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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听证申请书

闲置土地听证申请书
闲置土地听证申请书

闲置土地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对申请人作出的XXXX市国地资闲认(2018)1号《闲置土认定书》和XXXX市国土资闲听(2018)1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组织听证。

事实与理由:

根据贵局2018年4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的XXXX市国土资闲认(2018)1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的宗地为闲置土地,并拟采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措施,申请人认为不能接受。本宗土地系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在投资建设过程中,由于诸多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至今未竣工,贵局认定土地闲置属申请人自身原因与事实不符,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项目背景及拆迁安置情况

2005年XXXX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2005年11月17日,XXXX市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就中山路街道XXXX改造签订了《旧城改造项目合同书》,2006年上旬,申请人与XXX市中山路街道XXXX村委会签订了《XXXX市“滨湖河”旧城改造村民异地拆迁安置协议》。该项目涉及占地约173.16亩,其中集体土地116.2亩,国有土地56.96亩(其中23.2亩为滨湖河景观项目用地),项目分两期实施。申请人以每亩3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征用费一次性向XXXX市财政缴纳。于2007年3月21日正式取得《国有土地证书》编号(NO650475177),申请人已于2013年对209户村民及80多户国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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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发文日期:2012 年06 月01 日生效日期:2012 年07 月0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四章预防与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 年 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0—二年六月一日 (1999 年 4 月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与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修订草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 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调研报告材料(1)

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调研报告材料(1) 文档XX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调研报告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依托和资源。经济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与土地资源相对短缺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矛盾。我们县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如何合理规划、科学地利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的浪费,提高土地利用率,是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十分重大而迫切的课题,非常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与探讨。 一、当前在土地使用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前瞻性和稳定性不强。当前,我们在如何正确把握当前经济发展和长远根本利益的矛盾上还不够科学协调,普遍存在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导致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盲目建设、短期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土地利用在整体规划上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造成土地资源和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2、部分农业与非农业用地利用率低,土地使用单位效能不高。随着各行业的迅速发展,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与农争地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随着耕作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实际务农人数需求量不断降低,导致农村闲置劳动力大

量增加。同时由于务农收益过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增加等复杂原因,造成了土地使用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了撂荒现象,与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严酷现实形成强烈反差。 在非农业用地方面,由于受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的制约,也普遍存在不能地尽其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土建工程建设达不到规定容积率标准,造成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部分生产企业受市场取向、资金短缺、产业导向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获取土地后,无力投资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或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形成半截子工程。 3、农村居民点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我国农民普遍采用自然村落群居方式,有的地方还是个体散居分布。这些农村居民点大多自然形成,建设无序,布局不尽合理。且随着人口城镇化的进程步伐加快,一些农村居民点减少,“空心村”现象比较普遍,不仅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而且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4、土地使用监管工作还不够到位,人们珍惜耕地观念还不强。虽然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土地保护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容易受到局部或片面利益的驱使而受到种种干扰,致使土地保护的监管工作难以到位,成效大打折扣。再者,由于农耕地难以快速创造经济价值,和诸多开发项目的高收益及快增值相比,人们心中的天平往

农村闲置土地调查总结

农村闲置土地调查报告 [摘要]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闲置调查的统计,发现不少农村地区目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闲置现象并且从农村闲置土地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闲置土地的危害、成因和对策,力图为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用与研究提供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闲置危害房地产对策 参与人:刘建峰刘婷刘新平李浩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关系国计民生,支撑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我国土地,尤其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们面临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是极为尖锐和突出的。“寸土寸金”,在我国广为流传、家喻户晓。一方面说我国土地稀缺,应当珍惜;另一方面,土地却被任意浪费。土地闲置现象就是当前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土地闲置加剧了土地市场混乱无序和耕地非农化趋势,严重威胁子孙后代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它不仅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加剧人地矛盾,而且会使农田基础设施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农业投入浪费,耕地质量和生态经济功能衰退,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来严峻的挑战。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研究目的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所谓“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的土地。通俗地说,闲置即抛荒。农村闲置土地又可分为农业闲置土地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衡量农地闲置与否,一般以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为准。假若某块农田已抛荒半年以上,则就可称其为闲置地。 (二)闲置土地的研究目的 开展闲置土地利用研究,在分析研究区域闲置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利用现状的情况下,为闲置土地科学利用与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也是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土地闲置的危害 土地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加剧了人地矛盾。土地闲置将会导致耕地的质量下降,因为一旦农业生产停止后,裸露的田土抗蚀能力减弱,土壤物理性质变差。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不仅使闲置土地的生产功能衰退甚至损失,同时对周边非闲置土地资源也产生严重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也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土地资源的闲置使人均耕地更少,加剧人地矛盾,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粗放经营和投入的减少造成农产品减少、农民减收,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水平上不去,农业生产总值下降,严重地影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位置。土地闲置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区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造成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严重影响乡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生产条件无法改善,间接加重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土地闲置使农产品收入减少,土地闲置多的村,基本口粮都得不到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受到潜在的威胁。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长沙市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调查报告

长沙市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调查报告 一、长沙市土地资源利用背景 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人多地少,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本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虽然使人类利用土地的广度和深度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伴随而来的人口剧增、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又严重威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文件明确要求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武汉都市圈与长株潭城市群为“两型社会”试验区,而“两型社会”的实质是指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这种背景下,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国家正自上而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而对我们国土管理部门而言,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就是要充分了解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二、长沙市土地资源利用趋势 长沙市位于湘中偏东北,湘江下游,洞庭湖以南,地势较为平坦,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信息、交通和商贸中心。同时,长沙市作为“中部崛起战略”中重要发展城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为核心的华东经济圈和以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为核心的华南经济圈的结合部,受两大经济圈的辐射,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所以,我市土地利用正面临着经济持续高位运行与宏观调控从紧的局面,社会经济发展对用地需求的急剧增加与国家对土地资源保护力度日益加强的矛盾更加尖锐,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历史阶段与资源瓶颈凸显阶段的不期而遇,加剧了用地矛盾;二是我市已步入三个以大量用地为支撑的需求“高峰”,即人口高峰、城市化高峰、工业化高峰,对用地的刚性需求越来越大;三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仍会维持较高水平,从而造成用地势头依然强劲;四是社会消费结构正处于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型升级的过程,汽车、居住、休闲、娱乐、自然保护等用地需求将大幅度增加;五是大河西先导区的设立,长沙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提出了大量建设用地需求,用地规模压力大增。 三、长沙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长沙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由于我市2007年土地利用正处于当前土地利用的宏观背景之下,能充分反应土地利用特点,现以我市2007年土地利用情况为例,来分析各类用地指标。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

2020年县新区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年县新区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年新区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本次常委会拟开展“新区建设情况专题询问”,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于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在XX副主任带领下,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先后到XX等开展了问前调研,并对新区XX等项目工程进行了实地视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区建设基本情况拥挤,是X老城区给人的印象,X平方公里却居住近X万人口,人口密度在我市位居第一; 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老县城布局不够合理,功能不够齐全,城市建设的步伐滞后于经济的快速振兴,满足不了城市发展和人居需要。20xx年,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实施“东进西扩”战略,拉大城市框架,完善功能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新区位于X处,距老县城X公里,是县城总体规划中城市发展三大组团之一,新区规划总用地面积X平方公里,总投资为X亿元,共分行政中心、生活居住和旅游度假三个功能区,以行政中心为带动,覆盖商业金融、文化休闲等,计划分三期开发建设,目前新区已建成区面积X平方公里。 新区建设自20xx年5月开发建设启动以来,县政府按照“建设山水园林”的构想和“三年打基础、五年成规模、十年建新城”的宏伟目标,坚持以新区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快新区建设步伐,保证了新区建设顺利推进。一是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构建了三级指挥体系,组织了一支敢打硬仗的班子队伍去实施新区开发建设,并为之创造优良的工作环境,成立相关组织协调机构,及时解决新区建设中的问题;二是解放思想,营造氛围。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陈规,勇于改革创新,打破行政壁垒,强化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全力推进新区建设;三是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新区建设始终坚持规划引导作用,高起点规划,大力拓展发展空间,优化功能分区,提升集聚能力,着重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八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 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 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最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土地利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全市土地利用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活动专题调研第五调研组 按照局党组统一部署,局学习实践活动第五调研组组长魏钦稳副局长带领局利用处、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围绕落实国土资源“保增长、达小康”措施,建立“开源节流机制、市场配置机制”,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规范有序、保障有力、调控有效的机制,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努力增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课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对全市2007年至2009年一季度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实地赴通州听取了通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情况汇报,与部分国土资源所、开发企业代表进行座谈,并深入镇街厂区等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基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土地利用保增长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方式方法,为市局探讨和加快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土地利用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用地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

供了有效支撑。 1、土地储备机制全面建立,宏观调控作用不断显现。 1998年,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经市政府批准率先成立,之后,各县(市)也相继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充实了人员,明确了职能,土地储备机制全面建立。(表一) 全市共收储土地6143公顷,供应4299公顷,在储面积1844公顷,银行贷款余额50.45亿元。在储备土地性质上,主要以经营性用地为主,部分县(市)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收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运作规范,主要来源于财政拨付的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中安排的专项基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土地储备资金均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建立“多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土地收储供应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土地储备近年来在推进地方城市建设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表二) (单位:公顷、万元)

XX年关于闲置土地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闲置土地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闲置土地情况调研报告 为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水平,提升土地资源供给能力与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国家将闲置土地问题解决提升到了十分重要的高度,今年国务院将安排对XX 年XX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的疑似闲置土地进行督察督导。我省一直以来对闲置土地清理十分重视,XX年全省产业园区工作推进会对闲置土地清理提出了要求,黄家培副省长也多次作了指示。为作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准备工作,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安排,土地利用处组织相关事业单位在全省开展了闲置土地调研,重点对毕节市、遵义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组织全省对网上显示的XX年以来疑似闲置土地逐宗进行了清理核实,摸清了闲置土地的底数、分析了闲置土地的成因,提出了XX年解决闲置土地问题的建议,拟定了下一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打算。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置土地基本情况 经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的疑似闲置土地逐宗清理核实,网上显示疑似闲置土地518宗,面积公顷,其中真实闲置类土地183宗,面积公顷,面积占%;非真实闲置类土地335宗,面积公顷,面积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上显示批而未供土地公顷。

真实闲置土地各年度分布为:XX年1宗,面积公顷;XX 年2宗,面积公顷;XX年3宗,面积公顷;XX年96宗,面积公顷;XX年81宗,面积公顷,主要集中在XX年、XX年,面积分别占 %、 %。真实闲置土地地区排序分别为:毕节市118 宗,面积公顷;铜仁市18宗,面积公顷;安顺市17宗,面积公顷;遵义市14宗,面积公顷;黔南州8宗,面积公顷;六盘水市4宗,面积公顷;黔西南州4宗,面积公顷; 非真实闲置土地各年度分布为:XX年4宗,面积公顷;XX 年2宗,面积公顷;XX年8宗,面积公顷;XX年30宗,面积公顷;XX年53宗,面积公顷;XX年238宗,面积公顷,主要集中在XX年。非真实闲置土地最多的为毕节市。 二、真实闲置土地形成原因 (一)政府原因 1、征地拆迁难。一些地方政府因急需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出让金用于各项事业发展,往往采取先生地出让再进行征地拆迁,导致征地拆迁时间计入土地出让开发时间,造成土地闲置。而目前征地拆迁难度较大,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我省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按XX年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农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农民思想工作难做,阻工现象频发;二是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资金常不到位,安置补偿不到位,导致征地拆迁进展缓慢,未能在约定期限交地,使土地多年闲置。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上述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九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

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就单纯的土地管理而言,无外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方面。我基层所地处山区农村,辖区地面大,人口分布广。由于长期工作在农村,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调查了解到农村土地的管理仍有较多的问题存在。 一、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用地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这一做法给以后的工作留下了许多弊病。一是长期的人口增减,即使是原有农产不变,各户耕地的多寡已明显凸现,二是随着移民并村,新增人口入户易,种地难;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迁徙已尽,耕地悉数撂荒;四是离迁居地较近的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五是大村少数农户由于人减地多,或是耕种不了,或是看重眼前利益,进行私下租种,甚至转让建房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建设用地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民宅基地问题和乡镇村建设用地问题以及部分国家建设用地问题。农民宅基地问题主

要表现是: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村中旧房空占土地有增无减,村外新宅蚕食农田与日俱增;乡镇村建设占地问题,尤以公盖占地和乡村养殖园区建设本文来自之音,海量精品免费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占地为主,乡镇自恃政府有权,村委认为集体是主,致使乡镇村建设用地想占就占;部分国家用地更是新建设该批批、该占占,旧用地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一是由于少数地方干部尤其是少数乡村干部对土地法规的不学习不理解,二是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局限,不敢自把嘴巴。由此形成了乡镇、村、户非法赢利多多,国家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地广人稀山区农村干部乃至极少数县、乡镇干部看来没什么大可作,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者,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二、对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农用地管理方面 摸清家底,合理利用。以现乡、村为单位,详细核准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实际数据,依法落实承包合同,层层落实承包责任,解决实际中合同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弄虚作假问题,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责任到户,保证质量。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 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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