以上)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民爆物品运输和地面爆破作业。

(3)地面爆破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夜间作业时,应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

37、爆破作业应该严格执行“十五不准”:

(1)不准无证采购爆破器材。

(2)不准雷管炸药混合存放。

(3)不准用敞篷车运输爆破器材。

(4)不准多种爆破雷管混合使用。

(5)不准使用无合格产品检验证的爆破器材。

(6)不准无证人员上岗爆破作业。

(7)不准砖爆人员无防护用具上岗作业。

(8)不准违章违规装药放炮。

(9)不准夜间放炮。

(10)不准雾天放炮。

(11)不准无安全警戒放炮。

(12)不准私存民爆物品。

(13)不准把爆破器携带到生活宿舍区。

(14)不准爆破器擅自租借。

(15)不准床拖鞋和高跟鞋从事爆破作业。

五、关于民爆物品剩余量退还炸药库的规定

38、每次爆破作业必须在规定的表格中予以登记。爆破作业后,必须核对领料单与当场爆破作业使用量,确保民爆物品不遗失、不外流。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劳务队罚款一万至二万元,给予当班施工员罚款500元并责令停工整顿。

39、施工作业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严禁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或随意放在库外。严格执行“谁领取用料、谁负责登记和管理、谁余量按规定时间退回炸药库”的原则,当班爆破作业后,施工班组要及时清理和核实当班未用或未用完的民爆用品,经当班班长和现场施工员、安全员核实,并在清退单上签字后,立即派专职放炮员负责全部退还炸药库,并配合保管员验收退库和做好记录。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

作业班组、负责领取料的放炮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甚至拒不执行退还剩余民爆物品的规定。施工现场严禁留有民爆用品过夜;违反规定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重罚5000元。

严禁将民爆物品挪作他用。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擅自将炸药、雷管带回宿舍存放,严禁私自保管民品物品。违反规定,一经发现,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因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班组和个人全部承担。

40、仓库值班保管员必须切实抓好民爆物品班后清退工作。在每天办班下班之前,保管员要尽量和爆破作业班组核实当班民爆物品使用情况和剩余量数量,并督促专职放炮员负责退化剩余的民爆用品。

若发现以下情况,值班保管员必须及时向当班班组负责人核实情况,必要时向工区负责人和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1)放炮员不能立即清退民爆物品剩余量。

(2)清退时无经多方签字确认清退单据。

(3)清退单据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4)清退单据有涂改痕迹的。

41、接收民爆物品时,保管员要认真核对由放炮员、安全员、施工班组负责人和工区负责人核实签字的现场实际使用量和退回量,并认真核对单据和实物。

接收民爆物品后,保管员要立即做好退还的该批民爆用品的登记造册、入库存储。

在全线工程爆破任务最终结束后,民爆物品仓库应及时清库和撤库。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账档案资料,逐项核对无误后,移交项目部存档。

附则

4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项目部所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爆物品仓库保管员值班制度

一、民爆物品仓库设置专职保管员,具体负责爆破器材库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

重大活动、节假日照常值班。

二、民爆物品库区安全保卫实行24小时值班和巡视,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睡岗,严禁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禁止在值班室或值班期间,做与安全保卫工作无关的事。

三、认真检查出入库人员和车辆证件,做好出入库人员和车辆的登记。

四、发现民爆物品丢失和被盗,应及时向工区负责人、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并且积极配合务必追回。

五、严禁携带烟火和库区内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施、报警装置及防雷装置每月自检一次。

六、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民爆物品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遵守上级机关和项目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内,不准超量存放,物质相抵触的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出入相符。

四、发放民爆物品时,要严查各种手续、证件,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民爆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五、定期检查,对过期、受潮变质的民爆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项目部分管领导,呈报公安机关批准。

六、经常保持库内,库区防火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储存。

民爆用品仓库日常管理规定

一、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预防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汛、防潮、

防锈、防霉、防鼠、防虫。

二、做到四个认真“检查”: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必须经常检查调整库内问题、湿度,保持通风。

4、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三、材料入库前,要严格检查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外包装,做好入库帐,履行交接手续,质检单与成品批次相符,单据齐全,不合格品不得入库。

四、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按货位、货架合理码放。

五、物资分区、分类码放,保证整齐有序,并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料卡,写明日期、品种、规格、数量,按入库出库数量及时更改物料卡数量,并填写领用日期和领用人。

六、堆放物资应保证合理,不能超高、超宽,库内进出道要畅通,便于物品出入库工作。

七、经常整理库容,保证库内清洁卫生。

八、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帐,详细记录物品的品格、数量、规格、价格、产地、来货时间、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实存数量。

九、定期进行帐目核对,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十、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严禁酒后值班。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私自清理涂改帐目、抽换帐质。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私领私分、仓库物品。

7、严禁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8、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9、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十一、严格出库物资的管理手续。保管员接到出库单,要及时按出库单所载明的编号、品名、数量、品级备货,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及生产领用品由保管员复核后按程序出库。

十二、仓库盘点,保管员对库存物资要旬点月盘。每旬要看帐点物,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部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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