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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公司XXX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日月年201511301 / 35

录目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2、附件1:《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范例……………………

3、附件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

4、附件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图片记录》……………………

5、附件4:》……………………《安全教育考试试卷(参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计表》……………………、附件65:《特种作业目录》、附件76(与公司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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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XXXX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号)

2、《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3、《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

4、《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

5、《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67号令)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

7、《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

二、总则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使职工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特制订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同制职工、被派遣劳动者、参观实习人员等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分类

安全生产教育分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一)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1、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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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

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相关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⑥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标准;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相关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如发现职工无证上岗,每1人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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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科负责组织叉车工、起重工、锅炉工等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取证的特殊工种的取证培训工作;安全科负责组织焊工、电工、尾矿库工、泵工等其他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取证的其他特殊工种的取证培训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

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违反此规定,每发现1人,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6)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

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②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③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8)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9)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将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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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②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③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④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④项、第⑤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0)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此规定,每发现1人,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11)特种作业目录(见附件6)。

5、三项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定期继续教育或证件定期复审培训及考核。

(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包括新职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每年安全再教育、“四新”人员安全教育、其它专项培训。

(1)新职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指对新入厂职工在上岗前进行的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每年安全再教育: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岗职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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