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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并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的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检验,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3.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取得市级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须具备以下资质:⑴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⑵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第五条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其他运输车辆挂靠在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六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的运输单位承运;不准委托个体运输户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第七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封口必须严密,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八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第九条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的标准。

第十一条外单位运输工作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以及本装卸站的有关规定;严禁装卸操作和开关阀门。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科,发生泄漏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保护措施。

装卸管理

第十四条装车前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进入装车现场的车辆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相关有效证件;

2.提货单与《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相符,并符合装车介质重量充装系数的要求;

3. 进入装车现场的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并处于完好状态

4.进入装车现场的车辆必须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

8.进入装车现场的司机、押运员、装卸工等人员,应戴安全帽,穿防酸服、水鞋、佩戴防酸手套。

第十五条装车单位应对检查确认合格的车辆,方可装车。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装运人员必须熟悉所装运的危险化

学品的危险性和预防事故的知识,经过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公司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装货区每次只能一辆车辆进入,严禁其他车辆入内。

第十九条装载前公司装运人员要严格检查装好后货物的

包装瓷坛,确认合格后,方可装载。

第二十条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中,严禁烈日暴晒和雨淋,装卸现场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装载不得倒置和堆积过高,所装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

第二十三条因各装车单位装车介质、环境、规模、条件差别较大,装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装车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装车单位应制定装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装车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二十六条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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