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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支持与风险防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支持与风险防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支持与风险防范

一、引言

地方融资平台是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以政府财政收入或相关资产提供担保的从事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作的政府公司。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投入来融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近年来,随着地方投资规模的日趋庞大,以城投企业为融资平台,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获得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改造资金,成为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融资的主要方式。然而,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大部分是运用财务杠杆负债经营,蕴藏着巨大的偿债风险,地方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都加剧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偿债风险,甚至可能演化为财政风险和社会风险。尽管理论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准确界定,并对地方融资平台蕴含的债务风险和控制策略进行了初步探讨,但仍有待进行深入研究。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支持

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该具有公共财政理论基础。首先,就公共产品而言,消费者的意愿一般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而地方政府由于信息优势能够很好地满足其所管辖区域公民的要求,取得资源配置的最好效果,故由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最有效率;其次,由于提供该类公共产品的前期投资规模巨大,并且基本没有直接收益,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自有财政资金难以完成,因此地方政府通过负债融资提供资本性公共产品有其经济合理性;最后,在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下放给地方政府一定举债权是保障地方性公共产品充分有效供给的重要前提,所以,政府间财政事权的划分要求下放给地方政府适当的举债权。

基于这一方面的考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起码可以实现以下功能。首先有效满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规范的地方融资平台有利于促进国家投融资体系改革,满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和优化相关机制,该制度演进对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解决了地方政府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资金缺口。其次,能实现资金集成并增强抗风险能力。融资平台和单个项目相比,抗风险能力大很多。再次,能实现地方政府公共建设职能的市场化运作。规范的地方融资平台能够满足相关市场主体商业化运作的需要,有效地吸引银行放贷和民间资本跟进,把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社会资金与民间资本的长期机制构建两方面的要求较好地结合起来。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行风险

2009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大量向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平台贷款余额迅速增长。融资平台特别是市县一级的融资平台负债快速增长,截至到今年二月份,全国各级政府融资平台有8000多家,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

对地方融资平台研究的一般看法认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缓解了地方财政提供地方公共服务的压力,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地方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11)06-0036-0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支持与风险防范

□白艳娟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部分是运用财务杠杆负债经营,蕴藏着巨大的偿债风险,地方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及其他因素都加剧了融资平台的偿债风险。本文探讨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于财政方面的支持,分析了其带来的风险,并给出相应的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财政;融资平台;财政支持;风险防范

收稿日期:2011-10-10

作者简介:白艳娟(1983-),女,南开大学2010级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经济发展。但由于一些融资平台存在管理不规范、资本金不足和过度负债等诸多问题,潜在风险已不容忽视,并引起了中央和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1.负债规模不断扩大。从目前情况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众多,并且出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到2009年末,各地融资平台数量达到8221家,贷款余额达到7.38万亿元,比2008年新增3万多亿元,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具有连续性和惯性的特点,预计2010年和2011年后续贷款将达到2万亿元到3万亿元。这种快速发展的势头会给当地政府和经济带来不可控制的风险。从全国情况看,省、市、县三级政府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1.5%、59.2%和57.8%,总体水平在60%左右,普遍偏高。此外,一些融资平台还存在负债高于资产的情况,其本身盈利能力也比较低,造成偿债风险。以2009年3月份发债的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其2007年年报显示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506.82亿元和227.5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为57.16亿元和-5.46亿元,当年政府补贴了近10亿元,公司才有超过5亿元的净利润。这样的企业不仅对当地经济发展无益,还会成为拖累政府的负担。随着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不断增加,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也不断积累,并可能最终导致政府无力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对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大规模违约。

2.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不实。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发行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因此,城投公司的资产规模大小直接影响了其发行规模,同时,资产规模也是债券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因素。地方政府为了增大城投公司发债规模并提升其信用级别,往往会向城投公司注入更多的资产,包括注入一些土地,兼并公共事业一些单位等等。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注入不实资产对地方政府也会产生危害。首先,土地的注入过程会存在虚高评估的现象,土地价值被抬高,而很多企业债券偿付以及项目投资都须靠未来的土地收益,这种虚高的评估会对其偿付带来一定的风险,也有可能导致当地经济泡沫的积累。其次,城投公司在合并公共事业单位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合并进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业单位,虚增资产,或是合并当地政府旗下的其他公司资产,但是发债企业对被并入的资产并没有实际控制能力。“09岳城建债”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岳阳城并入岳阳市君山公园和岳阳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它们均为事业单位,而非岳阳城投的控股公司,经过投资者和媒体对“09岳城建债”一段时间的质疑和争论,岳阳城投被迫承认该事业资产在划转过程中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问题。

3.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传导转嫁。首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偿还期限较长,一般为5~10年,由于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各地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财政收入规模也可能存在波动,对城投债的偿还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02~2009年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均呈上升趋势,并且二者之间的缺口有所增大,说明随着经济发展及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地方政府用于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在不断增大;但从收入角度来看,受经济波动和相关政策的影响,其增长率起伏较大。同时,在政府收支结构中,经常性税收收入中可用于还债的比例是十分有限的,政府偿债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土地出让金收入,俗称“土地财政”。但从近年市场行情来看,土地出让收入并不稳定,这种以未来土地资源收益做溢价的借债融资方式,往往蕴含巨大风险。一旦地价没有如愿“炒起来”,地方政府将面临巨额融资坏账。此外,凡是涉及国计民生、政府性支出的债务都由政府偿债基金偿还,因此纳入到政府还贷基金的债务众多,数额巨大,多个投资平台共存或一个平台多次重复发债都会加重政府负担。

其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往往跨越两届地方政府,容易导致“寅吃卯粮”的超前融资与负债,而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和资源有限,各地为了推动本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争取更大公共项目投资、获得更多资源的动力。一旦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我们就不能排除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存在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的可能性,最终将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一些地方官员在任期内大举借债,最后把一个烂摊子留给下任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定要量力而行,应避免超出地方政府的偿付能力而大量发债,如果债券到期时,发债城投公司不具备按时偿债的能力,对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给我国经济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最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现阶段并没有被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虽然有关部门指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必须用于中央投资的配套,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跟踪监督措施,恐怕难以防止这些资金被挪用,甚至被用于大搞“政绩工程”。我国现有的考核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导致个别地方政府官员脱离实际需要仅凭个人意志拍板,不顾财力民力,前建后拆、前拆后建搞重复建设和盲

Abstract MostofthelocalgovernmentfinancingplatforminChinaareoperatedonleverageborrowings,andtheuncertainoflocalfiscalrevenueandotherfactorscouldaggravatedebtrisk.Thisarticlefirstdiscussesthesupportofthefinancingplatforminfiscalmatters,andthenanalysistheriskitcouldhappen.Atlastsomepolicysuggestionsareprovided.Key words localfinance;financingplatform;financialsupport;riskprevention

目投资建设,大建“形象工程”,结果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严重,群众意见纷纷。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联系地方政府和实体经济的一座桥梁,同时也是传递财政政策的重要媒介,由于各级政府偿债职责不清、事权界限不明,地方政府融资风险并非囿于地方内部自行化解,而是可以不断从下向上传导升级。在此过程中大量已经逾期的或隐性的债务积压在基层财政,实际上,很多县乡财政部门只能通过技术手段维持预算收支年报中的虚假平衡。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防范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偿债基金。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累积到一定规模时,最直接的化解方式是财政安排一笔偿债基金,及时用于违约债务偿还,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防止融资平台的债务不断累积扩大到中央财政不堪重负的程度。这就需要我们考虑财政每年应安排多少偿债准备金,才能既有效遏制风险的不断扩张,又不至于因资金安排过量而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从财政债务清偿的动态演变角度考虑偿债准备金的设置,即我们的分析视角并不是从全国总体来看的,而是延伸到各级财政自身的微观处理与控制领域。由于偿债准备金数量取决于下年度应还债务转化成逾期债务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又与以往偿债金准备金安排和新增违约有关,因此应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量:如果以前年度安排了偿债资金,却仍然出现新增违约,则下年度安排偿债准备金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情况,适当增加准备金数量。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担保授信行为。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担保范围,控制担保事项的决策权,明确政府担保的原则、条件、范围、责任以及有效的政府担保执行机制、控制机制和责任处理机制。其次是完善对政府担保事项的配套要求。对于现阶段的地方政府担保而言,地方政府要对被担保地方的自有资金比例做出要求,对其融资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其实行偿债准备金制度,以及建立政府追索权制度等,减少地方政府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对于确需财政担保的项目,地方政府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分级担保、反担保和实物担保等担保制度。对于市场竞争性项目,要采取借款单位与贷款

机构借贷直对方式,财政不予担保。

三是合理界定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首先,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分清偿债责任,属于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务由地方政府负责,超越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事务由中央与地方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间按合理的比例分担。其次,要合理界定财权,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执行的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相应资金。同时,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加大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收支规模,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是优化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要科学地构建地方政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应片面强调生产总值增速、投资规模、融资平台数量及融资额度等内容,更要关注地方政府对资源使用的效率、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政策目标的长期受益以及地方群众的满意度和支持度。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大部分是运用财务杠杆负债经营,蕴藏着巨大的偿债风险,地方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都加剧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偿债风险,甚至可能演化为财政风险和社会风险。各级地方政府应组织严密的债务清理排查,针对经常性债务和资本性债务、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进行分类交叉登记,根据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历史逾期存量、新增违约流量和自身拥有的财政资源情况,制定中长期偿还计划。考虑到融资平台债务类型错综复杂、规模庞大和偿债的长期性,偿债基金一旦建立,就应保持其连续性,在部门预算内设定为固定支出项目,随地区经济、财政运行状况做相应调整。各级地方财政应衡量自身偿债基金规模和各类债务的最低偿债金比例。对于有部分偿债能力的项目,财政可要求项目单位制定出偿债计划,督促其按时将偿债资金汇入财政部门专门设置的偿债基金专户,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还本付息。偿债基金除用于防范债务风险外,待条件成熟后还可委托专业机构投资于低风险债券组合,将投资收益并入该基金,实现偿债资金的不断保值增值。

(责任编辑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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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类型:明确申请人的平台定性结果(“仍按平台管理类”、“退出为一般公司类”或“类平台”),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情况(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3、平台层级:明确受信人的平台层级(省市级、区县级等)。 4、其他:若为银监名单内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明确是否满足银监要求的“六个条件”;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客户,还需符合银监要求的“五个投向”。若为土储类贷款,明确受信人是否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内,并说明融资规模卡获取情况。 提示: ①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如以BT 方式操作的,应符合财预[2012]463号文件要求。 ②融资平台业务应符合银监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我行关于融资平台的授信政策要求等。各地政府或银监已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要求的,还需明确当地细化管理要求及本笔合规情况。 二、授信方案: 1、授信业务(融资)品种:房地产开发贷款 2、金额: 3、期限:贷款期,其中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 4、利率/费率:若利率/费率需要上报审批,应明示审批情况。 5、担保方式:如分阶段采取不同担保方式,需列明担保方式和对应授信金额,还款期内是否要按照还款进度撤销相应的担保。 6、与前次授信方案比较 如有存量授信,需明确与原授信条件的差异,并阐述形成差异的原因。 三、授信条件: 1、参与方式: ①如是银团贷款,应列明银团贷款总金额;银团组成各方的地位及各自份额。 ②如非银团贷款,是否有其他银行贷款参与,参与金额及主要贷款条件。 2、提款安排: ①首次提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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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台公司产生的效果看,确实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公司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面对外需下滑、消费需求短期乏力的局面,平台公司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为扩大内需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然性 尽管平台公司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承载的压力、带来的风险、引起的社会矛盾早已引起广泛关注,问题不容小觑。一是融资能力下降。市容改善、城市发展外加政绩考核等因素使各级地方政府要不停地进行城市投资,平台公司是实施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的融资压力愈来愈大,而这些项目大部分为公益性项目,短期内却无明显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大多数平台公司经过几年的折腾,负债率偏高,财务状况不理想,继续融资的能力明显下降。二是过度依赖土地。土地出让收入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弥补了许多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但土地储备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收购资金主要依赖银行,土地出让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此外,有些收购的土地还需要完成整治,增加储备风险和成本。在房地产市场起伏不定的情况下,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贷资金主要来源的“时间换空间”模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风险显而易见。三是引发社会问题。土地是平台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这些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居民用地或老企业土地,涉及拆迁安置、旧城改造、老企业搬迁等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群众上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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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对我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它能够促进我国地方经济的回暖和发展。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现阶段随着地方融资平台数量的增多和负债的大幅膨胀,使得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操作的不规范就会日益凸现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从而影响整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本文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风险入手,提出了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对策 基金项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2014年校级青年基金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的研究”研究结果(编号:QN201420)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内部存在的风险 1.融资平台管理风险 首先,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融资平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在职能的边界划分上也没有一个清晰的划分依据,最终导致融资平台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如投资状况不明

确等。其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人员大多数为政府官员,对市场经营和管理缺乏经验,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错误的决策。第三,在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没有利用法律的效力明确规定债务的最终偿还主体,一旦当投资发生失误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时,就会出现偿债主体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第四,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对其运作信息进行披露,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营信息不透明,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准确的估计其经营能力和还债能力,银行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存款就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道德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一些管理者为了追求绩效,经常会通过融资平台来加大对城市的建设力度,这样一来就会因投资项目建设的重复性和盲目性而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此外,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会将一个融资平台的融资用来当做新的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并利用新的融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这样就会加快风险的产生。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收益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主要是为地方基础设施以及 公共设施建设来筹集建设资金的。但是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来说,基础设施在定价方面会受到政府的限制,使其在较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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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对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改革,开始建设新模式的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资空间。 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 (一)新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抢抓此次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激活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融资体系和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投融资由部门各自负责向政府集中主导转变、由行政决策向市场选择转变、由政府举债向资本运作转变、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由无偿投入向有偿回报转变。 (二)新平台的主要职能。一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为政府募集资金,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

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政府的投资引导意图。二是市场化的国资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下属公司以及划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延伸,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三是政策性的产业投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产业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出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进行产业投资,一方面可以开拓投资资金来源,顺利实现政策意图;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四是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将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以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引导战略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利用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发展一批与区域核心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新项目、新企业。 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效应评估 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所具有的政策性效应和诱导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时

企业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目录 一、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专门规定 (2)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2010年6月) (2) 2.(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 司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 5 3.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点政府投融资 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8 4.(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 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2011年2月) (11) 5.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 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 (12) 6.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 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7........... 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信用建设的最新通知 16

8.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 9.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23) 10.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3) 1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6) 12.... 四部门关于制止地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30 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治理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 (32) 1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 (35) 1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 (4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6 【实施日期】2010.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88号2010年12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 (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项目建设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从融资平台公司中剥离出来的项目和按照规范要求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应重新明确项目偿债来源和管理责任,制订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认真研究过渡办法。在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过程中以及后续融资渠道建立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协商制定妥善过渡办法。后续融资暂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可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资金链断裂。对公路建设、土地储备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经国务院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三)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协议

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要点

时间:2013-10-21 作者:王雅琼来源:用益信托网 〖写在前面的话〗其实从今年年初开始,我就萌生了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尽职调查,尽可能准确地判断项目的风险程度。然而在梳理的过程中,我开始对这项工作的意义产生怀疑,由于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基本都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及其他相关业务,所谓经营性现金流最终来源还是当地财政。对于这种背靠财政的平台公司,常规的风险分析方式,如通过测算现金流、设置抵质押率等方式真的适用吗?如果对当地财政状况进行分析,又面临相关资料不全,而能找到的资料的真实性也无从查证的问题。而一个地方的平台公司又不止一个,交易对手的再融资能力和协调财政资金的能力对于项目的安全性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又怎么判断呢?想得多了,我越发觉得无从下手,一度得出了“地方经济形势的好坏决定平台公司还款能力”这样一个非常正确但是毫无疑义是废话的结论。诚然,经济上行期就像一路直奔6000点的股市,随便选个股票跟风就能赚钱,而在经济平稳运行尤其是下行期,如何遴选项目并客观进行风险评估就越发重要。如果直接将特定项目的风险指标与当地财政甚至中国大范围的经济形势挂钩,而不对其本身进行特定的风险分析,无异于缘木求鱼。在此要感谢@证券小兵和各位热心的群友,正是大家热火朝天的讨论才使我理清了思路。谨以此文分享,不成熟之处还望指点。

时间:2013-10-21 作者:王雅琼来源:用益信托网 一、当地财政状况 (2) (一)政府财政收入情况 (2) (二)政府财务支出和负债情况 (3) (三)估算财政偿债压力 (4) (四)考虑意外因素影响 (5) 二、平台公司的综合实力 (5) (一)平台公司的股东结构。 (5) (二)平台公司的资产结构 (6) (三)金融机构负债和民间融资 (8) 三、项目交易结构 (9) (一)应收账款投资附加回购 (10) (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 (11) (三)各类收益权投资附加回购 (12) 四、担保措施 (13) (一)大型国企担保 (13) (二)实物抵押——土地和房产 (13) (三)应收账款质押 (15) 五、结语 (15) 本文所指地方政府平台的共同点在于其大部分经营收入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财政,包括财政直接补贴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得作为对价支付的财政资金,如因承建当地基础设施项目而获得的投资成本返还等。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平台的最终还款来源均为当地的财政资金。 自2011年开始,银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上报符合要求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银监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名单内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融资行为提

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

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 自2010年以来,中央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与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通过近年来多管齐下的规范与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迅猛膨胀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之前所积聚的巨量风险正在得到逐步缓释,总体可控已成为官方描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普遍观点。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有所缓解,但从深层次看,催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及地方债务恶性膨胀的体制性因素仍未根本根除,推高平台负债的影响因素依然有增无减,削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款来源的各类问题依然存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高峰期也还将持续。在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下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防控之堤正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在2011年以来,宏观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实体经济复苏缓慢,部分地区由于地价、房价涨幅回落,地方政府十分依赖的土地财政也正日益枯竭,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下滑趋势难以抑制。 从区域结构来看,部分中西部地区平台、低层级平台面临较大偿债压力,即便在东部沿海等传统发达地区,县级及以下财政靠负债运转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从整体来看,不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压力有增无减,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正向金融系统传导,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的持续增加,风险结构的日趋复杂,其对银行业的挑战也将日益显现。2014年8月,《预算法》修订案的四审稿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起实行。尽管在该次修订中,中央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限度内的地方发债权限,但发债主体的准入门槛高,发债程序尤为严格,同时也有用途限制。 可见,中央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态度依然谨慎。而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短期内,要使地方政府发债取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并不现实,对目前数量巨大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量债务的化解也更需时日。同时也应看到,《预算法》第四稿修订案对于地方政府发债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关于如何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发债体系来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然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依然复杂;对于其治理,依然任重而道远。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融资平台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其进行相应治理?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展开了研究与讨论。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理论基点出发,以“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的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 一、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二、部委联合行文: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背景下,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从银行角度分析了其所蕴含的六种风险表现形式,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标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防范 1 引言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2008年底国务院出台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央投资项目进行信贷支持。于是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等资产,积极建设各种类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迅速增长导致银行贷款额的迅速膨胀。就此出现了两种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多年的经济增长提升了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能力,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并不会出现风险集中爆发的现象;而另一些经济学者则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洪水猛兽,呼吁银行应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因此如何正确识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风险是摆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管理者面前具有重要意义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概况 按照银监会的定义标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3000多家各级地方政府资平台,贷款总额逐年攀升。在2013年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9.2万亿,占到银行业贷款余额的13.8%。 3 政府及银行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 融资平台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银监部门已经意识到其不可忽视的风险隐患。国务院201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提出了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同年,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对国发〔2010〕19号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细化和落实。在随后的两年中,银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防范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防范对策 近一年来,为应对金融危机,各地加大了对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迅速发展,贷款规模快速增加,其中的风险值得关注。 融资平台基本情况和运作方法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合规的融资平台,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从银行角度看,目前融资平台项目可分成两类:一是有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或担保、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项目;二是以土地等资产做抵押贷款的项目。 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项目,就是由政府组织成立投资公司,给予公司特定的项目,地方财政每年给予拨款,财政拨款列入预算。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不需要抵押,但往往需要将该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并在当地人大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甚至由政府或财政出具担保或保证函。当然,也有需要提供担保的,但往往以项目建设征地内的土地为抵押。 在抵押资产贷款的项目中,政府组织成立投资公司,任命公司管理人员(这些人仍然是公务员),然后,向投资公司注入资产或资金。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资产来源于政府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土地等国有资产,以及这些单位下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政府公益资产、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等,有些地方把无形资产也作为资产注入。政府将所注入资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等交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当然,因各地情况不同,这两种模式的具体操作会有所差异。有些城市根据项目性质区别,设立的融资公司多达5~6个,相互之间不允许担保。政府对投资公司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和融资规模要求。 融资平台的作用 一是在经济危机时期有效地拉动了内需。如果没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不会有如此多的投资项目,银行贷款也不会有如此快的增长。据估计,各银行2009年投向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贷款,占整体新增贷款的40%~50%。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把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海模式分析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海模式: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并举 ——赛迪投资顾问发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战略与资本运作研究(2012)》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立足于服务区域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其基本职能在于为当地经济提供投融资支持。上海市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依托区域经济资源,以平台自身发展为主体,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两种作用,完成为区域经济提供投融资支持的基本使命。一方面夯实自身基础,提高多种运营模式的熟练程度,另一方面又要寻求外部支持,通过资本运作吸收外部资源,完成公司资本的整合优化。内外兼修,寻求自身做大做强,同时与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上海模式: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运营模式:政府引导,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主体定位明晰,确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城市建设基金会,实施城建资金统一管理和市场运作。投资项目多元化,除承担政府的公益性项目之外,还有自己专长的实业投资,因而在政府的补贴收入之外还能获取其他的稳定收益。 项目管理:采取“政府—城投公司—工程管理公司”三级管理模式,权责分明。政府通过授权城投公司组建相应的项目法人公司,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项目法人与工程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工程管理公司承担自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上海城投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工程采取代建制和总承包建设模式。

使命成绩:完善城市硬件升级,保障城市运营。上海城投,是政府性的投融资主体、重大项目建设主体和城市安全运营主体。自成立以来,已为上海城市建设累计筹措资金3000多亿元,并承担着全市约1700万市民的饮水安全保障,70%以上生活垃圾、近50%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以及310公里的公路桥隧运营。既体现公益性质,承担了大量政府公益性设施的建设运营任务,服务和改善民生;又按照市场规律,对接资本市场,并将市场经营的盈利部分反哺公益性项目获得良性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上海“城投模式”。 资本运作:创新投融资体制,为上海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持续“造血”和“输血”。努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在全国城投公司中率先发行了企业债券,率先引用保险债权计划。2008年,上海城投实施了上市公司“城投控股”的重组,通过经营性资产分阶段整体上市,实现了上海城投经营性业务和公益性业务的分开管理、分开核算。重组后的城投控股以环保、地产和创投业务为核心,稳步开创市场之路。经过重组后的城投控股不但每年为城投总公司节约了2.8亿元补贴资金,大幅减少了关联交易,还通过市场化经营,年均提供6亿元以上的利润,在提升城投总公司融资能力的同时,也为反哺公益项目提供了支撑。 图1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并购重组流程图 资料来源:赛迪投资顾问整理,2012.10 典型案例:城投控股——适时重组,通过企业间置换优化资本结构

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

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 1、争取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项目自求平衡债券。合规要求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 2、平台转型,做大做强城投,发挥城投的作用,发挥城投互相引流的作用(这句要仔细读) 3、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运用好发改系统各类债券和融资工具。 4、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充分挖掘项目经营性,合理利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合规运用PPP模式。不适合PPP 模式的项目主动退库,腾出额度用于合适的项目。2015年我们就是这个意见。 6、运用好特许经营模式。几年的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应全面理解投融资改革,实事求是运用狭义PPP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 7、有限、合适的范围内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2016年初,我们首先发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出了9大风险及12项风控措施。87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叫停;棚改也在住建55号文后叫停。但部分真实的购买服务以及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以及3年期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仍有操作空间。 8、以改进型ABO模式,结合政府有限支持,实现企业市场化融资。ABO是授权建设运营,坊间多有对ABO望文生义的理解和使用,其合规性难以保证。ABO有其适用局限,改进型更能满足合规要求。 9、综合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政府间接支持等理念,实现合规F+EPC模式。合规的F+EPC不是施工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10、其他符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链接)的模式。政府可合规给给企业资金支持。11、合理确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以及对于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12、政府与社会投

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简要分析

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简要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分析 地方政府融资分析我引入了财政学里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下简称地方财政收入)这个概念,地方财政收入指地方所诉区域内每个财政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由省、县或市的财政收入组成。此处为方便理解我将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整理成了图表的形式。 从上图表可看出,地方财政收入如无重大因素影响,均趋向于一个稳定值。如以成都市的历年财政收入数据统计可知,2017年,成都市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75.5亿元,同口径增长11.3%。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759.6亿元,增长10.3%。2018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424.2 亿元,同口径增长9.4%。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837.5亿元,同口径增长9.7%。

地方政府从融资结构上分为: 1.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及相关平台公司为融资主体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2.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4.非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 结合以上4种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及非项目融资2种融资模式主要由隶属于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进行投融资管理,在此主要分析前两种融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及相应的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最直接的金融工具体现为地方政府债。地方政府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债;第二种为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政府用。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按照资金的用途还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在此,有必要区分下一般债及专项债: 1.用途不同 虽然二者都是用于国家建设,参与政府资金周转,但一般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一、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主体模糊及内控缺失,凸显政策性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其所有制性质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人事管理权和业务经营管理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内控方面存在多头管理,如资产管理归国资委,人事任免归地方政府党委 ,项目选择归发改委,资金管理归财政部门,在多头管理下,融资平台公司主体显得模糊,形成了政企不分的治理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有些项目决策在融资举债时带有很大的主观意愿,项目可行性缺乏有效论证;另一方面,政府决策主体与真正的投资主体之间权责不明,既造成了地方政府融资管理分散,融资决策主体、偿还主体及投资失误责任主体不明晰的现象,也导致了贷款用途被随意改变,项目规划不当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缺乏持续融资的顺畅通道,过度依赖银行信贷资金,而且大多是利用银行的中长期商业贷款方式进行,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较少。在此情形下,融资平台受制于两个方面,一是融资规模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大,融资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二是中长期贷款比例过大,加大了银行贷款结构不平衡,加剧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贷款的担保风险缓释措施存在的风险 目前,融资平台贷款的担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信用贷款居多,没有任何风险缓释措施;二是以政府担保、人大出具“承诺函”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而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融资平台贷款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存在着贷款担保悬空的风险;三是由于同一项目有多家银行贷款,抵质押物不足值或被重复抵押也在所难免。 (四)银行贷后管理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政府背景的地方融资平台游离于现行财政体系之外,其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因此,银行对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难以掌握,对其实际偿债能力也就无法准确评估;政府融资项目往往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协议,在多家银行竞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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