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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相对当事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代理人相对当事人的特征

相对于当事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的特征包括: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

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却不一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诉讼代理权限”决定。“诉讼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代理人反对,后者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极后果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值得说明的是,诉讼代理人不承担终极后果,不等于诉讼代理人不享有诉讼权利或不负有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他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如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直接由诉讼代理人承担,不得转嫁给被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考试背诵内容 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单便易得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便民的诉讼程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而成为诉讼当当事人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请求中进行诉讼的人。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恒定: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确定该案管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管辖权。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缺席判决:是指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上诉:是指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的状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进行,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有给付内容案件的过程中,在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文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文 想找一些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的模版吗?下面是x为大家整理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欢迎大家阅读。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本(一) 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委托人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____审),作为我方调解/诉讼/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可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复议、签收调解书、判决书等权利。 代理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判决/仲裁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本(三) 委托人:__________,姓别:_____,年龄:_____,住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 在与否的请求; 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 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 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 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 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 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 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 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 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 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 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 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 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 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 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 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 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 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 在处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问题时,需注意两个条件:其一,依

民事诉讼委托书范文

民事诉讼委托书范文 篇一: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 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电话:________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电话: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因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篇二: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因

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_____ 受委托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委托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篇三: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委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为委托人与_____纠纷一案的_____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帮助。 2、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练习题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例3:【2000年试卷二第13题】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例4:【1998年试卷二第53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精神病患者及10周岁以下的儿童 B.年满10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儿童 C.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公民 D.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例18:【2008年川试卷三第48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21:【2012年试卷三第81题】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例2:【2006年试卷三第88题】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例11:【2008年试卷三第44题】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例14:【2003年试卷三第72题】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陈先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20XX年6月9日,陈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由陈先生代理该公司诉讼,胜诉后由该公司给付陈先生劳务费7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后来,双方发生纠纷,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给付劳务费、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行业是市场准入行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法律服务。陈先生属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他与某公司签订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属于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故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人:_____(签字: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地:_____联系方式: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 手机_____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

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下面是关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范文以及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_电话: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____在我单位与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受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如下: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时间为:____________ 本人*** 事故车 **牌厢式货车牌照号****** 一直没过户折价委托*** 使用于20XX年4月*日出事故,现本人委托被告人*** 出具相关证明委托书。,特此声明如下: 责行,承担责任。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对经投标和其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

以业主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以名义上业主和实际上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B.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2条 C.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 以雇主作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2条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5条 保证合同纠纷 一般情形 A.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B.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C.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例外情形 A.如果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53条 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模板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模板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仅写“全权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权限,而无权代委托人处理实体问题;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说明:个人代理查询的需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因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的。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委托人: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

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否必须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这类人由于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一般都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但是,按照法律的专门规定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质权人等。为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疑问:2.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能否理解为就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 解答: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中确定原告、被告的基本标准是谁引起了诉讼程序的发生。即申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原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为被告。换言之,原告申称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原告的一种主张,被告是否真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才能确定。所以,不能把被告理解为就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实践中,经法院审理最终确定不是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而是原告侵犯被告合法权益的案件也不乏其例。 疑问: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解答: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般又称为当事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般又称为诉讼能力。这两者由于其实质含义不同,决定了他们在当事人成立条件上的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就不成其为当事人。而有诉讼权利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只是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实施有效的诉讼行为。但是这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所以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疑问:4.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应以谁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武汉大学法学院命题研究中心出品 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 (1)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要点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张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张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词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8446.92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 自2010年起被告业之峰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446.92元,由原告提供的原告与业之峰公司工程结算表、业之峰公司扬州分公司的结算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因此被告业之峰公司负有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二、被告李某某、李某女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事实成立,严重损害了原告(债权人)的利益,二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业之峰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依法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由原告提供的业之峰公司工商登记查询表可以证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业之峰公司理应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从原告方提供的现金会计沈阳的证言、业之峰扬州分公司建行和农行账户对账单、原告本人和强贵明等人的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业之峰公司有营业收入,这些理应独属于公司的收入(财产)却被公司股东李某女、李某某采用收不入账的方法据为他们个人所有或转入关联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导致业之峰公司成了个空壳公司。空壳化的公司实际上受到股东李某某、李某女的控制,此时,公司就无法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股东便会代替公司作出表示,往往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由原告提供的业之峰扬州分公司建行帐户和农行账户的对账单,显示业之峰公司分公司在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基本无营业收入,以及业之峰代理人张木洋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业之峰账册在李某女处可以证明,李某女、李某某掏空公司,混同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滥用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最后,从业之峰公司的各个运行机关来看,公司的营业收入由于股东的原因不入公司账户,公司各个机构部门肯定也就无法正常运行,不能履行好各自的职能了,整个公司三大机关运行秩序混乱,公司自然也就不能对债权人承担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公司股东李某某、李某女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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