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8页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8页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8页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8页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的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近因原则概述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该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是如果追溯近因原则的源头,却是来源于海上保险。最早规定近因原则的立法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此后,在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Lord Shaw

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将因果关系比喻成链状并不准确,事实上,

因果关系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按照这种判断标准,近因原则中的“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即在判断某一原因是否符合近因原则的要求时,不是看该原因是否最接近损失的发生时间,而是看该原因是否有效的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事实上,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法都将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但对于近因原则的解释及其适用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正如美国学者Prosser所言: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追求实际的英国人情愿避免这一哲学谜语,而找到一个实际的解决方法。在此基础上,丹宁勋爵提出,密切起因应该通过常识来寻找。David Howarth先生则认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正确标准是:如果被告实施了不法行为,原告是否会遭受某种损失?或者说,如果被告不实施该行为,损害是否会发生?对常识性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该原则授予了法官不受外部控制的酌情裁决的权力。

虽然常识性原则很难用一个具体的定义来描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常识性原则像普洛透斯的脸一样、变幻无常。也不能认为常识这一概念必然是指纯粹的印象或直觉,以至于无法阐明,至少在适用于具体的案例时不是这样,无论环绕着它的圈是多么模糊——常识不是无法解释或武断的论断,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它所使用的因果概念是以可以描述的原则为基础的。

二、常识性原则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在哲学意义上,常识可以被定义为:“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或命题来表示的知识或信念。”常识具有以下三个特性,即普遍性、直接性和明晰性。具体到法学上,因为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按照这种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是常识性的东西。按照哈特和霍诺雷以及布里特和瓦勒等学者的观点,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根据共同的生活准则,已经形成相对一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尽管这种标准不是十分清楚,但它确实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常识性原则是指在适用近因原则判断危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时,必须按照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识别能力来进行判断。在这个概念中,理智正常的人是指具有正常的智力水平和思维能力,能做出符合自身年龄水平和社会一般标准的判断的人。当然本文对理智正常的人界定为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所以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存在欠缺,不能以他们的判断能力做为社会大众的衡量标准。

常识所具有的一个最重要的特性就是普遍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常识的普遍性直接决定了其所具有的直接性和明晰性。但是常识的普遍性并不具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苏格拉底曾经说过:“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这表明了差异性的普遍存在,树叶如此,人类社会同样如此。正因为常识的普遍性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相联系,所以它的普遍性又是相对的,即它依时代、地域、社会生活状况和相关人群一般知识水平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普遍程度。例如,处于不同时代的人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因其所处时代的知识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处于不同国家的人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因其国家所处地域的差异,可能也会有所不同;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对某一事物的认识,也会因自己的职业背景和专业习惯而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常识的差异性是绝对的,因为最普遍的常识能为最大多数的人所具有。正如

哈特和霍诺雷先生所言:尽管在人们的观念边缘周围具有很大一部分存在争议的模糊区域,但也存在一个众所公认的核心内容,而这一核心的含义则被认为能够无疑的适用于特别的案件。

采用常识性标准对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进行判断,是有着客观依据的。首先,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完全可以为人们认识。人们通过大量的日常生活经验,产生了一种现象的出现会引发另外一种现象的观念,即因果观念。这种因果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所以,按照这种观念判断因果关系,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其次,由于人们的常识性因果观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对于同种类型案件的判断结果大致相同,这样避免了就类似案件做出不同判决的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最后,由于常识性原则的客观性,在判断近因时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既避免对保险人漫无边际的苛以赔偿责任,维持其正常运营;又防止保险人不合理推卸责任,维持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常识性原则的具体适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按照常识性原则判断,该原因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但是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问题就比较复杂,要根据常识性原则对不同的原因进行判断,分析哪个原因属于近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为了便于论述,在下文中,笔者分别进行论述。

(一)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一般以最直接、有效的原因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如何决定何种原因属于近因,要借助于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例如在日本有一则案例。A(受害人,诉外人)坐在X(受害者的丈夫)驾驶的自家所有的普通轿车的助手席上,当车辆在商场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棒引导之下,打开了转向德方向灯、准备进入商场的停车场,在大拐弯的过程中,当车辆的位置已经达到道路对面的街沿石,正要进入停车场时,突然被前面疾驶而来的Y1(加害者,被告)所驾驶的卡车撞击,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头部受伤,颈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伤害。由于头部的外伤引起的视神经也受到了损伤。根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认定X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完全是Y1的过错。因此,Y1和Y2(Y1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A 在遭到交通事故而受伤以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后,在居所悬梁自尽。X1和X2(受害者A的儿子)向Y1和Y2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Y1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Y2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要看因Y1的过失造成A 的损伤,是否为A自杀的近因。如果从常识性原则的角度出发,在本案中,因为Y1的过错,导致A头部、颈椎和背部受伤,后来虽经医院治疗仍然留下头部外伤的疼痛的后遗症。而正是经常头痛的后遗症导致A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并最终自杀。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考察,Y1的过错行为与A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着近因关系,即在Y1的过错行为与A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现实的和有效的因果关系。

(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在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场合,要分析其中是否存在除外责任。如果其中存在着除外责任,要根据除外责任与其他原因的作用力,通过常识性原则来判断。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导致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相互独立,任何一种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对承保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形的代表案例是Wayne Tank & Pump Co. Ltd. V. Empl 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oration Ltd.。在该案中,被保险人负责为一套设备安装管道,火灾发生前的晚上,被保险人需要开动设备预热,以便第二天测试,但没有留下人员看管设备和管道。因此,也没有人发现安装上的部分管道存在不适用的问题。结果,夜里这部分管道熔化并造成起火燃烧。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单。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任,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属于承保责任。从常识性原则的角度来分析,火灾的发生是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两个原因中,无论缺少哪个原因,保险事故都不会发生。但是其中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任,按照常识性分析,如果没有管道本身质量问题这一除外责任的作用,保险事故是不会发生的。因此,在本案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的典型案例是某人的汽车因为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遇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但没有附加自然损失险。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车辆的损失,是在自燃和冰雹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但是自燃和冰雹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以虽然自燃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但对于冰雹的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在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场合下,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由于新的独立原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复杂。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案例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除外责任,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赔,但对前因所导致损失扔应该赔偿。第二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承保风险,由此所产生损害由保险人赔偿,但对连续中断了的前因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在第一种情形中,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发生火灾,投保人不会将财产放在露天的地方,其财产也不会被偷走了。所以火灾的发生与投保人的财产被偷走之间存在着近因,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被偷走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在该案中,虽然抢救财产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发生了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的环境中,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相反,如果投保人将财产抢救出来后,放在安全的地方,不会发生财产被盗的结果。退一步说,即时将财产放在露天的环境中,如果派专人看管财产,也不必然发生财产被盗的结果。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火灾仅仅是被烧毁的那部分财产损失的近因,并非被盗财产损失的近因。因此,对被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中,例如,某一地区发生了地震,使房屋遭受了损坏。由于地震又引起了火灾,将房屋烧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火灾属于承保危险的范围,而地震则属于除外责任。按照常识性原则的判断,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承保范围,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地震造成的损失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四、结语

任何理论无论多么高深、多么抽象,其科学性的最终判断标准之一,就是要看它能否最终被还原为常识,或者用常识性的语言表达出来。具体到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也应该遵循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界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生气,就是拿别人的过错来惩罚自己。原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2、未必钱多乐便多,财多累己招烦恼。清贫乐道真自在,无牵无挂乐逍遥。

3、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已经修改过字体2/...../ ?更多资料请访问.(.....) ../已经修改过字体2/...../ ?更多资料请访问.(.....)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的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近因原则概述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

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该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是如果追溯近因原则的源头,却是来源于海上保险。最早规定近因原则的立法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此后,在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将因果关系比喻成链状并不准确,事实上,因果关系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按照这种判断标准,近因原则中的“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即在判断某一原因是否符合近因原则的要求时,不是看该原因是否最接近损失的发生时间,而是看该原因是否有效的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事实上,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法都将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但对于近因原则的解释及其适用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正如美国学者Prosser所言: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追际的英国人情愿避免这一哲学谜语,而找到一个实际的解决方法。在此基础上,丹宁勋爵提出,密切起因应该通过常识来寻找。David Howarth先生则认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正确标准是:如果被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得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就是符合题目要求得,请将正确选项前得字母填在题后得括号内。?1、下列关于保险得判断正确得就是( ) A、保险就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得损失 2、"保险就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就是当事人得一方收受商定得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得损失或发生得危险予以补偿得合同。”这种说法属()?A、损失说B、非损失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D、二元说?3、关于保险与保证得关系,下列说法正确得就是( ) 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得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得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 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就是从属于主契约得从契约? 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 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就是为她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就是履行自己应尽得义务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得只就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得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 )? A、附合性B、议商性C、要式性D、射幸性?5、给付性保险合同与补偿性保险合同得区别在于() 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就是有偿得,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就是无偿得?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就是强制得,补偿性保险合同都就是自愿得 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得,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得实际损失为目得 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得法律就是( )?A、《钦定大清商律》B、《保险业章程草案》?C、《大清商律草案》D、《海商法草案》 7、关于保险得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得就是()?A、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得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只要发生约定得危险,保险人就应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C、只要保险标得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应给予赔偿?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得保险金,不能少于其所受损失?8、近现代保险制度得发祥地为() A、英国 B、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 C、西班牙得巴塞罗那 D、法国?9、关于保险合同就是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保险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 ) 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2."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这种说法属( ) A.损失说 B.非损失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 D.二元说 3.关于保险与保证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的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 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是从属于主契约的从契约

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 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 A.附合性 B.议商性 C.要式性 D.射幸性 5.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 ) 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有偿的,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是无偿的 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强制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都是自愿的 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的,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是( ) A.《钦定大清商律》 B.《保险业章程草案》 C.《大清商律草案》 D.《海商法草案》 7.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黄奕新(2005-8-9)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我国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但由于我国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舶来品普遍陌生,法官不会或不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造成了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疑难或说理不清。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国际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近因原则。本文试着作一阐述,以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紧接的”,中文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对应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在干脆直译成“近因”。引进这个舶来品,不仅仅是赶时髦,跟它一起来的,还将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调整因果关系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近因原则”,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严格的“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 (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特别的因果关系原则,即普通法中所谓的“近因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 ,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如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ser认为 ,Proximate一词 ,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 :“这里所谓的最近 ,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 ,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尽管如此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 ,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 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 ,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 ) 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2."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这种说法属( ) A.损失说 B.非损失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 D.二元说 3.关于保险与保证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的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 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是从属于主契约的从契约 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 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 A.附合性 B.议商性 C.要式性 D.射幸性 5.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 ) 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有偿的,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是无偿的 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强制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都是自愿的 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的,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是( ) A.《钦定大清商律》 B.《保险业章程草案》 C.《大清商律草案》 D.《海商法草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正如前述,任何交易行为皆存在风险,只不过保险以风险的发生为交易条件。对于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的诚实告知来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标的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成立后,对于标的物的风险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较之保险人更为清楚;并且,保险标的风险的预防、减轻等事项亦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完成。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的诚实信用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受利益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将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与自我保护措施。这必然导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法定义务,以保证保险人能够得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信息。最大诚信一般被强调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义务。事实上,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亦存在此项义务。保险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在进入特定的保险法律关系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告知与说明。显然,在对保险专业知识的控制方面,双

方当事人的信息状况又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由此则导致法律对保险人的高度诚实信用要求。因此,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之作有规定。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或特定的人身关系,它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构成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 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我认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就是特定的可保利益。没有特定的可保利益,合同无从成立、生效。第二,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与赌博不同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前者具保险利益。若主张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为保险标的、若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意味着,投保人可随便以他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与赌博无异。第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的赔款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投保人若可不具有相应保险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将很容易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比如,投保人以他人所有且与自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房屋投保,势必有为得

社会保险法试题答案

《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 (本试卷共100题,分单选题30题,多选题30题,判断题40题,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您将试题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卡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_ B_ 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 28日通过。 A. 中共中央政治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国务院常务会议 2.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根据____A____制定《社会保险法》。 A. 《宪法》 B. 《劳动法》 C. 《劳动合同法》 D. 《就业促进法》 3.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_____轨道。 A. 现代化 B. 法制化 C. 标准化 D. 国际化 4.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________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A. 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B. 充分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C. 拥有较好的生活水平和无后顾之忧的 D. 及时获得社会救助和优厚福利的 5. 我国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________水平相适应。 A. 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 B. 市场化和国际化 C. 经济社会发展 D. 现代化和公民收入 6.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________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A. 审计署 B. 民政 C. 财政部 D.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7.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________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 10年 B. 15年 C. 20年 D. 30年 8.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保险近因原则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NORTH COLLEGE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保险法》期末论文 题目: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俞楠 姓名:王晶晶学号:100420077 班级:1003 学生学院:文法院 学年:2012—2013 学期:第 1学期 2012 年12月23日

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 王晶晶 法学专业法学1003班学号100420077 授课教师俞楠 摘要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关键词:保险法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涵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包范围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出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包制海滩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滩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自此,经过无数的保险实践得出近因原则是国际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虽然我国保险法中未有明确的关于近因原则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中第22条至第25条有关保险赔付的规定和《海商法》第251条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规定精神均体现出了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而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时,普遍按照近因规则——由于承保的近因造成损失后果确定保险责任的承担。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该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保险法练习题

正误判断题 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错) 2、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错)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保险法。(错) 4、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对) 6、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对)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错) 8、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对) 9、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 10、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对) 11、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对) 1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对) 1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对) 14、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对) 15、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对) 16、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对) 17、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对) 18、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对) 19、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对) 20、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 行。(对) 21、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对) 22、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对) 23、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对) 24、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业混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分业经营。(对) 25、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

保险法练习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说明:本套试题共40题。其中单选20题,每题2分;多选20题,每题3分,漏选、多选、错选皆不得分;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经营,实行管理(C) A.分业;混业 B. 混业;分业 C. 分业;分业 D. 混业;混业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日内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 A.三十;五 B. 二十;三 C. 二十;五 D. 三十;三 5、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被保险人的配偶 D. 被保险人的子女 6、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怎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 A.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二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二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在财产保险中,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着增加时,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下列保险人哪种做法符合《保险法》的规定(C) A.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 B.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

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 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保险法,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法的、指导保险当事人等进行保险活动的根本性原则。因为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是“小保险法”,也就是仅仅规范了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又集中表现为保险契约,所以,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为保险契约或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那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贯穿于保险契约的磋商、缔结、履行和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我认为近因原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原则,这次我想谈一谈我对保险法近因原则的看法和对保险法的认识 一、近因的概念 在保险中,通过认定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是否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付责任,并不取决于承保风险或者承保损失是否发生,而是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承保风险和承保损失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保险法上,通常采用近因原则来判定这一关系,而近因是正确理解和运用近因原则的前提。 目前国内对近因的界定可以说是大同小异,基本上和下面的表述相同:近因指能够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并非指空间上或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通过判定承险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形成,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近因,保险人才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今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发生的原因,而是指能够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者有效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涵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该原则确立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承保风险与承保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则已经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样成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上的近因就是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近因原则,而我国法律称其为因果关系。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理论,因而主要应用于保险理赔过程中,指导整个理赔工作。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单一原因,也可能是多种原因,要准确判定近因,实属不易。在长期保险实践和大量判例中,保险近因原则已经逐渐形成一套具体的适用规则。在阐述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之前,首先需要释明的一点是,保险关系上的“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范畴或空间范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按照单一原因与多种原因的分类有不同的判断近因规则: (1)单一原因至损;即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唯一一种风险因素或风险事故所造成的,该风险因素或是风险事故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满足上述近因原则的两个前提条件,保险

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仅供参考

社会保险法试题简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所有 B、管辖 C、境内 D、成立 2. 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 B、拨款 C、税收优惠政策 D、大力发展政策 3.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A、单位平均工资 B、社会平均工资 C、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 4.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 )。 A、合作医疗制度 B、集体医疗制度 C、互助医疗制度 D、救助医疗制度 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C、本地区最低工资 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 6.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B、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六个月 B、十二个月 C、十四个月 D、十六个月 8.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 A 、本地最低工资的70% B 、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 C 、本地最低工资 D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10.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起计算。 A、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 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D、申请之日 11.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 )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13.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14.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 )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A、月 B、季度 C、半年 D、年 15. ( )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在保险法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讲就是在风险与保险损失标的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有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履行保险责任应该取决于保险事故险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一、近因原则的适用 (一)近因的认定 通常再保险法中认定损害结果与保险事故之间关系的有两种 1.顺序法。原因现象必然先于结果现象出现,按照这种逻辑,从损失的最初事件出发,知道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的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 2.逆向法。从最后发生的事件出发,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分析引起损失原因的是否是前一件事,如果是,则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件事发生的原因,直至事件中止。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近因原则的理论看上去比较简单,但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却不那么容易,要从几个原因中找到近因还是用一定的难度的,每个人的认识标准,思维方式都不尽相同,所以难免产生分歧,对于近因原则的使用规则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一个原因造成一种结果。 这事保险损害赔偿中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种情况,他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种,所以保险人应就一种原因进行评判,原因属于保险事故的应当进行理赔,不属于保险事故或有免责条款规定的的则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结果。 具体是指有多种原因同时存在,共同作用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事故则不存在近因的问题,保险人赔偿责任。我们主要讨论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且这些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免除责任或者非承保风险的情况,如果多种原因中每一个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并且原因之间没有相互联系的情况下,这种损害结果的近因很难确定,但是又不能排除是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个人认为保险人应当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数量与其中属于保险事故原因的比例来进行赔付。当然,双方有之前协商的应按照协商赔付。如果在造成损害的多个同时发生的原因中每一个损害之间有着相应的关联性,损害结果是共同作用所导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近因原则的理论,应本着“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决定性”的标准确定近因,如果保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说明:本套试题共40题。其中单选20题,每题2分;多选20题,每题3分,漏选、多选、错选皆不得分;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 行经营,实行管理(C) A. 分业;混业 B. 混业;分业 C. 分业;分业 D. 混业;混业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 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 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 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 人 D. 受益人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日内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

A. 三十; 五 B. 二十;三 C. 二十; 五 D. 三十;三 5、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 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被保险人的配偶 D. 被保险人的子女 6、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怎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 A.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 费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导入】 案例分析: 天降汽车轮胎砸死路人 一位22岁的青年老板被从天而降的轮胎砸死! 2001年5月14日中午,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一辆金龙面包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路上(准高速公路,全封闭无红绿灯)行驶时,左后车轮连带同半轴突然飞出,车轮翻滚着越过高架栏杆,从5米高空坠落。司机在反光镜里看到这惊人的一幕,赶紧刹车,还好,缺了一只轮子的小车安全停下了。可是,下面路上的行人可就没有这么幸运,轮胎正巧击中了正在高架下面人行道上行走的青年老板周磊的头部。邻近市民只听到“嘭”地一声巨响,一个人应声倒地,一只汽车轮胎带着半轴,像把倒撑的伞一样躺在路边。周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 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结合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两层保险的含义,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讲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

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法测试题(含答案)

保险法测试及答案 1.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 2. 保险法规定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2 3.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4 4. 保险活动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 5.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管理(×)8 6.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 7.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10 8.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10 9.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2 10.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4 11.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16 应为“重大过失” 12.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7 13.(×)18 应加入“人身” 14.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18 15.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0 16.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20 17.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22 应为“及时一次性通知” 18.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三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3 依次为“三十日”、“保险金”、“十日” 19.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23 20. 保险人依照规定对赔偿请求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4 为“三日” 21.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25 为“六十日” 2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6 改成“人寿保险” 23.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7 24.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28 为“部分” 25.应再保险分出人的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分出人。(×)28。 26.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惯例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09法律事务 200911201044 李玲玲 摘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指导诸多保险法律制度适用的根本性行为规则;是人们对于保险制度适用经验的总结,也是保险的基本性质和社会功能的总结、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下面我们从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以及适用意义,适用内容进行论述。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赔偿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成为民商事法律的首要原则,但是,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着其较之一般民事活动,需要的诚信程度更高,更严格,以至于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将民法的该原则加以强化,提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又称为"绝对诚信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诚实和信用原本是社会公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所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不过,将上述道德准则纳入民商法领域内,便上升为法律规则,其中,所谓“诚实”,是要求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有隐瞒、欺骗行为。所谓“信用”,则要求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以信为本,认真地、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1〕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内涵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最大诚信原则亦具抽象型,因此,把握其法律内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该原则具有重大意义。〔1〕 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事实表明,在民商事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诈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服务者和经营者所摒弃。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人,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完善、法律细化等工作上。同时要大力宣传弘扬“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从道德教化的层面重建诚信。 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法律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内在约束力和外界施加的精神压力;作为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的国家强制

相关文档