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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Q-CSG213005-201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Q-CSG213005-201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Q-CSG213005-2017)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Q/CSG213005-2017

目录

1 总则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5)

4 职责 (6)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8)

6 附则 (18)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单位在基建工程验收管理中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电网、电源和小型基建等基建工程验收、投产移交和档案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国家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8年主席令第六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国能新能[2015]426号)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第13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第16号令)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48-200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0]36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2]51号令)

《电网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

(DL/T1363-2014)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建设部令第2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

《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968-200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系列)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2010)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营配信息集成规范之六:电子化移交规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全生命周期文档与台账管理办法》(Q/CSG 210017-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

《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L/T 5113-2012)

《10kV~±800kV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验收

基建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单元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3.2过程验收

过程验收包括关键环节或设备材料的质量验收、施工三级自检、监理初检、阶段(中间)验收。

3.3启动验收

启动验收是指工程完成后,在投入运行前,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组织的验收,包括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3.4竣工验收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正式投运后,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和工程决算的基础上进

行的对工程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运行状况等方面的综合验收。

3.5启动验收委员会

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是公司基建工程启动验收和启动投入试运行(以下简称“启动投产”)阶段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基建工程法人或其授权的建设单位组建,主要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调度、物资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的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决定工程启动验收、系统调试、试运行、移交等环节的重大事宜。

4职责

4.1公司基建部

4.1.1负责制定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

4.1.2负责公司基建工程验收、投产试运和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2分子公司基建部

4.2.1执行公司基建验收管理相关规定。

4.2.2负责本单位基建工程验收、投产试运和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2.3按权限负责组织成立本单位基建工程启委会,参与启动验收,组织本单位基建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4.3建设单位

4.3.1 执行公司基建验收管理相关规定。

4.3.2 负责本单位基建工程验收、投产试运和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3.3 按权限负责组织成立本单位基建工程启委会,参与启动验收,组织本单位基建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4.3.4 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负责办理资产产权证明所需的工程建设许可及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和证件。4.4业主项目部

4.4.1 负责组织基建工程甲供物资到货(开箱)验收,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开展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初检等过程验收,参与启动验收。

4.4.2 负责组织、监督所辖基建工程缺陷处理、档案建立和移交,组织项目文件中间检查、归档审查。

4.4.3 负责向建设单位报送所辖基建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申请,督促承包商完成各专项验收所需的现场及资料准备、完成遗留缺陷整改。

4.5公司生产技术部

4.5.1 负责组织启动验收,并制定基建工程启动验收管理相关制度。

4.5.2 负责公司基建工程启动验收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5.3 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启动验收标准。

4.6各级生产技术部门

4.6.1 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基建工程启动验收。

4.6.2 参与基建工程甲供物资到货(开箱)验收、中间验收,负责基建工程的电子化资料接收及生产准备工作。

4.7各级物资部门

4.7.1 参与基建工程甲供物资到货(开箱)验收,负责甲供物资制造、运输过程的缺陷处理,配合施工安装阶段的重大设备质量问题处理。

4.7.2 参与启委会和启动投产工作。

4.7.3 负责基建物资合同履约管理,参加设备文件归档检查验收。

4.8各级系统运行部门

4.8.1 负责基建工程相关设备调度命名、编号、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及定值下达。

4.8.2 参与启委会和启动投产工作。

4.8.3 负责组织开展所辖专业的启动验收工作。

4.9各级生产运行部门

4.9.1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启动验收工作。

4.9.2负责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4.10各级档案管理部门

4.10.1 负责监督、指导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建工程档案验收。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验收管理

5.1.1一般规定

5.1.1.1 验收程序

(1)工序作业前后,按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的关键环节或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原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设备交接试验等。

(2)检验批(单元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按规定开展三级自检。具备监理初检条件后,完成监理初检、阶段(中间)验收。

(3)工程完工并完成所有阶段(中间)验收后,开展启动验收。

(4)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各项专项验收。

(5)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后,开展竣工验收。

5.1.1.2 各类验收中发现的缺陷、问题须如实记录,整改闭环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5.1.1.3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5.1.2过程验收

5.1.2.1关键环节或设备材料的质量验收

5.1.2.1.1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进场验收

(1)施工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和构配件,施工项目部应在采购前将拟采购供货的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业主项目部审查。

(2)工程材料或构配件(含甲供)进场后,施工项目部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监理项目部见证取样、送检。

5.1.2.1.2 隐蔽工程的验收

(1)施工项目部在隐蔽工程实施48小时前通知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于隐蔽工程实施前组织相关人员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2)地基验槽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应通知业主项目部、生产运行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

5.1.2.1.3设备交接试验

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由调试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理旁站或见证,必要时通知生产运行单位参加。

5.1.2.2三级自检、监理初检和阶段(中间)验收

5.1.2.2.1 三级自检

(1)班组自检应在检验批(单元工程)完成时,由施工班组独立完成。

(2)经班组自检合格后,由施工项目部完成项目部复检工作。项目部复检不得与班组自检合并组织。

(3)施工单位专检由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开展。

(4)电源项目三级自检为施工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工项目部终检。

5.1.2.2.2 监理初检

(1)施工单位完成三级自检后,向监理项目部申请监理初检。

(2)监理初检主要核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符合工程实际,是否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并对施工质量、工艺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5.1.2.2.3阶段(中间)验收

(1)监理初检完成后,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阶段(中间)验收。

(2)主网项目阶段(中间)验收的阶段划分应不少于《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监督检查阶段;水电工程阶段(中间)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配网、小型基建等其它工程阶段划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5.1.3启动验收

执行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的工程启动验收管理办法。

5.1.4专项验收

工程投产前需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生产运行后,建设单位根据业主项目部申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具体包括但不限

于:环保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专项验收、特种设备专项验收、拆迁移民验收等。

工程通过各专项验收后,及时办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登记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等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前置的相关材料。

5.1.5竣工验收

5.1.5.1基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方可关闭。

5.1.5.2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专项验收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进行,如政府主管部门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1)跨区联网工程:由国家能源局或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2)500kV工程和220kV工程:由各分子公司(或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110kV工程和35kV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4)配网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配网批次进行);

(5)中央预算投资项目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6)抽水蓄能工程:由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竣

工验收;

(7)小型基建工程: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5.2投产管理

5.2.1一般规定

5.2.1.1未经启动验收合格及质量监督许可的基建工程,禁止启动投产。

5.2.1.2基建工程投产计划应提前编制、报送。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每月20日前将下一月度本单位基建工程投产计划通报系统运行部等有关部门。20kV 及以下配网工程应在计划部门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1个月内通报。

5.2.2成立启委会

5.2.2.1分子公司负责组织成立220kV及以上电网、电源工程项目启委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成立110kV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启委会,各电压等级基建工程启委会成立时间要求:(1)高压直流与特高压工程于投产前5个月;

(2)500千伏电网新建工程于投产前3个月;

(3)500千伏电网扩建工程、220千伏电网新建工程于投产前2个月;

(4)220千伏电网扩建及110千伏、35千伏电网工程于投产前1个月。

5.2.2.2启委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由责任单位领导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由项目法人、建设、运行、调度、物资、设计、监理、调试、施工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下设必要工作机构。

5.2.3启动准备

5.2.3.1资料报送。业主项目部应按调度机构要求,于计划投产时间前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电气主接线图、设备参数、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附电子文档,及时联系调度机构下达调度命名、定值。

(1)高压直流、特高压、串补工程提前6个月;

(2)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提前3个月;

(3)35千伏电网工程提前2个月;

(4)配网工程提前2周;

(5)输电线路实测参数应在投运前报送。

5.2.3.2启动方案报批。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写启动方案,启动方案中应明确基建工程的启动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建成并已验收合格的全部设施。编写完成后提交建设单位组织调度、生产运行部门完成审核并报送启委会批准。

5.2.4启动投产

5.2.4.1工程验收组向调度机构明确新设备经现场验收合格,启委会各成员单位对验收结论达成一致意见,调度机构向启委会汇报具备并网条件后,启委会确认具备启动带电条件。调度机构按照启委会启动意见,结合系统条件,安排新

设备启动并网,新设备交由现场总指挥按启动方案指挥启动投产工作,调度机构负责指挥启动有关设备操作。

5.2.4.2工程启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现场操作由运行单位负责,运行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负责监护。

5.2.4.3在工程启动完成后,现场总指挥确认新设备具备进入试运行条件,工程启动组向调度机构确认后,经启委会同意,进入试运行。

5.2.4.4工程试运行完成后,启委会组织对各项设备再作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工程已具备正式投入运行条件,新设备投入正式运行,同时组织办理附录A中的《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鉴定书》,列出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及处理时限。对于分阶段投产的工程,可经启委会讨论议定后分阶段办理。

5.2.4.5 在工程启动及试运阶段,对于带电的设备应按照正式在运设备同等对待,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试运行期间的正常运行由运行部门负责,相关消缺工作的方案由业主项目部和运行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5.2.5电子化移交

5.2.5.1电子化移交内容。基建工程资料电子文档:包括工程建设资料;设备的交接试验记录;设备厂家说明书、出厂试验记录等出厂资料和工程竣工图纸的电子版。基建工程资料设备信息:是指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的设备台帐层次结构、

设备参数和设计、施工信息。

5.2.5.2电子化移交流程。基建工程资料设备信息由设计、施工单位录入,经监理、业主项目部以及运行部门逐级审查、验收,最终将基建工程新建或更动的设备在一体化信息系统中转为运行状态。

5.2.5.3电子化移交时间要求。基建工程资料设备信息在项目启动投产前5个工作日完成,其余移交内容在工程启动投产后3 个月内完成。

5.2.5.4 20kV及以下配网工程电子化移交工作要求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配信息集成规范》(南方单位信息〔2012〕26号)执行。

5.3档案管理

5.3.1一般规定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涵盖项目立项至竣工的全过程,主要分为项目规划与可研、初步设计与招标、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启动投产与移交、项目收尾等阶段。项目文件收集及时、齐全完整、内容准确、签署完备,不弄虚作假,符合耐久性要求。电子文件真实、可靠、完整、可用。

5.3.2档案交底与中间检查

5.3.2.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或授权经培训合格的业主项目部人员,对档案收集、整理、组卷、完成时限等要求向参建单位进行交底。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设

施设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5.3.2.2监理项目部负责定期检查文件收集进度和质量。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开展35kV及以上主网项目档案中间检查,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其中档案部门参与不少于1次,档案中间检查应与工程阶段(中间)验收同步开展。

5.3.3档案形成与移交

5.3.3.1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谁主办、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组卷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5.3.3.2业主项目部在工程启动投产后3个月内组织生产运行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竣工档案的审查、整改和完善,将审查合格的项目竣工档案(含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工程档案管理具体归档要求按公司办公厅印发相关档案管理业务指导书执行。

5.3.3.3项目竣工验收以后,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接收单位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5.4质量门管理

5.4.1管理要求

公司基建工程推行质量门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在关键环节或节点设置质量门管控点,检查、分析、判断项目是否

可以进入下一阶段或流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每一个质量门均应明确相应的文档清单,项目文档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要求。

5.4.2质量门设置

基建工程质量门设置应与基建工程进度计划节点相匹配。公司设置开工、投产和竣工验收三个质量门(附录B)并进行考核。分子公司可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增设与进度计划关键节点对应的质量门及管控表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实时监控、统计分析。

5.4.3质量门管控

5.4.3.1质量门管控以质量门会议方式进行,在项目推进至设置的质量门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方参加,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评估、判断,完成质量门管控表的检查评价,明确提出是否通过该质量门的结论和整改意见。

5.4.3.2质量门通过的标准是:质量门管控表中

(1)主要工作全部满足;

(2)质量门支撑文档90%及以上完成;未完成的质量门支撑文档在下一质量门之前可整改完毕。

6附则

6.1本办法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业务指导书》

(Q/CSG433016-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投产及移交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433010-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档案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433032-2014)废止。

附录A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鉴定书

附录B 质量门管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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