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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并购涉及境内审批流程和环节的法律解析

企业境外并购涉及境内审批流程和环节的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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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并购涉及境内审批流程和环节的法律解析(2014-03-21 18:02:26)

对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和并购,我国虽无完善和统一的立法,但目前通过发改委、商务部及外管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已初步建立起一套项目前期核准和投资用汇管理的制度。根据《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产业导向目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律师的实务操作经验,现就境外并购在我国国内阶段须办理的有关法律程序及相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确定拟投资并购的企业所在国,以及投资并购企业所涉产业。

确定拟并购的企业所在国,主要在于确定是否属于我国的建交国,是否属于《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所列的目录国家。由于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目前实行的是前置审批制,审批程序是否能顺利通过直接决定了投资及并购项目能否顺利推进。而被并购企业所在国若属于非建交国,则根据2009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论其用汇额度大小和投资产业类型,均需提交商务部核准,而提交商务部核准将可能大大增加项目审批的时间和不确定性。在确定被并购企业所在国后,需对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查明,被并购企业所涉产业是否属于导向目录国别项下所列的产业,因《产业导向目录》实际上是一份鼓励类产业目录,故若被并购企业所属产业属于目录上所列产业,

则项目即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核准层面将更容易获得审批部门的批准。

二、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收购项目信息报告,取得发改委出具的确认函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关于此条规定的报送时间,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应为签订“并购意向书”或“并购备忘录” 之前,还是签订并购协议之前,并无明确规定。从其需要报送的内容来判断,该条规定,应报送“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似乎可以理解为应在签订并购意向书之前即应报送。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 号,下称“ 1479 号文”)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即似乎亦应理解为在签署并购意向书之前。

实务中而言,在2009 年之前,大部分的境外收购实际上并未向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报告,甚至绕过发改委进行境外投资和收购亦不在少数,有鉴于此,发改委才特别出台1479 号文,要求境外投资和收购必须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按照正常的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出具《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

三、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取得发改委的核准文件。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时间应为签订并购意向书之后。递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交包括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中外方签署的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

四、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此程序系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 年 3 月31 日所发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 号”下称“ 131 号文”)的规定而设立,办理时间应是在并购双方签订并购意向书或备忘录(MOU )之后。报告的部门包括商务部或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事项为,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具体需报告的事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实施并购的具体子公司、境外并购目标企业、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初步时间安排、潜在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等事项。

五、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

境外投资实行核准。此阶段核准的结果就是决定是否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投资情形的不同,分别由国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予以核准。其中由商务部核准的情形包括: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目前世界上海域包括巴拉圭、瑙鲁、梵

蒂冈等24 个国家还未与我国建交)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情形包括:中方投资额1000 万美元及以上、 1 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危害我国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条约等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该等材料中的第(四)中的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即是指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为核准企业的境外投资申请,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需分别向我国驻东道国使(领)馆的意见,使领馆将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商务部门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并受理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

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六、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在取得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境外投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办理境外直投外汇登记时,企业须向外管局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 号文)的规定,企业可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包括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的外汇。

根据前述30 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境内企业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即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企业需要在设立之前按项目所在地要求支付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或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外管局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的,需向外管局提交包括境内机构参与投标、

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在内的一系列材料,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企业已向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 。

七、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

完成项目在境内的核准并取得境外直接投资证书后,境内企业可以按项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项目投资公司,并按前述流程取得的汇入外汇资金进行公司设立和运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八、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根据前述30 号文的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境内企业对该等外汇入账和结汇,需接受指定外汇银行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境内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再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境内企业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

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境内企业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企业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九、其他需要注意的程序性事项

1 )境外直接投资联合年检。根据30 号文的规定,境内企业(金融机

除外)应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规定参加年检。多个境内企业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外汇年检。

(2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根据30 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3)关于境外直接投资,若非涉及项目类的投资,是否需要发改委审批的问题。因为目前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仍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目前的立法现状是各部门均有相应部门规章和规范,因此难免出现相互审核管理权限冲突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是否所有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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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资金使用结构风险 3.3.5理财风险 3.3.6文化风险 4 企业跨国并购财务风险的防范策略 4.1 并购前目标企业价值评估财务风险的防范策略 4.1.1进行全面调查,提高信息质量 4.1.2企业信息传递和处理的综合目标 4.1.3区分资产评估和合理使用财务报表 4.2并购中融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4.2.1制定正确的融资决策 4.2.2融资渠道拓展,融资结构合理化 4.2.3建立资本积累约束机制 4.2.4加大汇率市场分析,防止汇率利率变动 4.2.5借入杠杆收购融资 4.3 支付风险的防范策略 4.3.1选择多种支付方式的组合 4.3.2延期付款协议 4.4并购后整合风险的防范策略 4.4.1应遵循及时性,统一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 4.4.2整合前彻底的财务审查 4.4.3整合后严格财务管理 5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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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企业并购重组被喻为法律与财务规则下的游戏。在此,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作一个简单的框架性介绍。 1、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2、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3、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一)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1、《公司法》、《合同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1、《公司法》、《证券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信息披露准则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4、《大宗交易管理办法》、《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管理规则》(交易所) 5、《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7、《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8]53号及其信息披露

2、《上市规则》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6、《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7、《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8、《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9、《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10、《企业会计制度》 1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 12、应收帐款、存货等的八项计提准备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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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ed3518029.html,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居民在海外并购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海外并购的步骤十分繁琐,而且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还有诸多的法律规定。本身投资便存在一定的风险,海外投资风险加大了,那么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呢?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将为你进一步解答。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是指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因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从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投资并购失败等与预期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定义,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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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并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并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包括财务隐藏、合同治理、诉讼仲裁、客户关系、人力资源、交易保密、资产价值、法律变动、商业信誉等。能够通过交易双方的陈述与保证、交割承诺、设定先决条件以及约定赔偿责任等方式加以防范,国内另外还有保证与物权担保的方式。 并购交易中可能显现的各类风险如下: 1、财务隐藏风险 财务报表是并购中进行评估和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关于整个并购交易也就显得至关重要。虚假的报表美化目标公司财务、经营,甚至把濒临倒闭的企业包装得完美无缺,使买方被完全蒙蔽;另外,财务报表是对过去某一时刻经营情形的显现,故其制定后财务状况的不良变化未必有显示,因此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也会阻碍到买方的权益。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形。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淌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淌比率以后,才能专门好的推测公司今后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形。第一要把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形;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阻碍,因此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专门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形需要专门重点考察。 第五、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咨询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能够抵消和不能够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六、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可不能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专门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因此,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专门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咨询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不大会儿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2、合同治理风险 目标公司关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治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缘故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形;专门是企业以信誉或资产为他人设定了担保而没有档案资料反映,甚至连目标公司自己都忘得干洁净净,只有到了目标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才会暴露出来。凡此种种,这些合同将直截了当阻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也确实是讲如果在签订并购合同时不将这部分风险考虑在内的话,在风险可能变为现实后将毫无疑咨询地降低目标公司的价值。 3、诉讼仲裁风险 专门多情形下,诉讼的结果事先难卜或者讲无法准确地预料,如果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形,那么诉讼的结果专门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从而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而且在某些专门情形下,如诉讼对象在判决的执行前进行破产清算,甚至会使目标公司作为资产的债权减小到不可思议的程度。 4、客户关系风险 兼并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利用目标公司原有客户,节约新建企业开发市场的投资,专门是一些对市场依靠比较大的产业,或者是买方对目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时下 ,资本运营、资产重组成为新的热点 ,兼并、收购、合并、并购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重要板块。对中国律师而言,更多的是要理解什么是并购,知道并购业务在哪里以及如何找到并购业务。对企业来讲,就要了解并购的实质是什么、为什么要并购。今天小编带大家走进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题很有讲头,由于公司有结构,有架构,有资产,相当于一个小社会。一次重组中包括六大重组,即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财务重组、机构重组以及人员重组。所以并购是多重法律的综合运用。几乎民商领域所涉及的法律,从事并购业务的律师都得非常熟悉,而且还可以进行交叉运用。 并购的实质是在市场经营中企业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是价值链的对接。并购在法律上是股权、资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并购有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两大类,从并购形式上,可以分成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还有混合并购。 我一开始是当诉讼律师。能打好官司,能做好一个诉讼律师,就能做好一个并购律师。因为诉讼是产权争议发展到极致,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到法庭解决,是律师智慧和能力的综合体现。 诉讼最核心的东西就是合同。在并购过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最终是体现在合同上。在起草并购合同每一个条款的时候,都要想一想这一条在法庭上的结果。 一个资深的并购律师在合同的设计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未来当事人发生争议,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能做出这种力透纸背的合同的律师才是高手。 律师从事并购业务,首先把有关并购的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各种商务经营的知识吃透。其次,作为一个好的并购律师,仅仅懂法律是不够的,还要懂财务,最起码对资产负债表很熟悉。再次还要懂经营,能看出企业的症结在哪里。最后,对经济的走势和大局得有所了解。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居民在海外并购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海外并购的步骤十分繁琐,而且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还有诸多的法律规定。本身投资便存在一定的风险,海外投资风险加大了,那么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呢?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将为你进一步解答。 海外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是指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因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从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投资并购失败等与预期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定义,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

投资并购行为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是指并购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不符合东道国调整外资投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种行为一方面表现为企业主动违法,即由于企业的过错而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外投资并购中,并购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例如被投资并购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法律、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法律等,中方往往没有充分的境外法律资源可供利用,亦缺乏相关法律专业常识,造成中方可能以中国法的视角“揣测和理解”外国法的相关条款。不熟悉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律文件难以贯彻境内当事人的初衷;即使在法律文件中写入相关条款,亦难以保证该等条款能在准据法之下得到保障和执行。同时,由于中方不熟悉法律文件适用的准据法,即使全程参与谈判,但在进行法律文件编撰和修订时往往由外方包办,造成中方订约人忽视部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或低估该等条款可能产生的危害,麻痹大意而在日后招致法律纠纷。 企业违法的另一方面表现为被动违法,即东道国为了阻止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而制定新法或者启用特别的法律、法规(包括程序法),使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违法。 (2)法律问题处理不当

企业并购中常见法律风险与具体防范措施 【最新】

企业并购中常见法律风险与具体防范措施 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包括财务隐蔽、合同管理、诉讼仲裁、客户关系、人力资源、交易保密、资产价值、法律变动、商业信誉等。可以通过交易双方的陈述与保证、交割承诺、设定先决条件以及约定赔偿责任等方式加以防范,国内另外还有保证与物权担保的方式。 一、并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如下: 1、财务隐蔽风险 财务报表是并购中进行评估和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整个并购交易也就显得至关重要。虚假的报表美化目标公司财务、经营,甚至把濒临倒闭的企业包装得完美无缺,使买方被彻底蒙蔽;另外,财务报表是对过去某一时间经营情况的显现,故其制定后财务状况的不良变化未必有显示,所以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也会影响到买方的权益。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第五、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分析——以中国移动并购巴基斯坦paktel公司为例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企业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分析——以中国移动并购巴基斯坦paktel公司为例 学生姓名: 学号: 二级学院: 专业: 班级: 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 起止时间:2016 年7 月——2017 年 5 月

企业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分析——以中国移动并购巴基斯坦paktel公司为例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有关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理论和实践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企业界的重视,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以中国移动并购Paktel公司为例,从当前全球兴起的跨国并购浪潮出发,以并购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指导,结合实际事例,重点分析研究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对财务风险的来源及发展过程进行深入的探讨,从案例研究中得到具有现实意义的启示,为我国企业在今后的并购实践中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跨国并购;财务风险;来源;发展过程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hinese 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has become a hot issue in the economic life of our country, the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of the academic and business circle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we must face serious and in-depth research.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takes China Mobile's acquisition of Paktel company as an example from the view of the rise of global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o related theory research results as a guid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examples, the research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Chinese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the financial risk, to process of the source an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risk are discussed, with the reality from the case study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enlightenment for China's enterprises in the future practice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o provide a useful reference Key words:merger and acquisition; financial risk; origin; development process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钞特种防伪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自身 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 的法律性事务。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是:学法、知法、守法、依法。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 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 维护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 当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代理公司参与诉讼、或 非诉讼 事件的调解、仲裁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加 员工的 法律知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经营、业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 代表公司参加有关的法律活动。 第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草拟或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审查、修改文书; (二)审查与修改各种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使公司与外部经济往来规 范化,具体见《合同管理办法》; (三)审查各种制度的合法性; (四)参与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努力使企业利益最大化,避 免经营风险; (五)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条公司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通过综合部进 行,综合部可授权相关部门直接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 第九条综合部及有关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法律事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企业涉外并购的经营风险控制及法律风险防控

中国企业涉外并购的经营风险控制及法律风险防控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融入度越来越高,国外欧债危机进一步蔓延,欧洲经济陷入低迷,世界各国都加大引资力度。国际产业转移和重组步伐加快,国外企业及机构频繁来华寻找投资商,期盼着国内企业在海外融资并购。这给中国企业海外收购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同时,新一轮全球并购大潮正在形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前景看好。今年5月份后进出口双双创新高,中国这个“全球经济引擎”以充足的资金和强大的并购能力,令全球企业家们寄托了太多的期盼和希望。在国内央行两次降息,民间融资的适度松绑,资金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的大势下,企业获得了有较好的融资能力,新一轮投资刺激再起。在中国企业海外抢滩并购的同时,在国内的投资并购也呈现出急剧增长的态势。据权威研究机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创新高,共完成海外并购60起交易,同比增长22.4%;涉及金额194.20亿美元,同比增长23.8%。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随着央行降息,民间融资进一步松绑,预计在未来也会出现逐渐增长态势。并购是企业快速扩张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有效方式,但无论海外并购还是国内并购既有成功案例,也不乏有很多失败案例。对此,即将走出去海外并购的

企业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呢?一、何为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企业并购包括兼并、收购和合并,习惯上统称为并购。企业并购是一项巨大的专业化投资工程,涉及很多知识面,同时并购又是一项高收益与高风险伴生的业务。二、企业并购方式有哪些?按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可以划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按并购双方是否直接进行并购活动,可以划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按并购企业的法律关系来分,可以划分为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按并购企业是否负有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可划分为强制并购和自由并购。按并购企业是否利用自己的资金,可划分为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企业并购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自主选择。通过并购,企业能够迅速实现低成本扩张,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利润最大化。目前在国内选择杠杆收购的方式比较多。三、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面临哪些风险?(一)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环境风险 政治环境日益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投资的无形“壁垒”。

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公司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金融危机来临时,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或濒临破产状态,正是有些实力雄厚企业收购的良机,往往此时并购这些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即将破产的企业所花成本比正常时要小,在谈判、收购的过程中也省时省力。但是,也正因为金融危机,投资并购也面临比正常经济环境下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资并购各关联方在金融危机之中都存在不可确定的因素,从而使投资并购活动更增风险。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时须注意以下五项法律风险: 一、企业并购前的融资风险。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外并购,更要注意在正常经济环境中不易发生的一些融资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银行、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应考虑此家金融机构是否存在破产或者其它因素(如国家突如其来对银行、金融机构等采取紧缩政策)导致不能发放资金的可能性,提前制订应对策略。企业在做出采用何种方式募集并购资金、采用哪种并购的方式、并购何种企业等融资决策前,应进行详尽调查以及资深人员对项目的论证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融资流程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融资决议有效,因为在金融危机的前提下,股东会对出现的风险抱有更大程度的担扰,以免在融资合同签订后,一些有决定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导致出现上市公司的违约或者诉讼。金融危机中,在履行融资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也要确保担保物或为自己担保的关联公司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的营运正常,不使银行产生对公司或担保方、担保物的信用或资信、价值贬值的现象,以避免银行方违约或要求更多的抵押、担保或要求提前还贷及不发放还未发放的资金,影响并购计划的进程。 二、被购企业情况前期调查中的风险与控制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破产但却并未实际破产或者说已经名存实亡,企业往往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潜在的债务还未表现得十分明确,有些存在着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转让的情况,土地房屋及主要设备等资产的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都出现在正常环境下不会发生的潜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履行、主要关系及客户是否还存在,客户的履约能力是否还有保证;被并购企业是否还存在未结的诉讼等等。 应付这些风险,第一、要求被并购方提供尽量详细的资料,如各种重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情况、被购方的股东情况变更情况,最新的章程,年检情况。第二、派遣财务人员对并购方进行详尽的财务检查。第三、选择实力评估机构做出对被并购企业本身及重大资产的真实评估。第四、由有经验的律师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如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担保、诉讼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以认真分析论证,做出科学合理决策。 三、被并购企业本身风险及控制 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因为出现不稳定而导致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一、企业重要人员流失如重要的研发人员、掌握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掌握客户的营销经理或人员等。二、大股东暗中转移资产或抽资,无形资产的贬值或股东转移无形资产及暗中许可多方使用无形资产。三被并购企业因金融危机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税务情况的真实,有无漏税,逃税等等。 这些风险在公司准备并购时的前期谈判工作最好用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具体由律师进行操作以及会计师对被并购方调查后提出。

跨国并购财务风险识别及控制研究

跨国并购财务风险识别及控制研究 为了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实现进一步扩大自身规模、寻求产业升级、迈入跨国公司行列等战略目标,我国许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迈入企业跨国并购的浪潮。到了2016年,虽然全球经济经历了资本寒冬,增长速度放缓,但我国企业并购狂 潮一浪高过一浪,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愈演愈烈。 但是,中国跨国投资活动由于人才和经验缺乏,有着很高的失败率。而其中财务风险是导致跨国并购活动失败的重要因素。 本文作为对跨国并购财务风险的研究,重点研究跨国并购财务风险的识别和控制,针对跨国并购有可能面临的估值风险、筹集资金的风险、支付风险以及并购后的整合风险这四个环节,通过对财务数据指标等的分析,探讨博彦科技在并 购美国大展集团时采用了哪些控制措施,得出我国在控制财务风险上面的一些建议。在博彦科技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主要是面临对被并购企业财务信息的了解不全面、价值评估不准确等风险。 博彦科技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美国大展进行评估,通过收益法进行核算评估价值。通过对价值进行评估,发现并购美国大展集团存在较大的估值,有可能面对较大的财务风险。 在融资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融资而背负债务从而产生融资的风险。通过对博彦科技财务风险识别,发现博彦科技融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没有 因为融资而影响企业后续的经营。 在支付的过程中,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有现金支付的风险以及汇率和股权被稀释的风险。博彦科技通过选用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加分期支付的方式,对支付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并购后期进行财务整合的过程中,存在着偿还债务以及财务体系整合的风险,博彦科技通过整合财务体系以及适当保持企业的独立性,对财务整合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通过对博彦科技并购美国大展集团的案例分析,分析跨国并购控制财务风险的措施。 希望可以通过本文的研究,帮助更多的中国企业选取恰当的估值方式、融资结构、支付方式等来规避跨国并购的财务风险。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201705)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实施,国发[2010]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7日实施,国发[2014]14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实施,证监会令第54号)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2号) 1.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

会令第103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2.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月10日,证监会公告[2011]1号)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3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2号)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实施,证监发[2013]61号) 2.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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