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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及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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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及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宋世明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大家好,这一讲我跟大家共同探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应该说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工资待遇是公务员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不管是职务晋升还是工资待遇的来源,还是工资制度,都脱离不了职位的级别。

一般来说,职务和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公务员法的第三章也就是在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针对公务员管理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那么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当中一个最大的亮点,那么这一章所涉及的内容,是广大公务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公务员法立法的过程当中所付出努力最大的一章,它跟职位分类制度紧密相连。先职位分类,然后进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下面我给大家汇报两个问题。

一、职务设置

一、职务设置。职务设置最主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如果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要针对职务设置单一化的弊端,为公务员设置多样化的职务职业发展阶梯。在职位分类制度那一讲当中,首先我给大家列举了我们现在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职业发展的阶梯过于单一。根据职务设置单一化的弊端,就是要为公务员设置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这个职业发展阶梯就是多样化的职务区别,从而强化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更好地实现以激励保障为主线这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好了,那么这是职务设置最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下面我们先看一下公务员法是如何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的,请大家看课件。(一)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公务员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条款规定,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在总结各条款的基础之上给大家列了这样一张表格,简单的表格。

那么这个简单的表格简单刻划了公务员法关于职务设置的基本安排,那么这个安排体现了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所以我给这张简单的列表起了一个标题叫“两大类型,多种职务序列”,请大家看课件的红字。一是共有职务序列,二是专有职务序列。那么根据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明确划分为三类,一、综合管理类;二、专业

技术类;三、行政执法类。这三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就是三类公务员。我们一般的说,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那么从法律条款来看,三类职位上的公务员都有可能在法律上都允许他担任领导职务。你比如说,公安系统的法医,他完全可能就是一个法医处,那么他是一个法医,他的那个职位就是专业技术类职位,那么这个法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作需要他担任领导职务,那么他就担任领导职务,所以领导职务是三类职位、三类公务员共同适应的职务序列,我给它起了个名字,叫共有职务序列。

所以,我们公务员法第16条第二款就非常明确的确定,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请大家注意,这个领导职务层次是所有类别公务员,他一旦有领导职务,这是共同的职务层次,是共有的职务序列,坦率地讲在这一点上继承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职务设置的一些基本安排,现在的这个领导职务设置萧规曹随,公务员法出台之后它照样保留这个职务序列。

请大家看一下红字,专有职务序列,什么叫专有职务序列,也就是各类别公务员才有的专有职务序列。你比如说,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如果他不担任领导职务,那么好了大路通天,各走一边,您就走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那么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在公务员法第17条第二款当中给了明确的界定,它分八个职务层次。专有职务序列,请大家再看,行政执法职务,什么叫行政执法职务?行政执法职务就是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如果不担任领导职务,那么您就走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设定的行政执法职务。那么这个行政执法职务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从立法的本意,从管理的需要出发,那么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他专有的职务序列就是行政执法职务。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已经比较清楚了,您可能在新闻媒体当中早已经注意到上海市工商局已经试点设行政执法职务,它的名称叫企业注册官,企业注册官就是上海市工商局里面的行政执法职务名称。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我们长话短说,就是为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是公务员法关于职务设置的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条例为国家公务员设定了两条跑道:一是领导职务;二是非领导职务,再也没有别的。要么是A,要么是B,个别是兼任的,有一些是兼任的。那么从数目来看,从形势上来看,公务员法当中关于职务序列的设置,大家可以数一下,从目前为止是明确了四条跑道、四个职务序列。这个职务序列是根据公务员的类别设置的职务序列,

它是符合各类别公务员的成长规律。

请允许我还以专业技术职务为例。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根据资料显示,现在的法医,公安当中的法医如果当不上领导职务,那只能走非领导职务序列,这个序列是有确定的职务名称的,那就是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请大家思考一下,这些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这一系列的职务名称跟法医的工作性质风马牛不相及,他的职务名称体现不出他的工作性质,这是第一。第二,法医作为专业技术的公务员,作为从事专业技术的公务员,他也有他自己的心理需求,他也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这样的职务序列,这样的职务名称,是体现不了他的专业技术水准,所以就难以吸引这一类的公务员立足本职工作,做本职工作的专门家,简单的说难以拴心留人,你现在为他设的专业技术类职务,就是为这样一批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开辟一个符合他自己职业特点的职务序列。各位,从事专业技术的公务员,或者以公务员法的概念来说,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您只给他级别不给他职务,他合理的经济待遇可以得到满足,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满足,但是没有符合他职业特点的职务序列,这一类公务员就难以得到社会的承认,得到社会的承认按照马斯洛的心理需求理论,是最高一个层次的心理需求。你仅仅给他级别,那仅仅是经济待遇的一种满足,是一种生存的需要,生存的需要是最低一个层次的心理需要。

尽管在职务序列当中,职务设计当中有两条思路,第一条是废除领导职务的思路,把公务员分为领导类和级别类,另外一条思路是改造非领导职位的思路,经过测算,废除领导职务的思路和改造领导的思路,基本上支持率的各占一半,最终公务员法还是选到了改造非领导职务。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设置的这些专有职务序列,实质上还是非领导职务。所以我们说,它是两大类型的非领导职务,但是这个非领导职务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它能够开发人力的资源,能够满足人的心理需求,它能够以人为本。所以在这一点上,公务员法是落实了人力资本开发的一些基本理论,落实了以人为本这样一个指导的思想。好了,我们是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表格给大家列举了公务员法的制度安排当中,是如何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这是第一点,关于职务设置的第一点。

(二)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在职务设置这样一个大的标题之下,我想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关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也就是职务分类。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一款非常明确的指出,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也就是说公务员法在这一点上是延续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职务分类的一种划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有这样一个类似的条款,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

和非领导职务,那么公务员法16条第一款,萧规曹随,基本上是完全一样的。

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大家比较关心,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因为在立法调研当中,方方面面反映出来非领导职务设置不是非常成功,那么有一个极端的说法,叫非领导职务设置已经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好像说明广大的非领导职务,广大的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他的积极性、他的主动性、他的创造性没有充分地调动起来;公务员是调动社会的积极性的,如果在机关内部,连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积极性你都调动不起来,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资格说公务员队伍能够调动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

长话短说,明确的说,领导职务跟非领导职务到底是什么关系?我理解有两个关系。第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划分,它是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一个标准来划分,你说是它的一种分类也未尝不可,那么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而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但是非领导职务承担岗位职责,必须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因为根据公务员法关于职务设置的事项,刚才通过一个讲解给大家说了,这个非领导职务是多样化了,行政执法职务也是一种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也是一种非领导职务,对呀,他可以不承担领导职责,但是他必须有岗位职责。如果他连岗位职责都没有,这个职位就不该在机关当中设立,这个同志,这个公务员好象也不应该留在机关里。当然这是急而言之,事情并没有这么严重。其中部分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什么叫较高领导职务层次呢?一般理解为副调研员以上,这一批非领导职务,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工作,协助或者经授权负责,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这是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它们之间关系的第一层含义,但是这一点法律条款当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从分类管理、科学管理、调动绝大部分人的积极性这个方面来说,应该是这样的,这是第一方面的关系。

第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从法律条款来看,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那么请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三款,非常简单、非常明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也就是说您的非领导职务不管您的职务名称是什么,不管你划分几个职务层次,但是你上边有一个天花板,这个天花板就是领导职务层次当中的正数一二三四五第五级,也就是厅局级以下,当然包括厅局级。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当中,请大家回顾一下,厅局级正职对应巡视员,厅局级副职对应助理巡视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么公务员法出台之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到底对应不对应?比如说行政执法职务,到底跟哪个层次对应?从法律条文来看,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只规定了最高的天花板,也就是16条第三款,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所以,我理解公务员法的这一条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有一定的对应

关系,绝对不是说泾渭分明,互不搭界,这是关于职务设置的第二个问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三)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务发展阶梯

关于职务设置的第三个问题,就是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关于职务设置它的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一句话,“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如果从操作意义上说,职务序列就是公务员的重要职业发展阶梯,职务序列是由职务层次构成的,所以我提醒大家注意,在公务员法的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概念,大家略加注意,第一,是关于职务序列这个概念,第二,关于职务层次这个概念,我们一道回顾一下,关于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15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17条第三款,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这个地方说来说去,就是说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不是唯一的一个阶梯。职务序列是由职务层次构成的,职务层次是怎么区分出来的?换句话说,区分职务层次的依据何在呢?它的指标何在呢?一般来说有三大要素区分、划分职务层次,那么职务层次到底是由什么决定?

第一个,责任的大小。同样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您在执法的时候,你面临的工作对象不同,承担的项目不同,承担的任务不同,您的责任大小是不一样的。

二,难易程度有高低,劳动总是有复杂劳动,总是有简单的劳动,总是有创造性的劳动,总是有常规性的劳动,难易程度的高低不同。

三,资格条件不同。这个资格条件的不同请大家千万要注意,我们在调查当中,工商系统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有一个人提了一种特别有意思的观点,说随着市场监管职能的转变,老百姓、党和国家要求我们在工商执法的时候,要增加一些执法的内容,您比如说反垄断,反行业垄断,反商业垄断,根据社会的需求,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它应该纳入工商局的法定工作职责之一,但是我接触的这位公务员就是说:“哎呀,我们以前习惯到市场上去收费,这就叫工商执法,这个反垄断这项工作很重要,但是反垄断涉及的法律法规太多,它对人的知识要求太多。说得对,在工商执法当中,到市场上去依法收费很重要,但是它的资格条件比较低,依法反垄断也是一项重要的执法工作,它的资格条件就是高,就是比简单的到市场上收费它的资格条件要高。根据责任大小,根据难易程度,根据资格条件,就可以把任何一个职务序列从低到高,或者是从高到低划分为不同的职务层次,形成相应的职务序列。

当然了,一定相应的职务序列就构成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在某意义上说,职业发展阶梯是释放公务员能量的一个载体,所以这个职业发展阶梯,这个职务层次多了也不行,少了更不行,它的数目的多少是一个科学测量的问题,是科学化的问题。那么从公务员法的条文来看,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设置是统一的,但是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统一但不单一。

好了,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公务员法关于职务序列,特别是职务层次的规定。在公务员法第16条当中,把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划分为十个,最高为国家级正职,最低为乡科级副职。在第17条第二款,把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做了一个明确的划分,划分为八个职务层次,17条12款是这样规定的,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这个地方我要多提一句。第17条第二款,它不但认定了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是八个,而且在法中明确规定了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名称,这个与刚才我们所阅读的第16条第二款,关于领导职务层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关于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只规定层次没有规定职务名称。好,那么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务类别的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这是公务员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职务设置这个标题下,我给大家简要解释一下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

(四)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

针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定了专业技术职务,针对行政执法类职位,我们可以设行政执法职务,这里面有一个小小的遗憾,整个公务员法条文中,出现专业技术职务这个概念没有在适当的场合,把行政执法职务点出来。没有关系,公务员法只是一部框架法,具体规定于是大量的配套法规,需要相关部门具体来确定,我首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只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当中设置,比如说,公安部门的法医,外交部门的翻译,专业技术职务只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这在前面有所论述,有所提及,初步设想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八个职务层次,有的部门提出分九个层次,这个需要国家的配套法规当中具体确定,不以我说的为准,但是不管你怎么确定,最好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三大层次,初、中、高。如果分八个职务层次的话,三级以下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把它划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四五六可以划分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七八可以划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位,我们还是应该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虑,如果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机会,并且本人愿意,从机关转换到机关以外的其他职位上任职,包括进入事业单位、进入高校,这样相

关待遇,其他方面有一个大体的对接,当然专业技术职务只有公务员当中才有,它是个法律的技术职务,不是个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有职数限制,是法定的职务,先是公务员,并且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才有专业技术职务,这是一个想法。专业技术职务要分职务层次,不管分几个职务层次,能不能把初、中、高,初级、中级、高级大体做一个划分。

第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三款的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个条款实际上就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当中巡视员以下,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层次,就是你层次可以根据科学的原则来确定,但是高度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条款,实际上已经给你设定了高度,不能突破厅局级。那么根据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理论上我们可以做探讨。

刚才说的这一大套说的就是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它有个最高,它有个最低,限定了它的楼层的高度。那么大家还可能比较关心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各位初步设想,从管理的需要,从立法的本意想,把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属于社会通用性,比如说翻译,工程师。第二类行业特有的,比如说公安部门的法医,海关系统的原产地评估师,这就属于行业特有的。专业职务名称,一类是社会通用型,第二类是行业特有型。既然是社会通用型,职务名称适用国家统一规定以外,我们国家有统一规定,对于行业特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初步设想,由中央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经中央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后设置。

下面说一下行政执法职务。行政执法职务是为行政执法类职位设置的,初步设想它分为七个职务层次,那么它到底分几个层次呢?由配套法规确定,最高职务层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调研员,那么最低相当于办事员,它中间可以划分为七个职务层次,但是行政执法职务的每一个层次不一定跟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一一对应。那么它的职务名称怎么确定呢?还是由中央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由中央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举个例子。你比如说,如果工商系统想把企业注册官作为行政执法职务名称,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国家工商局局提出来,由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实际上这个地方是很清楚的,将来行政执法职务层次,不管分几个层次,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是职务名称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来,经国家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这样体现了一个统一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这里面我要强调一点,我所强调的这一点就是公务员法第三章第18条的规定,应该严格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当中18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各机关

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什么叫结构比例?是职务层次的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这是18条的一个规定。

各位,在操作意义上,为了防止滥设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那么在操作意义上到底怎么办,好象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试点。什么叫试点?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行政执法职务设置,在我们国家并没有成功的经验,又没有失败的教训,我们实践的经验非常单薄,当然国外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很丰富,但是我们不能承袭,西方的经验也不内化不成我们的智慧,最好是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设置,但试点的时候,似乎应该提一个要求,比如说行政执法职务,凡是根据中央的需要,清理整顿执法队伍的部门,优先进行试点,这是第一,先试点,后推广。

第二,职务设置的方案应该经过一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有些人担心滥设,不是不可能的,我们要遏制不良倾向,把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纳入良性运转的轨道。刚才跟大家一道共同探讨了职务设置的四个问题。

二、级别设置

(一)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

第二大部分我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级别设置。第一,首先明确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我们用一句话概括,在职务晋升之外,试图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渠道,这是级别设置的根本目的,也是级别设置的最重要的指导思想。

换句话说职务与级别这一章,也就是公务员法的第三章,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这一章的使命就是为公务员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刚才我们讲的是职务设置,职务设置是多样化的,但是请大家想一下,你职务设置再多样化,公务员法的第18条说了,它得根据机构规格来设置,县乡两级的公务员是58%,所以仅仅有职务晋升的发展阶梯,解决不了基层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就是要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这个双梯制一是职务晋升,一是级别晋升,所以级别设置在整个公务员法的设计当中,它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二)级别的功能

关于级别设置第二个问题,我想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级别的功能。关于级别的功能,根据公务员法的条款,根据公务员法第三章的有关法律条款,我把它界定为三个功能。第一,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二款。公务

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级其他待遇的依据。那么在这个地方我们再联系公务员法第73条第一款,它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也就是说根据第73条第一款,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有两大确定因素,有两个指标体系,一个是职务,一个是级别。职务级别跟职务一道,成为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的时候,级别的功能才有实际的价值。大家都知道,根据我们国务院工资改革的基本精神,要简化工资结构,要把四结构的工资制改为两结构的工资制。什么叫四结构的工资制?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这叫四结构的工资制度,我们现在试图改为两结构的工资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第73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两结构的工资制度,一是职务工资,一是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在整个的工资结构当中占多大的比重比例?从数学上、逻辑上推理,最好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各占一半,实际上这一点就说明了要加大级别在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当中的作用。各位,我们现在公务员不是没有级别,当然现在的级别是指工资级别,在四结构的工资当中,级别工资只占到38%,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作用。

另外还有一点,我们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基本原则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一个职务层次对应一定区间的级别,请大家注意一下,但是这个地方,职务跟级别挂钩过于紧密,有一个概括,叫以职定级,这样就把职务跟个别功能混淆了,职务的功能和级别的功能都充分发挥不出来。

一般来说,职务承担什么功能?职务承担一个指挥功能,它是解决领导被领导,指挥被指挥的关系,虽然是行政执法职务,从法律上说它不是领导职务,但是如果领导不在的话,高层次的行政执法职务,就应该指挥低层次的行政指法职位,如果领导不在的话,级别是干什么的?级别是给公务员经济待遇的,解决领导被领导、指挥被指挥,与解决经济待遇,二者紧密相连,但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要把级别晋升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另外一个职业发展阶梯,根据这个逻辑,就应该把职务和级别确定为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级别的第二个功能是职业发展的台阶,它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台阶。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同一个职务层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什么意思?假设某一个公务员A,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可能就在副科级这个综合管理类的这个职务层次上晋升不上去,但是他的职务层次就是副科级,可以是副科长,可以是副主任科员,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他的职业发展前途并没有就此中断,他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晋升级别,职务

不晋升了,级别照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这不是一个职业发展的台阶吗?这是第二。(三)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第三,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根据我们先前探讨的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条款,我们的职务序列是多样化的,又是领导职务,又是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又是专业技术职务,又是行政执法职务,职务序列如此得多样化,总得有一把尺子,总得有一把标尺,进行平衡比较,机关是科层制的,这个科层制是分层次的,每一个公务员在机关当中,不管是国家这个大机关还是一级政府的机关,还是具体职能部门的机关,你总是有一个特定的位置,职务序列这么多,找哪一把尺子衡量呢?现在有两种选择。

第一,以领导职务层次作为统一的标尺。什么叫领导职务层次?领导职务的层次很清楚,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业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乡处级正职乡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镇科级副职,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平衡比较的标尺,作为一个度量衡,大家想一想,还不是原来的官本位吗?如果我们公务员的级别设置走到了这一步,那我们的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就完全失败了。

我们国家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有一个良苦用心,那就是尽最大的限度弱化官本位,让大家愿意从事本职工作,把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你如果把领导职务的层次,还是把局处科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尺,我们又向传统的管理模式回归了,它不仅不是对官本位的弱化,它反而是一种强化,我们绝对不能走这条道路。你可以这样找,我假定4级执法职务对应18级,18是级别,那个特定的副处长根据他的服务年限,根据他的自身条件,他怎么16级?我这个副级行政执法职务,4级区员官跟他这个副处长,不是说相当于不相当副处长,我们就比较,我是18级,他是16级,一级最高,假设1级最高,27级最低,在这个科层制当中,同样在一个工商局当中,我比他低两级,通过级别来找平衡。各位,这一点上我们在公务员法的条款当中是找不出来的,但是从它相关条文我们来演绎结合立法过程,它应该级别是统一的,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位进行平衡比较的一个统一的标尺,好了,这是关于级别设置当中的第二个问题,级别的功能,级别有三项功能。第一,它是确定工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功能,二是职业发展台阶的功能,第三是它标尺的功能,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四)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第三个问题,关于级别设置的第三个问题,级别设置如此之重要,那么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何在?关于这一点,公务员法当中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请允许我阅读一下。公务员

法第19条第三款的第一句话,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际和资历确定。各位,从这一款刚才所读的内容来看,公务员的级别的确定,它是有四个要素。第一,所任职务;第二,德才表现;第三,工作实际;第四,资历。如果我们把这四个要素做一个简单的分类,如果我们把这四个要素做一个简单的分类的话,两个属于品位因素,两个属于职位因素,它是半江瑟瑟江红,所以公务员法当中的级别,既不是纯粹的职位的级别,又不是纯粹的公务员的个人的级别。大家回到这个条款,职务与工作实际这两个因素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这两个属于品位的因素,两个职位因素,两个品位因素,根据这两大类四个要素确定级别,所以我们国家公务员法当中确定的级别请大家注意,它不是职位的级别,既然它不属于职位的级别,它就不应该成为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唯一依据。

我相信大家对美国的公务员制度非常熟悉,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分18级,请大家稍加注意,它那个18级跟我们讲的27级也罢,15级也罢,不是一个概念,完全是两个概念,美国从第一级到18级,那个级别主要是职位的级别,那么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就是根据职类的级别里拿,职位的职务,18级的、17级的、16级的,对应哪个工资就拿哪个工资档次。

从长远来看,这是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中国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还没有达到那个程度,那一项工作是特别特别得复杂。美国1923年的职位分类法是从哪而来的,从哪而得到灵感的?是从泰勒的科学管理那一套得到灵感的,是从泰勒的工作分析得到灵感的,特别琐碎,事无巨细。事情发展的规律没有复杂就没有简单,美国的职位分类也是从复杂走向简单,我们国家的基本趋向细化管理,重在细节,从简单走向复杂,但是为了优化管理,又不敢过于复杂,所以各位必须明确我们的级别是两个职位因素来确定,两个品位因素来确定,跟美国完全不一样。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确,中国公务员的这个级别它不纯粹是公务员的个人级别,为什么呢?它还有两个职位因素,有道德的人是国家的财富,的确不错,是两码事,但是我们国家公务员的级别确定,不能完全根据品位因素,根据学历、根据资历、根据德才表现来确定,必须综合职位因素和品位因素,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分类制度设计,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级别设置,职务设置也罢,是级别设置也罢,其实这些在西方通通是称职位分类,我们第三章以职务和级别这个名义来设定的,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它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但是尽量吸收品位分类的因素。好了各位,我在这个地方说的这一切就指明了一点,级别确定它是依照四个因素。那么它的晋升呢?它是根据国家规定晋升级别,那么晋升它到底依据何种因素?那么需要在配套法规当中进行明确。

(五)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关于级别设置最后一部分内容,那就是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任何的公务员,我是说的中国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所以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务员的职务应该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确定,这是第19条第一款,第19条第一款分两个句子,第一句话,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这句话说明任何的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同时表明职务跟级别不是互不搭界,相互平行,它是一直竖直,上下交叉的关系,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级别,那么相邻的职务层次级别对应上下交叉。一直竖直指的是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什么叫上下交叉?所谓的上下交叉,就是相邻的两个职务层次,它对应的级别区间它有部分是重合的,这是第一个句子。

第二个句子,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明确列举的,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如果说有遗憾的话,就没有把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一一列举出来,这种原因是复杂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为什么这样说?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就是几张表,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其实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大家最关心这个问题,那么在公务员法当中可以列举,如果不列举关系也不是很大,可以在下一步的国务院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国务院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旦经过法定的程序予以审批,职务层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就会天下大白。公务员法我们关心,请大家想一下。国务院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我们更加关心,它在哪一个层面予以明确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从立法思想来看,从立法本意来看,虽然我们没有看到一个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但是职务跟级别对应的时候,应该把握三点,这三点是我关于职务与级别设置的最后一点内容。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应该把握三点。第一点,增加级别的数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15级太少了,方方面面说都认为太少了。2002年瑞士联邦政府人事法通过了之后,把瑞士公务员级别,原来22级,现在提升为38级。为什么这样提升?也是给公务员拓展职业发展的阶梯,现在级别到底是多少?有的说是25级,有的说是27级,有的说是30级,不管怎么说,要增加级别的数量,具体的级别数目由国家依法科学确定,这是第一点。

把握的第二点,应该扩大相邻两个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一直竖级没有问题,上下交叉的对应幅度应该扩大。简单的说,把握的第二个点是扩大相邻职务层次,交叉对应幅度。

把握的第三点,应该向基层倾斜。什么叫基层倾斜?一直竖级,职务层次越高,那么它对应的级别区间应该相对小一些;职务层次越低,一个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跨度应该大一

些。简单的讲,越向基层职务层次越低,职务层次跟级别的对应跨度应该越大。反过来说,职务层次越高,同一个职务层次跟级别对应的跨度,相对来说应该小一些,话说得这么坳口,其实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一旦列举出来,它就会小葱拌豆腐一青二白,就会非常清楚。

三、总结

请允许我总结一下。这一讲的标题就叫《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有一个基本的使命,就是试图为公务员的晋升确立一个双梯制,一是职务晋升,二是级别晋升,这是公务员法当中所有制度设计当中,在管理层面上应该说这是一个最大的创新,它的使命非常高尚,这是我要总结的第一点。

第二点,关于职务设置,关于职务设置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其实此处的职业发展阶梯就是指职务序列,所以我愿意更换为,把这句话换个说法,职务设置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这个职务序列它可以合理的、有序的释放公务员的能量,它能够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开发公务员的潜力,你不给他这个职务序列,就是给他另外一个职务序列,A序列和B序列。A序列能开发它的潜力,B序列打击他的积极性,二者相权取其大,二害相劝取其轻,二利相劝取其正,这是我要总结的第二点。

第三点,关于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在职务晋升之外,试图与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么,为了实现这一点,体现这个指导思想,那么对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要加大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当然它有个限度,级别不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唯一依据,级别跟职务一道它是X跟Y的关系,它是平线坐标中的是双坐标,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制度,我们国家的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也就是说,公务员法的第14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务及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宋世明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大家好,这一讲我跟大家共同探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应该说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工资待遇是公务员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不管是职务晋升还是工资待遇的来源,还是工资制度,都脱离不了职位的级别。 一般来说,职务和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公务员法的第三章也就是在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针对公务员管理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那么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当中一个最大的亮点,那么这一章所涉及的内容,是广大公务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公务员法立法的过程当中所付出努力最大的一章,它跟职位分类制度紧密相连。先职位分类,然后进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下面我给大家汇报两个问题。 一、职务设置 一、职务设置。职务设置最主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如果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要针对职务设置单一化的弊端,为公务员设置多样化的职务职业发展阶梯。在职位分类制度那一讲当中,首先我给大家列举了我们现在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职业发展的阶梯过于单一。根据职务设置单一化的弊端,就是要为公务员设置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这个职业发展阶梯就是多样化的职务区别,从而强化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更好地实现以激励保障为主线这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好了,那么这是职务设置最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下面我们先看一下公务员法是如何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的,请大家看课件。(一)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公务员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条款规定,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在总结各条款的基础之上给大家列了这样一张表格,简单的表格。 那么这个简单的表格简单刻划了公务员法关于职务设置的基本安排,那么这个安排体现了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所以我给这张简单的列表起了一个标题叫“两大类型,多种职务序列”,请大家看课件的红字。一是共有职务序列,二是专有职务序列。那么根据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明确划分为三类,一、综合管理类;二、专业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 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

国家公务员级别

正国家级: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副国家级: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政治局常委(国家级正职)>政治局委员(国家级副职)>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委员> 中央候补委员 委员长比总理和副主席高,因为总理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任命或是选举产生。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共基础知识》对考生掌握与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求较高,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等复习起来往往难以抓住核心、提纲挈领。而变幻莫测的考题经常使得很多考生陷入了漫无目的的题海漂流当中。 《行测》涵盖数学、图形、逻辑、言语、常识、图表等内容,从政府机关的工作特点和职位出发来命制试题。在没有专门复习的情况下,考查你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在考场上,甚或很多裸考者不见其身影,而全面备考的人又很难脱颖而出,正如此,就需要锻炼“一”种能力──答对题的能力。 言语理解──听懂人民呼声,领导指示,同事交流 逻辑推理──良好的思维首先能很好地自我管理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图表资料──看报告、读数据、了解走势更好地决策 数量关系──良好的数算和数学敏感性体现应变思维能力 常识判断──较好的知识结构和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级别非领导职务 1、中共中央总书记; 2、国家主席; 3、中央军委主席;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5、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家级正职(总理级、国家级) 6、全国政协主席; 7、国家副主席; 8、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2、中央纪委书记; 3、中央书记处书记; 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5、国务院副总理;二到三级:国家级副职(副总理级) 6、国务委员; 7、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政协副主席。 1、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 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 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 职); 3、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三到四级:省部级正职(正部级、正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 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4、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1、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 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 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 关(党组)正职; 3、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四到五级:省部级副职(副部级、副省级)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5、省纪委书记; 6、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

的副职); 7、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8、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9、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 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 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 的下属司局室正职;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 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 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人大、政府、政协的 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五到七级:厅局(地)正职(正司级、正厅级)巡视员 4、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 常委)、人大、政府、政 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5、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的正职; 6、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 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 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 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来源:甘立海的日志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 四、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

2017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最新标准表2017

2017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最新标准表2017 2017年7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两个专业和技术类公务员规定,制定了职位设置和职位升降的规定,设置11个层次分别对应相应的公务员级别,标志着我们过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框架基本确定。下面小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最新标准表,欢迎阅读。 2017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最新标准表2017 公务员最新级别工资标准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是指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中国公务员目前共分为27级,级别是办事员级、科员级、乡科级副职、乡科级正职、县处级副级、县处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厅局级正职、省部局副职、省部局正职、国家级副职、国家级正职; 中国公务员目前共分为27级,不同级别的职位,所产生的工资也有所差别,档次越高,工资越高;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1档2档3档4档5档6档7档8档9档10档11档12档13档14档一级820二级4953640三级510四级3五级六级0043130七级00八级50九级73838十级44十一级2十二级62065十三级6十四级9382十五级9249509十六级896926十七级十八级十九级945994二十级二十一级032873二十二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 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 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 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 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 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 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 主任科员:(十二级) 副主任科员:(十三级) 科员:(十四级) 办事员:(十五级)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一、相关的名词解释: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职级:是将工作内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所需资格皆很相似的职位划分同一职级。职级是体现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同时也是确定员工薪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职务与职级的关系:是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职级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衡量、标识担任不同类别职务的员工在组织中所处的位置。职级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领导职务层次,具体名称: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 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等; 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副省长、副署长等;厅长、司长、州(盟)长、专员等; 副厅长、副司长、副州(盟)长、副专员等; 处长、县(旗)长等;副处长、副县(旗)长等; 科长、乡(镇)长等; 副科长、副乡(镇)长等。 非领导职务共分八个层次: 具体名称是: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职位层级体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一般为五级,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 :四级至八级 (四) :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 :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 :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的级别()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 等级行政级别代表政府职务对应军队级别 1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 2-4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4-8省部级正职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 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 大军区、军兵种正职 6-10省部级副职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 国务院部委副职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 正军级 8-13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 #非领导职务:巡视员 正师级 10-15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 #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 副师级 12-18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 #非领导职务:调研员 正团级 14-20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地级市局、区、县副职 #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 副团级 16-22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局长 #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 正营级 17-2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 #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 副营级 18-26科员级科员连级19-27办事员级办事员排级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 ###############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 ############### 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 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

乡科级正/副职 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 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 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清

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 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 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 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 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公务员职务级别,原来是这么分的!

公务员职务级别,原来是这么分的! 一、公务员级别的概念 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 各国公务员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级别反映的是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务员本身的资历条件无关,级别不随人变化。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相同的职位划入同一级职位,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不变,级别也不变。而在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主要反映公务员本身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别随人走,同一职位可由级别不同的人来担任。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国传统的官员品位制度、干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 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国家公务员分几类

国家公务员分几类 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承担责任、任职期限等的不同,可将国家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1、政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通过的正式任命的成员。这类公务员有国务院组成人员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秘书长等;也有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相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这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如总理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等。 2、业务类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即除政务类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绝大多数。这类公务员主要通过考试录用产生,也有部分通过调任产生。他们可以通过被选举或被任命而成为政府组成人员。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无论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 附: 我国政府共分四级,即:国务院、市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注:省政府、行署是上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它等同于政府,但名义上不是。) 市、镇(街道)机关公务员指的是基层公务员即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公务员。不管是那一级的公务员,都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政府常设机构又分为30多个部门。国家公务员就是在这30多个部门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按照部门职能不同,公务员的工作就不同。要看具体工作在什么单位,什么岗位才能定。(街道)指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设在城市里的,级别等同于乡镇政府是正科级。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人为等级的划分

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的划分 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 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 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 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 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

党群系统级别划分和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党群系统级别划分: 一级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至四级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四至五级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五至七级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六至八级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五至七级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六至八级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科长,乡(镇)党委书记,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副科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科员,干事; 十至十五级办事员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法国公务员职位与级别制度

法国公务员职位与级别制度 一、公务员权利义务章程 12条: 级别(官阶)与工作岗位是有区别的。 级别是一种头衔,它授予得到国家正式任命的担负与这一级别相应的某一工作职位的公职人员。 在某个级别中的所有任命或所有的晋升,必须确保在这一级别上有空缺职位,以便派人来补充这一空缺,补充这一空缺的人可以行使相应的职权。如果某一级别中没有空缺的职位,那么在该级别中的所有任命或晋升都将无效。在取消某些职位的情形下,根据法规规定的条文(这些条文确定属于他们管辖的公共职位),该公务员将被派到另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上。 13条 公务员职位的职系以及公务员职位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国家特别法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他们的招聘权和管理权予以下放或解散。 20条 根据公职人员的级别以及根据公职人员的档(即它属于该级别上的哪一档)或根据他被任命的职务来确定他的薪金标准。 二、公务员章程 26条:对于某些部门来说,如果它们含有一个或多个类别,那么在这些部门中工作的公务员就必须根据分类录用。 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按照逐级递减的字母表示分别为ABC和D。特别法将确定每个部门公务员类别的划分。 27条 在每个部门中各类别的划分,人员数量,跨类晋升提拔和晋升标准将由特别法明确规定。 28条 按照晋升级别程序,当获得跨类晋升时,级别也作相应调整。 课本: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 法国公务员在纵向上分为ABCD四类,在横向上有将公务员职位分为一般行政类、财务会计类、工程技术类和教育科学类。属于A类的一般行政类公务员,行政官职系适用行政官职务序列,行政法官职系适用于行政法官职务序列,外交官职系适用于外交官职务序列。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置的前提,职务设置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 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特色的国家(如法国),级别与职务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 就实行品位制度的国家来说,除英国外,多数国家的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有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 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双重属性的国家,如法国,职务序列与级别序列相对分离立,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职务具有职位属性,级别具有品位属性。法国公务员工资是由职务和级别这两个要素确定的。 课本:公务员制度张旭霞 法国公务员随着法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国民干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加强,国家和政府职能不断扩大,国有企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也不断扩大,1845年法国公务员总数为14万,1914年达50万,第二次世

中国公务员 行政级别划分

中国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全国政协主席, 国家副主席,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中央纪委书记, 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制度 (一)职位分类的含义 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人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职位分类具有高度非人格化的特点。它严格按照公务员职位的特点来进行分类,而不直接涉及公务员个人资格在分类中的影响。虽然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在一定意义上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但两种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演化,各自汲取对方的因素。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人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一起。 (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用,我国在1993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即规定建

公务员行政级别的划分

公务员行政级别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第六: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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