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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演习教学大纲

刑法案例演习教学大纲
刑法案例演习教学大纲

《刑法学案例演习》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 Analysis of criminal law case

授课专业:法学学时:51 学分:3.0

开课学期:第3学期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1.性质:本课程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法学核心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之一。

2.任务:引导学生理解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引导学生理解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基本理论;引导学生初步掌握运用刑法分则理论探讨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引导学生初步树立刑事法治的基本观念。通过掌握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与刑事责任理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分则的具体规定,并运用所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实际案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罪与判刑。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2.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对遇到的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3.了解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及建立依据。准确把握常见罪、重点罪与易混罪的主要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提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3学时)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3学时)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学时)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学时)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学时)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6学时)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学时)

第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学时)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6学时)

第十章渎职罪(6学时)

第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学时)

四、教学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刑法学案例分析以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应当受到的具体刑罚处罚为内容,对应于刑法分则的规定,是刑法学的重要内容。

2.教学难点:刑法分论涉及的具体犯罪数百个,需要在刑法总论原理及刑法总则规定的指导下学习,在广泛了解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实践中较为常见,具有典型意义的犯罪,尤其是其中容易发生混淆的犯罪。对于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一般性了解。

五、教学时数分配

教学时数51学时,其中理论讲授34学时,实践教学17学时。具体安排见附表)

六、教学方式

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活动。

七、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1.学生在学习本课之前,应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总论;

2.本课程的后续课程,即: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写作等。

八、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为考查。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九、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主教材: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版,2011年。

参考书:

1.《刑法学》,高铭暄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版,2003年。

2.《中国新刑法学》,肖扬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版,1998年。

3.《刑法总论问题探索》,赵秉志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3年。

4.《刑法的基本立场》,张明楷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版,2002年。

5.《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储槐植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2000年。

6.《刑法案例精解》,陈晓明编,厦门大学出版社,第一版,2004年。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3学时)

一、教学要求:

了解: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理解:罪状的概念及其分类,罪名的概念及其分类,法定刑的概念及种类。

掌握: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

二、教学要点:

1.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1-1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1-2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

2.刑法分则的体系

2-1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2-2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3.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3-1罪状

3-2罪名

3-3法定刑

三、重点、难点:

重点: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罪状、罪名、法定刑。

难点: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3学时)

一、教学要求:

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理解: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掌握:叛逃罪、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

二、教学要点:

1.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1-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1-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述

2-1背叛国家罪

2-2分裂国家罪

2-3煽动分裂国家罪

2-4武装叛乱、暴乱罪

2-5颠覆国家政权罪

2-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8投敌叛变罪

2-9叛逃罪

2-10间谍罪

2-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12资敌罪

三、重点、难点:

重点:叛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叛逃罪与非罪的界限。

难点: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学时)

一、教学要求:

了解: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及其与相近犯罪的区别。

掌握: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教学要点:

1.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1-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2-1放火罪

2-2决水罪

2-3爆炸罪

2-4投放危险物质罪

2-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失火罪

2-7过失决水罪

2-8过失爆炸罪

2-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1破坏交通工具罪

2-12破坏交通设施罪

2-13破坏电力设备罪

2-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2-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2-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19劫持航空器罪

2-20资助恐怖活动罪

2-21劫持航空器罪

2-22劫持船只、汽车罪

2-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2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危险物质罪

2-3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33丢失枪支不报罪

2-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35重大飞行事故罪

2-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37交通肇事罪

2-38危险驾驶罪

2-39重大责任事故罪

2-4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4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43危险物品肇事罪

2-4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45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2-46消防责任事故罪

2-4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三、重点、难点:

重点:“公共安全”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备罪的界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难点: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学时)

一、教学要求:

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特征、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和认定。

掌握: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和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二、教学要点: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1-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劣药罪

2-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走私罪

3-1走私武器、弹药罪

3-2走私核材料罪

3-3走私假币罪

3-4走私文物罪

3-5走私贵重金属罪

3-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3-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8走私淫秽物品罪

3-9走私废物罪

3-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11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1虚报注册资本罪

4-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4-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4-5妨害清算罪

4-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4-7虚假破产罪

4-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10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4-1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1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1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4-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4-1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4-17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1伪造货币罪

5-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5-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5-4持有、使用假币罪

5-5变造货币罪

5-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5-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5-8高利转贷罪

5-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5-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5-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5-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5-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5-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1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5-1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5-2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5-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5-2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5-23违法运用资金罪

5-24违法发放贷款罪

5-2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5-2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5-2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5-28逃汇罪

5-29骗购外汇罪

5-30洗钱罪

6.金融诈骗罪

6-1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6-2贷款诈骗罪

6-3票据诈骗罪

6-4金融凭证诈骗罪

6-5信用证诈骗罪

6-6信用卡诈骗罪

6-7有价证券诈骗罪

6-8保险诈骗罪

7.危害税收征管罪

7-1逃税罪

7-2抗税罪

7-3逃避追缴欠税罪

7-4骗取出口退税罪

7-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发票罪

7-6虚开发票罪

7-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发票罪7-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7-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发票罪

7-13非法出售发票罪

7-1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8.侵犯知识产权罪

8-1假冒注册商标罪

8-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8-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8-4假冒专利罪

8-5侵犯著作权罪

8-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8-7侵犯商业秘密罪

9.扰乱市场秩序罪

9-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9-2虚假广告罪

9-3串通投标罪

9-4合同诈骗罪

9-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9-6非法经营罪

9-7强迫交易罪

9-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9-9倒卖车票、船票罪

9-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9-1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9-1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13逃避商检罪

三、重点、难点:

重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走私假币罪的概念、特征、认定。

难点:伪造货币罪的概念、特征、认定、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特征、认定。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学时)

一、教学要求:

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概念和构成,二者的区别,报复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

掌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教学要点: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1-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1-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2-1故意杀人罪

2-2过失致人死亡罪

2-3故意伤害罪

2-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5过失重伤罪

2-6强奸罪

2-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8猥亵儿童罪

2-9非法拘禁罪

2-10绑架罪

2-11拐卖妇女、儿童罪

2-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14诬告陷害罪

2-15强迫劳动罪

2-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17非法搜查罪

2-18非法侵入住宅罪

2-19侮辱罪

2-20诽谤罪

2-21刑讯逼供罪

2-22暴力取证罪

2-23虐待被监管人罪

2-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28侵犯通信自由罪

2-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32报复陷害罪

2-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34破坏选举罪

2-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36重婚罪

2-37破坏军婚罪

2-38虐待罪

2-39遗弃罪

2-40拐骗儿童罪

2-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罪

2-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三、重点、难点:

重点: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难点:强奸罪的构成、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6学时)

一、教学要求:

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理解:公私财产所有权、暴力、胁迫、事后抢劫。

掌握: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及认定,事后抢劫罪的类型和成立条件,诈骗醉的概念和构成、与其他诈骗性质犯罪的区别。

二、教学要点:

1.侵犯财产罪概述

1-1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1-2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2.侵犯财产罪分述

2-1抢劫罪

2-2盗窃罪

2-3诈骗罪

2-4抢夺罪

2-5聚众哄抢罪

2-6侵占罪

2-7职务侵占罪

2-8挪用资金罪

2-9挪用特定款物罪

2-10敲诈勒索罪

2-11故意毁坏财物罪

2-12破坏生产、经营罪

2-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重点、难点:

重点: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抢劫罪的认定、事后抢劫的认定。

难点: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以及与抢劫罪的区别。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学时)

一、教学要求:

了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妨害文物管理罪。

理解: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客观方面。

掌握:妨害公务罪的概念、构成和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构成和认定,伪证罪的概念、构成和认定。

二、教学要点: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1-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1-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2.扰乱公共秩序罪

2-1妨害公务罪

2-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3招摇撞骗罪

2-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1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2-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1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15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1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1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1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2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2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23聚众斗殴罪

2-24寻衅滋事罪

2-2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2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2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28传授犯罪方法罪

2-2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3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3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32侮辱国旗、国徽罪

2-3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2-3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35聚众淫乱罪

2-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37盗窃、侮辱尸体罪

2-38赌博罪

2-39开设赌场罪

2-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妨害司法罪

3-1伪证罪

3-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3妨害作证罪

3-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5打击报复证人罪

3-6扰乱法庭秩序罪

3-7窝藏、包庇罪

3-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3-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12破坏监管秩序罪

3-13脱逃罪

3-1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15组织越狱罪

3-16暴动越狱罪

3-17聚众持械劫狱罪

4.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2骗取出境证件罪

4-3提供伪证、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4-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4-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6偷越国(边)境罪

4-7破坏界碑、界桩罪

4-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5.妨害文物管理罪

5-1故意损毁文物罪

5-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5-3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5-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5-5倒卖文物罪

5-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5-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5-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5-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6.危害公共卫生罪

6-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6-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6-4非法组织卖血罪

6-5强迫卖血罪

6-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6-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6-8医疗事故罪

6-9非法行医罪

6-10非法进行节育手续罪

6-1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7.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1污染环境罪

7-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7-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7-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7-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7-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7非法狩猎罪

7-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7-9非法采矿罪

7-10破坏性采矿罪

7-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7-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7-13盗伐林木罪

7-14滥伐林木罪

7-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2非法持有毒品罪

8-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8-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8-5走私制毒物品罪

8-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8-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8-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8-10强迫他人吸毒罪

8-11容留他人吸毒罪

8-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9.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1组织卖淫罪

9-2强迫卖淫罪

9-3协助组织卖淫罪

9-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5引诱幼女卖淫罪

9-6传播性病罪

9-7嫖宿幼女罪

10.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0-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0-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0-3传播淫秽物品罪

10-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0-5组织淫秽表演罪

三、重点、难点:

重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的构成与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

难点:重点罪名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刑法学1案例分析.doc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刑法考试案例习题

1.唐某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周围架设一条距地面50厘米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220伏。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邻村的两名男童,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其中一名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唐某发现后立即切断电源,并对男童进行人工呼吸,将其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受领导之托前往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债务。王某只得长期住在甲公司所开办的招待所内,等候甲公司领导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某傍晚,王某躺在招待所床上边抽烟边看电视,烟头不慎掉在床上,把棉被烧了一个大窟窿。但王某不予理会,认为损坏甲公司的财物可以泄愤,基于此,他很快离开房间外出散步。不久,被烟头点燃的棉絮引燃了房间的易燃物,火势很快蔓延,宾馆二层全部烧毁,损失300余万元。 问:对王某应如何定罪? 3.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将被害人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其死亡。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4.王某系某公安局警察,一日,王某下班回家后,将自己的配枪放在自家的抽屉,并且上了锁。然后,王某陪其妻子上街买东西。在街上,王某遇到一个以前的同学,两人交谈了很长时间。晚上王某和妻子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家中一片狼藉,很多贵重物品被盗。同时,王某发现自己放置配枪的抽屉也被撬,公安局配给他的“五四”式手枪也不见了。王某当时就下出了了一身冷汗。现场留有一定的犯罪痕迹,作案分子携带的作案工具和一顶帽子遗留在现场。由于害怕受纪律处分,同时怀着一种侥幸心理,王某暂时没有报告枪支丢手失,想自己查察。后盗窃王某枪支的犯罪分子在与他人争执过程中掏枪射死了对方,闹了人命。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王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 (3)如果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没有闹出人命,而是被王某找回,王某在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4)如果王某不是警察,而是某地质勘探队的队长,其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答案: 二、案例题 1.甲多次伙同丙、丁两人非法出版乙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余万册,非法经营额共计160余万元。由于甲所销售的非法出版图书存在质量问题,流入市场后,严重损害了乙出版社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问:(1)对甲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2)丙、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贷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0分) 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 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应依我

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共3题,共计40分) 1.张某案(本题12分) [案情]张某(女)与李某系夫妻,林某(男)系李某的同事。张某因怀疑其丈夫李某有外遇,为弄清真相,遂找到林某了解情况。1998年7月22日上午,张某给林某打电话,让林某来家中,要与李某对质当面核实此事,林某应邀前往。当日下午2时许,林某来到张某家中,当得知李某外出未归时,遂对张某进行语言调戏、拉拽,张某表示反对。林某仍继续纠缠。张某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某再次调戏,实施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侮辱猥亵动作时,张某手持小宝剑朝林某的腹部猛捅一刀,致林某倒地丧失行动能力。隔了一会儿,张某见林某倒地挣扎,又朝其胸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某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林某不再动弹,张某即委托李某之嫂报警,公安机关遂到张某家中将等候的张某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但认为自己杀坏人没什么不对的,拒绝认罪和悔罪。[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8分) (2)如果张某构成犯罪,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说明理由。(4分) 答案: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扎腹部事后防卫 法定情节:自首、防卫过当 2.吴甲致吴乙死亡案(本题14分) [案情] (1)吴甲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月2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 (2)1999年3月13日,吴甲因李某欠其借款未还一事,酒后到李某家索要欠款,而与李某发生口角。吴甲为报复李某,即到其父亲吴乙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铁棍(长140厘米,直径5厘米)。吴甲回来后,见其李某与吴乙站在路上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铁棍向李某奔去。吴甲之弟吴丙见状过去阻拦,吴甲遂在距离李某约3米远的地方朝李某的头部抛出铁棍。李某慌忙躲闪,铁棍飞过李某,正好击中吴乙的头部(左颞部),吴乙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3)吴甲对造成父亲死亡悔恨不已,先是去村委会投案,后因惧怕处罚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逃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1999年6月3日,吴甲被抓获。 [问题](1)对于吴甲致吴乙死亡一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犯罪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为何?说明理由。(6分) (2)吴甲是否构成累犯?说明理由。(4分) (3)如果吴甲致吴乙死亡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法院对于吴甲应当如何决定总和刑期(数罪并罚)?(4分) 答案:杀人罪既遂——打击错误 不构成累犯——假释期间犯新罪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5——3年)并10年,并罚得出的刑期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刑法案例分析题答题遵循4步骤

刑法案例分析题答题遵循4步骤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 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 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 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 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 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 「案情」 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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