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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如何确定?

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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