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 号——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具体审计准则的规定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本规范要求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

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由参审人员自行编制;也可以由被审计单位

管理当局或第三者提供而形成;可以是书面文字形式,也可以是必要的声像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应以自制的书面文字形式为主。

第三条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参照本规范要求的

有关内容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形成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是按规定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履行应尽职责的证明。审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完整记录参审人员的审计轨迹。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

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一)资料翔实,即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的各类资料来源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重点突出,即审计工作底稿应反映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三)繁简得当,即审计工作底稿应根据记录内容的不同,对重要内容详细记录,对一般内容可以简单记录。

(四)结论明确,即按审计程序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参审人员应对该审计项目表达明确的专业判断意见。

(五)要素齐全,即构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应全部包括在内。

(六)格式规范,即审计工作底稿采用的格式规范。

(七)标识一致,即审计标识符的含义前后一致,并标识在审计工作底稿上。

(八)记录清晰,即审计工作底稿上记录的内容连贯,文字端正,有关验算数据正确。

第六条以下情况为影响审计工作底稿繁简程度的相关因素,

并以此做为检查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繁简得当的根据:

(一)审计约定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审计约定事项的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五)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审计意见类型。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基本内容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会计报表的编报单位,被审计单位可以简写,但应与总体审计计划确定的简称前后一致。

(二)审计项目名称,即某一会计报表项目名称或某一审计程序及实施对象名称,如具体审计项目是某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则应同时写明该会计科目名称。审计项目名称不可以简写。

(三)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即某一资产负债类项目的审计时点或某一损益类项目的审计期间。

(四)审计过程记录,即参审人员的审计轨迹与专业判断记录。参审人员应将其实施而达到的审计目标的过程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五)审计标识及其说明,即参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按《审计标识及索引号一揽表》(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准确表达审计含义。审计标识应前后一致。

(六)审计结论,即参审人员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某一审计事项所做的专业判断。就符合性测试而言,是指参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满意程度以及可以信赖表明意见;就实质性测试而言,是指参审人员对某一审计事项的余额或发生额是否确认表明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参审人员为整理利用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标识及索引号一揽表》的有关规定,将具有同一性质或反映某类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分别归类,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控制所作的检索编号。

(八)编制者姓名及日期,即参审人员必须在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并签署日期。签名可以简签,但应与总体审计计划中确定的简化签名一致。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即有关复核人员必须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非直接参审人员的签名不可以简签。

(十)其他相关事项,即参审人员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

为编制的资料,参审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下列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一)复核;

(二)判断是否可以利用及可利用程度;

(三)可否与参审人员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章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二)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四)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七)审计计划;

(八)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九)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十)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十一)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

(十二)审计总结;

(十三)其他与完成审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使用的各种审计标识,应在总体审计

计划中统一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做到不重不漏。

第十二条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注明索引编号,对作为审计记录的某一审计证据而言,审计证据从哪部分审计工作底稿来,交叉索引号标在该审计证据的前面;审计证据被哪个审计工作底稿引用,交叉索引号标在该审计证据的后面。

当参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的全部审计事项后,应将具体审计项目工作底稿中的相关数据和内容进行归类汇总,编制试算平衡表。试算平衡表、审计差异调整表与各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应通过交叉索引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遵照公司《审计工作执业质量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三级复核,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明复核意见并签名。

各级复核人复核内容如下:

(一)项目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工作底稿各要素是否齐全;

2.工作底稿使用的审计标识是否规范和前后一致;

3.审计工作是否按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

4.工作底稿互相引用时是否具有明确的勾关系;

5.审计工作过程是否做出恰当的记录;

6.对助理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复核、签

名;

7.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资料是否进行核

查;

8.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部门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基本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

2.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

3.相关的项目是否衔接、佐证;

4.解决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尚未确认的问题。

(三)总经理(含其授权人)或分公司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重要审计问题的处理;

2.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

3.解决二级复核人员尚未解决的专业判断分歧;

4.关注对审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

5.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在复核工作中,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或进行处理。对上述要求,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再次复核。

第四章所有权与保管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与保管的原则是“统一所有、分别保管、共同使用”。

(一)统一所有,即审计工作底稿归公司共同所有,任何人、任何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私自占有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分别保管,即由总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业务,其全部审计工作底稿由总公司保管;各分公司分别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业务,其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分别由各分公司保管。

(三)共同使用,即所有权为本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不论存放在何处,总公司与各分公司均可随时用于以下目的:

1.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核查;

2.审计经验的交流、学习、借鉴;

3.审计资料的再次利用。

在使用总公司保管的审计工作资料时,由本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在使用各分公司分别保管的审计工作底稿时,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一)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

2.管理建议书;

3.审计业务约定书;

4.审计总体计划;

5.审计总结;

6.试算平衡表;

7.未审计会计报表;

8.审计差异调整表;

9.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10.其他。

(二)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资产类审计工作底稿;

2.负债类审计工作底稿;

3.权益类审计工作底稿;

4.损益类审计工作底稿;

5.其他类审计工作底稿:

(1)期后事项审计工作底稿;

(2)关联交易审计工作底稿;

(3)或有损失审计工作底稿;

(4)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工作底稿;

(5)其他。

(三)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公司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4.董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5.重要经济合同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8.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纳税鉴定表复印件;

10.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图;

11.内部控制制度调查问卷及评价记录;

12.评估报告复印件;

13.其他。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审计档案整理应达到装订整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检索科学、交接手续齐备。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除永久性档案外,其余审计档案均为当期档案。

第十九条各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

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一)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二)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三)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对于保管期届满的审计档案,可以决定将其销毁,

销毁时,必须顺序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审计档案,再次甄别;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经甄别后符合销毁规定的审计档案编制

拟销毁审计档案目录;

(三)由总公司保管的审计档案由总经理复核并签拟意见;各

分公司保管的审计档案由分公司经理复核并签拟意见,并报公司备案;

(四)销毁时必须由包括签批人、审计档案保管人员在内的三人

以上人员在场监督销毁,并做出记录;

(五)已销毁审计档案目录及监销现场记录为永久性档案。

第五章保管与查阅

第二十二条参审人员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的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下列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或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地分公司经理批准,可以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人员应将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底稿内容、查阅方式及查阅批准人及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三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审计单位同意,在下列

情况下,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三)联合审计;

(四)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对要求查阅者提供适当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保管部分应及时提醒查阅者因误用

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与本公司无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要求由质量控制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由董事会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要求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