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省级开发区扩区调区和更名管理办法

省级开发区扩区调区和更名管理办法

省级开发区扩区调区和更名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X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X发〔X〕30号)精神,规范全省省级开发区扩区调区和更名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集群式项目满园扩园”和“亩产论英雄”导向,严格条件和程序,切实把优质资源向发展势头好、结构优和质量高的开发区倾斜,通过拓展发展空间、提升承载能力、强化品牌效应,推动开发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2.坚持产业集群。产业定位清晰,发展目标明确,首位产业和主攻产业的产业链条较为完善,产业集群效应较为明显。

3.坚持集约节约。规模体量、发展水平、税收贡献、生态环保、科技含量、集约程度和公共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拟扩大或调整区块应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扩区调区后原则上控制在“一区三园”以内。

4.坚持必要必须。能够较好适应开发区加快改革和创新发展需要,有利于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杜绝一哄而上、先圈地后招商,避免为更名而更名。

三、审核条件及要求

(一)扩区应符合的条件和达到的标准

1.开发区范围内尚可供应土地面积不足原核准范围内可供土地面积的5%,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5%以上,近3年无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事件。

2.已形成1-2个具有一定特色的产业集群。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

3.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调区应符合的条件

1.原规划区块因地质、地貌结构发生变化,或因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或者调整,可以进行区位调整。调整后开发区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调整前,用地布局应落实到具体图斑。

2.区位相连、规模较小的开发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优化。

3.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三)更名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

1.更名为工业园区的

(1)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清晰,首位产业和主攻产业集聚能力较强。

(2)基础配套设施良好,生产生活配套较为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健全。

(3)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更名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以上。

(2)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撑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3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35%以上、研发经费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1.5%以上。

(3)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更名为经济开发区的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以上。

(2)开发区吸引外资质量较高,现代制造业集聚较为明显,出口结构优良。年度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度出口总额2亿元美金以上。

(3)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扩区调区

1.程序

(1)开发区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省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提出开展扩区调区前期工作的申请,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回复意见。

(2)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开发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组织做好扩区调区可研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情况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四至范围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

(3)前期工作完成后,开发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正式行文提交扩区调区的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4)省政府收文后,批转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办理。

(5)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扩区调区的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

(6)省发改委汇总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调区扩区工作进行评审。

(7)条件成熟的,省发改委正式上报省政府审批。

(8)省政府按程序批复给省发改委、设区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

(9)待国家发改委启动《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调整时,省发改委积极加强沟通衔接,使公告面积与扩区调区后的面积一致。

2.申报材料

(1)扩区调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开发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开发区用地情况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开发区新四至范围勘测定界报告。

(4)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镇)建设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开发区调整规划图。

(二)开发区更名

1.申请更名的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正式行文提出申请。

2.省政府收文后,申请更名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转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办理;申请更名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批转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办理。

3.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提出审核意见,报牵头部门。

4.省发改委或省科技厅根据各相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更名条件的,正式行文报省政府审批。

5.更名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省政府按程序批复给省科技厅、设区市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更名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省政府按程序批复给省发改

委、设区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

6.待国家发改委启动《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调整时,省发改委积极加强沟通衔接,使公告名称与更改后的名称一致。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