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招投标管理制度完整

招投标管理制度完整

招投标管理制度完整
招投标管理制度完整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市场运作,加强和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率与投资效益,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现象,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平交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公司的大宗原辅材料、燃料等物资的采购招投标,设备、

配(备)件、工具工装的采购招投标,废旧物资处理招投标,公司基础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招投标机构

第三条为使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进行,更好

地维护公司利益,成立招投标小组。小组成员由经营规划、财务审计、质量检验、技改、供应、党委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使用或承办部门各一人组成。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

第四条职责

1、招投标小组职责

(1)负责策划招标、评标活动,按项目标底评议中标单位;

(2)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3)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并作出评价。必要时

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招投标小组有权决定完全或部分废标;全部投标方

(供应商、工程承揽方)报价高于预算时,处理物资全部投标方低于标底价时,小组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投标人重新报价;

(4)负责主持评标会议(由组长主持);

(5)负责验收入库物资、设备、配(备)件、工具工装。

2、物资采购及使用部门、基建施工、技改部门职责

(1)负责对招标的物资、设备、配(备)件、工具工装、工程用料造

价等进行市场调查;

(2)负责对投标单位有关资料进行收集;

(3)参加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三章招投标范围

第五条公司原辅材料、燃料采购、设备配(备)、工具采购件、待处

理废旧物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均由公司统一归口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未列入本制度一般招标范围内的,经招投标小组研究决定的

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临时性采购或其他项目。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七条招标

1、公司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工装、待处理废旧物资、基建项目,

由招投标小组决定标底品目表、标底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由使用部门、经办部门提出理由、标底品目表、标底技术参数、主要(品牌、产地、型号)要求报送招投标小组审核批准后招标。

2、由招投标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做好招标的审定、招标文

件及标书制订,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标书、投标者资格审查、投标者保证金交纳相关规定、确定开标、评标、授标活动时间、地点、召集人及签订合同的工作。

3、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方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补充条款,

确需变更的必须在投标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招投标小组批准。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组织投标人勘查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4、招标可采取两种形式:

(1)公开招标:通过规定媒介发布招标通告,通告须载明招标人名

称及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数量、质量要求、实施招标的时间地点。

(2)邀请招标:由招标小组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含三

个)有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八条开标

1、开标应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2、开标由招投标小组组长主持,所有成员参加,当众检查投标文件

及密封并开封情况,开标过程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3、招投标小组成员不得接受投标人馈赠,不得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投

标人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其它情况。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况延期开标或重新招标。

第九条评标、定标

1、参加评标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要实行回避制度,并及时

更换评标人员;

2、评标以质量、价格、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投票多数选定中标人;

3、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投标小组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投标小组表示受标,

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合同谈判;

4、所有投标文件由招投标小组保管归档。

第十条签订合同

1、定标后,招投标小组应与第一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与招标内容不得有实质性的区别。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财审处缴纳中标金额3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

行完毕,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中标单位确需改变合同的,应先征得招投标小组的同意。

3、中标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

放弃中标权,招投标小组有权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

4、验收标准(检验项目、指标、条件)要明确清楚、切实可行,以

保证到货质量。

5、合同执行期内,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安装调试

中技术达不到质量标准,以及使用中发生质量故障,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

况,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方协商索赔、退换货、或维修。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招投标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招标无效。

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2、泄露标底及其它保密内容的;

3、与投标人窜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令其

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