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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东莞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运作,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

各部门临时性、补充性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聘人员。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分类

第三条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临时普通工勤岗位,主要从事后勤服务或替代性劳动工作,如保洁、厨师、接待、保安、司勤等工作岗位;另一类为项目部临时岗位,即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增加的短期临时岗位。

第三章临聘人员录用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录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首次聘用,年满18周岁且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五)一般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部门需使用临聘人员,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签发后,送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组织招聘。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聘人员,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第七条行政部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负责人员资料收集及进行初步的筛选,交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后由行政部及用人部门共同面试,择优录用。

第八条招用临聘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对招用的临聘人员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经用人部门与行政部初步确认人选后,由行政部根据面试情况将录用人选及其薪酬建议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统一对录取人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临聘人员劳动关系

第十条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集团下属子公司作为主体,与拟录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临时普通工勤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项目部临时岗位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其工作任务完成标志为该岗位所属项目竣工及验收。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延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

(三)违背职业道德,违纪违规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自认定之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章临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合同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六)公司出现编制内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录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临聘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工作安排;

(三)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岗位职责,处事严谨公正,廉洁守纪,自觉接受监督;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维护公司形象、荣誉和利益;

(五)按规定接受培训、教育,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临聘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为提高临聘人员素质和岗位技能,公司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制定临聘人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综合知识培训等,并明确培训纪律,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行政部负责做好临聘人员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临聘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学习的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奖惩材料、学历资料、考核信息、培训记录及其他需归档材料等。用人部门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报行政部备案。经上级审批后,由行政部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人员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应与在编员工一样遵公司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七章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临聘人员因多为工程技术人员,其薪酬待遇参照公司编制内相关工程技术岗位薪酬待遇执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普通工勤岗位薪酬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职务工资、能力工资、工龄工资,临聘人员每月实发工资为该三部分累计所得。

(一)职务工资主要由临聘人员所服务岗位的基本职责决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后有所差别,具体分级如下表:

(二)能力工资根据临聘人员的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决定,具体分级如下表:

(三)工龄工资根据员工个人从事同类工作岗位实际年限计算,主要体现员工的工作经验价值。员工必须有同类岗位1年以上工作经验方可获得工龄工资,每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则向上提升一级工龄工资,满5年后则不再增加。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四条本章节所阐述的临时普通工勤岗位薪酬待遇,皆指其税后实发工资数额。因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税费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另行缴付,不再从其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临聘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参照在编员工标准执行。

第八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临聘人员其他福利参照在编员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按照《社会保险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临聘人员的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

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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