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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共9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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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出纳管理,规范会计出纳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章现金收入

第三条收款员的操作

当接收客户交来的存款凭证和现金时,须先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凭证各联的金额是否相同,凭证上是否登记券别,经查无误后凭以收款。收款时必须坚持一户一清,不能混淆窜户。先点清大数,后清点尾零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逐张清点,捆、把点清后,再清点张数。在每捆、把未点完前,原封签和纸条不得丢掉。现金清点无误后,在各联凭证上加盖收款员名章,并及时转交出纳员复点。收款过程中发现有误,应立即退回交款人,由交款人核实后,重填存款凭证,重新办理收款。经办员不得代填或更改交款凭证。

第四条收款复核(出纳员)的操作

收款复核(出纳员)收到收款员交来的凭证和现金后,先审查凭证各联内容是否相同,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户名、账号、日期是否齐全正确。然后点捆、把、清点尾数、加计现金总额与交款凭证金额核对,再复点整把和尾数。无误后在各联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和复核(出纳员)

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回单联交收款员退给交款人收妥后,再复核下一笔的收款,不能未复核完上笔款项又接办下笔款项。

第三章现金付出

第五条出纳员付款业务的操作

当出纳员收到会计专柜递来的支款凭证时,首先应审查会计记账员、复核员是否在支取凭证上盖章,其次还应审查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取款单位(取款人)是否已加盖背书、取款用途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等。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然后按凭证金额进行配款,清点准确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名章,并在券别栏详细填写券别明细。查验金额总数与凭证金额相符后,将凭证和现金一并交复核员复核。

办理贷款支付现金时,要审查取款人身份原件,核对无误后,将身份证的号码登记在付款凭证背面,要求借款人在付款凭证上签字。非借款本人不予付款。

第六条付款复核员的操作

付款复核员接到出纳员交来的现金和现金支取凭证时,首先要审查支取凭证的各栏内容,按凭证金额与登记的票面、张数、金额核对,复核无误后,在支取凭证上加盖复核员名章,然后叫取款人姓名(或呼号收牌),向取款人问清金额,与凭证金额核对后将现金交给取款人,并向取款人声明“当面点清”。取款人在柜台上清点现金时,复核员要注意其清点情况。取款人清点发现短少票币时,确认信用社短少,复核员必须复点证实,由出纳员补足,并将有关封签和把条索回,以便追查处理。

办理贷款支付现金时,比照出纳员付款操作处理。

第七条每日终了的业务操作

每日营业终了,由现金出纳员结出当日的现金余额(包括现金库存额及尾箱余额),现金复核员根据当日发生的收付凭证及现金收付登记簿,按昨日现金余额加减本日现金收付发生额,结出今日现金余额,填制现金出纳结数表,盖章后,与出纳员结出的当日现金余额核对,无误后,由出纳员在现金出纳结数表上盖章,并连同其他现金收付凭证交由会计部门结账。

第四章票币兑换与现金整点业务

第八条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九条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条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一条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二条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五章库房管理及库款调拨

第十三条现金出入库的操作

现金出入库时,由出纳员填写出入库券别明细表,登记大库券种明细账及尾箱现金账。

第十四条信用社大库管理规定

业务库限额要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库存不足时从联社调入,超过限额时要及时缴存联社。

入大库的钞币必须按整点票币的质量标准,按规定加盖业务公章及出纳员、复核员名章,并在封签上注明社名、封包日期。

损伤币按规定整点成把后入大库保管,成把的损伤券要及时到联社兑换。

第十五条现金调拨基本规定

信用社现金调拨应遵循“计划管理、限额控制、统一调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联社、信用社对现金调拨的时间、路线、金额等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信用社需调拨现金时,由主管主任或主管会计向联社主管部门申请,并记录留存。联社主管部门现金调拨员应根据当日现金调拨情况确定调拨时间、金额,并做好现金调拨记录。信用社调出现金使用“现金缴款单”(或县辖往来),调入现金使用“现金支票”(或县辖往来)。不论现金调入还是调出,都要有联社开出的“现金调拨单”做传票附件。

第十六条调入现金的操作

联社主管部门(营业部)或计划部门的现金调拨员根据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调入金额认真填制“现金调拨单”(1—4联),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现金调拨专用章、调拨员名章、经主管主任签字后,将第1联留下存查,其余各联由押运员持有,到联社营业部出纳专柜取款。出纳专柜凭“现金调拨单”第2联付款,并由押运人员在“现金调拨单”及现金调拨登记簿上签字。

调入现金的信用社,出纳专柜接到调入款项并收妥后,凭“现金调拨单”第3联入账,并由主管会计签发现金支票交给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将现金支票及“现金调拨单”第4联一同带回。现金支票由联社营业部记账专柜记账后,交出纳专柜,并将“现金调拨单”第2联作现金支票的附件,“现金调拨单”的第4联作回执,交现金调拨员,由现金调拨员“抓

对”保管备查。如押运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没向现金调拨员交回执,现金调拨员要主动催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下同)。

第十七条调出现金的操作

联社主管部门(营业部)或计划部门的现金调拨员根据基层社上报的调出金额认真填写“现金调拨单”(1—4联),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现金调拨专用章,调拨员名章,经主管主任签字后,将第1联由现金调拨员留下存查,其余各联由押运员于当日内携带到调出信用社。调出信用社的出纳专柜凭“现金调拨单”填写“现金缴款单”(1—2联),将“现金调拨单”第二联作付出传票,押运人员核对无误,在“现金调拨单”第二联和现金调拨登记簿上签字后,将现金缴款单及“现金调拨单”第3、4联于当日内一并带回,联社营业部的出纳专柜对押运员调回的现金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押运员的登记簿上签字,将“现金调拨单”的第3联作“现金缴款单”第2联的附件,登记现金账,并将“现金调拨单”的第4联作回执交现金调拨员与第一联“现金调拨单”“抓对”保管备查。其“现金缴款单”的第1联由联社营业部出纳专柜代保管,由次日或以后调出现金的信用社取回作附件。

第六章有价证券及贷保管业务

第十八条按未发行有价证券和已兑付有价证券分别设置登记簿,逐笔进行登记,记帐金额按票面金额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代客户保管的有价值物品,设置登记簿并逐笔登记,按代保管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物品价格或估价金额进行核算。

第七章出纳差错

第二十条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第二十二条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

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八章出纳交接

第二十四条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密码)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二十六条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3条:

1、积金遗于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于子孙,子孙未必能读。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此乃万世传家之宝训也。

2、积德为产业,强胜于美宅良田。

3、能付出爱心就是福,能消除烦恼就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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