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摘要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在我国涉外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10年10月28日之前,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仅有一些司法解释,没有相关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之后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有关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弥补了立法漏洞,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关键词外国法内容查明查明责任查明方法无法查明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朱培,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点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0-02

一、概述

(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涵义和制度价值

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称谓和涵义,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外国法的证明”,大陆法系国家称其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涵义难谓有本质上的差异。归纳起来,外国法内容查明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发现冲突规范指引的是外国法时,为查明此外国法是否存在以及它的具体内容所进行的活动。

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制度价值是多方面的。首先,外国法的查明是适用外国法进行裁判案件的必经阶段。当一国法院发现冲突规范指引的是外国法时,此外国法经查明之后才可为最终的裁判结果服务。其次,随着各国之间民商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制度加强理论探索及立法规制,对于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再次,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是使适用的外国法不致损害本国利益的保障之一,它可以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责任的分配

一旦案件应该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并不被法官

所了解,则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承担问题。

1.当事人负责查明

在英国为首的英美法国家,法官的角色地位相对消极,当事人必须负责进行外国法的查明。法官仅在法律事实的层面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英国为首的英美法国家、西班牙以及受其影响的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此种方式。在这些国家,当事人除了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还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外国法最终无法查明则将导致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法官不对外国法进行司法认知。在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并不对立的情况下,法院往往直接接受其提供的信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对于外国法的理解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一致,那么当事人双方分别提供证据来证明己方的观点,法官最终负责裁量。

2.法官负责查明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德国,法官承担了几乎全部的查明责任,他们在外国法查明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当事人在外国法的查明中处于次要的地位,协助法官即可。以比利时为例。法官必须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同时有权让当事人负责协助。如其规定,“此法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由法官查明。外国法根据其在外国所得到的解释被适用。当法官不能查明外国法时,他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如果在有效的时间内查明外国法是明显不可能的,适用比利时法。”

3.法官与当事人合作查明

在瑞士、法国等国家,法官和当事人分别承担不同案件的外国法查明责任,在一方承担查明责任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进行一定的协助行为,来共同完成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如,瑞士1987年《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十六条规定:“(1)外国法的内容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法官为了查明外国法,可以要求当事人的合作。在与经济利益有关的事项上,可以由当事人负责外国法的查明。”

4.我国的查明责任分配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

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从我国的规定来看,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该国法律。此外,尚未明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具体的查明责任。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及无法查明的处理

查明外国法内容有多种途径多种方法。上文所述的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和由当事人提供的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

1.外交或领事途径查明

在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外交或领事途径来进行外国法的查明。一个国家通过这样的途径要求另一个国家的法院、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门来提供与外国法有关的材料内容。例如《秘鲁民法典》规定:“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外交途径,取得由外国法院对被适用的外国法的存在和解释作出的报告”。

这种查明方法常会受到国际条约的影响,只有受到国际条约的相关约束,外国的外交部门或法院才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因此,在实践中,这种方法的运用尚且有限。

2.专家意见

在查明外国法的各种方法中,专家意见是各国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指由对外国法的内容具专门知识的专家来提供见解,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的存在以及它的具体内容。由于外国法对于法官、当事人来说比较陌生,因此若欲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由对外国法具备专门知识的专家提供证据意见比较权威和准确,利于适用法律的正确和裁判的精准。在上文中,本文已提到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分配问题。负责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主体是法官、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提供专家的意见,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咨询。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专家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内容不提出反驳,那么法官通常会采用通过该专家意见的方法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互联网等新方法

在这个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互联网等新方法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它使得过去由于信息技术落后而导致外国法内容查明困难的局面

有所改善,是一大进步。当遭遇外国法查明的问题时,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获准据法所在国有关法律网站的法律信息,获取所需要的资料。尽管利用互联网查找外国法资料方便快捷,但也有其弊端。由于互联网中的信息瞬息万变,而且各国是否通过互联网途径来公布法律的规定不一,以互联网的方法获取的信息可能缺乏权威性和确定性。今后是否采纳此种查明方法或者如何运用此种查明方法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结合专家意见等多种方法来查明外国法,使得结果严谨精确。

4.国际合作

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浪潮中,不少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国,都试图通过国际合作缔结有关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来共同解决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这一国际性的难题。作为外国法查明的国际合作领域中最大的成果,1968年的《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的成员国数量最多。此公约就缔约国间在相互查明外国法方面的协作制订了较为详细的规则,而且除了允许本组织内的成员国参加外还向世界其他国家开放。

(二)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处理方法

一个国家的法院在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下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对于采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后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或发现其不存在时,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如下:

1.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多数国家认为,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以法官最熟悉的内国法取代之,即适用法院地法。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适用瑞士法律。”虽然此种方法实施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它明显带有属地主义色彩,不利于公正地审理案件。

2.驳回当事人的抗辩或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美国和德国主要采取这种做法。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3条规定,“德国法院依职权确定外国法的内容,但也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有关外国法的证据,如果负责提供有关外国法证据的一方提供不出证据,法院则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抗

辩。”此种方法没能充分地发挥国际私法的效用,也并没有解决好纠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缺乏合理性。

3.适用与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内容相近似的法律,这一做法曾被德国法院长期采用。比如,用《瑞士民法典》代替被主要借鉴而制定的《土耳其民法典》。但是,这种规定有不妥当之处。首先,这种规定比较模糊,相似或相同性的推断并不准确。其次,因法官是决定适用何种相类似法律的主体,所以法官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4.我国的规定

我国2010年10月28日颁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我国采用的是适用法院地法的处理方法。下文对此规定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反思

第一,2010年10月28日之前,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上仅有一些司法解释,没有相关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之后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有关外国法查明方面的立法,在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认定等方面弥补了立法漏洞。

第二,在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上,虽然我国的法律列明了责任主体,但是尚未明确其具体的查明责任,也没有规定主体的顺序,更没有规定这些主体所应依据的查明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引起混乱。建议在今后立法中改进此点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如明确规定外国法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同时法院也有权请求当事人履行合作义务,提供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

第三,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处理方法的规定不灵活。如上文所述,当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我国明确规定适用我们国家的法律。该规定带有属地主义的色彩,在当前形势下不利于顺利地进行跨国民商事交往,也不利于公正地审理案件,与国际私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在今后的立法中此点不足之处有待改进。建议更加灵活处理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情况,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软化连接点的方法来确定最终要适用的外国法,也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准据法。

以上是本文对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分析和思考。有许多浅显之处不足之处,还需今后继续深入研究探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期待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为国际私法实践服务。

参考文献:

[1]黄进.国际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刘来平.外国法的查明比较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6.

[3]张海凤.外国法的查明研究.吉林大学.2008.

[4]白倩倩.浅议外国法查明的性质和方法.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4).

[5]肖芳.我国法院对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滥用及其控制.法

学.2012(2).

------------最新【精品】范文

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必要性 一方面,已过法院以冲突规范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像适用本国法律那样简单和方便。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而在应当依外国法判决的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的查明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在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时候,究竟是由法官负责调查外国法的内容还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明确责任的划分。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态度的区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查明。这种态度的区别主要是将外国法的适用是看做“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来决定的。从各国的立法和时间来看,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把外国法当做“事实”看待,并采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当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像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一样加以证明。它们采取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既然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是事实,那么久应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证明该“事实”的内容;并且,一个国家的法院(法官)只负有熟悉和使用本国法的责任,而无熟悉和使用外国法的义务。 (二)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拉美的乌拉圭等国采用这种做法。这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和内国法一样,在性质上都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在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只能由法官依职权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查明的具体规定断案,当事人对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 拜伦式的英雄 1813—1816年,拜伦写了《东方叙事诗》,塑造了一系列的“拜伦式的英雄”。《东方叙事诗》是一组典型的浪漫诗,包括《异教徒》、《海岛》等篇。这些诗以抒情格调为主,抒发诗人自己的感受,诗中描写的环境和情节,都是东方或南欧的,充满异国情调,情节富有传奇性,比较紧张。诗中的主人公都是与社会对立的、孤独的反叛者,被称为“拜伦式的英雄”。这些人物有非凡的性格,追求自由、独立,敢于蔑视现存制度,不向社会妥协,顽强坚定,宁愿为自由而死,不屈辱而生。但同时又十分高傲、孤独,脱离群众,个人奋斗,因而往往前途渺茫,悲愤忧郁,注定悲剧的结局。他们既是社会的叛逆者,又是社会的牺牲者。这些形象反映了当时诗人自身的苦闷失望情绪和渴求斗争的意愿,表达了广大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思想感情,又巨大的进步意义。但作者写的这些英雄是个人主义英雄,追求的是个人的自由幸福,表现出无政府主义和忧郁悲观的情绪,反映了诗人思想的局限。 拜伦式英雄 “拜伦式英雄”是指拜伦在“东方叙事诗”等作品中塑造的一系列孤立傲世、富有叛逆精神的主人公形象,最早萌芽于《恰尔德?哈洛尔德》。他们是海盗、异教徒、造反者、无家可归者等,都具有出众的才华、坚强的意志、反叛的热情,敢于蔑视传统秩序和专制暴政,但是他们的反抗总是和孤独、忧郁结合在一起,乃至傲世独立,离群索居,并以悲剧而告终。最典型的形象是《海盗》中的康拉德。 小人物 19世纪俄罗斯文学中由普希金开创的一类艺术形象。他们在社会中官阶卑微,地位低下,生活贫苦,但又逆来顺受,安分守已,性格懦弱,胆小怕事,成为显赫的大人物治下被侮辱、被损害的牺牲者。普希金以其短篇小说《驿站长》开了俄国文学中描写“小人物”的先河。随后,果戈理、陀思妥耶夫斯基、契诃夫等,都在自己的创作中塑造了“小人物”形象。 多余人 最早由赫尔岑在《往事与随想》中提出。“多余人”是19世纪俄国文学中所描绘的贵族知识分子的一种典型。他们的特点是出身贵族,生活在优裕的环境中,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他们虽有高尚的理想,却远离人民;虽不满现实,却缺少行动,他们是“思想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只能在愤世疾俗中白白地浪费自己的才华。他们既不愿站在政府的一边,与上流社会同流合污,又不能和人民站在一起,反对专制制度和农奴制度。他们很是心仪西方的自由思想,他们也很不满俄国的现状,又无能为力改变这种现状,然而他们又是大贵族和权

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研究

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研究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功能的日益突出,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在大量的外国法信息中获得准确信息的突出问题。利用互联网搜索功能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现统一是当今时代下国际私法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找到一种通过互联网迅速、准确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新方法,是在实践中法官更快捷更准确地解决涉外问题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互联网;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创新 一、外国法查明在互联网时代的挑战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传统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关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这一方法,关键在于当事人如何去获取所需的相关外国法。如果当事人在互联网时代依靠搜索来试图获取资料,显而易见,很有可能就会因为信息海量化而无从下手,其所获取的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因为没有权威的支撑也可能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使得案件难以结案。因此,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互联网时代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它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也是法律,依“法官知法”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官对于本国法原则上是精通的,但是其查明的是外国法,由于每个法官并非是无所不知的天才,一般只有在本国法律的适用上驾轻就熟,而在外国法的查明方面不一定就得心应手,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上地域或语言等因素,法官执行这项职权也有一定的难度。 三是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它主张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这种作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这种方法很明显重在发挥法官的作用,就如第二种方法一样,法官的职权作用也是有限的仅依靠职权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互联网时代下,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与法官的职权相结合,从而更准确地找到相关外国法的内容。 二、互联网时代对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影响 我国《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此规定,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根据适用外国法的依据,区分了两种情况:(1)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由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

多余人 “多余人”是19世纪俄国文学中贵族知识分子的一种典型。这些形象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接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厌倦上流社会的生活,渴望有所作为,他们的出现是社会意识觉醒的一种体现。但是这一类形象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没有明确的生活目标,缺乏行动的能力和勇气,因此在社会上无所适从,结局是悲剧性的。普希金笔下的奥涅金成为俄国文学史上第一个“多余人”的形象,莱蒙托夫笔下的毕巧林,屠格涅夫笔下的罗亭,冈察洛夫笔下的奥勃洛摩夫等人都属于这一类典型。 小人物 19世纪俄罗斯文学中由普希金开创的一类艺术形象。他们在社会中官阶卑微,地位低下,生活贫苦,但又逆来顺受,安分守已,性格懦弱,胆小怕事,成为显赫的大人物治下被侮辱、被损害的牺牲者。普希金以其短篇小说《驿站长》开了俄国文学中描写“小人物”的先河。随后,果戈理、陀思妥耶夫斯基、契诃夫等,都在自己的创作中塑造了“小人物”形象。 批判现实主义 批判现实主义是19世纪30年代在法国出现,后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初期的欧美具有极大影响的一种文学思潮。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突出特点就是真实和广阔地反映社会生活,深刻地揭露现实矛盾和批判社会罪恶;同情社会下层的小人物,反映他们的悲惨命运和内心痛苦;塑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并注意细节的真实。但不少作家以抽象的人道主义为出发点来批判黑暗现实,难以找到准确变革社会的道路。批判现实主义文学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各种文学体裁均有佳作,其中尤以长篇小说为最。优秀作家众多,如巴尔扎克、托尔斯泰、易卜生等。 自然派 是俄国19世纪40-50年代形成的现实主义文学流派的别称,奠基人是果戈理,名称由别林斯基提出;自然派的特点是,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批判黑暗腐朽的专制农奴制,描写下层小人物的不幸命运,具有民主主义和人道主义倾向;果戈理是当时现实主义文学的盟主,自他以后的一系列现实主义作家屠格涅夫、赫尔岑、冈察洛夫、涅克拉索夫等都是自然派作家。 新人 “新人”指的是19世纪中叶在俄国文学中出现的具有民主主义思想倾向的平民知识分子形象。这些形象尽管个性相异,但大多出身平民,具有坚定的意志、明确的理想,以及实干精神和自我牺牲精神。屠格涅夫在小说《前夜》中最早塑造出了“新人”英沙洛夫的形象,但车尔尼雪夫斯基小说《怎么办?》中的“新人”罗普霍夫等形象则更为典型。 “含泪的笑” 果戈理独特的艺术手法。他认为艺术家不仅应当真实地反映生活,而且应当对生活进行审判,即“通过世界上人们看得见的笑容和人们看不见的、不知道的眼泪来观察生活。”正是这种“笑声”和“眼泪”的交集、喜剧和悲剧的结合,加强了果戈理讽刺艺术的揭露和抬批判力量。 《人间喜剧》 《人间喜剧》是巴尔扎克主要创作的总称,内分风俗研究、哲学研究和分析研究三大类。

研究中国大陆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原因———以比较法为视角

研究中国大陆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原因———以比较法为视角 一、外国法的定性不是中国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原因 长久以来,对于外国法在法院地的性质,主要有事实说、法律说和特殊事实说。其中,事实说认为,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查明; 法律说则强调法官知法,认为法官应当担负外国法的查明、鉴别、适用工作。甚至,发现当事人所忽略的外国判决特殊事实说则主张,查明相关的外国法律法规,是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的责任。事实上,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学说,对外国法查明都没有太大的实际影响。因为,采纳事实说还是法律说,只是在责任分配谁多谁少上做些调整,而非将责任完全分配给法官或当事人其中一方承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只要责任分配明确,律师或法官都能单独或共同为当事人有效地查明外国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在实践中增设例外规定或改变原有理论基础的国家,也没有发生外国法查明明显受阻的现象。英国是典型的主张事实说的国家。 在英国,当事人需要就其所意图适用的外国法进行举证证明,除非法院认为,当事人意图适用的外国法属于英联邦国家,并且根据《1859 年不列颠法律查明法》,法院可以发布查明外国法的命令。美国对外国法的定性经历了从事实说向法律说的转变。传统上,美国法院基于当时查明其他州或外国的法律通常十分困难,甚至有时几乎不可能的原因,将其他州或外国的法律视为事实,并且,只对被视为法律的本州法律进行司法认知( judicial notice) 。1927 年开始,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开始对其他州的法律进行司法认知。1966 年,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外国法,法院应将其视为一个法律问题( 而非事实问题) 。具体而言,美国各州的地方性法律,也即法院地法( The local law of the forum) ,将决定该特定外国法属于法律问题还是事实本身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以及外国法查明的方式,等等。此外,有些州还规定,在外国法查明失败的情况下,法官将被赋予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典》一直适用法律说,强调法院对于法律发现( Rechtsfindung) 的独立的裁量权,不受当事人的法律观点的约束。而《瑞士国私法》则规定,法院须以其职权查明外国法,在此过程中,可以寻求当事人的合作。由此可见,采用事实说还是法律说,归根到底,只是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的调整,其学说本身并不是中国外国法难以查明的原因。

论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论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摘要: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明晰外国法的查明对于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至关重要,文章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条文做了简单的介绍,并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救济以及外国法的解释问题进行了说明,希望借此能了解外国法的查明,并能将其运用在实际生活中所需要的地方。 关键词: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的查明,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当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外国法的查明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一.外国法的性质 外国法,既被法院地国赋予法律效力的外国法律规则,它是相对于本国法而言的。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大多奉行“事实说”,它们认为,依本国冲突规范而适用的外国法相对于内国而言,只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非法律,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而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学者则主张“法律说”,该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而适用的,由于内外国法律史完全平等的,因而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一样,法官必须依职权主动查明及适用外国法。这两种学说都有各自的弊端与不足,对于前者,外国法本就是法律,并不会因为被说成是事实而改变其性质,而对于后者,本国法官适用内国法与外国法是有根本上的区别的,否认这种区别是不明智的做法。德国,日本和东欧国家则采取“折中法”,它主张外国法既非单纯的事实,亦非绝对的法律,而是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的外国法律。这一学说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事实说和法律说的矛盾。 在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作出切合实际、合理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不管是“事实”还是“法律”,都必须查清,因此,把外国法看成是“法律”还是“事实”的争论,在我国没有实际意义。同样,在我国,法院对民商事(包括涉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法律审与事实审之分。无论什么错误,包括外国法的解释错误以及适用错误,当事人不服均可提起上诉。如果是明显的错误,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不同的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存在着分歧,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当事人举证证明。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作法。它们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关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国际私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国际私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对行为能力的准据法除属人法外又确认了行为地法的著名案例是 A B C D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 A、管理中心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 B 在地) C D 、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开放性、多边国际条约是 A B C D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 A B C D

C、由当事人负责证明,法院负有协助义务 D、由法院负责证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E、法官和当事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查明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有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强制许可原则 D、保护独立原则 E、自动保护原则 3、目前对侵权行为所在地的确定采取的标准有 A、侵权行为加害地 B、侵权行为损害发生地 C、允许当事人任意在加害地和损害发生地之间选择 D、侵权行为人住所地 E、受害人惯常所地 4、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B、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 C、法院地法 D、婚姻缔结地法 E、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5、就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立法而言,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制度,即 A、同一制 B、区别制

正确错误 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在欧洲,所谓的属人法只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正确错误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早先的根据认为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 正确错误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正确错误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全新

1、人物再现法 它是巴尔扎克在《人间喜剧》中所运用的艺术手法,他通过顺叙、倒叙、对比、侧写等再现方式,让同一个人物在不同的作品中反复出现。《人间喜剧》中的再现人物共有400多个,散见在75部作品之中。这样前后呼应,相互联系,既将数量庞大的作品联结组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又刻画出了人物性格发展的全过程。 2、社会问题剧 1868—1891年,挪威剧作家易卜生用散文写了9部以社会和家庭问题为内容的现实主义戏剧;这些剧本分两类:一类处理社会政治问题,如《青年同盟》、《社会支柱》等;一类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如《玩偶之家》等;这些作品大胆揭露资产阶级道德的堕落、婚姻的不合理、家庭生活的虚伪、思想的庸俗偏狭及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破产;“社会问题剧”以其丰富的社会内容和高度的艺术技巧震动了西方舞台,引起一场戏剧革命。 3、自然派 是俄国19世纪40-50年代形成的现实主义文学流派的别称,奠基人是果戈理,名称由别林斯基提出;自然派的特点是,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批判黑暗腐朽的专制农奴制,描写下层小人物的不幸命运,具有民主主义和人道主义倾向;果戈理是当时现实主义文学的盟主,自他以后的一系列现实主义作家屠格涅夫、赫尔岑、冈察洛夫、涅克拉索夫等都是自然派作家。 4、多余人 19 世纪30年代以后俄国文学史中出现的一类贵族青年典型;他们受过启蒙思想的影响,不满现实,但贵族生活方式使他们缺乏明确的目标,最终一事无成。成为“永远不会站在政府方面”,同时也“永远不能够站到人民方面”的“多余人”;普希金笔下的奥涅金成为俄国文学史上第一个“多余人”的形象,莱蒙托夫笔下的毕巧林,屠格涅夫笔下的罗亭,冈察洛夫笔下的奥勃洛摩夫等人都属于这一类典型。 5、托尔斯泰主义 是托尔斯泰晚年提出的所谓拯救俄国人民和人类的政治和道德主张;它的基本内容是“勿以暴力抗恶”、“道德自我完善”和“博爱”,其核心是“不以暴力抗恶”。托尔斯泰主义是空想的,客观上有麻醉人民、阻碍革命发展的消极作用,但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快要到来时人民思想和情绪的表现者,托尔斯泰的出发点是伟大的。 6、冰山原则

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 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3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 (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37.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国籍冲突的积极方法: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

三国法-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 一、定义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的义务主体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提示】 1.如果外国法是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若当事人查不来,审案机关没有补充查明的义务。 2.如果外国法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则由审案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来查。 三、外国法的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提示】 对于查来的外国法的内容,主要依当事人的理解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四、无法查明的认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提示】 对无法查明的认定,要区分查明的义务主体分别掌握: 1.人民法院是查明的主体,则在其用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

能查明。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途径一般仅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种。 2.当事人是查明的主体,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即此时人民法院无须补充查明。 五、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提示】 对于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要记住,结果一定是适用中国法,这是常考点。 【例题】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解析】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查明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外国法律,故A错,不当选。本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时,适用中国法律,而非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D错,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故B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

[外国文学]==外国文学史名词解释68题 1楼外国文学史名词解释68题 1、?荷马史诗:包括《伊利昂纪》和《奥德修纪》,是古希腊最早的两部史 诗,一般认为是吟颂诗人荷马所作,故称荷马史诗。这两部史诗描写发生于公元前12世纪的特洛亚战争,各分二十四卷,反映了氏族制度趋于瓦解,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广泛的社会生活,塑造了一系列英雄形象,具有很高的认识价值和艺术成就。? 2、?埃斯库罗斯:被誉为“古希腊悲剧之父”,是古希腊三大悲剧诗人之一。 相传他创作了70部悲剧,留存下7部,代表作为《被缚的普罗米修斯》。 他对希腊悲剧艺术做出了重大贡献,把演员从一个增加到两个,加强了对话部分,在演出技巧上也做了不少改革。其悲剧风格庄严崇高,抒情气氛浓,但情节较简单,人物性格一般没有发展。? 3、?《俄底浦斯王》:是索福克勒斯的代表作,以希腊神话中关于忒拜王室 的故事为题材,紧紧围绕俄底浦斯杀父娶母的预言和寻找凶手这两条线索展开。这是一部十分悲惨的剧作,主要表现的是人个意志与命运的冲突,英雄人物在面对厄运中显示了人的精神的神圣崇高。剧作结构复杂而严谨,亚里士多德认为该剧是希腊悲剧的典范。 4、?阿里斯托芬:被誉为“喜剧之父”。他留下的完整剧本有11部,代表作 为《阿卡奈人》,他的喜剧涉及当时许多重大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对战争与

和平问题尤其关心。其喜剧手法夸张,妙趣横生,在嬉笑怒骂中表达了严肃的主题,被恩格斯称为“有强烈倾向的诗人。”? 5、?教会文学:是中世纪欧洲盛行的正统文学,取材于《圣经》,体裁有圣经故事、对徒传、祷告文、赞美诗、宗教剧等,主要作者是教会僧侣,主要内容是赞美上帝的权威和歌颂圣徒的德行,宣扬禁欲主义和来世主义思想,手法以梦幻、寓意和象征为主。? 6、?骑士文学:是西欧封建骑士制度的产物,以描写骑士爱情和冒险故事为基本内容,包括骑士抒情诗和骑士叙事诗两种。抒情诗产生于法国南部的普罗旺斯,有破晓歌、牧歌、怨歌等。叙事诗又称骑士传奇,重要作品有《特里斯丹和伊瑟》等。 7、?英雄史诗:分前期和后期。前期英雄史诗形成于中世纪初期,具有较浓的神魔色彩和巫术气氛,着名的有《贝奥武甫》、《埃达》等,歌颂部落英雄的光荣事迹。后期英雄史诗形成于封建国家逐渐形成的中世纪中期,中心主题是爱国主义和英雄主义。主要作品有法国的《罗兰之歌》,西斑牙的《熙德之歌》,德国的《尼伯龙根之歌》,俄国斯的《伊戈尔远征记》。? ?城市文学:反映中世纪城市和新兴市民阶层思想愿望的文学,取材于现实生活,揭露封建主和僧侣的暴虐、愚昧和虚伪,赞颂市民的才智,主要创作手法是讽刺,体裁有韵文故事、讽刺故事诗、抒情诗和市民戏剧等。代表作有法国的《列那孤的故事》,通过动物间的斗争反映城市内部各阶层间的矛盾冲突。 ?&?,9、?文艺复兴:是14-17世纪初欧洲一系列新兴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运动的总称。它以发掘、整理和研究古希腊罗马的文化遗产、复兴古典文化为标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 宪章派文学:宪章文学是世界文学史上第一次出现的无产阶级性质的文学,它是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宪章运动的产物。其主要成就是诗歌,作品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和强烈的战斗性。在艺术形式上,宪章派文学广泛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歌谣体,节奏明快,格调高昂,语言通俗,风格朴实。最有名的宪章派诗人有琼斯、林顿等。 多余人0798:“多余人”指19世纪中期俄国文学中塑造的典型人物,是一批开始觉醒又找不到出路的贵族知识分子的典型形象。这些人的性格和气质远远高于周围的贵族子弟,但没有明确的政治主张和社会理想,在令人窒息的社会现实中找不到出路,看不到希望,所以苦闷、彷徨、忧郁、痛苦,同时又非常脆弱。他们希望改变现状,但又不可能与这个社会彻底决裂。所以他们不会与社会正面对抗,其生活态度往往是消极的逃避,成为“多余人”。普希金笔下的奥涅金(《叶甫盖尼·奥涅金》)是俄国文学史上第一个“多余人”的典型。此外还有莱蒙托夫《当代英雄》中的毕巧林、冈察洛夫《罗亭》中的罗亭、《奥勃洛摩夫》中的奥勃洛摩夫。 新人:是19世纪中期俄国文学中塑造的典型人物。是50年代后登上俄罗斯政治舞台的平民知识分子,他们肩负起改革现实的任务,勇于牺牲有实干精神。屠格涅夫《前夜》中的英沙罗夫、叶琳娜,《父与子》中的巴扎罗夫,车尔尼雪夫斯基《怎么办?》中的拉赫美托夫是“新人”的典型。 自然派:19世纪俄罗斯文学中的一个派别,领袖人物是果戈理,别林斯基予以理论上的肯定,起初是反动文人对果戈理作品的贬称,日后成为俄国现实主义的别称。自然派的特点是真实反映生活,批判黑暗腐朽的专制农奴制,描写小人物的不幸命运,具有民主主义和人道主义倾向。主要作家有果戈理、屠格涅夫、冈察洛夫、陀思妥耶夫斯基等。 人物再现法:巴尔扎克的创作方法,几个重要人物在不同小说中重复出现。这种创作方法不仅是人物的多侧面多角度的展现了人物的性格及其发展,还表现出人物的不同生活阶段,也是单篇的作品联系起来成了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如纽沁根、鲍赛昂夫人、伏脱冷等人物形象。 含泪的笑:是别林斯基对果戈理讽刺艺术的评价,果戈理把生活中的喜剧性和悲剧性的因素巧妙地展现出来,使得喜剧唤起的已不是轻松愉快的笑,而是痛苦和悲哀的笑。果戈理的含泪是一种自我嘲笑和无可奈何的嘲笑,讽刺对象是地主官僚的腐朽丑恶,小人物的弱点,病态的生活。其中“笑”是果戈理揭露和讽刺俄国农奴制和官僚体制的有力武器;“泪”则是果戈理对人民的同情,对祖国命运的关怀。 小人物:19世纪俄国现实主义文学作品中塑造的一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被剥削,被欺凌 者的典型形象,同时也写到小人物的奴性。代表:普希金《驿站长》开了俄国文学描写小人物的先河、果戈理《狂人日记》、《外套》,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穷人》都有对小人物出色的描写。小人物的塑造是俄国文学人道主义精神的标志。 自然主义97:自然主义产生于19世纪后期的法国,后流行欧美,影响很大的文学思潮。自然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丹纳的决定论和貝尔纳的遗传学。自然主义的先驱是龚古尔兄弟。以左拉60年代至90年代初的创作和理论著作《实验小说》《自然主义小说家》为确立标志。特点是把真实和客观性作为文学的首要条件,力图巨细无遗地描绘现实,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概念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法律教||育网 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外国文学上名词解释完整版

名词解释 1荷马史诗: 相传是公元前9至前8世纪由一个名叫荷马的盲诗人根据小亚细亚口头流传的史诗短歌综合编成的,因而被称为荷马史诗。 荷马史诗包括《伊利亚特》和《奥德塞》两部分,各有24卷,均以特洛依战争为背景。《伊利亚特》写战争本身,描写阿喀琉斯的愤怒及战争最后51天内发生的事件;《奥德塞》写希腊英雄奥德修斯在战争结束后回返家乡的经历。 荷马史诗的主题是歌颂希腊全民族的光荣史迹,赞美勇敢、正义、无私、勤劳等善良品德,讴歌克服一切困难的乐观主义精神,肯定人与生活的价值。荷马史诗充满了浓厚的宿命论思想,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成为神与神之间斗争的缩影。荷马史诗塑造了一系列的英雄人物,结构巧妙,布局完整,比喻丰富。它不仅是欧洲文学史上最早的优秀作品,也是研究希腊早期社会的重要文献。 2英雄史诗: 又叫英雄叙事诗,是在民间长期口口相传,以歌颂民族英雄为内容的人民文学,是中世纪欧洲文学的重要成就。根据史诗形成的时间和表现内容,可分为早期英雄史诗和后期英雄史诗。 前期英雄史诗形成于中世纪初期,具有较浓的神魔色彩和巫术气氛,著名的有《贝奥武甫》、《埃达》等,歌颂部落英雄的光荣事迹。后期英雄史诗形成于封建国家逐渐形成的中世纪中期,中心主题是爱国主义和英雄主义。主要作品有法国的《罗兰之歌》,西斑牙的《熙德之歌》,德国的《尼伯龙根之歌》,俄国斯的《伊戈尔远征记》。 3《工作与时日》: 古希腊流传下来的第一首以现实生活为题材的诗作,作者是赫希俄德,较详细地记载了古希腊时期的种种宗教祭日赫从事不同工作时的黄道吉日。诗人最后总结说,在不朽的众神面前,聪明人的工作是无可指责的,因为他懂得吉兆,所以能够避免犯罪。该作具有史诗的体裁,但实际上可以说一部道德格言集和农业历书。风格清新自然,平易简洁。 4《俄狄浦斯王》: 是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勒斯的代表作。取材于英雄传说,写忒拜王子俄狄浦斯反抗杀父娶母的神示,然而又逃不出命运支配的故事。悲剧从传说故事将近结尾的地方写起,当时俄狄浦斯已是忒拜国王,时值瘟疫流行,按照神示,只有追查出杀死先王的凶手,才能免除瘟疫,挽救忒拜城。全剧以此为起点,在追查凶手的过程中展示了悲剧主人公的思想性格。当俄狄浦斯查明凶手就是自己时,他刺瞎双眼,自愿放逐。通过俄狄浦斯的遭遇,作者颂扬了悲剧主人公的坚强意志和人民对国家的负责精神。这样一个英雄却受着命运的捉弄,这样,索福克勒斯对命运的合理性提出了怀疑,表现了雅典自由民在社会灾难面前的斗争精神和悲愤情绪。以此作品为代表的索福克勒斯的悲剧艺术,标志者希腊悲剧的成熟。索福克勒斯把人物放在尖锐的冲突中并通过人物对比方法来塑造,因而人物的动作性强,性格比较突出。 5阿里斯托芬: 被誉为“喜剧之父”。他留下的完整剧本有11部,代表作为《阿卡奈人》,他的喜剧涉及当时许多重大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对战争与和平问题尤其关心。其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d314950836.html,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引言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的查明途径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往往会导致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同,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 (一)法院依职权查明 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

法的内容。这些国家认为,依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是完全平等的,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没有不同,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管不能像本国法那样熟练地掌握。采取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密切联系。在这些国家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职权积极干预诉讼的全过程;当然,法官不会任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式途径提供外国法,即使提供也难以采信。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方法,提高了被查明外国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减少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也不许法庭对外国法内容审查核实的程序。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对那些不发达国家来说,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后盾,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同时,采用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的国家,各国具体的查明方法又不完全相同。如奥地利等国家规定外国法的内容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但在法官难以查明时,可责令当事人协助调查。而意大利等国则规定完全由法官负责外国法的内容,无需当事人证明。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需要制定不同的查明方法。 (二)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英美普通法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做法。这些国家认为,有本国冲突规范指定援用的外国法只能视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当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此时适用外国法已毫无法律性质。法官有职责掌握本国的法律,但并无了解

外国文学名词解释(20200422094127)

一、指出下列作家在文学史上的地位 1.司汤达: 19世纪法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被称为“现代小说之父”。代表作品有文艺论著《拉辛与莎士比亚》和长篇小说《红与黑》,后者以其鲜明的艺术特色,开了批判现实主 义的先河。其在短篇小说领域也取得一定成就,著有作品如《艾蕾》。高尔基称他为真正的天才艺术家,形式的巨匠。 2.巴尔扎克: 19世纪法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代表作家,他的创作最充分地体现了批判现实主义创作 原则。一生创作甚丰,将91部长、中、短篇小说和随笔收进《人间喜剧》。代表作品《人 间喜剧》、《欧也妮?葛朗台》、《高老头》、《农民》等。《人间喜剧》以“人物再现法”、“编 年史”方法,充分展示了19世纪上半叶法国社会生活,是人类文学史上罕见的文学丰碑, 被称为法国社会的“百科全书”。 3.果戈理: 19世纪俄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自然派”的奠基人,为俄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开 辟了批判方向——批判专制制度和农奴制度。他秉着忠于生活的现实主义精神,以鲜明生动的典型形象和“含泪的笑”的讽刺手段,无情地揭露了沙皇专制农奴制的丑恶和黑暗,为 19世纪俄国文学建立了“持久地贯彻讽刺——所谓批判倾向的功勋”。代表作有《死魂灵》 和《钦差大臣》等,《死魂灵》是俄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中第一部具有高度思想艺术水平的 长篇小说。 4.高尔基: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苏联新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无产阶级作家,列宁称他是无产阶级 艺术的最杰出的代表。十月革命后,成为苏联文学界的领袖,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做出了重 大贡献。代表作有《母亲》、《海燕》、《在人间》、《我的大学》等。长篇小说《母亲》 是无产阶级文学的奠基之作,开辟了无产阶级文学的新纪元。 5.易卜生: 19世纪挪威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杰出代表;被誉为“现代戏剧之父”,创立了“社会 问题剧”,对戏剧艺术的革新作出了重大贡献,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创作后期的“思想剧” 可视为欧美“象征主义戏剧”、“心理戏剧”的滥觞。代表作《玩偶之家》、《人民公敌》、《建筑师》等,《玩偶之家》可以说是世界戏剧舞台上常演不衰的精品。

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构建1

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国际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密集,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处理这类案件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在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分配、举证程序、救济适用等方面的不足及完善,从而对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字:外国法内容查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程序救济适用 正文: (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概念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亦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能否正确把握外国法举证责任分配、外国法的查明方式以及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结果,涉及到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没有明文规定,仅在有关国际私法解释与司法协助中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88年2月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第28条规定:“有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资格的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明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 (二)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不足 从司法解释及法律协助的规定来看,我国对处理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态度是积极的,查明方法也是非常广泛的,规定了三种官方途径及两种个人途径。然而实际上这一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国法内容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的《民通意见》规定了五个可以提供外国法内容的主体,是较为详实的,然而却没有明确各主体在查明外国法内容时的顺序。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外国法内容是否首先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供还是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能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通过其他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由此便会导致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主体在启动查明程序时的无所适从。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举证程序。我国法院需查明外国法内容时,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