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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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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太原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

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 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 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 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 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名称(公章) 评价组长 联系电话 评价日期年月日

企业自我评价报告 编号:QR076 日期:2010年 11 月 18 日

企业自我评价评分表

标准化体系建设自我评价报告 ——用标准规范生产,提高企业竞争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产和研发炼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始建于一九九五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一贯以质量取胜,强化规范化管理,注重品牌的提升和塑造,科学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致力于对炼奶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功能化的新产品的研发,使传统的炼奶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等保健功效,为消费者提供全新的保健食品,为行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全国乳制品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年产销量居全国同行业同类产品前二名。得到省政府和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诚信单位、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乳制品产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广东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产品。 ****有限公司公司自开业以来就以‘质量第一、诚信为先’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重合同守信用;致力打造国内乳制品行业中炼奶产品的龙头企业,与国际一流水平接轨,投巨资从瑞士引进三套完善的自动灌装生产设备和日本岛津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验设备,拥有世界一流的高端生产和检验设备,保证了企业产品质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公司进行全面质量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ISO9001和HACCP国际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组织生产,强调规范化管理,所有生产车间均采用30万级空气净化系统。同时引进广东欧博企业管理研究所战略合作伙伴,推行曾伟教授“中国式精益管理”,以“三九控制法”为实操指导,致力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有限公司一贯致力于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公司研发中心现有博士1人,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14人,初级职称20人;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1%,质量管理人员占职工人数的11%。所有关键岗位均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研发团队运用生物技术对传统的产品进行功能化方面的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先后开发出人参炼奶、金银花营养米粉等多种系列产品,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监督 项目不良执业行为 分 值 机构执业许可管理 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每人);0.5 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每人);0.5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室除外);0.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1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1 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进 行公开,或者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或者佩戴胸卡的技术职 称与实际不相符; 1 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 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到卫生行政部门的; 1 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1 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的; 1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 方式、服务对象的;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效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效验的; 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 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 4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6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 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 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6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6 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 6

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12 医疗文书管理 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1 向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实习的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 核合格证明的; 1 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1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 学检查报告的; 4 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4 监督 项目不良执业行为 分 值 母婴保健 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的(每人); 0.5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 准范围的; 6 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 药品设备管理 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2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的; 4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 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 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6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6 传染病院感及医疗 传染病有迟报漏报的(每例);0.5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 传染病防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2 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内通报批评; (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患者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院医疗过错评判委员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议书和分析意见、人民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第三章记分标准 第八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扣款3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乙级门诊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履行带教义务,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执业的; (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每发生1次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属实且确存在过错的; (五)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下设依法执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 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 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 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 (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集体到市政府上访或赴省赴京上访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镇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 (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 (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 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 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 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 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 子库的; (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 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 书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 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的执业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学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组织学习;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对责任人执行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记分实行告知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通知执行,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执行;医师对不良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应在

标准化工作自我评价

标准化工作自我评价 篇一: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名称(公章)评价组长联系电话评价日期年月日 企业自我评价报告 编号:QR076 日期:20XX年 11 月 18 日 企业自我评价评分表 标准化体系建设自我评价报告 ——用标准规范生产,提高企业竞争力 ****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产和研发炼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始建于一九九五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一贯以质量取胜,强化规范化管理,注重品牌的提升和塑造,科学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致力于对炼奶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功能化的新产品的研发,使传统的炼奶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等保健功效,为消费者提供全新的保健食品,为行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全国乳制品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年产销量居全国同行业同类产品前二名。得到省政府和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诚信单位、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质量管理先进企

业、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乳制品产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广东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产品。 ****有限公司公司自开业以来就以‘质量第一、诚信为先’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重合同守信用;致力打造国内乳制品行业中炼奶产品的龙头企业,与国际一流水平接轨,投巨资从瑞士引进三套完善的自动灌装生产设备和日本岛津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验设备,拥有世界一流的高端生产和检验设备,保证了企业产品质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公司进行全面质量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ISO9001和HACCP国际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组织生产,强调规范化管理,所有生产车间均采用30万级空气净化系统。同时引进广东欧博企业管理研究所战略合作伙伴,推行曾伟教授“中国式精益管理”,以“三九控制法”为实操指导,致力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有限公司一贯致力于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公司研发中心现有博士1人,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14人,初级职称20人;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1%,质量管理人员占职工人数的11%。所有关键岗位均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研发团队运用生物技术对传统的产品进行功能化方面的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先后开发出人参炼奶、金银花营养米粉等多种系列产品, 也为国内名优骨干企业配套产品;对传统的食品进行功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六)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七)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 (九)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 (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 (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三)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 (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 (六)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 (七)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开展第二类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 (二)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注册在非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五)使用一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除外); (七)使用一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独立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 (八)使用一名不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人员独立从事技术诊疗活动的(如放射治疗的医学物理人员等); (九)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各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 分: (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 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 (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 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 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 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 较大社会影响;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 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 (四)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 (五)违规承包或出租科室开展诊疗活动; (六)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七)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二)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及其它需要许可的技术项目; (四)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五)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置和管理 不符合要求; (七)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 (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3分: (一)医疗机构改变法定代表人、执业地点、增加诊疗科目等核准登记项目, 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 求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或其 他医学证明; (四)以牟利为目的,故意透露患者个人信息; (五)买卖、出借和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或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 制剂标签等; (六)未按规定申报配置,擅自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或利用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 (八)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治疗用制剂;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的分值 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 (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 (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 (三)使用一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页脚内容1

(五)使用一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建制仍属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除外); (七)使用一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 (八)使用一名不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人员从事技术诊疗活动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十)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处方的; (十一)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 (十二)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十三)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 (十四)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十五)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使用一名未经注册或批准的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 页脚内容2

安徽省AAA和AAAA级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

附件3 安徽省AAA和AAAA级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 一、编制说明 我省自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以来,一直按国标委农轻[2004]93号文:《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确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也发现原评分表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现结合我省的实践经验编制本表,以期能成为我省开展这项工作的有效依据。 本表编制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持原表的完整性和确认水平的基础上,修订“评价要求”,极力使其具体简明,修订“扣分标准”,极力使其确切而无歧意;将三大体系的要求与实施结合起来,极力增强其可操作性。 本表编制的基本目的是:使评分表成为确认评价时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企业自我检验的依据之一;以此种结合,对企业的创建活动起到很好地推动和辅导作用。 二、评分标准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基本分为400分,加分为100分,总分为500分。 1、基本分达到280分以上,可评为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2、基本分达到320分以上,可评为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基本分达到300分以上,总分达到350分以上的可评为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3、基本分达到370分以上,可评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基本分达到360分以上,总分达到420分以上的可评为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4、基本分达到390分以上,且总分达到450分以上的,可评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基本分达到380分以上,且总分达到460分以上的可评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三、评分表的使用说明 1、本评分标准共分五组:表1~表4规定所得分为基本分,计400分;表5为加分项,总加分为100分。 2、本评分标准为通用要求,不同企业因产品类型和生产经营的特点,某些评价内容确无需要,允许剪裁。所剪裁的内容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确认评价组认定为合理的,不扣分,可获规定得分。企业应有的评价内容与要求而未满足,则按扣分标准扣分。 3、表1~表4规定的“评价内容”未能满足要求,应扣分。扣分采用累计扣分法。即:表中“扣分标准”栏中每一小项不符合要求,均可以扣分,在一个“评价内容”内的扣分可以相加。但相加后的总数不得超过该“评价内容”的“规定得分”数;“规定得分”为最高扣分限。 4、企业能满足表5规定的要求,应加分。加分采用累计加分法。即:企业满足表中“评价要求”的每一小项,均可加分,并相加。但相加后的总数不得超过该“加分内容”的“规定分”数;“规定分”为最高加分限。 5、“备注”栏中有※号者,表示该项要求对A级和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不作为必要确认条件,当然也不给分。这种明示,可以引导企业把精力放在该用力的地方。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的分值 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 (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 (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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